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比较及优缺点
(一)具体会计处理不同
1. 合并过程中计价基础不同
权益结合法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合并方取得的资产、负债直接按被合并企业的账面价值入账,不产生新的计价基础;而购买法,建立在非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要求确定被购买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2. 合并前收益及留存收益的处理不同
权益结合法下,参与合并整个年度的留存收益均转入合并后企业,不影响可用于股利分配的数额,参与合并企业的整个年度的损益均应包括在合并方;购买法下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被购买方合并前后的留存收益作为购买成本的一部分,不纳入购买方的收益留存中,合并企业的收益包括当年本身实现的收益以及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
3. 计入的当期的费用不同
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计入当期费用;购买法下,只有间接费用在当期列支,直接费用调节资本公积或计入投资成本。
在权益结合法下,若参与合并企业的会计方法不一致,应予以追溯调整,并重新编制前期财务报表;而购买法下,因为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已经按照公允价值计价,不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同
1. 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方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时,计价基础保持不变,资产和负债均按原账面价值计价,既不反映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动,也不确认商誉。而在购买法下,会产生新的计价基础,合并方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时,被合并的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被合并方净资产的价值变动以及所确认的商誉会反映在购买方的个别财务报表(吸收合并)或合并财务报表(控股合并)中。因此,在物价上涨或被合并方的资产质量较好的情况下,合并当期购买法下所报告的资产和净资产通常大于权益结合法下的资产和净资产,其账面价值一般低于公允价值,因而资产存在未实现升值,实施合并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这些资产,增加合并年度的利润,如果继续使用这些资产,则可以较低的折旧费用与摊销费用与所实现的利润相配比,这使权益结合法下的利润大于购买法下的利润。
2. 差异分析
可见,权益结合法对实施合并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了有利影响,它避免了较高的资产折旧基础和商誉的出现,避免了因资产价值重估所引致的每股收益的稀释,合并后各期的收益相对比购买法下的收益要高,给报表阅读者以企业增长的感觉,特别是在控股合并时,企业往往变购买为权益集合,从而导致较高的合并收益。权益结合法按账面价值而不是按其收购成本计价,会形成秘密准备,较低的折旧,无须摊销商誉为企业带来较高的收益。合并当期企业如果按公允价值出售账面上低估的资产,会取得一笔即时的收益,而这笔收益并不是企业赚取的。管理当局可以通过在年末合并其他盈利企业操纵企业的利润。因此,国外往往对权益法的使用加以严格的限制。
(三)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的优缺点
1. 权益结合法的优缺点
优点: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和持续经营观念;易于操作,由于直接按账面价值合并报表,因而比购买法下须先确定公允价值要简单易行;缺点:缺乏明确合理的概念基础,易导致滥用;管理当局可以通过年底的合并,尽快出售并入的资产即可迅速增加利润,为操纵盈余提供了可能;不能反映合并的经济实质。
2. 购买法的优缺点
优点:其采用公允价值核算,更能反映企业合并是讨价还价的公平交易的结果;缺点:计价基础不一致,购买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是按照账面价值,而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却以公允价值来计价,只确认被并企业的商誉,而不确认购买企业的商誉;另外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其可靠性不高;最后商誉摊销也会减少购受企业合并之后的利润。
四.权益结合法的运用及发展动向
(一)权益结合法的运用 1. 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条件
虽然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都是处理合并业务的会计方法,但就某一项合并业务而言,这两种方法是相互排斥的,不可以任意选用。由于权益结合法对企业会计报表产生了有利的影响,各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对企业使用权益结合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不同时符合条件的只能采用购买法。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于1970年发布的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规定了用权益结合法处理企业合并业务的12个条件,只有在满足全部12个条件时,采用权益结合法才是合适的,这12个条件可分为以下3类: (1)参与合并企业的性质,这一类条件,可用来确保权益结合型企业合并真正是以前普通股股东权益彼此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这类条件包括以下两个:①在开始实施合并计划前的两年内每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自主经营,不是另一公司的子公司或分部。②参与合并的每一个企业独立于其他企业。 (2)合并所有者权益的方式,这一类条件可满足权益结合法的要求,即在实质和形式上均发生了交换股权,合并现有有投票表决权普通股权益的业务。它包括七个条件::①合并是在单一的交易中完成的,或者是在开始实施计划后的一个内依照特定的计划完成的。②在合并计划完成日,一家公司只提供并发行其权利与发行在外的有投票表决权的多数普通股相等的普通股,以换取另一家公司几乎全部有投票表决权的普通股权益。③在开始实施合并计划前两年内,或从开始企业合并日起至合并完成日,在计议实施合并时没有一家参与合并的公司改变其有投票表决权的普通股的权益;计议实施合并时的变化包括向股东分派股利、增发股票、交换股票和赎回股票。④从企业合并开始日起至合并完成日,参与合并的每一个企业只为企业合并以外的目的取得其自己的有投票表决权的普通股,而且取得的只是政党数量的这类普通股。⑤在某一参与合并的企业中,某一普通股股东的权益与其他普通股股东的权益的比率,在交换普通股完成合并业务之后仍然保持不变。⑥在完成合并以后的企业,所有的普通股股东仍能行使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不会被剥夺行使这些权利,也不受限制。⑦在计划完成日,与合并业务有关的所有问题已经解决,而且在与股票发生或其他代价有关的计划中,已不存在悬而未决的条款。 (3)不存在有计划的交易。这些条件所禁止的有计划交易指与合并全部现有普通股权益不一致的交易。这些条件包括:①合并后的企业并不直接或间接赎回或取得为实施合并而发行的全部或部分普通股。②合并后的企业并不受要为参与合并企业的前投东提供惠益的其他财务协议的约束,如由合并时所发行的普通股提供的贷款担保,这种担保事实上会取消普通的交换。③除了以前单独的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鼾资产、清理重复的设备或多余的生产能力以外,合并后的企业并不准备或计划在合并后两个内处置参与合并企业的相当部分发资产。 同时满足会计原则委员会上述12条的企业合并,不论其合并的法律形式如何,均可按权益结合法处理。
(二)权益结合法的发展动向
采用权益集合法的国家并不多,主要是美国,欧洲大陆除英国外虽不禁止,但很少采用权益集合法。但是,在美国,FASB在2001年发布的ED《企业合并与无形资产:商誉会计》中已提出,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FASB主张废除权益集合法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权益集合法下提供的信息及其相关性都不及购买法。因为权益集合法忽视了企业合并中的交换价值,不能提供关于企业合并资金投入的信息,也不能提供用户所需要的用于评估该项投资后的业绩并与其他企业的业绩相比较的信息。权益集合法提供的信息也是不完整和不可比的。因为权益集合法下不记录那些购得的原先没有记录的隐藏的资产和负债。权益集合法下采用账面价值记录合并后的资产和负债,也与传统会计下以交换价值计量交易的做法不相符合。这样,合并后的回报率由于盈余高估而投资低估就被人为地夸大了。
2. 尽管采用权益结合法较为简便,似乎采用权益结合法的成本比购买法低,但是采用权益结合法还有额外的成本。首先,对于报表用户来说,提高了分析成本。由于大多数企业合并是采用购买法处理,因此,那些采用权益结合法的企业的投资者将企业的报表与采用购买法的其他企业相比较就较为困难。特别是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由于美国以外的企业较少采用权益结合法,投资者将面临比较国内和国外投资的困难。日益增多的权益结合法加大了美国与国外公司财务报告的差异。其次,对于公司来说,为了满足采用权益结合法的12个条件,企业将承受一些货币的和非货币的成本,无法进行一些经济活动(如资产处置、股票回购等),同时将承担较高的审计、顾问费,并可能产生与审计人员、监管者对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冲突。
3. 采用权益集合法将对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产生不利影响。权益结合法对那些竞争合并(mergers)和收购(acquisitions)的公司形成不公平的领域。满足采用权益结合法条件的企业往往能够支付更高的收购价格,因为他们不必确认合并的全部成本及投资后的业绩,从而能够避免对股票价格的不利影响(penalty)。尽管权益结合法下其现金流量与采用购买法的企业并无差异,故报告盈余的差异完全是人为的结果,其经济实质上并无差别。但是市场并不是完全有效的,因此资本的配置就有利于那些有较高的报告收益的企业,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不但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资本市场。
4. 尽管有些人认为应当保留权益结合法,以帮助实现某些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目标(促进企业合并),但是,保持并加强会计信息的可信性从而使资本市场参与者相互平等才是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唯一应采取的公共政策立场。会计准则必须使信息中立、真实报告经济活动而不应有任何色彩。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于权益集合法的存废,则持审慎态度,其研究小组认为应监测各国研究的进一步发展,而不应匆忙对LAS22进行修改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