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
• 本章是考试当中的重点,其重要性仅次于增值税、
所得税,与营业税重要性相当。一般占6分左右,
计算题容易与增值税、关税等结合出题。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 一、消费税概念
• 对消费品和特定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 一般消费税——针对所有消费品
• 特别消费税——针对某些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
行为
二、消费税的发展
• 略
三、各国消费税的一般做法
• (一)征税范围
• 从征税范围而言,一般并不涉及全部消费品,大
多数国家只选择一部分消费品课以较重的消费税。
• (二)计税方法
• 包括: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
• (三)征收目的
• 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调节收入差异。
四、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 (一)从价定率征收
• (二)从量定额征收
•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五、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 (一)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 目前共设置14个税目,征收的具体品目采用正列
举,征税界限清晰,征税范围是有限的。
• (二)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 (五)税负具有转嫁性
六、消费税的作用
• (一)调节消费结构
• (二)限制消费税规模,引导消费方向
• (三)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
• (四)在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
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
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 在我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征
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
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第三节 征税范围
•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
• ——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
•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
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
使用时纳税
• 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
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
品之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
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
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
• ①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
工的应税消费品;
• ③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
费品
• 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
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
纳消费税
• 一个基本的原则:实质上不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和主要材料的,不能按委托加工处理,要按销售
自制消费品缴税。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
纳消费税。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消费税可以扣除
• 举例
•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 )
• A.甲发料,乙加工
• B.甲委托乙购买原材料,由乙加工
• C.甲发订单,乙按甲的要求加工
• D.甲先将资金划给乙,乙以甲的名义购买原材料
并加工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 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应缴纳消费税
• ——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品
• ——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
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
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
• ——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
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 3、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
值税的销售额。
• 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
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
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
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
格计算纳税。
• 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
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
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 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 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
第四节 税目与税率
• 对这一节的内容要熟悉
• 1.注意的问题:
• 烟酒的税率要记住。
• 2.消费税的税目总共有 十四类,包括烟(重点)、
酒(重点)、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
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
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快
走、实木地板
• (一)烟
• 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都属于征收范围
• 细类: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
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
卷烟)、雪茄烟、烟丝
• 特殊规定(要掌握)
•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
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从联营
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
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
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
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
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
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
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
开核算;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
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 (二)酒及酒精
• 酒类包括白酒、黄酒、啤酒(甲类啤酒、乙类啤
酒) 、果啤和其他酒(如葡萄酒,果酒)
• 酒精包括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 特殊规定:
•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
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酒吧中自己生产的啤酒)
(三)化妆品
• 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
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
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
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
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
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
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
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
收。
(六)成品油
•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
润滑油(矿物性)、燃料油七个子目。
• 汽油、柴油的征收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
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
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 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不
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
为,应缴纳消费税,但允许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
消费税
• 成品油的相关新规定
• 1、2009年1月1日起进口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 2、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
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
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
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
费税予以返还
• 3、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 4、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
乙醇汽油免税。
• 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
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 5、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
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
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 6、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用于生
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
润滑油、燃料油原料,其已缴纳的消费税,准予
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按照石脑油、润滑油每
升元和燃料油每升元一次性计算扣除。
(七)汽车轮胎
•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
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
轮胎。
•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 翻新轮胎停征消费税
(八)小汽车
•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
承载的车辆。
• 征收范围包括
• 1.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
的各类乘用车
• 2.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
座) 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 3.用排气量小于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
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
• 4.用排气量大于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
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
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
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
定征收范围。
• 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九)摩托车
• 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
•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
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
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
夫球包(袋)等。
• 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
包(袋)。
•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
收范围。
(十一)高档手表
•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
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 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十二)游艇
•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
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
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
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 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
(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
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
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
税范围。
(十四)实木地板
• 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
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
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
• 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 实木复合地板是以木材为原料,通过一定的工艺
将木材刨切加工成单板(刨切薄木)或旋切加工成
单板,然后将多层单板经过胶压复合等工艺生产
的实木地板。目前,实木复合地板主要为三层实
木复合地板和多层实木复合地板。
二、税率
• 消费税的税率采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 (一)烟
• 1.卷烟: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复合计税
卷
烟
定额税率 每标准箱(50000支) 150元
比例税率
甲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70
元(不含增值税)
56%
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
70元(不含增值税)
36%
雪茄烟 36%
烟丝 30%
• 此外,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 1、纳税义务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主
要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备案),具有卷
烟批发资质的单位
•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
的卷烟。
•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
增值税)。
•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
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 5、适用税率:5%.
•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
烟于销售时纳税。
•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
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8、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
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
纳税。
• 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
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
的消费税税款。
(二)酒及酒精
白酒 定额税率 斤(500克) 元
从价税率 20%
黄酒 吨 240元
啤酒 甲类啤酒(包括饮食业、娱乐业
自制啤酒)
250元
乙类啤酒 220元
其他酒 10%
酒精 5%
• 甲类啤酒,是指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
物押金,但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
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
以及娱乐和饮食业自制的啤酒。
• 乙类啤酒,是指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
物押金,但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
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三)其他
化妆品 30%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或10%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高档手表 20%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实木地板 5%
鞭炮、焰火 15%
汽车轮胎 3%
游艇 10%
成品油
汽油
无铅汽油 1元/升
含铅汽油
元/
升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 1元/升
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
元/
升
摩托车
气缸容量≤250毫升 3%
气缸容量>250毫升 10%
小汽车
气缸容量≤ 3%
<气缸容量≤ 5%
<气缸容量≤ 9%
<气缸容量≤ 12%
<气缸容量≤ 15%
气缸容量> 20%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第五节 计税依据
• 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 一、从价计征
• (一)销售额的确定
• 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 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和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 此外,销售额中也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连同包装销售的,无
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
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3、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
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
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
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缴纳消费税。
•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
的包装物的押金,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
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
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 4、销售酒类产品(啤酒和黄酒除外)生产企业收
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均并入销
售额,计算消费税。
•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
额的,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
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来折算,纳税人应在
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
更。
• 举例
• 1.某公司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
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
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则该汽车应纳
消费税( )元。
•
•
• (250800+30000)/(1+17%)×5%=12000
•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问题
• 消费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在
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时要将增值税予以扣除。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一般纳税人:17%;
• ——小规模纳税人:3%
• 需要注意:在增值税税率中,不可能出现的是低
税率13%。
• 低税率适用于:农产品、图书、矿产品等。
•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中没有包含增值税的低税率的
应税项目。
• 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如果销售
中未扣除增值税,则需要换算,下列税率或征收
率中不可能的是( )
• % % % %
• 二、从量计征
• 关键在于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销售数量。
•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数量。
•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收回数量。
•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进口征税数
量。
• 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 )。(2007)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
售数量
•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
产数量
•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
税消费品数量
•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
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
名称 换算率 名称 换算率
啤酒 1吨=988升 黄酒 1吨=962升
汽油 1吨=1388升 柴油 1吨=1176升
石脑油 1吨=1385升 溶剂油 1吨=1282升
润滑油 1吨=1126升 燃料油 1吨=1015升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三、复合计征
• 只有卷烟、白酒采用混合计算的征税方法
• 生产销售的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是实际销售的数
量;
•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
是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
移送使用数量
• 注意:应税销售额中不包含定额征收的部分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
• 卷烟的计税依据是调拨价格和核定价格
• 1、计税依据由国税总局确定,送财政部备案。
• 2、核定价格由税务机关按零售价的一定比例倒
扣得到。
• 公式:
• 核定价格=该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1+45%)
• 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计税几个=该卷烟的市场零
售价格÷(1+35%)
• 3、实际售价高于调拨价格和核定价格,按售价
征税;实际售价低于调拨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
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视为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
• 这里的售价指的是生产企业的出厂售价
• 非标准条卷烟,先折算成标准条,以其实际销售
收入计算确定折算成标准条卷烟后的实际销售价
格,确定适用的的税率。
• (二)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
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
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 ——如果销售既有零售价,又有出厂价,从高算
• 举例:
•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将
自产的某型号摩托车30辆,以每辆出厂价12000
元(不含增值税)卖给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
门市部以每辆16380元(含增值税)销售出去,则
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 摩托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
• 16380/(1+17%)×30×10%=42000元
• (三)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
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
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
据计算消费税。
• 如果用于非上述方面的(如:用于职工福利),
则按平均价来计算消费税。
(四)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 1、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
务活动的价格;
•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
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
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
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
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
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
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 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
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
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 5、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对计税价
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 6、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
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
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
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
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 某白酒生产企业与某商贸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成立
了一家白酒销售公司,并且以低于正常出厂价的
价格向销售公司提供其生产的白酒用于销售。根
据消费税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调整其计税收入
额。调整计税收入额时可以采用的方法有( )。
(2003)
• A.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 B.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 C.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的价格
• D.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业务活动的价格
• 酒类企业中的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
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调整其消费税
计税收入额时,可以采用的方法有( )。
(2007)
• A.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 B.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业务活动的价格
• C.按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
售价格
• D.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
取得的收入
(五)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 掌握住三点: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 1、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销售数量。
•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
税率。
• 3、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 举例
• 1.纳税人经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下列做法不
正确的是( )
• A.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消费品的,从高适用税率
计算应退消费税
• B.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消费品的,从低适用税率
计算应纳消费税
• C.将不同税率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分别核算各
自销售额,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D.将不同税率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从高适用
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 消费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从价定率
计税
除列举项目之
外的应税消费
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
税率
从量定额
计税
啤酒、黄酒、
汽油、柴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
位税额
复合计税 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
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
额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 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和自产自用
•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
• 1、从价定率计算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2、从量定额计算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办法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1、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
具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
押金300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
通发票取得收取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
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2006)
• A、5000元 B、6600元 C、7200元 D、7500元
• A型啤酒的单价= (58000+3000÷)÷20=
元/吨,适用消费税率是250元/吨。
• B型啤酒的单位售价=(32760+1500)÷÷10
=元/吨,适用消费税率是220元/吨。
• 应纳消费税额=20×250+10×220=7200(元)
• 2、某啤酒厂9月份销售啤酒400吨,每吨出厂价
格3100元。9月份应纳消费税为:
• 由于销售价格高于3000元,因此适用税率250元/
吨
• 应纳消费税=400×250=100000元
• 3、某酒厂5月销售散装白酒1吨,取得不含税收
入万元。计算应纳消费税。
•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2000×=(万元)
•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20%=(万元)
• 应纳税额=+=万元
• 4、在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除卷烟、粮食
白酒、薯类白酒之外,其他一律不得采用从价定
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混合计税方法。
(√)(2004)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 所谓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
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
• ——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职工福利)则应当纳税。
•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
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
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烟叶——烟丝——卷烟)
• 2、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
• (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白酒加工成酒心巧克力
• (2)在建工程
• 如自产柴油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的车辆、设备
• (3)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 汽车厂自产汽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
• (4)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
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 基本原则:
• 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只要没有用于连续生产,
都要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依法缴纳消费税和
增值税。
• 举例:
• 1、某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汽车应按自产自用缴
纳消费税的有( )。
• A.用于本厂研究所作碰撞试验
• B.赠送给贫困地区
• C.移送改装分场改装加长型豪华小轿车
• D.供上级单位长期使用
• 2、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有( )。
(2004)
• A.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 B.用于奖励代理商销售业绩的应税消费品
• C.用于本企业生产性基建工程的应税消费品
• D.用于捐助国家指定的慈善机构的应税消费品
• 3、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有( )。
• A.化妆品厂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香水
• B.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耗费的高尔夫球杆
• C.白酒生产企业向百货公司销售的试制药酒
• D.轮胎厂移送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待销售的汽车轮
胎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 自产自用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
售价格计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
品的销售价格,
•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
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
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
加权平均计算:
•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
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 注意两点:
• 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组成
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规定确定,
该组成计税价格既是计算消费税的依据,也是计
算增值税的依据。
•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 由于消费税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无关;
而增值税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
增值税法中规定的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
税金。
• (1)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
福利,成本为8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
税率30%)。组成计税价格为:
• 组成计税价格=[8000×(1+5%)]÷(1-30%)
• =12000(元)
• ①应纳消费税=12000×30%=3600(元)
• ②应纳增值税=12000×17%=2040(元)
• 2.某啤酒厂自产啤酒10吨 ,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
已知每吨成本1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
• ①应纳消费税=10×220=2200(元)
• ②应纳增值税=[10×1000×(1+10%)+2200]
×17%=2244(元)
• B、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
额税率)÷(1-比例税率)
• 从价计算的消费税如需组价,成本利润率按消费
税规定确定。
• 举例:
• 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
每斤白酒成本12元,无同类产品售价。
• ①应纳消费税:
•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2000×=1000(元)
• 组成计税价格=[12×2000×(1+10%)+1000]÷(1
-20%)=34250
• 应纳消费税=1000+34250×20%=7850(元)
• ②应纳增值税=34250×17%=(元)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
•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
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
• 受托方:提供部分辅助材料、加工、收取辅助材
料款和加工费
• 对于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当按照销售自制
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
• 1、对于确定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
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 但是,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一律于委托方
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可能出判
断题)
• 2、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
不能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
• 3、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
补交税款(受托方就不用补缴了,但要处50%~3
倍的罚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 ——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 ——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
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
再征收消费税。
• 举例:
• 纳税人除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
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其余
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均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
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002)
•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张某委托本地个体
户李某加工实木地板。张某已将实木地板收回并
销售,但未入账,也不能出示消费税完税证明。
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征管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9)
• A.要求李某补缴税款 B.要求张某补缴税款
• C.应对张某处以未缴消费税额倍至3倍的罚款
• D.应对李某处以未代收代缴消费税额倍至3倍
的罚款
• 某商场委托某工业加工企业加工消费税应税货物
一批,该加工企业将加工好的应税货物交付商场
时,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后经查出,主管税务机
关对该项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有()。(2005)
• A.加工企业应按规定补税
• B.商场应按规定补税
• C.对加工企业应给予处罚
• D.对商场应给予处罚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
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从价定率办法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
税率)
• 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
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1.“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
际成本。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
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
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 2.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
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
实际成本)。
• 注意: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
税不包括在内。
• 举例:某企业委托化妆品厂加工化妆品10箱,该
化妆品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
原料成本2万元,受托方垫付辅料成本万元,
另收取的加工费万元,则该化妆品厂代收的
消费税为( )。
• 酒厂代收消费税 =(2++)÷(1-30%)×30%
= (元)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 (一)进口一般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 1、从价定率计征办法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
税税率)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 举例:
• 1.某公司进口一批摩托车,海关应征进口关税15
万元(关税税率假定为30%),则进口环节还需缴
纳( )。(消费税税率为10%)
• A.消费税万元 B.消费税 万 元
• C.增值税万元 D.增值税 万元
• 关税完税价格=15÷30%=50万元
• 进口消费税=(50+15)÷(1-10%)×10%=万元
• 进口增值税=(50+15+)×17%=万元
•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某外贸公司,9月发生一下
业务:
• (1)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小轿车30辆,每辆的关税
完税价格15万元,向海关缴纳了相关税款,取得
完税凭证
• (2)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小轿车运回本单位,
• 支付运输公司运费9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
普通发票。当月售出24辆,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
40万元,公司自用2辆并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
• (小轿车关税税率60%,消费税税率8%)
• (1)计算在进口环节应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 (2)计算国内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或消费税
• (1)进口环节
• 进口小轿车应纳关税=30×15×60%=270万元
•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30×15+ 30×15×60%) ÷
(1-8%)=万元
•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8%=万元
•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30×15+ 30×15×60%+
)×17%=万元
• 或×17%=万元
• (2)国内销售环节
• 消费税只课征一次,故国内销售环节没有消费税
• 销项税额=40 ÷(1+17%)×17%×24=万元
• 进项税额=(9×7%+)÷30×28=万
元
• 应纳税额==万元
• 2、从量定额办法计税
• 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啤酒、黄酒、成
品油)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主要适用于白酒、卷烟
• 应纳税额=应税数量×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适
用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
×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二)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 1、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
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
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
费税定额税)/(1-30%)。
• ——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
价格及关税税额;
• ——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元
(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
• ——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
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
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
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
率为30%。
• 2、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
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
税适用比例税率)
•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
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
定额税。
•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
×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
(50000支)150元
• 举例
• 某烟草进出口公司9月进口卷烟300标准箱,进口
完税价格40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60%,消费税
固定税额为150元/箱,计算该批进口卷烟在进口
环节的应纳消费税。
• 确定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400+400×60%+300×)÷(1-30%)÷300÷
• 250=元>50元适用税率45%
• 组成计税价格=(400+400×60%+300×)÷(1-
45%)=万元
• 应纳消费税=×45%+300×=
万元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后再销售,
为避免出现重复征税,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
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
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 (一)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扣税范围
序号 外购或委托加工消费品 生产消费品
1 烟丝 卷烟
2 化妆品原料 化妆品
3 珠宝玉石原料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 鞭炮焰火原料 鞭炮焰火
5 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 汽车轮胎
6 摩托车 摩托车
7 杆头、杆身和握把 高尔夫球杆
8 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
9 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
10 石脑油 应税消费品
11 润滑油 润滑油
• 下列外购商品中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从本企业
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的是( )。
• A.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
• B.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酒精为原料生产的勾兑白
酒
• C.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溶剂油为原料生产的溶剂
油
• D.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高尔夫球杆握把为原料生
产的高尔夫球杆
• 下列各项中,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款准予
扣除的有( )。(2009)
• A.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 B.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轿车
• C.外购已税珠宝原料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
• D.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 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
• (1)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算公式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
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
品适用税率
• 注:买价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含增值
税)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注:库存以盘点数为准
• (2)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
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
单位税额×30%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 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 +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 -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 举例:
• 某烟厂4月外购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明税款为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期初尚有
库存的外购烟丝2万元,期末库存烟丝12万元,
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的消费税是( )。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
元
• 本月外购烟丝的买价=÷17%=50(万元)
• 生产领用部分的买价=50×80%=40(万元)
• 或生产领用部分买价=2+50-12=40(万元)
• 准予扣除的消费税=40×30%=12(万元)
• 举例: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法有关应按当期
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
纳消费税税款规定的是( )。(2003年)
• A.外购已税白酒生产的药酒
• B.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 C.外购已税白酒生产的巧克力
• D.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
• 2、扣除的特殊规定
• (1)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珠宝玉石
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
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
的已纳税款。
• (2)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
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
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
接进人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
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
品的已纳税款。
• (3)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
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
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 举例:
• 生产企业从其他工商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用
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在计征消费税时,
生产耗用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准
予扣除(×)
(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方法与外购
情况基本相同。
• 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
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
•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 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 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关于石脑油的处理
•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
其他化工产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以生产出
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
出裂解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
回石脑油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 (1)外购石脑油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
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30%
•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
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 (2)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
•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成品油已纳税款=当期
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
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 五、税额减征的计算
• 1、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
野车、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 2、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 举例:
• 某汽车制造厂本月生产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越野
车(消费税税率为5%)70辆,当月售出60辆,每辆
不含税价格为12万元,下列处理方法正确的有(
)。
• A.应纳消费税万元
• B.应纳消费税 36 万 元
• C.应纳增值税万元
• D.应纳增值税 万 元
• 应纳消费税 = 60×12×5%×(1-30%)= (万元)
• 应纳增值税 = 60×12×17% = (万元)
第七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 一、消费税退税率的规定
• 对出口应税消费品退还的消费税,实行“征多少、
退多少”的政策,因此,消费税退税税额或单位
税额依据《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与
出口应税消费品所退还的增值税没有关系。
• 消费税的退税率(额),就是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
的征税率(额)。
• 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须分别核算、
申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退税额;否则,只能
从低适用税率退税。
• 注意:与增值税的重要区别:
• 按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退(全退),而不是按退
税率计算。
• 举例:
• 消费税出口退税额的计算,不受增值税出口退税
率调整的影响。(√ )(2003)
•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退税率为该应税消费品
的消费税税率。(√)(2003)
•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
核算和申报退税,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
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07)
二、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 (一)既免又退
• 1.包括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 2.外贸企业受其它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 注意: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时非生产性的
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不退(免
)税。——与增值税的退(免)税政策一致
• (二)只免不退
• 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只免税,但不
予退税。为什么?因未交所以不退
• (三)不免不退
• 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出口
• 举例
• 下列各项中,与我国现行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
(免)消费税政策不符的是( )(2000)
• A.免税但不退税 B.不免税也不退税
• C.不免税但退税 D.免税并退税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 注意:只有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货物或
者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才办理退税。
• (一)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
• 按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
退税
•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 (二)从量定额征收
• 应退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 举例:
• 1.某外贸企业从日化厂购进护肤品直接出口,离
岸价为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价款为130万元,支付出口运输费2万元,则其应
退的消费税为( )。(消费税税率为8%)
万元 B.万元
• 万元 D.万元
• 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退税率
=130×8%=万元。
• 2.某外贸公司2005年3月从生产企业购进入化妆
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5万元,
增值税万元,支付购化妆品的运输费用3万
元,当月该批化妆品全部出口取得销售收入35万
元。该外贸公司出口化妆品应退的消费税为(
)。(2005) (消费税税率为30%)
• A. 万元 B.万元
• C.万元 D.万元
• 应退的消费税为=25×30%=(万元)
•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
• 1.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
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
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
费税税款。
• 2.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务后,
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
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
消费税。
第八节 征收管理
•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注意: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天。除此之外,其他
的项目与增值税一致。
• 具体为:
•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
石饰品外,均于销售时纳税。
• 根据销售和结算方式有所不同。
•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
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
的当天。
•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
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
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
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
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
当天。
•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
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
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
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
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提货
的当天。
• 7.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人在报关进口
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
当天。
• 举例
• 下列各项,符合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
是( )(2002)
• A.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取得货物的当天
• B.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 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 D.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
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 这部分内容了解即可
• 与增值税的情况完全一致。
• 注意一点:
•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款
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 这部分内容熟悉就好,多以选择题或判断题出现
•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
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
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
• 个体工商业户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地点
确定在委托方所在地,由委托方在收回应税消费
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
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
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
纳消费税。
• 5.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在生产应税消
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纳税。总分机构在同一省
范围内、但跨县(市)的,由省级国税局批准汇
总纳税;总分机构跨省的,经国税总局批准,也
可以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纳税。
• 6.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发生退货的,经税务机
关审核,可以退还已征的消费税,但不能自行直
接冲减应纳税款。
•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
买者退回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务机关不予退还,
但可由纳税人自行抵减下期应纳税款。(×)(06)
•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
买者退回时,可以自行直接抵减当期应纳消费税
款。( × )
• 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有关规定的是()。
(2004)
• A.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一律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 B.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
应向纳税人核算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C.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纳税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 D.因质量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的消费品,可退已
征的消费税,也可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 下列各项中,有关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正确的有(
)。(2006)
• A.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缴
纳消费税
• B.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在纳税人核算地缴
纳消费税
• C.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一般回委托方所在
地缴纳消费税
• D.纳税人到外县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回核算地
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 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地点规定的有( )
。
• A.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
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分支
机构应回总机构申报纳税
•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D.纳税人到外县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回纳
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
• 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
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
补充:历年试题
• 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
年10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支付给
国外的货价120万元、相关税金10万元、卖方佣
金2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18
万元;进口机器设备一套,支付给国外的货价35
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5万元。
散装化妆品和机器设备均验收入库。本月内企业
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
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
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
售额万元。
• (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
;机器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20%) (2001)
• 要求:
• (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
值税。
• (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
税、消费税。
• (1)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关税
• =(120+10+2+18)×40%=60(万元)
• 进口散装化妆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 =(120+10+2+18+60)÷(1-30%)=300(万元)
•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
• 300×30%=90(万元)
•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
• 300×l7%=5l(万元)
• 进口机器设备应缴纳关税
• (35+5)×20%=8(万元)
• 进口机器设备应缴纳增值税
• (35+5+8)×l7%=(万元)
• (2)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额:
• [290+÷(1+l7%) ]×17%-51=(万元)
• 当月应抵扣的消费税额:90×80%=72(万元)
•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 [290+÷(1+l7%)]×30%-72=(万元)
• 2.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0月有
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2003年)
•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
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
入库。
•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
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
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
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
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
收代缴消费税。
•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
烟20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
拨价在5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0
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
• 要求:
• (1)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 (2)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 A.增值税
• ① 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进项税额=68+=(万元)
• ② 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2×13%+3×7%=(万元)
• ③ 销售卷烟销项税额=36000×17%=6120(万元)
• ④ 应缴纳增值税=6120-(+)=(万元)
• B.消费税
• ①委托方收回后应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算消
费税的公式,补缴消费税。
收回加工烟丝应纳消费税=[42×(1-13%)+3×(1-
7%)+8]÷(1-30%)×30% = (万元)
• ②销售卷烟消费税=36000×45%+18000×
• =16470(万元)
• ③ 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的消费税
=150×2×30%=90(万元)
• ④ 应缴纳消费税=+16470-90=
(万元)
例题2
• 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2
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 (1)以交款提货方式销售A型小汽车30辆给汽车销
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开具税控专用
发票注明应收价款450万元,当月实际收回价款
430万元,余款下月才能收回。
• (2)销售B型小汽车50辆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含
税单价12万元,向特约经销商开具了税控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
由于特约经销商当月支付了全部货款,汽车制造
企业给予特约经销商原售价2%的销售折扣。
• (3)将新研制生产的C型小汽车5辆销售给本企业
的中层干部,每辆按成本价10万元出售,共计取
得收入50万元,C型小汽车尚无市场销售价格。
• (4)销售已使用半年的进口小汽车3辆,开具普通
发票取得收入万元,3辆进口小汽车固定自
产的原值为62万元,销售时账面余值为58万元。
• (5)购进机械设备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
万元、进项税额万元,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
• (6)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并经国税务机关认
证,支付购进原材料的运输费用20万元、保险费
用5万元、装卸费用3万元。
•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汽车零部件,取得由
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
万元、进项税额万元,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并
取得普通发票。
• (8)当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原材料金额35万
元(其中含运输费用万元),直接计入“营业
外支出”账户损失为35万元。
• 2005年12月该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的增值税
和消费税如下:
• ①申 报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430+600×(1- 2%
)+50]×17%-[3.4+102+(20+5+3)×7%+1.2-
35×17%]=-=(万元)
• ②申 报 缴 纳 的 消 费 税 = [430+600×(1- 2%
)+50]×8%=(万元)
• (说明:该企业生产的小汽车均适用8%的消费税
税率,C型小汽车成本利润率8%)
•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或
回答问题,计算事项需计算出合计数:
• (1)根据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
税的处理情况,按资料顺序逐项指出企业的做法
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 (2)2005年12月该企业应补缴的增值税。
• (3)2005年12月该企业应补缴的消费税。
• (4)假定企业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故
意行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
• (1)①交款提货方式销售的汽车30辆,由于已经
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按照450万确
认为销售收入,企业按照430万为销售收入计算
有误,因此计算的增值税、消费税有误。
• ②销售给特约经销商的汽车50辆,销售折扣不能
冲减销售额,以全部销售额作为销售收入,因此
计算的增值税、消费税有误。
• ③销售给本企业职工的汽车,按照成本价格计算
税金,价格属于是明显偏低,应该核定计税依据,
由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应该采用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的,企业按照成本价格50万计算收入有误,
所以计算出的增值税、消费税有误。
• ④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因为售价高于原值,应该
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企业没有计算有误。
• ⑤企业购进机械设备,属于是固定资产,对于进
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万元有误。
• ⑥对于装卸费、保险费用不得作为运费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企业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误。
• ⑦对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费也是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没有计算,进项税额的
计算有误。
• ⑧对于发生的原材料的损失中的运费的进项税额
计算有误,应该是
费的进项税额按照原材料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转
出,计算有误。
• (2)2005年 12月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450×17%
+102+5×10×(1+8% )÷(1-8% )×17%- [102+20×7%
++2×7%- (35- )×17%- ÷(1- 7% )×7%
]+÷(1+4%)×4%×50%=(万元)
• 应补缴增值税=-=(万元)
• (3)2005年 12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450×8% +600×8%
+5×10×(1+8%)÷(1-8%)×8%=(万元)
• 应补缴消费税=-=(万元)
• (4)偷税数额=+=(万元),大于10万元。
• 偷税比例=÷(+)×100%=%<10%。
• 该企业偷税比例在没有达到10%以上,没有构成犯罪。
应该属于是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
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
2007真题
• 某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1
月份和12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 (1)11月从国内购进汽车配件,取得防伪税控
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80万元、
增值税税额47.6万元,取得的货运发票上注明
运费10万元,建设基金2万元;
• (2)11月在国内销售发动机10台给一小规模纳
税人,取得收入28.08万元;出口发动机80台,
取得销售额200万元;
• (3)12月进口原材料一批,支付给国外买价120
万元,包装材料8万元,到达我国海关以前的运
输装卸费3万元、保险费13万元,从海关运往企
业所在地支付运输费7万元;
• (4)12月进口两台机械设备,支付给国外的买
价60万元,相关税金3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
以前的装卸费、运输费6万元、,保险费2万元,
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输费4万元;
• (5)12月国内购进钢材,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
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0万元、增值
税税额51万元,另支付购货运输费用12万元、装
卸费用3万元;当月将30%用于企业基建工程;
• (6)12月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报废汽
车部件,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税务
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注明金额90万元,另支付
运输费、装卸费共计6万元;
• (7)12月1日将A型小轿车130辆赊销给境内某代
理商,约定12月15日付款,15日企业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 340万元、增值税税额
万元,代理商30日将货款和延期付款的违
约金8万元支付给企业;
• (8)12月销售A型小轿车10辆给本企业有突出贡
献的业务人员,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金额80万
元;
• (9)12月企业新设计生产8型小轿车2辆,每辆
成本价12万元,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移送企业
下设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碰撞实验,企业和维修厂
位于同一市区,市场上无B型小轿车销售价格。
• 其他相关资料: ①该企业进口原材料和机械设备
的关税税率为10%;②生产销售的小轿车适用消
费税率12%;③B型小轿车成本利润率8%;④城
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⑤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⑥退税率13%;⑦相关票据在有效期内均通过主
管税务机关认证。
•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
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 (1)计算企业11月份应退的增值税;
• (2)计算企业11月份留抵的增值税;
• (3)计算企业12月进口原材料应缴纳的关税;
• (4)计算企业12月进口原材料应缴纳的增值税;
• (5)计算企业12月进口机械设备应缴纳的关税;
• (6)计算企业12月进口机械设备应缴纳的增值
税;
• (7)计算企业12月国内购进原材料和运费可抵
扣的进项税额;
• (8)计算企业12月购入报废汽车部件可抵扣的
进项税额;
• (9)计算企业12月销售A型小轿车的销项税额;
• (10)计算企业12月B型小轿车的销项税额;
• (11)计算企业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 (12)计算企业12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进口
环节);
• (13)计算企业12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 (1)11月应纳税额=÷(1+17%)×17%-
[+(10+2)×7%-200×(17%-13%)]=-
(万元)
• 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 应退的增值税为26万元。
• (2)11月留抵的税额=-26=(万元)
• (3)12月进口原材料应缴纳的关税=
(120+8+3+13)×10%=(万元)
• (4)12月进口原材料应缴纳的增值税=
(120+8+3+13+)×17%=(万元)
• (5)12月进口机械应缴纳的关税=
(60+3+6+2)×10%=(万元)
• (6)12月进口机械应缴纳的增值税=
(60+3+6+2+)×17%=(万元)
• (7)12月购进原材料和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51+12×7%)×(1-30%)=(万元)
• (8)12月购入报废汽车部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90×10%=9(万元)
• (9)12月销售A型小轿车的销项税额=
+8÷(1+17%)×17%+10×÷130=
(万元)
• (10)12月B型小轿车的销项税额为0
• (11)企业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9+7×7%)=(万元)
• (12)企业12月应缴纳消费税(不含进口环节)
=〔2340+8÷(1+17%)+10×2340÷130〕×12%
=(万元)
• (13)企业12月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7%+3%)=(万元)
• 提示:将小轿车用于碰撞试验既不缴纳消费税,
也不缴纳增值税。
2009
• 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
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
装物租金20万元。
• (2)提供l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l 000
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l万元,
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
瓶装药酒1 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l00元通过非独立
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
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50元。
• (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l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
为20%力n 元/500克)
•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
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
•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 (4)计算本月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 (1)20×1000+(200+50+20)/(1+17%)×10000×20
%=(元)
• (2)(100000+10000)/(1-10%)×10%=
(元)
• (3)100×1800×10%=18000(元)
•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