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了解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领队证的管理;
熟悉导游人员概念、导游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导
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年审管理制度、领队
人员概念、申请领队证的条件和程序;
掌握导游人员的分类、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导
游证管理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导游积分管理制度、
领队人员的义务和职责;
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
一、概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
的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
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
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把握三层含义:
• 依法取得导游证;
• 接受旅行社委派;
• 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二、分类
1、按业务范围分类
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由组团旅行社委
派、代表组团旅行社、配合地方陪同导游
人员实施接待计划;
地方陪同导游人员:接待旅行社委派、
代表接待旅行社、提供安排旅游活动、讲
解、翻译等服务。
2、按使用的语言分类
外语导游员和中文导游员
3、按职业性质划分
专职导游: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
兼职导游: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
4、按技术等级划分
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
和特级导游员。
第二节 导游人员准入制度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
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1、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含义
概念:是指经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标
志着获证人员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
明。
2、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资格和条件
• 国籍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 学历要求: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
校或以上学历;
• 身体要求: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 综合能力要求:具有适用导游工作需要
的基本知识和语言 表达能力。
3、导游员资格证书的编号规则
第一部分:“ DZG ”3个大写字母组成,标示导
游员资格证书;
第二部分:4个阿拉伯数字组成,标示获证人员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年份;
第三部分:2~3个大写字母组成,标示获证人员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所在的省份,为地区
识别码;
第四部分:用1位阿拉伯数字来标示获证人员报
考的语种;
第五部分:由从0001~9999的4位阿拉伯数字组
成,标示资格证书的序号。
4、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
• 管理部门: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旅游局):制定政
策、标准,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或旅游委员会:组织、
实施。
• 原则: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
• 期限: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颁发;
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 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由国家旅游局统
一印制;
二、导游证管理制度
1、含义
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导游员注册,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法定证
件。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作用:维护旅游声誉;
保证导游服务质量;
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
2、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
• 参加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
• 依法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
• 在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
• 持有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
料;
• 参加岗前培训考核;
3、申请领取导游证的程序(见书45页)
4、导游证的编号和版式(见书45页)
初级导游证为灰色,中级导游证为粉米色,高
级导游证为淡黄色,特级导游证为金黄色。
5、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 被吊销过导游证的;
三、“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的
关系
1、联系
“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
必要前提;
2、区别
• 两证的性质不同;
• 两证领取程序不同;
• 两证作用不同;
• 两证期限不同;
第三节 导游员的权利义务
一、导游权利
(1)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享有履行职务权
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以
下四个条件:
① 在旅行、游览的过程中;
②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
③ 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④ 必须报告旅行社.
(3)享有获得救济权
救济权包括:
① 投诉权;
② 申请行政复议权;
③ 诉讼权.
(4)导游人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行政复议权
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
时,向作出行政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
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的权利.
某导游人员对长沙市旅游局给予的行政
处罚不服时,根据有关规定,应向下列哪
些单位申请行政复议:
A、长沙市旅游局; B、省旅游局;
C、省人民政府; D、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1) 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 在导游活动中要佩带导游证;
(3) 要经过旅行社委派;
(4) 要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5) 要遵守职业道德;
(6) 要严格按照旅游线路执导;
(7) 要对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
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
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
(8) 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
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
者索要小费;
(9) 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
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回扣与佣金的区别:
(1)收受主体不同:回扣往往是给予个人,佣
金必须给予单位,由单位进行分配;
(2)收受方式不同:回扣以往都是私自收受,
无据可查,佣金必须建账,以备查证;
(3)收受比例不同:回扣往往都高达百分之几
百,佣金只能在30%以内。
三、导游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
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
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
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
公告。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
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
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
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
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
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
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
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
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
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
顿。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
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节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1、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部门(见书51页)
2、导游人员登记考核的划分及使用范围
导游等级分为2个系列、4个等级。
3、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导游
人员
等级
考核
省级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
国家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
初级导游员
中级导游员
学历:外语导游员具有外语专业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
科及其以上学历;中文导游员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
资历: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后工作满1年。
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85%。
学历:外语导游员具有外语专业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
科及其以上学历;中文导游员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资历: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2年以上。
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0%。
高级导游员
学历: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外语导游员除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外,
要求初步掌握一门第二外语;中文导游员要求熟练掌握汉语言文
学的有关知识外,初步掌握一门常用方言。
资历: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4年以上。
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5%。
特级导游员
学历: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外语导游员要求精通一门外语外,
基本掌握一门第二外语;中文导游员要求全面掌握汉语言文学知识,
基本掌握一门常用方言。
资历: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5年以上。
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8%。
对不同等级的导游员实行不同的考核方式:
(1)初级导游员: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后
工作满1年的导游员,经考核合格,即可成为初
级导游员;
(2)中级导游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
式。中文导游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
“汉语言文学知识”;外语导游员考试科目为“
导游知识专题”和“外语”。
(3)高级导游员:采取笔试方式,考试科目为
“导游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
(4)特级导游员:采取论文答辩方式。
导游员的四个等级考核在中文导游员和
外语导游员2个系列中同时进行。
导游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按照“申请、
受理、考核评定、告知、发证”的程序进
行。
4、导游人员等级的管理
原则: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
评定机构:国家旅游局
等级资格的有效期:5年
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
1、计分管理制度概述
加强对导游员的执业行为的动态管理;
计分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从
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实施扣分处罚的一项管理
制度。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办法实施年度10分制;
导游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销其
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2、计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
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
督检查;
导游员从业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
行政区域内负责具体执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
3、对导游员在导游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实施扣
分的具体规定(见word文件)
4、导游员违反计分管理办法的后果
导游员的10分分值被扣完后,暂停从事
导游业务,需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培
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导游
业务。
三、导游员年审管理制度
1、概述
《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对导游员实行
年度审核制度,导游员必须参加年审。
2、年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国家旅游局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导游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举办的年审培训,且每年累计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56小时;
3、年审形式、内容和考评结论
(1)年审以考评为主;
(2)内容:导游员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
扣分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和游客反映
情况等
(3)考评结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
和不予通过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