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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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了解) 第二节 税目及税率(熟悉) 一、征税范围(税目)--有11个税目。 二、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3)自2001年5月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2001年6月对卷烟三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第三节 应纳税额计算(掌握)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卷烟)
应纳税额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题1】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 元 元 元 元 【答案】B 二、销售数量规定为: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例题2】某酒厂2002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糠麩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1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万元,货款已收到。计算应纳消费税。 【答案】对外购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和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2000×=1000元=(万元) [注:1吨=1000公斤=2000斤]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25%=(万元) 四、计税依据特殊规定(关注客观题) 五、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税法规定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七个税目(十一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汽油、柴油、小汽车四个税目外)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例题3】某烟厂4月外购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期初尚有库存的外购烟丝2万元,期末库存烟丝12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的消费税是(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答案】 C。本月外购烟丝的买价=÷17%=50(万元),生产领用部分的买价=50×80%=40(万元),或生产领用部分买价=2+50-12=40(万元),准予扣除的消费税=40×30%=12(万元)。 3.扣税环节:从工业购入,在工业扣税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六、消费税税额减征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例题4】 某汽车制造厂本月生产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越野车(消费税税率为5%)70辆,当月售出60辆,每辆不含税价格为12万元,下列处理方法正确的有( )。 A.应纳消费税万元 B.应纳消费税36万元 C.应纳增值税万元 D.应纳增值税万元 【答案】AC。应纳消费税 = 60×12×5%×(1-30%)= (万元),应纳增值税 = 60×12×17% = (万元) 七、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新增内容,一般了解) 第四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掌握) 所谓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途
税务处理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缴纳消费税
二、用于其它方面 ①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在建工程; ③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④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1)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2)应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组价=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例题5】某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汽车应按自产自用缴纳消费税的有( )。 A.用于本厂研究所作碰撞试验 B.赠送给贫困地区 C.移送改装分场改装加长型豪华小轿车 D.供上级单位长期使用 【答案】BD 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有几种适用情况: (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例题】见教材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增值税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增值税法中规定的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例题6】某啤酒厂自产啤酒10吨 ,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每吨成本1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 ①应纳消费税=10×220=2200(元) ②应纳增值税=[10×1000×(1+10%)+2200]×17%=2244(元) (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从量计算的消费税与价格无关。 组价时,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从价计算的消费税如需组价,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规定确定。 【例题6】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成本12元,无同类产品售价。 ①应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2000×=1000(元)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12×2000×(1+10%)÷(1-25%)×25%=8800(元) (注:组价中不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000+8800=9800(元) ②应纳增值税=12×2000×(1+10%)÷(1-25%)×17%=5984(元) 第五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掌握,消费税中的难点问题) 一、什么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组价公式见下面(三)委托加工的组价公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消费税税率) 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这种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 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委托方各自税务处理归纳如下:
税务处理→ 纳税人↓
消费税税处理
增值税处理
受托方
交货时代收代缴 应纳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
交货时收取 应纳增值税=加工费×17%
委托方
收回后: 1.直接出售或视同销售:不交消费税; 2.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销售:交消费税,但可扣除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 (注意扣税范围、方法)
委托加工已纳增值税,取得专用发票准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例题7】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 (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8吨,取得乙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3)本月内甲酒厂将收回的白酒批发售出7吨,每吨不含税销售额16000元。 (4)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白酒的消费税固定税额为每斤元,比例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 (2)计算甲酒厂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第六节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熟悉) 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第七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掌握) 一、计算方法有三种--掌握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例题8】某公司进口一批摩托车,海关应征进口关税15万元(关税税率假定为30%),则进口环节还需缴纳( )。(消费税税率为10%) A.消费税万元 B.消费税万元 C.增值税万元 D.增值税万元 【答案】B、D。关税完税价格=15÷30%=50万元,进口消费税=(50+15)÷(1-10%)×10%=万元,进口增值税=(50+15+)×17%=万元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进口消费税。 第八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熟悉) 熟悉消费税退税与增值税退税的差异。
项 目
政策内容
1.退税率
消费税的退税率(额),就是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征税率(额)。 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须分别核算、申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退税额;否则,只能从低适用税率退税。
2.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又免又退: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只免不退: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 不免不退: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一般商贸企业
3.退税计算
只有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才有退采购环节消费税 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退税率
4.出口退免税后管理
(1)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后发生退关或退货: 必须及时补交已退消费税; (2)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退货: 暂不补交消费税,待转做内销后再补交消费税。
考题及综合分析题 年考题--计算题节选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10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150万元,进口关税60万元。进口货物验收入库。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答案】 (1)进口散装化妆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150+60)÷(1-30%)=30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 300×30%=9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 (150+60+90)×l 7%=5l(万元) (2)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额: [290++(1+l7%)1×17%-51=(万元) 当月应抵扣的消费税额: 300×80%×30%=72(万元)或90×80%=72(万元)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90+÷(1+l7%)]×30%-72=(万元) 年考题--计算题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2001年期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80万元,当年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支付货款金额120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烟丝全部验收入库。 (2)1-5月领用外购已税烟丝400万元,生产卷烟1500箱(标准箱,下同),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563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60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3)6-12月领用外购已税烟丝850万元,生产卷烟3500箱,销售3000箱给某烟草批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7500万元。 (4)经烟草专卖机关批准,9月签订委托代销协议,委托某商场代销卷烟200箱,每箱按不含税销售额万元与商场结算。为了占领销售市场,卷烟厂与商场商定以结算价为基数加价3%对外销售,另外再按每箱结算价支付商场2%的代销手续费。11月代销业务结束,双方按协议结算了款项,并开具了相应的合法票据。 (提示: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税率2001年1-5月为50%,从2001年6月1日起卷烟由比例税率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为45%。) 要求: (1)计算卷烟厂2001年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答案】 (1)卷烟厂应缴纳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204+60×7%=(万元) 销项税额=4563÷(1+17%)×17%+7500×17%+××200×17% =663+1275+=(万元) 应纳税额==(万元) (2)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销售卷烟的消费税=4563÷(1+17%)×50%+7500×45%+×200×45%+(3000+200)×=1950+3375+234+48=5607(万元) 生产领用烟丝应扣除的消费税额=(400+850)×30%=375(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5607-375=53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