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不安抗辩权_不安抗辩权有什么性质
如何认识不安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
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
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可以解除合同的
权利。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依
法享有“中止履约权”和“合同解除权”两项不安抗辩权利。由此可见,
该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并非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一样,仅属于延期的(一时的)抗辩权,它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
,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依合同法规定,只要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
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即可行使中
止履约权,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并有权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以防止因
自己履约后对方不能对待给付而造成损失。权利人中止履行后,不安抗辩
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消灭的抗辩权,权利人依法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
解除权,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和合同关系。
不安抗辩权有什么性质?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在抗辩性质上具有延期性和消灭性的双重
属性.因此,权利人行使此项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并非仅限于可以中止履行
,而是可能发生二次法律效力(产生二次法律后果):一是中止履行,即
权利人可以依法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并通知对方,促使其及时提供适当的
担保。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人应即
时恢复履行;二是解除合同,即权利人依法中止履行后,若对方在合理期
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则权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
同,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并免除自己的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