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
一、商主体的概念、分类
二、具体的商主体概述
商法人
商合伙
商个人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三、商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四、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
(一)经济学意义上的商主体
经济人都是自利的
经济人是有理性的
在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下,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的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实现利它的社会效果。
(二)现代法学意义上的商人
在现代商法上,商人被定义为依法从事商事交易业务的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三)商事主体的要件
1.行为和营业活动要件
2.职业要件
3.产权要件
4.组织要件
5.名义要件
6.经营方式要件
7 .登记要件
(四)商事主体的不同立法体例
1.主观主义(商人主义、形式主义)
2.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实质主义)
3.折衷主义。
(五)商主体成员的资格要求
1、商主体成员的积极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
2、商主体成员的消极资格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
思考:现代社会人人皆商吗?为什么?
(六)商主体的法律人格要素
1、财产独立
2、意思独立
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从商人到企业
(七)商人的科学分类
以组织形态为标准
以商人是否必须注册登记为标准
以商人的规模为标准
以商人所营事业要否经政府主管部门的特别批准或许可为标准
以被认定为商人的原因为标准
二、 (一)商法人
1、法人 商法人
2、特征
法人性
团体性
营利性
3、分类
国外商法中的分类
中国现行法的分类
二、(二)商个人
1、含义与特征
2、中国现行法中商个人的主要分类
商自然人的典型——个人独资企业
3、商个人与自然人的联系和区别
二、(三)商合伙
1、概念
2、法律地位
立法例:法国、日本 德国、英美法系
学说:三种
我们的思路:应该区别商事合伙和民事合伙
3、特征
4、合伙企业的财产制度
二、(四)商中间人与商辅助人
见教材
思考:商辅助人是商人吗?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1、不同国家认定商行为的标准
法国: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
德国:根据是否有商人参加
日本:兼采主观和客观标准
2、应该采取的标准
3、表述:商行为是商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为准求盈利依法实施的各种营业活动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1、主体的商人性
2、行为的法定性
3、行为的营利性
4、行为的技术性
5、规制的严格性
6、司法特殊性
(三)商事行为的性质
1、民事法律事实体系回顾
2、商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
法律行为?
实施行为?
二者兼有抑或都不是?为什么?
(四)商事行为的分类
见教材
四、一般商行为
(一)一般商行为概述
(二)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三)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四)商事交互计算
三、特殊商行为
见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