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边缘处思考(下)
一本
发展状况毫无关系,而是说,法律从来都不是物质发展状况的简单反映。归根到底,法律是人创造出来的,而人对于世界的反应必得通过文化这一中介。法律因此而秉有“客观”与“主观”、“反映”与“创造”两重性质。以往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或多或少都是由“客观”的方面入手,而不注意法律的符号意义。本书的进路正好与之相反。它并非不理会法律的社会功能,但是它更注重的是其文化意义,或说“制度的文化性格”。所以,它总是追问法律安排(既包括内容,也包括形式)后面的“根据”。直到今天,我仍然把这一点视为文化分析的要义之一
术活动,它们占据了我差不多所有的时间,也几乎耗尽了我的心力,因此,当我终于写完《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登上去纽约的飞机的时候,只想停下来喘一口气
普遍性的假定,而正是这些假定,把中国历史弄得面目全非。我试图证明,即使中国古代法中有一些类似民刑之分的区分,它们所依循的标准和根据也是完全不同的;而除非了解了古代法的基本精神,我们又不可能了解那些标准和根据,不可能真正了解那些区分。我还试图证明,在中国文化的语境或者逻辑中,“民法”或者“私法”这类语词本身就是一种自相矛盾。中国历史上不仅没有产生“民法”,而且不可能产生“民法”。我相信,在整个论说过程中,有一些新的东西被揭示出来,尽管我现在并不完全满意当初的论证。问题是,这种否定式的论证较少正面地涉及历史上存在的东西,也没有能够真正进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考察当时人们用来满足其需要的制度手段。对于一项旨在全面了解中国古代法传统的“事实研究”来说,这几乎是一种不可原谅的遗漏。我没有理由因为主张中国历史上没有所谓民法,而把大量的法律材料弃置不顾。如果说,当初我所以把重点放在“大传统”上,除了材料上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文化解释的分析方法用在这一领域最为恰当,那么现在,要丰富和完善这一关于中国古代法传统的“事实研究”,我必须走出“大传统”,同时重新检验我的方法论。这个想法在我完成“法律的文化解释”文时就已成熟,并且在不久之后被付诸实施
入学术往往意味着进入某个具体的学科或者专业,意味着按照一套既有规范思考和研究,这样一套规范能够保证学术的品格,但也可能压抑学者的创造力。这时,“边缘化”有可能把研究者从固定的思想模式中解放出来。对我来说,作出这样一种“双重边缘化”的选择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既然法律学一开始没有能够吸引住我,“外国法制史”未能征服我就是自然的了。我已经学会了用自己的头脑思考,也不在乎离经叛道。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我实际上没有受过真正严格的规范训练,无论大学本科还是研究生阶段,我所接受的那套教育都没有能够为我提供这种训练。我差不多是自由自在地度过了我长达七年的大学教育。这种机遇现在恐怕不再有了。但这究竟是一件好事呢,还是一件坏事?这真的很难说。我的许多经验都可以说明,一个人的长处其实也是他(或她)的短处。一种禀赋、经验或者能力,运用得当就是长处,运用不当就是短处,全在乎个人。有些人受过很好的训练,但很平庸,另一些人“自学成材”,敢想敢写,但就是不能成就真正的学术。这两种人我都见过不少,足见严格的规范训练可以成人,也可以误人;没有拘束的发展不一定培养出有创造力的学者。那么,究竟是什么能够保证我们恰如其分地运用自己的禀赋、经验和能力,帮助我们把短处变成长处呢?对自己严格,对学术忠诚,对他者公平,还有,足够的反思意识,某种平衡与综合的把握能力,甚至,某种感悟力,我想这些是最基本的
个人的事情。我选择了学术的道路,选择了书斋这样一种生活方式,只是因为它适合于我,似乎我注定要去做这些事情。我当然希望我做的这些事情同时也是有意义的,也能对社会有所贡献,造福于他人。但是即便做不到这一点,我想我还是会做这些事。这就是我说的学问是个人的事情的意思。也许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书呆子气。在我的印象里,从古到今,书呆子的形象一直不好,书呆子气从来都是一个贬义的说法。我倒以为,我们缺乏一种为学问而学问的态度,缺乏一种爱真理胜过爱师长的精神,缺少一种单纯的好奇心,都跟这种看不起书呆子的传统有关。我说这些,或者有为自己辩护之嫌,但是不管怎样,我坚持认为,好奇心是学问的基础,没有它,学问也好,学术也好,都没有办法立足。因此,我愿意为那些只知有自己的专业而不知有世界的人说一句话,他们并不比其他人更不像学者。至于自己,我还是希望调和两端,希望在单纯的好奇心与强烈的现实关怀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既适合于我的性情,也适合于我的抱负。我最后选择了历史题材,选择了一条介乎历史与哲学之间的路线,可能也是因为这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