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演绎作品的多重著作权
[摘要]知识产权可增殖性的特点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愿望促使著
作权的行使与利用呈现 出明显的权利主体多元化特点。在著作权的享有和使用过程中不
免出现多种权利的重合 的现象,多重著作权问题应运而生。本文论述了多重著作权的定
义及产生原因,以演绎 作品为例分析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行使规则,最后提出了侵权的
演绎作品也应享有多重 著作权的观点。
论文联盟 编辑。是私权,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其解决的原则是最合适不
过的,这主要是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之间或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冲
突,最先要适用的解决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即由冲突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协商解
决;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时候,由法院依法裁判,保护在先权利只是一项在一定前提下应遵
循 的规则,因为立法已经对它有明文规定,所以法院只能在无规则可直接适用时,根据
诚 实信用原则权衡冲突双方的权利关系。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其内涵和外延虽似模糊不
确定,但在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首先它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
内心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
量权的授予。[6]不得不承认,内心不善意和不诚实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也常有的,对其借
法律上的权利名义要挟对方,漫天要价,法官就应当予以否定,否则,法官对法律的理
解只能是停留在规则层面,而不是法律精神的层面。这在一些诸如人格权与知识产权冲突
时表现得尤为明显。至于保护在先权利现在基本上已经作为成文法上明确规定的条文,至
多只是某一项法律使用的具体规则,其欲在整个知识产权冲突的大环境中作为宏观上的原
则去指导解决所有的冲突问题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知识产权的许多问题仍需要回到民法的
基本框架里寻找理论的基石和解决的办法。
所以它少到的保护相比原创作品就不应该同样充分;而基于非 法演绎作品本身有一定的
原创性,非法演绎作品的利用相对于其侵权者的利益(就是侵 害非法演绎者利益的侵权
者的利益),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充分的保护,因为它具有原创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