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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壹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
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2006年于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壹)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运营且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运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运营的纳税人
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运营权、于财务上独立核算且
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于
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
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
人共同核发壹个税务登记证。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
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
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
规定进行。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
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运营范围、扣缴税款
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仍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
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壹,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总局确定(式样
标准见附件1)。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
副本。纳税人能够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能够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
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
件。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各地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111号),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对从事个体运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运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
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
算工作。
六、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国
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壹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
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统壹式样、参照总局的
方式组织印制。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
记证件由总局统壹印制。
七、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壹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
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
证件。
2006年8月1日起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6年上半
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八、准备工作要求
(壹)于税务登记证印制准备阶段,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抓
紧进行关联软件的修改,且
做好软件升级的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由
总局统壹修改、下发。
(二)换证开始前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项工作要协调壹致,且
对共管户基本信息进行比对,补充完善纳税人基本信息。各地要严格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确定的原则编制纳税人
识别号,以促进信息共享。
(三)换证开始时,即启用修改后的征管软件,于换证过程中对纳税人信息
进行更新。
(四)税务机关应当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30日前,于办税服务厅及
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2),告
知纳税人。
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壹)纳税人应当于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
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填写《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壹式三份。没有实行联合办
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填写《税务
登记表》壹式俩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
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壹次性告
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于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
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
1.税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放《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件3)。
纳税人换证时应当携带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
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
2.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
性进行初审,然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确实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
能够先办理换证,且
告知纳税人于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大厅的办证窗口。
3.实行联合办理换证的,要确定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的传递办法。地
方税务局要主动和国家税务局联系,积极做好表和证书复印件的接收工作。国家
税务局应当督促纳税人及时提交,整理、归集后移交地方税务局。
十、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壹)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所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
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于
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
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机
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已向税务机关报
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
(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于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编制。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内容见附件5)由省级地方税务局
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内容,确定式样标准且
组织印制。
十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
壹阶段:4月1日~7月30日为准备宣传阶段: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及准备发放
工作,关联软件的修改及各项准备工作应于此期间完成;第
二阶段:8月1日~11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第
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
十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
(壹)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壹项重要工作,对于进壹步落实税收征
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
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
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
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
(二)宣传部署,协调配合各
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
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于总局规定的时间安排基础上,
根据本地情况充分准备,合理部署。于换证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
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和配
合,提高工作效率,且
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三)规范管理,监控税源于
换证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
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规范、统壹管理基础制度,按统壹口径填登新修
订的税务登记表,且
按照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统壹的编码原则编
制纳税人识别号,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的信息和经济普查资料,进壹步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管户,且
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同时要定期开展巡查,加强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管
理。
(四)信息反馈,总结经验各
级税务机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
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总局方案;换证的
每个阶段均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
况统计表》(见附件6)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征管司)。
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略)
2.关于统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略)
3.税务登记表(式样)(略)
4.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略)
5.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略)
6.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国税发〔2006〕38号;2006年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促进
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精神,对国家
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
试点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壹、关于营业税政策
(壹)交通运输业务
1.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
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且
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壹律按“服
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且
由其统壹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
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试点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
税发〔2003〕121号)规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税
收政策,且
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仓储业务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且
由其统壹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
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于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
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
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具的公证证明。
二、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
(壹)增值税壹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
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
项税额。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
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且
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试点企业应定期将运营情况报送所于地地方税务局。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
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运营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
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四、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流
转税管理司)。同时,能够根据本地区物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取具有壹定
运营规模、管理集约化且
依法纳税的现代物流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参和试点。被推荐的企业经国
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壹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
修学院: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壹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
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壹、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
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无论于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和核算,均应计入房产原值,
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于将其价值计
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
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
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
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4、关于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正确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精神,有效加强取消对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工作后的后续监督和管
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
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
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以及《关于印发<北
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
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北京市营业税征管工作实际情况,经过全市营业税管理工
作系统广大干部的慎重研究和反复论证,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
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2004年7月1日以后,凡未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已缴未缴营业税技术交
易业务(含2004年底前已给予预退营业税处理的技术交易业务)以及虽经北京市
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但仍于继续执行的技术交易项目,壹律按《取消技术交易免征
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相应手续。
对于符合备查受理条件的技术交易业务已纳税款,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
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2003〕686号)的规定,给予退税处理。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退税核处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地税营〔2004〕
605号)文件的规定,针对2004年底前预退税部分,对于不符合备案受理条件、
但已给予退税的技术交易业务,应补征税款。
各局应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规定,就《取
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相应的“保障措
施”,且
报市局备案。
附件:1.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
2.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
3.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
4.受理备案通知书
5.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
6.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审核处理书
7.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情况统计表(1)、(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
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
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4〕80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
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的税收征管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
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
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二章备查申报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签订技术合同后,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
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见附件壹),携带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技术
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手续。
第五条资料清单列举的资料中,除《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见
附件三)和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外,其余资料可使用复印件,且须加盖公章。
复印件内容必须和原件内容壹致,且
于显著位置加以标注。
第六条对持有《受理备案通知书》(见附件四)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取得该项技
术交易收入的次月月终前,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见
附件二)所列资料,填报《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见附件五),连同
结算发票或其他合法结算收入证明复印件,壹且
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第三章备查核实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受理责任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申
报资料,应根据申报资料完整、不缺失以及申报资料全部合法有效的原则,认真
核对。经核对无误的,即时制作《受理备案通知书》(《受理备案通知书》壹式
俩份,壹份送达纳税人,壹份税务机关留存),且
将申报资料移交审核岗位或部门。经核对有误的,将申报资料即时退仍纳税人
补正。
第八条税务所对已受理的报送资料,应及时准确地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信
息管理系统,且
建立或完善该项目的管理台帐。
于适合本录入管理需要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未开发完成以前,各单位可根据
自身需要,制作台帐进行关联信息登记,满足对受理报送资料信息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初审责任人员对已受理的报送资
料,应根据申报资料内容和《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完全吻合
的壹致性和适用营业税免税政策的正确性原则,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条初审合格后,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初审责任人员负责将
初审结果的基础数据通过上述第八条途径或方式及时反馈到本局营业税工作主
管部门;经初审不合格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
行)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申报开展纳税评估,且
将被评估的纳税人名单,及时反馈到本局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
第四章税收管理
第十壹条经审核,单位和个人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合格的,可给予
享受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经审核,单位和个人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不合格的,按照
评估和检查部门的规定程序,查补税款。
第五章资料传递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经备查审核合格的纳税人,每
壹纳税年度按照壹定比例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
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且
将结果及时反馈本局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经初审不合格,对应补缴税款但拒不缴税的单位和个人,由检查部门负
责实施专项检查。检查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营业税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根据税务所、评估部门和检查部门的反馈
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次月20日之内,向市局提交关于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
备案工作方案,且
填报《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七)。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局年度工作部署,配合完成针
对当期已受理且
发给《受理备案通知书》的纳税人的专项调查研究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至其取得第壹笔技术交易收入次月月终之日止,仍未办理备
查申报且未缴营业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于初审阶段及其他情况下,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和填写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的内容违反‘壹致性原则’或和事实
不符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
规定,对纳税人追缴税款且
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审核处理书》(见附件六)由主管
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责任人员负责填写。于受理、初审及其他情况
下,发现有违反《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审核处理书》“审核内容”
而审核失误的,对主管税务所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税收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壹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于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是技术交易业
务登记管理部门,其技术管理研究部为技术交易业务登记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
地税营〔2006〕8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部分区县局反映,于2005年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中,
对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其工商登记无注册资金壹项的分支机构无法认定。现就
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壹、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单位所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公司),从事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劳务,可申请办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分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壹)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运营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于20万元之上;
(三)具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之上;
(四)于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且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
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
和营业利润,且
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分公司,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证件
和资料:
(壹)单位申请方案;
(二)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三)总机构设立分公司的证明材料;
(四)《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五)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运营许可证、
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八)自有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九)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十)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壹)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其他关联规定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2006-03-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壹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
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关联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壹、关于新增税目
(壹)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壹次性筷子、实木
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 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 20%;
3.游艇税率为 10%;
4.木制壹次性筷子税率为 5%;
5.实木地板税率为 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
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
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 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 元/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 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 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 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 1吨=1385升;
(2)溶剂油 1吨=1282升;
(3)润滑油 1吨=1126升;
(4)燃料油 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
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
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
(壹)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于小汽车税目下分
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于 升(含)以下的,税率为 3%;
(2)气缸容量于 升之上至 升(含)的,税率为 5%;
(3)气缸容量于 升之上至 升(含)的,税率为 9%;
(4)气缸容量于 升之上至 升(含)的,税率为 12%;
(5)气缸容量于 升之上至 升(含)的,税率为 15%;
(6)气缸容量于 升之上的,税率为 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 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于 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 3%;
2.气缸容量于 250毫升之上的,税率为 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 10%的税率下调到 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壹为 20%。定额税率为 元/斤(500
克)或 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
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 500毫升为 1斤换
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和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
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六、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
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
用时缴纳消费税。
七、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壹)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
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壹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
壹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壹)高尔夫球及球具为 10%;
(二)高档手表为 20%;
(三)游艇为 10%;
(四)木制壹次性筷子为 5%;
(五)实木地板为 5%;
(六)乘用车为 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 5%。
九、关于出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政策,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条例和有
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减税免税
(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 30%征收消费
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十壹、其他关联问题
(壹)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
税消费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商业企业 2006 年 3月 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
应税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清缴。
(四)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五)出口企业于 2006年 3月 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且
取得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于 2006年 4月 1日以后
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
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十二、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06年 4月 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壹)《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
号)第四条、第十壹条。
(二)《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26
号)。
(三)《关于 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发[1994]30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84号)第四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4]1078号)第壹条、第二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5]1231号)。
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壹、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
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克、直径不超过毫米的高尔夫
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
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
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二、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于10000元(含)之上
的各类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之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三、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
料等多种材料制作,能够于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
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
发动机,能够于水上移动,壹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
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四、木制壹次性筷子
木制壹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
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
类壹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壹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
的木制壹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五、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
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
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
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
地板俩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
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
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六、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
料油七个子目。
汽油、柴油的征收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壹)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
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
质油。
(二)溶剂油。
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
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
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三)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
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
航空煤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
(四)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
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
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
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五)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
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七、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之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
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于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
的,于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
座位于内的座位数于10至23座(含23座)的于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
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
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
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
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
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八、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
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
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
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壹、关于税种登记
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壹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于 2006年 4月 30日前到所于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
“应税消费品生产运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1)。
“应税消费品生产运营情况登记表”仅限于此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
消费品生产企业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上报的资料,及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了
解本地区税源分布情况。
二、关于纳税申报
(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通知第壹条、
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于办
理纳税申报时仍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运营情况表》(见附件 2)和《生
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见附件 3)。
(三)纳税人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
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仍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
得的由销售方开具且
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
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
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之上原件退仍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三、关于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问题
纳税人应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记录石脑油的领用数量;用于连续生产非
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记录石脑油的移送使用数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石脑油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的管理,且
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石脑油销售数量和台帐记录的领用数量、移送使
用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开展纳税评估。
四、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
(壹)抵扣凭证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
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从增值税壹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应税消费
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
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和销货
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
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于为纳
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
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
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
缴纳的消费税。
(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
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
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
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
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
2006年 4月 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
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
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
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
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
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
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
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
环节消费税。
(三)其他规定
2006年 3月 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通知第壹条、第四条征税范
围且于 2006年 4月 1 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本规定第二条
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开票日期是 2006年 3月 31日前
的,壹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
(四)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帐(台帐参考式样见附件 4、5、6)。
纳税人既能够根据本规定附件 4、5、6的台帐参考式样设置台帐,也能
够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台帐。另行设置的台帐只能于本规定附件 4、
5、6内容基础上增加内容,不得删减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五、关于减税免税
(壹)通知第十条第(二)款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子午
线轮胎的内胎和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
例》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通知规
定税率申报纳税。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 30%缴税。
六、关于销货退回
通知第十壹条第(壹)款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规定如下:
(壹)2006年 3月 31日前销售的护肤护发品,2006年 4月 1日后因质
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税率调整的税目,纳税人可按照调整前的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退税。
(三)属 2006年 3月 31日前发票开具错误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情形的,
不按销货退回处理。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按照红字发票注明的销售
额冲减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冲减当期“应
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纳税人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时,按蓝字发票
注明的销售额计算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记
入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
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纳税人有关销货退回的退税申请时,应认真审核货
物及资金的流向。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 2006年 4月 1日起实施。各地于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国
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汇报。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出台《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制度》
答记者问
问: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
分别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和《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壹)要抓好税法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深刻理解新政策。
(二)要指导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关联手续,填写纳税申报表,
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各类台账。
(三)要调整税收征收管理软件,确保于规定的征期内受理纳税申报。
二、根据《通知》和《规定》,纳税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壹)纳税人应于 2006年 4月 30日前到所于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
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运营情况登记表》。
(二)纳税人应自 2006年 5月 1日起,按照规定的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问:《规定》对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壹、生产销售、委托加工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
壹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
报。
二、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的单位和个人,于办理纳税申报时仍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运营情况表
(油品)》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三、需办理抵扣税款手续的纳税人,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
资料外,仍需提供有关抵扣凭证。
通过收集之上资料,能够满足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开展纳税
评估工作的需要。
问:对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
消费税税款抵扣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通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具、木制壹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等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税
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规定》明确,纳税人如需抵扣税款,于
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提供有效凭证。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的凭证为增
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税款凭证为代收代缴
税款凭证,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税款抵扣方式为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
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计算应抵扣税款,满足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
等需要,要求纳税人建立抵扣税款台账。
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购货方时,应按规
定税率缴纳消费税。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购货方因此无法抵扣已纳消费税款的问题,又能确保小规模
纳税人的应纳消费税足额入库,避免税款流失。
问:为何要求纳税人对自产自用的石脑油、润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
用台帐?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
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
费品或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石脑油、润滑油能够
有多种用途,既能够作为中间产品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也能够
作为中间产品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仍能够用作其他方面。由于炼
化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运输等均有不同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
特殊性,管理上困难较大,因此《规定》中特别提出要纳税人对自产自
用的石脑油、润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
炼化企业实施税收控管的有效凭据。
问:根据《通知》,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能够享受
减税政策。对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有何特殊规定?
答: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照规定税
率计算申报消费税,按照应纳税额的 30%缴纳消费税。即,对这 4种成
品油的减税政策仅指减少应纳税额,且
不是降低单位税额。因此,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就实际销
售数量全额申报、依率计征、按比例缴库。
问:《通知》和《规定》下发后,对于做好下壹步工作有何打算?
答:《通知》和《规定》下发后,下壹步的工作重点就是抓落实。遵照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批示“要经常注意总结执行中
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做出调整,以利于正确引导消费和生产”,下壹步税
务总局将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对《通知》和《规定》
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工作,及时总结执行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有
针对性地对政策和管理措施进行优化,增强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确保
各项调整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消费税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增强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环保资源节约———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消费税
政策调整关联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请您介绍壹下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背景。
答:消费税是我国 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税种,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
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壹些消费品)
进行征收。当时主要选择了烟、酒、小汽车等 11类应税产品。消费税作
为壹种选择性的税收,除了承担着筹集财政收入的任务以外,仍具有调
节生产、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10多年来,消费税收入
增长较快,已由 1994年的 516亿元增加到 2005年的 1634亿元,增长 3
倍多,同时于有效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正确引导生产消
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消费税制也存于壹些问题:壹是征税范
围只限于 11个应税品目,范围有些偏窄;二是原来确定的某些属于高档
消费品的产品,已逐渐具有大众消费的特征;三是有些应税品目的税率
结构和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四是消费
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有待加强。
记者: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主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遵循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原则。消费税的政策调整要和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的调整协调壹致,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有
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有利于建立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要根
据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对消费税的税率和征税范围进行有增有减
的调整,引导好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2、优化税率结构、体现税收公
平的原则。3、便利税收征管、兼顾财政收入的原则。
记者:能否介绍壹下这次新增税目的具体情况?
答:这次新增税目的具体情况是:
1、成品油。现行消费税对石油制品已有汽油和柴油俩个税目,这次调整
税目后,实际是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
收消费税,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另外,上述新增的某
些油品和汽油、柴油具有壹定的替代性,部分质量好的产品仍能够直接
作为汽油、柴油使用,于实际征管中,存于个别企业通过混淆产品名称
等进行逃税的问题。因此,为了控制能源消耗和调控消费结构,扩大消
费税对石油产品的调控力度,将上述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具体税
率是: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 元;
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 元。
这次征税的石脑油、溶剂油等多数属于工业原料,航空煤油也主要用于
航空,因此征收消费税将会增加壹定的生产成本。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
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纳入征收范围后如果征收力度过大,将不
利于价格的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适当缓冲对价格的影响,政策出台
时先按应纳税额的 30%征收,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待今后条件
成熟时再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
2、木制壹次性筷子。生产和使用木制壹次性筷子客观上消耗了大量木材
资源,仍给环境带来了污染。为了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引导消
费和节约木材资源,这次将木制壹次性筷子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税
率为 5%。
3、实木地板。实木地板是指天然木材经烘干、加工后形成的具有天然原
木纹理色彩图案的地面装饰材料。为了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此次消费税调整,将其作为壹个税目,按照 5%的税率征收消费
税。
4、游艇。游艇是近几年我国新出现的只有少数群体消费的高档消费品,
为了合理引导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这次将游艇纳入了消费税征收
范围,按照 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5、高尔夫球及球具。于我国现阶段,高尔夫球仍然属于只有少部分高消
费群体才能消费的活动,为了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这次
将高尔夫球及球具作为壹个税目,按照 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6、高档手表。目前,壹些手表的价格高达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有些手表
使用贵金属,且
镶嵌宝石、钻石,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计时功能,为体现对高档消费
品的税收调节,此次将高档手表纳入征收范围,按照 20%的税率征收消
费税。
记者:请问这次为什么要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
答: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定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主要是考虑当时
这类产品价格壹般较高,不属于大众消费品。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
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护肤护发品
的消费越来越普及,已经逐渐具有了大众消费的特征,为此社会上要求
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的呼声也很高。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
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为使消费税政策更加
适应消费结构变化的要求,这次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记者:这些年,很多人提出应当对高档家具、高档服装甚至高档住房征
收消费税,仍有的人提出对歌厅舞厅等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这次扩
大征税范围只涉及几类产品,没有包括这方面内容,请问是如何考虑的?
答: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社会成员
收入分配的差距逐渐拉大,而且出现了许多新的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
行为,社会各界提出要通过税收手段进行调节、强化税收的再分配作用
的要求应当说是正确的。可是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壹是上面提到的某
些产品和行为且
不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之列,只能通过其他税种的调节来完成。比如,
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涉及营业税、契税等,对拥有的住房征税涉及
房产税等。又如,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消费行为,对歌厅等娱
乐场所的消费行为主要是通过对此类场所征收营业税进行调节的。二是
能否通过消费税进行调节,除了征税的必要性以外,仍要考虑其可操作
性。目前由于征管条件和技术上的壹些原因,对有些产品很难征收消费
税。比如对高档家具征收消费税从政策上讲是合理的,但于操作上难度
就较大,因为家具具有多种材质和形态,什么是高档,很难确定出壹个
能够操作的具体标准,按价格分档征税也有很多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
就目前征管情况而言,仍不能将所有认为应当调节的高档消费品均纳入
消费税征税范围。三是征收消费税也要考虑对消费需求的影响。消费不
足仍然是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壹个不利因素,于选择消费品征税时,
必须考虑对关联产业和消费需求的影响,要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总体要
求。这次新增的几个应税品目,就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确定的,今
后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我们仍将根据实际的经济运行情况及时做出
调整。
记者:请介绍壹下现行税目税率的政策调整情况。
答:现行消费税有 2个税目没有调整(烟、鞭炮焰火),其余税目均不同
程度地有些变化,其中涉及税率变动的有小汽车、摩托车、酒及酒精、
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1、小汽车
此次小汽车消费税调整的主要内容是:(1)将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和国
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统壹起来,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
客车俩个子目;(2)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对乘
用车(包括越野车)按排量大小分别适用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
壹适用 5%税率。这样就拉大了不同排量汽车的税率差距,加大了大排量
和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同时也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
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3)对混合动力汽车等具
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将实行壹定的税收优惠。具体由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且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摩托车
对摩托车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进行了调整,将现行 10%的税率,改为按排
量划分俩档税率。对排量 250毫升(含 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按 3%的
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排量超过 250毫升的摩托车,仍维持 10%税率不变。
这样壹方面体现了按排量征税的原则,另壹方面也适当降低了小排量摩
托车的税率。
3、汽车轮胎
为适当减轻斜交轮胎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和财政收
入等因素,这次政策调整将汽车轮胎 10%的税率下调到 3%。子午线轮胎
继续实行免税政策。
4、白酒
这次进行的税收政策调整,主要是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
率,改为 20%的统壹税率。另外仍将参考国际经验,研究白酒贴标等关
联税收征管办法,健全和完善关联交易税收政策法规,规范消费税税基,
堵塞漏洞。下壹步仍要配合其他部门健全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的法律法规,
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偷
逃税收等非法行为。
最新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和旧办法的不同之处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6〕31号),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
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改革开放
以来,随着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土地有偿转让和住房商品化等重大政策的实施,
我国房地产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不仅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
业之壹,同时也是税收收入的壹项重要来源。因此,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
税收的征收管理十分重要。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运营特点见,它具有复杂性、多
样性和滚动开发性,以及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往来对象多、市场风险不确
定等特点。因此,其开发运营活动不同于壹般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也不同于
壹般的工商企业,它是集房地产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为壹体、以第三产
业为主的产业部门。可是,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壹般是依据工商企
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未能很好地兼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特点,因而
于税收征管中存于壹些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难以保证税基的完整。为此,2003年
度,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3〕83号文,加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的征收管理,规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但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
控措施的实施,国税发〔2003〕83号文的壹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
变化,必须加以完善。国税发〔2006〕31号文就是于这个背景下制定出台的。
对照原来的国税发〔2003〕83号文件,新文件主要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
修改和完善:
壹、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
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应按不低于 15%的预计营业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
〔2006〕31号文对这壹规定作了俩点调整:壹是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
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二是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将开发产品区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非
经济适用房,且
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 3%,非经济适用房项
目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
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 20%,地及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 15%,其他
地区不得低于 10%。
二、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国税发〔2006〕31号文第二条第壹款规定,凡
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壹是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
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二是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三是已取得了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之所以对开发产品完
工标准进行界定,主要是考虑到当预计计税毛利率高于实际利润率时,房地产开
发企业往往会对已完工开发产品积极结算成本;相反,壹旦出现预计计税毛利率
低于实际利润率的情况,这种积极性就不存于了。因此,必须从税收角度规定开
发产品的完工标准,以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
三、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标准作了原则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按什么标准结
算成本就成为下壹步税收征管工作中至关重要的壹环。开发产品不同于标准化的
工业产品,其成本对象的确定具有不可比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征,个案特征
比较明显。因此,开发产品结算既不能简单地套用壹般税收原则,也不能完全按
会计制度执行。为了防止开发企业通过随意确定成本对象或混淆成本界线等方式
逃避纳税义务,为成本对象的准确、合理计量提供基础,应单独制定房地产开发
企业的计税成本标准。因此,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标准涉及的内容比较
多、问题也比较复杂的情况,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了计税成本结算的壹般
原则、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和扣除标准三方面内容。
四、规定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对公共配套设施费、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主要成本项目,国税发
〔2006〕31号文规定了其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属于该成本对象完工前实际发生
的,可直接摊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首先应按规定于已
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分摊,再将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
于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应由已
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准予于当期扣除。
五、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
出了新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是按销售收入的壹定比例于税前据实扣除。这壹规定对
于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不合理问题较为突出,主要体当下以下俩个方面:
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的开发活动包括征地拆迁、规划设计、组织施工、竣工
验收、产品销售等开发运营全过程。因此,开发项目从第壹笔投入至取得第壹笔
销售收入,需要壹个较长周期,而这壹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由于
没有销售收入而无法于税前扣除;二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主要发生于开发
前期,这是房地产开发运营的壹个显著特点,但这壹期间又恰恰没有销售收入。
鉴于这种情况,为合理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生产运营所需的三项费用扣除问
题,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于取得第壹笔销售开发
产品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能够向以后年度结转,
但最长不得超过 3年。
六、对转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有了新规定。房地产开发产品和工业
产品相比,具有开发周期长和投入资金大的特点。有的产品开发需要几年甚至十
几年才能完成。因而,开发企业的开发资金于建设过程中停留的时间较长,而且
开发产品的造价较高,壹个小区、壹个大的建设项目,少则需要投资上亿元,高
则需要几十亿元资金。这就需要企业于开发前期注入大量资金。开发企业筹措资
金的渠道,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壹是增资扩股,二是发行债券,三是预售开发
产品,四是向银行贷款。于上述几种筹资形式中,向银行贷款是其主要形式。壹
些开发企业出于加强资金监管、加速资金周转、节约筹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考虑,由集团统壹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通过这种方式筹措、
管理、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是开发企业的正常运营需要。因此,国税发〔2006〕31
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只要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
使用开发企业转借款支付的利息允许按税收有关规定扣除。
七、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开发企业将暂时闲置不用的自有资
金通过合法方式拆借给其他企业使用也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另壹途径。因此应
准予借入企业扣除其支付的利息。可是,为了防止开发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
润,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依法借给全资企业的,全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不
得于税前扣除;依法借给全资企业以外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企业借入资金金额
于其注册资本 50%以内(含 50%)的部分,可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计算的标准以内据实扣除;超过注册资本 50%的部分,其超过部分负担的利
息支出不得扣除。
八、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设立项目公
司的方式运营,开发壹个楼盘或开发壹个项目就新办壹个公司,且盈利率较高。
据此,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
惠,同时规定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
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九、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房地产企业的运营特点,国税发
〔2006〕31号文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管理企业
所得税。也就是说,必须是符合《税收征管法》第 35条规定的情形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才可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动态
关于我国税收发展和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于中宣部等六部
委联合举办的形势方案会上的方案(摘要)
2006-03-15人民日报
壹、“十五”时期税收工作成绩显著
“十五”时期,全国税务系统于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于各级
党委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大力推进各项税收工作,为经
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壹)税收收入稳定较快增长,增强了国家财政实力
“十五”期间,全国税收收入实现历史性突破。税收年收入 2001年、2003
年、2004年分别突破 15000亿元、20000亿元和 25000亿元,2005年超
过 30000亿元,达到 30866亿元。五年共入库税款 109217亿元(不包括
关税和农业税收,未扣除出口退税),年均增长 %,五年翻了壹番
多。税收增收额 2001年、2003年分别超过 2500亿元、3400亿元,2004
年和 2005年连续超过 5000亿元。
“十五”时期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稳定较快增长,大大增强了国家财
政实力,为各级政府增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证。税收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国家运用税收
筹集财政收入,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财政支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三农”发展,促
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需要。
(二)税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税制体系进壹步完善
壹是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全国免征了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
税,28个省(区、市)免征了农业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自 2006年 1
月 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标志着延续了 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了历
史舞台。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和税费改革前比较,全国农民减少
税费负担 1250亿元。二是积极实施出口退税改革。从 2002年起对生产
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4年实行出口
退税机制改革,实现了“新账不欠,老账要仍”,去年进壹步完善了中
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款的机制,五年累计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
库 11941亿元,其中去年办理 3372亿元。三是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
从 2004年 7月 1日起,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
消费型的改革试点,截至去年底累计办理抵扣退税 40多亿元。四是修订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加强对高收入者
的税收征管。
(三)税收政策有效落实,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壹是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认真贯彻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
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规范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税收政
策,去年加大了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税收调控力度,调整了部分高能耗、
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调高了煤炭、原油、天然气的资
源税税额标准。二是落实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取得较好成效,截至
2005年第三季度,全国有 525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了就业再就业税收优
惠,累计减免税额近 200亿元。三是实施支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等事业和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
税收政策。
(四)坚持依法征管,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壹是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
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全面贯彻修订后的税
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严厉查处各种涉税违法案件,五年共查补税款 1989亿元。二是大力实施
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强化税源管理。针对薄弱环节,采取了加强
各税种管理的壹系列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纳税服务
体系。按照壹体化建设要求,积极推进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即金税工
程(CTAIS)建设。
二、“十壹五”时期税收发展和改革的总体要求
“十壹五”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
了“十壹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且
对推进税制改革,加强税收征管,发挥税收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中央关于制定“十壹五”规划建议对税收工作的要求,“十壹五”
时期税收发展和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壹
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
务工作宗旨,进壹步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
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稳定较快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
节分配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
更大的贡献。“十壹五”时期税收发展和改革的基本目标:壹是提高税
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稳定较快增长。二是
通过深化税收改革,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使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
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三
是加强税务系统执政能力建设,增强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
意识,使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不断提高,广大税务干部
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明显提升,税务部门形象有新的改善。
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十壹五”时期税收工作将遵循以下原则:壹
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税收事业
发展的全过程、落实到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二是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
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转变经济增长方
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
友好型社会服务。三是坚持把握税收工作主题,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
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做好新时期税收工作这篇大文
章。四是坚持抓好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工作,立足基层打牢管理基
础。五是坚持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
求实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开创税收事业新局面。
三、“十壹五”时期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
(壹)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
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推进税收立法,不断完善税法体系,提升税收立
法级次,提高税收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税收执法,坚持组织
收入原则,认真执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贯彻行政
许可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
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
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进壹步搞好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稳步实施税收改革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和实行有利于增长方式转
变、科技进步和能源资源节约的税收制度的要求,适应经济发展和宏观
调控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实现增值税
转型。改革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统壹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改进个人
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和完善资源税。
适时开征燃油税。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稳步推行物业税,相应取消
有关收费。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行促进科
技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完善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的增值
税制度,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促进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
兴的税收扶持政策。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促进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完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工业废物综合
利用和废旧资源回收利用。调整完善废旧物资运营税收政策。完善就业
再就业税收政策,进壹步发挥税收于促进就业再就业中的积极作用。研
究完善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进壹步强化科学管理
积极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搞好
税款申报征收工作,加大预防和清缴欠税力度。大力加强和改进税收分
析预测,规范税收管理员制度,深化纳税评估,搞好发票管理,推广应
用税控器具,不断提高税源控管水平。抓住关键环节,强化各税种管理。
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加强增值税管
理。搞好消费税和营业税管理。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
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
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
度、和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建设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利
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
点管理、对税源的源泉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改进地方税种
的征收管理。加强车辆税收“壹条龙”管理和房地产税收“壹体化”管
理。推进反避税工作,搞好国际税收管理和对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进
壹步完善制度,强化出口退税管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按照
统筹规划、统壹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
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金税工
程)建设。以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和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完善
制度,改进方法,进壹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四)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努力造就壹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进壹步加强税务
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使之成为学习型组织、
创新型团队、实干型集体、廉洁型班子。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加大
教育培训力度。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推进税务文化
建设,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党章,推进党的先进性建
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且
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符合税收工作实际的教育、制度、监
督且
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人民日报》(2006年 03月 15日第六版)
宏观税负稳步上升国际对比仍属较低
“十五”期间,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稳定发展的势头,国内生产总值从“十
五”初年的 万亿元上升到“十五”末年的 万亿元,年均现
价增长 %。于经济强有力的支撑下,各级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
加强征管,税收收入(包括海关代征税收、车辆购置税,不包括农业税、
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未扣除出口退税)呈现稳定
快速的增长态势,税收规模迅速扩大,从“十五”初年的 15165亿元,
上升到“十五”末年的 30867亿元。“十五”期间,税收年均增长
%,和 GDP的平均弹性系数为 ,年均增收 亿元,特别
是 2004年和 2005年连续俩年增收于 5000亿元之上,增收额超过了税改
初年 1994年全年的收入总额。
宏观税负稳步上升
宏观税负是税收收入和经济总量(用 GDP来代表)的比值。伴随着税收
总量的快速增长,“十五”期间我国宏观税负呈现出俩大特点。壹是宏观
税负持续提高。“十五”期间我国宏观税负保持了稳定的上升态势,其中
“十五”初年为 %,比“九五”末年的 %提高了 个百分
点。此后宏观税负稳步提高,2002年为 %,上升 个百分点;2003
年为 %,上升 个百分点;2004年为 %,上升 个百
分点;2005年达到 %,上升 个百分点。“十五”期间共上升了
个百分点,其中“十五”末年宏观税负比“十五”初年提高了
个百分点。二是第二、三产业税负明显上升,第壹产业税负有所下降。
分产业来见,“十五”期间第二、三产业税负均明显上升。其中第二产业
税负(二产税收和二产增加值之比。计算产业税负时,税收数据中均不
含车辆购置税,下同)2001年为 %,2002年达到 %,上升
个百分点;2003年达到 %,上升 个百分点;2004年达到
%,上升 个百分点;2005年达到 %,上升 个百分点。
第三产业税负也是如此。2001年为 %,2002年略有下降,为
%,此后快速上升,2003年达到 %,上升 个百分点;2004
年达到 %,上升 个百分点;2005年达到 %,上升 个
百分点。同期,第壹产业税负(不包括农业税收,仅包括对第壹产业所
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印花税等)出现降势,其中 2001
年为 %,2002年降到 %,2003年降到 %,2004年又降到
%,2005年略有回升,达到 %。
三大因素拉动宏观税负上升
归结起来,宏观税负提升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征管和税制因素。
(壹)经济因素的影响。税收增长快于 GDP 增长主要有产业结构优化、
价值结构提升、对外开放度提高和价格上涨四个方面。
首先是产业结构优化。“十五”期间,我国第二产业发展较快,“十五”
初年第二产业增加值为 49512亿元,占 GDP的比重为 %,至“十五”
末年达到 86208亿元,现价年均增长 %,快于 GDP增长速度,占 GDP
的比重达到了 %,比“十五”初年提高 个百分点。其中工业
增加值“十五”初年为 43581亿元,占 GDP的比重为 %,“十五”
末年为 76190亿元,年均增长 %,占 GDP的比重为 %,比“十
五”初年提高了 个百分点。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下,第二产业税负
远高于第壹产业,也高于第三产业,因此第二产业的较快增长直接带来
税收入增长快于 GDP的速度增长。
据测算,假定各产业税负保持不变,仅产业结构升级因素带来“十五”
期间宏观税负增加 个百分点(比 2001年)。
其次是企业效益提高。GDP中包括了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
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十五”期间于国家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转变国
有企业运营机制的大环境下,全社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十五”期间规
模之上工业企业利润持续快速增长,由“十五”初年的 亿元,5
年增 3倍,达到 2005年的 14362亿元,总资产贡献率则由 2001年的
%上升到 2004年的 %。建筑业利润总额从 2001年的 亿
元上升到 2005年的 亿元,限额之上连锁零售企业利润总额从
2002年的 亿元迅速上升到 2004年的 亿元。和此对应,营业
盈余占 GDP的比重也将上升,等量的增加值中包含有更多的利润,社会
总产出的价值结构得到优化,利润的快速增长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增
长快于 GDP的增长,成为宏观税负上升的重要推动因素。
第三是对外开放度提高。“十五”初期,我国加入 WTO后,对外贸易额迅
速扩大,进口、出口均高速增长,对外开放度快速提高。“十五”初年,
我国进出口总额为 42184亿元,占当年 GDP的比重为 %;2005年,
我国进出口总额超过 11万亿元,占当年 GDP的比重约为 62%。于 GDP核
算当中,构成 GDP“三驾马车”之壹的“净出口”
是出口总额减进口总额的差额。“十五”期间,我国净出口总额也保持了
较快增长,但增长速度不高,占 GDP的比重变化不大,略有下降。“九五”
末年我国“净出口”为 1996亿元(此处净出口包括劳务净出口,和构成“三
驾马车”之壹的“净出口”不同),占 GDP的比重为 %,2004年达到 2668
亿元,年均增长 %(比 2000年),占 GDP的比重为 %,对 GDP增长
的贡献较小。但从税收收入统计口径上,壹般贸易进口海关代征增加了
税收收入,壹般贸易出口退税不从税收收入中扣除。这样进出口总额和
“净出口”增长的强烈反差,是造成税收收入快于经济增长、宏观税负
提高的重要原因之壹。“十五”初年,我国海关代征税收 1653亿元,“十
五”末年已达到 4220 亿元,年均增长 %,远高于经济增长水平,
拉动宏观税负提高 个百分点(比 2001年)。
第四是价格上涨。价格上涨于短期对 GDP结构有明显影响,其表现之壹
就是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的增长速度快于其他 GDP构成项目,拉动流
转税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快速增长。价格上涨的最终结果使税收的整体
增长快于 GDP的增长,宏观税负提高。“十五”期间,我国整体物价水平
保持了上涨势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为 %、
%、%、%和 %。价格对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均起到
较大的促进作用,成为拉动税收快速增长的因素之壹。
(二)征管因素的影响。“十五”期间,全国税务系统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通过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
面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税收征收率不断提高。这是税收增长
快于 GDP增长的重要原因之壹。主要表当下以下三个方面:壹是深入推
进依法治税。“十五”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依法治税,认真落实“依法征税、
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
全面贯彻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不断完善配套管
理制度,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壹
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实施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严格减免税管理。
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涉税违法案件,深入开展税收
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5年共查补税款 1989亿元,依法治税环境得到改
善,为宏观税负的上升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大力夯实征管基础。“十五”期间全国税务系统树立了“以申报纳税
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
管理”的新征管模式,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开展纳税
评估工作;推广应用税控加油机;加强发票管理,推广有奖发票。加强
税务机关和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协作,推进协税护税工作。针对
薄弱环节,全面加强各税种管理。如实行增值税申报纳税的“壹窗式”
管理,对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发票
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实行清单管理。对新办商贸企业实
行纳税辅导期制度。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以高收入行业和个
人为重点,不断规范管理办法,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货物运输业
等行业营业税管理,强化汽油柴油等产品的消费税管理,规范车购税的
征管。加强房产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
占用税、契税等地方税种的管理。实施车辆税收“壹条龙”管理和房地
产税收“壹体化”管理。积极开展反避税工作,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对
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强化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大力清缴
欠税。
三是积极实施信息化建设。“十五”期间税务部门按照壹体化建设的要求,
积极推进“金税”工程二期和中国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建设,
成功实施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覆盖所有增值税壹般
纳税人,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有效运行。以申报纳税“壹
窗式”管理为突破口实现了各个系统之间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积极
开展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工作。完善了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了增
值税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征管软件、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
整合,实行了纳税人信息资料的“壹户式”储存管理,提高了信息应用
水平,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减少了税收流失。通过加强征管,各税种
的征管效率显著提高,增长速度均明显快于相应税基的增长速度,征收
率提高,是促进宏观税负上升的重要因素。
(三)税制因素的影响。现行税制于某些方面具有的累进特征以及壹些
特殊规定也是促使宏观税负上升快于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如个人所得
税制中壹些应税项目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税基扩大时,应纳税额
增长速度要高于税基的增长,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应纳税额增长
更快。“十五”期间,我国工资薪金性个人所得税(不含利息所得税、财
产转让所得等固定税率项目)收入迅猛增长,从 2001年的 617亿元上升
到 2005年的 1530亿元,年均增长 %(比 2000年)。又如企业所得
税中按应税所得额的规模大小适用 18%、27%和 33%的全额累进税率,随
着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运营规模扩大,带来所得税快于利润的增长,也
是企业所得税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又如随着优惠期到限,原来适用优
惠所得税率的涉外企业陆续恢复正常纳税,带来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快速
增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从“十五”初年的 2122亿元和 513亿元上
升到“十五”末年的4364亿元和1148亿元,年均增长%和%。
此外,社会各界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以及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也促进了宏观税负上升。“十五”期间,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对
税收工作给予了很多的支持,税务系统和各有关部门的协作也有了进壹
步发展,促进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审计、财监办等部门的监督促进
了税务系统进壹步加强对税源的管理和缓税的审批。广大纳税人更加理
解和配合税收工作,财务核算真实性、规范性进壹步提高,纳税意识和
税法遵从度继续增强,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大大改善,为税收增长创造
了十分有利的外部条件。
客观正确地见待宏观税负上升
(壹)宏观税负的适度上升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壹,宏观税负适度上升是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实现我国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宏观税负上升意味着政府掌握资源的比重扩大,
用于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也就越强。“十五”期间我国确定了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的目标,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搞好基础建设、深化
改革等各方面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壹定的财力支撑。同时随着社
会的进步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也
越来越大,客观上需要政府掌握资源的比重进壹步提高。宏观税负上升,
税收收入较快增长,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财力。
第二,宏观税负适度上升是增强政府经济调控职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的需要。宏观税负上升且
不是所有的产业、行业或微观主体的税负均上升,而是有选择地提高
和减少。如“十五”期间,第壹产业税负明显下降,农业发展得到了有
力的支持。同样的,第二、三产业税负上升也且
不是指所有的行业或企业税负均上升,许多满足特定条件的行业或微
观主体享受了税收优惠,实际税负且
未上升。“十五”期间,税务系统坚持依法组织税收收入的同时,积极
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且
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情况,及时调整和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新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应对“非典”物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十
五”期间,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超过 1万亿元,占同期税收收入的
%。同时,针对 2003年以来部分行业经济运行过热的局面,积极利
用税收杠杆,及时调整关联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各产业、行业税负增减
变化和经济政策预期相壹致,税收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推动了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了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宏观税负适度上升是强化政府调节收入分配职能、构建和谐社会
的需要。“十五”期间,分税种见,除海关代征税收外,内外资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分量税负上升是拉动宏观税负上升的主要动力。企业
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其累进税率的设计,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缩
小贫富差距的功能。这些税收的高速增长,表明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力
度加大,特别是税务机关加强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加大了对高
收入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监控力度,税收征管水平提高,税收调节收
入分配的职能得到更好的落实。
(二)和国际比较,我国宏观税负处于较低水平。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国家的分类,我们把纳入比较分析范围
的国家划分为俩大类,其中工业化国家 23个,发展中国家 14个。总体
见,20世纪 90年代以来,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宏观税负出
现了由上升转为稳定的趋势。1994年以后,我国宏观税负持续提高,但
目前税负总体水平和世界关联国家比较仍然偏低。
我国不含社保基金的宏观税负大大低于大部分工业国家。我国宏观税负
于 2005年达到最高水平 %,这个水平比 2000年以后工业化国家 30%
左右的平均税负水平约低 14个百分点,仅相当其壹半。和税负水平较高
的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宏观税负的差距则更大。2005年我国宏观税负
低于所有 30个 OECD国家 2003年的宏观税负水平。OECD国家中最低的
墨西哥宏观税负为 %,比我国高 3个百分点多。1990年和 1995年发
展中国家宏观税负的算术平均值分别为 %和 %,2000年~2002
年分别为 %、%和 %。从 1990年到 1995年宏观税负上升了
个百分点,从 1995年到 2000年上升 个百分点。进入 2000年以
后,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趋于稳定,保持于 %~%之间,变幅
很小。和发展中国家 2002年 %的平均宏观税负相比,2004年我国宏
观税负低 4个百分点左右。分层次比较,我国宏观税负和宏观税负较高
的匈牙利和土耳其相比低 9个~10个百分点,和宏观税负次高的智利相
比低 7个百分点左右,和宏观税负水平于 19%和 20%附近的捷克、韩国、
马来西亚和波兰相比低 3个~4个百分点。
把中外社会保障税(或称社会保障基金)均加入税收收入中,计算宏观
税负,以进行同口径对比。我国社保基金具有规模小、增长快、覆盖面
窄的特点,2005年社保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为 6881亿元,1994年~2005年年均递增 23%,
以城市人口中的就业人员为主体。我国含社保基金的宏观税负 2005年为
20%。由于社保基金的增长速度高于税收收入的增长,1994年含社保基
金的宏观税负比不含社保基金的宏观税负高出 个百分点,2005年则
高出 个百分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水平高,覆盖面广,包含社会
保障税的宏观税负和不含社会保障税的宏观税负比差距大于发展中国家。
工业化国家包含社会保障税的宏观税负于 1990年~2002年保持于 37%~
41%的区间里,比我国同期宏观税负水平高出壹倍多。发展中国家包含社
会保障税的宏观税负于 1990年~2002年保持于 26%~29%的区间里,也
比我国 2005年的宏观税负水平高出 6个~9个百分点。总体来见,不论
是否包含社会保障税,我国宏观税负和国际水平比较均属于较低水平。
北京重点行业税收大幅度增长
本报讯截至 3月底,北京市地税系统累计实现各项税费收入 亿
元,规模超过 1999年全年的收入,同比增长 14%,完成年度计划的
%。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说,今年以来,北京市地税局加强税源管
理,税源户质量得到提高。第壹季度,全市共有 万纳税户缴纳
税款,同比增加 万户。其中,入库税款于百万元之上的有 3684
户,同比增加 437户;入库税款 亿元,占全市地税组织收入的
比重达到 %。
北京市地税局不断加强对房地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保险业等
重点行业的纳税管理,带动了关联税收的快速增长。第壹季度房地产
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税收增幅分别达到 %、%和 %,
比 2005年分别提高 、、个百分点;保险业税收增幅达到
%。
北京市地税局强化中小行业纳税管理,完善对律师业和个人取得拍卖
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带动个体工商户生产运营所得税款和财产转
让所得税款同比分别增长 %和 倍。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
管理,共入库税款 3315 万元,同比增长 64%。另外,全市评估、检查
和清理欠税入库近 4亿元。
丰台地税局《新办企业纳税申报培训》工作正式启动
为进壹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4月6日丰台地
税局于燕丰宾馆举行了《新办企业纳税申报培训》开班典礼,丰台地
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华同志、法制科科长李燕平、征管科副科长
张海伦、学会会长刘秀英、副会长冯丁立、副会长董斌等学会有关领
导参加了开班典礼,刘华副局长代表局党组做了重要讲话,她于讲话
中指出:
丰台地方税务学会是丰台地税局的壹个学术研究机构,
负责全局征管政策研究和管理,同时为充分发挥学会作为税
务机关和纳税人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我局委托学会对新
办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的培训辅导工作。
壹、新办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
于丰台地税局党组的领导下,坚持为区域经济服务,为
税收工作服务,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作为工作宗旨。牢固树立
“四个壹”的治税理念,为纳税人提供无偿、全方位的服务,
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和遵从度,构建周到、顺畅、和谐
的纳税环境。
二、新办企业培训工作的目地
像这样比较规范、滚动式为纳税人培训辅导工作于全市
地税系统仍是第壹次举办。新办企业培训工作是我们整个征
收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环节之壹,是政策性、操作性、时效性
非常强的壹项工作。我们培训的核心就是“宣传政策、服务
纳税人”。
培训的目地是:壹是通过税收政策、税收知识以及办税
流程的培训,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和纳税申报程序;二
是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营
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三是提高征管质量,树
立良好的地税部门形象,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大家于今后的培训学习中,对我们的工作有什么意
见和建议,及时通过学会反馈到我们税务机关,以便不断提
高我们的征管水平和纳税服务水平。
学会会长刘秀英代表学会讲俩点意见:
一、 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学会是隶属于丰台地税局的
研究机构,受我局党组的委托负责全区地税新办企业纳税申
报和纳税培训辅导工作。这既是党组对学会的信任和重托,
又是全区新办企业的殷切期盼。我们将全力以赴、不辱使命,
以全新的方式建立和打造全市第壹个统壹、规范、专业的纳
税人培训机制和体系。实现纳税人满意度的提高和税收征管
水平提升的双赢局面。
二、 这样大规模、滚动式的培训工作仍是第壹次属于新
生事物,学会干部授课也是头壹回。因此于今后的培训辅导
中,如有不到之处,仍望各位给予支持和谅解,同时也特别
欢迎纳税人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进壹步规范培训
工作,使培训内容更加实实于于贴近纳税人的需求。让我们
税企双方共同努力营造和谐、顺畅的纳税环境!
学会积极进行纳税人培训工作总结
4月10日,为进壹步规范培训工作,使培训内容更加实实于于贴近
纳税人的需求,丰台地方税务学会及时进行了第壹次培训工作的总结。
壹是针对授课者的演讲技巧提出更高要求;二是培训内容侧重点进行
调整,突出纳税人应知应会的重点;三是对搜集的到纳税人的意见和
建议做了反馈:于46份意见表中满意40份,基本满意6份,满意率
87%。许多纳税人真诚地希望有更多机会多参加这样培训和最新税收
政策培训活动,同时也提出希望用网页形式实际操作等具体要求。通
过授课后纳税人主动和我会干部的热烈交流和调查表认真坦诚的填
写,我们感受纳税人殷切期盼目光和局党组的重托。我会充满信心于
丰台地税局党组的领导下,坚持以为区域经济服务,为税收工作服务,
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作为工作宗旨。通过学会这个桥梁纽带带动税企双
方、共同努力营造和谐、顺畅的纳税环境!
热点话题
收藏自己第壹份完税证明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总会计师陈关中
今年3月13日,我收到了生平第壹张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
明,上面详细注明了填发日期、纳税人姓名、纳税项目、实缴税款、税款
合计等信息。于证明的底部,有壹句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签名的话:“感谢
您为祖国繁荣昌盛做出的贡献!”
依法纳税,是公民对祖国母亲应尽的义务。想到于国家的财政收入中,有
自己壹份微薄的贡献,心里不禁有点儿骄傲。
这张完税证明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壹领取后分发给
我们的。它是我依法纳税的壹个证明,是国家税务部门关注纳税人的需求、
为老百姓着想的具体表现,很有纪念意义,我准备认真收藏起来。
热爱祖国不是壹句虚话,有很多具体的表现形式。如何把热爱祖国的内涵
体现出来?我相信,于每个人的心中,是均有自己的定义的。
于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努力工作是热爱祖国的壹种表现;依法交纳个人
所得税,更是热爱祖国的壹种直接表现,是公民对国家财政收入实实于于
的贡献。
我是2004年经过公开招聘从湖北壹家地级市来到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
司的。我想,这张完税证明,也是从另壹个侧面对我多年来工作的评价。
今后,我壹定更加努力地工作,纳更多的税,为祖国做更大的贡献。
我打算以后把每壹年的完税证明均保存下来,等到我退休时,壹张壹张地翻
过。我想,从中能够见出我几十年来的人生轨迹.以及为国家所做的力所能及的
壹点贡献。
北京300万人即将拿到完税证
3月 22日,北京某公司 54岁的职工李先生拿到了平生第壹张个人所得税完税凭
证。“缴了这么多年的税,我仍是第壹次见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这张证明见
上去挺亲切的。”
记者见到,完税证明上方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字样,中
间壹栏显示完税证号、身份证件号、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的大写小写数字等
内容。税票右下方是北京市地税局的红色印章,及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的签
名。税票正下方写着“感谢您为祖国繁荣昌盛作出的贡献。”
像李先生壹样,北京市目前已经有 80万纳税人拿到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今
年 4月中旬以前,北京市 300多万名纳税人均将获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据了
解,这是北京市地税局第壹次全面向全市纳税人发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北京
市也因此成为全国第壹个全面发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省级城市。
那么,这壹张张见似简单的完税证明是怎么送到纳税人手里的?完税证明除了显
示纳税多少之外仍有什么用途?税务部门如何防止泄密情况的发生?日前,记者
专程采访了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刘安乐。
北京 800多万人有了税务档案
过去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缴税方式是扣缴单位于支付收入时负责代扣代缴,然后由
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上报单位缴税的总数,不包含明细的个人缴税信息,因此税
务机关无法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如今北京市地税局之所以能够为全市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得益于 2004年 1月 1
日起正式运行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这套系统以纳税人居民身份
证为识别号,以代扣代缴单位明细申报和个人自行申报为基础,详细记录了纳税
人每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纳税人即便多次变换工作或者遇到原单位倒闭
等情况,只要所于单位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其纳税档案就不会出现断档。
正是因为有了明细档案,让纳税人轻松获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成为可能。
刘安乐介绍说,“轻松”的背后税务局且
不轻松。2004年北京市新的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正式开始运行,且
最先于省壹级税务机关实现了网上明细申报。这项工程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和复
杂性,税务机关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让社会上每个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需要税务机关做大量动员和辅导工作,为了能让纳税人顺利使用网上申报系统,
有的地方税务干部甚至深入厂矿车间,实地了解情况,现场帮助解决申报中的实
际问题;各区县地税局于办税服务厅或街道仍免费设立个人所得税网上自助申报
点,帮助纳税人进行网上明细申报。初期北京市地税局仍成立了专门的数据处理
中心,将纳税人邮寄的纸质申报表转化为电子数据,传入系统数据库,确保每壹
位纳税人的纳税记录不流失。目前该系统已经平稳运行了俩年,全市个人所得税
明细申报率已达到 85%之上,有的区县局甚至达到 95%之上。到目前为止,地税
局已为全市 800万纳税人建立了个人所得税纳税档案。
申报合格即可拿到完税证明
“1月 23日北京市地税局为全市纳税个人打印完税证明工作正式启动,截至 3
月 21日,245万张完税证明已经印制完成,税务部门正于发送中。”刘安乐介绍
说,“3月底之前,300多万张完税证明已全部印完,预计 4月中旬即可全部发放
到纳税人手中。”
那么,为什么完税证明发放有先有后呢?刘安乐介绍说,北京市目前大约有 33
万户代扣代缴单位,凡是向北京市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合格的,各
单位的纳税个人即可拿到完税证明。明细申报合格是指单位必须将每壹名职工的
个人所得税入库税款和明细申报数核对壹致。目前,大部分单位已经申报合格,
北京市地税局正于督促尚未申报合格的代扣代缴单位,检查本单位全年个人所得
税明细申报,凡是个人纳税信息有错误的、不完整的以及未申报的,要及时进行
改正或补报,以确保纳税个人缴税信息完整准确。
为了壹张张见似简单的完税凭证,税务部门和代扣代缴单位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每月申报制度,而不像有些国家实行年度申报,因此,
壹旦代扣代缴单位任何壹个月申报信息不全或任何申报信息出现错误,则无法通
过税务部门的审核,需要代扣代缴单位进行改正或补报。税务部门和代扣代缴单
位的工作量可想而知。
据了解,为了确保开具完税证明工作顺利进行,北京市地税局今年 1月 6日向各
代扣代缴单位发出了《关于代扣代缴单位对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数据进行自
查补报的通知》,明确了代扣代缴单位需要做好的自查工作内容,且
通过媒体、税务网站、免费邮箱、电话通知、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展开宣传;
1月 10日,北京市地税局又向全市地税系统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开具 2005年
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和内容、工作
流程以及工作要求等。
信封式完税证明保护纳税人隐私
为了保护纳税人的隐私,北京市地税局为纳税人开具的是带有防伪标志的信封式
完税证明,其外观和银行对账单相似,分为三联,折叠起来后经过机器自动粘贴,
印有纳税人姓名和收件地址的部分,从信封中间透明处显示出来。而完税证号、
身份证件号、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的大写小写数字等内容,则被密封于信封
内。即使是税务干部于操作时,也无法见到完税证明中的内容,不会发生泄密。
这些完税证明按单位统壹印制打包,集团公司等大单位则按各分公司直至各部门
分别打包,以方便代扣代缴单位发放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印制完成后,税务部门
通知代扣代缴单位前来领取,有的区县税务部门则通过快递公司送至代扣代缴单
位。无论哪种方式,北京市地税局均制定了严格的签收制度,壹旦由于纳税人地
址变更无法送达,地税局将收回集中保存和处理,以保护纳税人的隐私。
刘安乐告诉记者,对于纳税人来说,完税证明不仅是其为国家所作贡献的记录,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其作为评价个人纳税信誉的证明,已经越来越多地应
用于日常生活中。比如办理出国、贷款、购房、交通事故理赔等,均需要纳税人
出具完税证明。
据介绍,纳税人这次获得的是 2005年度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今后
市地税局将每年为全市纳税人开具个税完税证明。如果纳税人需要 2004年以来
任何壹个月份、任何壹个时段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者是工薪收入范围之外
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比如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能够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编者按:15年税收宣传犹如春风化雨,潜移默化影响着纳税人的纳税
意识和纳税行为。于第 15个税收宣传月期间,本报从纳税意识、纳
税权利、纳税公平和纳税需求四个方面,组织了壹组专题报道,《权
利篇》是这组专题报道的第二篇。
经过 15年的税收宣传,我国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
政府于维护纳税人权利上也作出很大的努力。目前我国纳税人维权是
壹个什么情况?如何进壹步保护纳税人权益?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
专家和部分纳税人。
维护纳税人权益,观念要先行
专家认为,和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相比,纳税人仍然处于
劣势地位。目前部分纳税人虽然已经有了壹些维权意识,但要想伸张
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有时仍不是那么容易。
据了解,《税收征管法》于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
的同时,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进行了规定。归纳起来,纳税人有这
几方面的权利:于政治和行政方面,享有知情权、参和监督权、控告
检举权;于经济和税务方面,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和申请减免税收
权、申请退仍多缴纳的税款和出口退税权、赔偿权和有取得发票和完
税凭证权;于法律和司法方面,有委托税务代理权、申请行政复议和
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权。此外,仍包括享受税务
机关为纳税人服务权和社会公益权等。
此外,《税收征管法》仍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法要公正、公开,
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团体监督的规定,以及必须秉公执法,清正
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和处理税务案件回避制度的规定,这些也
是直接或间接地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可是,于维护纳税人权利上,最关键的问题不是出台条文,而是税
务干部转变观念的问题。”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培训部部长刘凤江说,
客观地说,税务部门于如何维护纳税人权益的问题上考虑得仍不够。
于国外,政府部门把为纳税人服务见得很重。他认为需要强调的是,
税务部门管的是税,不是管人,税务机关把纳税人当作管理的对象,
这是不对的。纳税人是你服务的对象,要把管理变为服务,这个观念
壹定要改过来。严格说来,政府部门就是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
刘凤江说:“为纳税人倒杯水、准备椅子、纸张墨水等壹般性的服务,
是纳税人需要的,但纳税人更需要的是有了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和诚
心诚意的服务。”他举例说:“前不久,我于基层见见了这样壹个场
面。壹位纳税人将申报表填好递给税务干部。突然,那位税务干部把
表扔出来说了俩个字:‘重填。’纳税人不解地问:‘哪个地方填错
了?’那位税务干部板着脸说:‘自己见说明。’说实话,当时见到
这种情形我很难过。纳税人是交钱来了,用这种态度对待人家,多不
好。从这个角度见,壹些税务机关基本的服务关均没过,为纳税人维
权恐怕就更难了。”
洛阳科硕钨钼材料厂厂长冯宣政也认为,税务部门于讲为纳税人维权
之前,不妨先搞好服务。服务是维权的最基本形式或者说是最基础性
的工作,服务搞不好,谈何维权?其次,税务机关对维权要多宣传,
比如能够于电视上办壹个关于维护纳税人权利的讲座,告知纳税义务
和权利。
据了解,目前我国税务机关虽然普遍开展了税收宣传、优质服务等活
动,但服务的渠道仍然单壹,服务范围尚嫌狭窄,服务形式有些简单
化和表面化,服务层次仍相对肤浅。而且于服务纳税人方面,税务机
关较多地从自身角度去考虑如何管住税源,考虑如何为纳税人提供纳
税上的便利相对比较少,容易造成办税效率低、成本高,纳税人抱怨
多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施正文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税务机关的
服务工作仍有许多地方要做,比如允许纳税人查阅卷宗,税务部门要
保证纳税人的隐私秘密权等。于征纳双方发生争议时,《税收征管法》
规定先缴税,后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这样做实际上剥夺了纳税人的
救济权,提高了税收救济门槛,对纳税人不利。即使行政复议,也加
大了纳税成本,使纳税人得不到及时救济。
我想,能否考虑不经行政复议就可直接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即使行政
复议,也应增强行政复议程序的公开和中立性、公正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认为,税收、税法应以纳税人为本,
这是税收本质的要求。从法的角度见,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纳税人
尽了义务,应享受壹定权利。由于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
从保护弱者出发,应注重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有人担心,由于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若宣传纳税人权利,有可
能造成诸如税款难以征收的弊端。刘凤江说:“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让纳税人知悉权利的同时,也增强了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提高了纳税
人的税法遵从度,这对我们的税收征管将起到促进作用。”
从宪法高度明确纳税人基本权利
如何保护纳税人的权利?采访中,有关专家壹致认为应解决立法维权
问题。从目前来见,我国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存于较大缺陷,主要表现
为:现行法律规范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不完整;现行税法强调税收征
管的内容多,而规定纳税人权利的内容少;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宣传
有些错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说:“维权不仅仅是税务机关的事,而是全
方位的,税收宣传也是全社会的,各关联部门均应关注。纳税人的权
利应得到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施正文认为,应从宪法的高度来确立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壹是于征税
阶段,纳税人享有税负从轻权、筹划权、正当程序权(告知、回避、
听证等权利),税务机关负有维护纳税人权利的义务;二是于税款支
出阶段,要保障纳税人对公共产品的受益权,对税款使用的民主监督
权,同时仍应包括对税收活动的民主监督权,这实际上是对征税权的
壹种制约;三是于立法阶段,纳税人有权利参和立法听证;四是于救
济阶段,应建立公益诉讼,当发生税收争议时,纳税人对政府违法的
不合理的税款支出能够提起诉讼,目前日本、美国已建立了纳税人直
接诉讼制度,我国正于讨论如果不能通过普通诉讼获得救济,通过建
立税收违宪审查制度解决纳税人救济问题。施正文建议,修改行政诉
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完善赔偿程序,让纳税人受到公正待遇,同时
改革司法体制,成立税收司法机关,设立税务警察和独立的税务法院。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徐孟洲也认为,目前的《税收征管法》法律层次不
高,我国应制定税法通则,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明确化、法律化、条
文化。即从基本的法律入手,把纳税人的权利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真正让纳税人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同时,从单壹的立法
保护,向立法、行政、司法等综合保护转化。把纸面上的法律变成生
活中的法律,把纸面上的纳税人权利变成生活中的纳税人权利。
徐孟洲说,维护纳税人权利不仅仅是税务机关的事和税务机关所能完
成的,更不能停留于媒体宣传、领导讲话层面上,各有关部门和全社
会均要来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同时,要让纳税人了解税均用于了什么
地方,这样才能促进他们自觉纳税。由于老百姓不知道税款怎么花,
这使税务机关往往成为了矛盾的焦点。
施正文也认为,纳税人不仅仅于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仍应
于履行纳税义务前和履行纳税义务后享有诸如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纳
税知识权和要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权以及税款使用的知情
权、监督权等。因此,要引导纳税人关注政府预算方案。因为预算方
案既反映政府的收入,又反映政府的支出,是关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
务和公共物品的壹面镜子。对着这面镜子,纳税人从中能够见到自己
所享受的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顾海兵说:“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均
同等重要,但权利值得研究,它是壹个全过程的概念。也就是说,纳
税人于纳税和用税阶段均有权利,而后者更重要。此外,纳税人的权
利必须法制化,否则谈不上权利,于立法时要听取纳税人意见。国外
于法律实施前,均要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再就是要加强各级人大的监
督作用,这至关重要。要强调人大代表专业化、职业化。对税务机关
来说,应处于纳税人的监督下,体当下怎样为纳税人服务,征税成本
如何控制等。比如,征税队伍需要多少人,如何提高征税效率,能否
给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以及如何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
等。”顾海兵说,最重要的是靠法律来维权,这是法制国家的普遍做
法,依法维权是必须遵循的原则。当然,于我国仍可通过其他途径,
如各级人大、政协,来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组织是维权的有效方式
壹些专家认为,于落实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上,纳税人组织是壹个很
好的载体。国际经验和国内壹些纳税人组织的活动实践已经证明,纳
税人组织对增强纳税人维权意识,促使纳税人提高对税法的遵从度,
自觉履行依法诚信纳税义务,保护国家税收等方面均能起到积极的作
用。
刘凤江说,从国外的情况来见,纳税人除了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
利以外,仍主要依赖三大主体力量:纳税人自身的保护、税务当局的
保护、社会中介组织的保护。他认为,纳税人组织是壹个反映情况的
场所和渠道,起着沟通、协调、桥梁的作用。因此,于保护纳税人权
利方面,纳税人组织的作用不可忽视。我国应不断借鉴和吸收外国于
维护纳税人权益、增强纳税人自律方面的经验和措施。
刘凤江介绍,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内蒙古、广东俩地成立了省级维
权组织,11个省的 24个地区和地级市成立了纳税人维权中心或纳税
人维权协会或纳税人之家。这些组织于维护纳税人权利方面发挥了壹
定作用。
记者于河南省洛阳市采访时,西工区纳税人俱乐部不少会员说:“多
年来我们到税务机关办事,总有壹种仰视别人的不平等感,不是接受
税收处罚,就是接受某种教训。自从 2004年成立纳税人俱乐部后,
感觉就变了,于这里能够和税务人员齐肩平坐,共商税事。”
专家认为,通过纳税人组织这种形式,能够使税务部门的服务更加具
体实用,纳税人能够和税务部门平等交流,消除许多信息不对称问题。
此外,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处于平等位置上,更利于为纳税人主动提供
政策咨询、办税辅导等纳税服务,也便于让纳税人说出对税收工作的
真实想法,对税收管理于主动参和、大胆监督的同时,也给予税收更
多的理解和支持。
西工区国税局局长焦金跃对记者说:“纳税人组织能够及时了解纳税
人对现行税法、税收征管的意见或建议,且
将其反馈给有关机构,这对于完善现行税法、改革现行征管制度有
现实意义。更为重要的是,纳税人协会能够于纳税人纳税过程中,对
纳税人实施保护。纳税人依法积极维权、履行监督职责,对促进国税
部门改进工作、转变作风有好处。当下,于征管过程中,考虑纳税人
的多了,简单执法的少了,工作效率高了,推诿扯皮的少了。”
“可是,现有的纳税人组织仍远远不够,要加大力度成立全国、地区
性的纳税人组织。我们应为纳税人组织的成立创造条件,拆除各种门
槛。”顾海兵说。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纳税人组织大多数是税务部门牵头组织的。有关
专家认为,和过去相比,这种做法是壹种进步,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
用。这种组织实际上是方便税务机关工作的组织,能够于征纳双方发
生矛盾时起到协调作用。如果是纳税人自己成立组织,就必定能更好
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关专家建议,税务机关对现有的纳税人组织扶
持壹段时间后,应尽快撤离出来,让纳税人组织自由自于地成长。
壹些专家仍建议,应该组建全国统壹的纳税人组织,逐渐实现独立、
公正而有效地开展工作。同时,纳税人组织仍应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
于维护纳税人权益、增强纳税人自律方面的经验和措施,以实现自身
的快速成长。
另外,仍有专家指出,维权除了要有意识,仍要有能力。由于税收活
动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纳税人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要改革和
完善税收代理制度,让专门的代理人员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和维权服务。
北京市石景山区地税局干部陈孟光说:“于国外,纳税人要求维权是
壹件很正常的事。因为国外中介机构很健全,而且真正起到了桥梁作
用。因此,建议我国发展中介机构,让有壹定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的
人员为纳税人说话。”
调研方案
1、关于加强我局纳税服务工作的思考
2、实现财税库行联网对我市地税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思考
3.当前税务检查工作存于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4、税务行政许可操作程序运行的实践和思考
关于加强我局纳税服务工作的思考
征收管理科
[编者按:本文结合当前我国提出的加强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
要求,对如何加强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进行了较为实际和深入的思考,
且
结合丰台区实际情况和我局税收工作实际,对如何于现有成绩的基
础上进壹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提出了切合实际的建议。现
刊发,供参考。]
于刚刚闭幕的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
《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壹个五年规划纲要》决议草案
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壹步加强政府
机关的公共服务职能。近几年以来,北京市地税系统正是按照
这壹指导方针,立足中国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视野,于市委、
市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职能,创
立了现代纳税服务理念,完成了以征收为中心向全心全意为纳
税人服务为中心的转变,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例如,
率先成立了省壹级税务机关直属的纳税服务中心,对北京地税
服务热线和外网实施统壹集中管理;率先创立“壹窗式”办税
服务;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征管系统成功
上线运行等。此外,仍创立了自助式办税模式,建立了纳税人
座谈会制度,完善了征询纳税人意见工作制度等。于这壹背景
之下,我局按照市局要求,深入贯彻“四个壹”治税理念,不
断完善纳税服务工作,抓好纳税服务线,提升服务品质,切实
为纳税人服好务。
壹、我局近年来于纳税服务工作中取得的成绩
近几年来,丰台地税局于市局党组和丰台区委、区政府的
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
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局党组高度重视纳税服务
工作,确定了“壹个平台、俩条主线”的工作思路,从硬、
软件俩个方面加大纳税服务工作的投入,纳税服务工作取得
了壹定成效。
于硬件方面,壹是先后改造了局机关、长辛店税务所等办
税场所,为纳税人提供了良好的办税环境。二是加大办税服
务场所设备的投入,于全区八个办税服务大厅配置了NC机,
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税;于局机关服务大厅安置了排队叫号系
统,避免了纳税人排队拥挤;安置了液晶显示屏,连续滚动
播出税收政策;安置了智能评价系统,拉近和纳税人的距离。
于注重硬件投入的同时,我局更加注重服务创新,为纳税人
提供壹流的办税“软”环境。
(壹)于机构设置上,成立了以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第壹税
务所,统筹优化工作程序,剔除繁琐的环节,大大提高我们
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
务。
(二)于信息化应用上,开发契税减免退税管理软件,率
先全市将契税审批时限由十五个工作日缩短为十五分钟;率
先全市受理纳税人第壹份网上税务登记,做到立等可取;率
先全市推出发票电话、网上“双轨”预约服务,变被动服务
为主动服务。
(三)于税务行政审批上,以信息化为依托,提高纳税人
减免税、退税、发票领购的申请审批速度,变事后审批为事
前审批,将大多数行政审批事项提速到立等可取。
(四)于服务功能上,依照“俩条主线”的工作思路,整
合服务资源,优化服务功能,设立房产交易全程办税服务大
厅,全程受理涉及纳税人房产交易的所有事项,为纳税人提
供壹条龙服务;将壹部分原来放于地区所的工作进行了调整,
凸现专业化、精细化分工的优势。
(五)于人员安排上,加大窗口壹线队伍的人员配置,加
强教育培训的力度,组织窗口服务人员定期培训,先后安排
大学生和军转干部到纳税服务窗口实习锻炼,听劳模李素丽
讲服务技巧等。
(六)于个性化服务上,推出弱势群体纳税人提供援助服
务,对出租汽车公司等用票大户提供送票上门服务等,进壹
步降低了征纳成本和社会成本,实现了对不同纳税人的个性
化服务。
(七)于税收宣传上,印制了纳税便民手册,开展了税法
宣传进社区、慰问纳税人文艺演出等活动。
于我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于全局干部的共同努力下,通
过之上服务措施的落实,于区政府的效能建设考评工作中,
我局连续几年获得第壹名的成绩,树立了丰台区政府机关的
良好形象。于税收工作中,税源户和税收收入均实现大幅增
长。实现了服务和税收的“双丰收”。
二、纳税服务工作中存于的问题
我局的纳税服务工作通过全局上下的不懈努力,虽然取得
了壹定成绩,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认可,可是距离建设服务
型政府的要求、纳税人的期望值仍然有壹定距离,主要表当
下五个方面。
壹是网络化进程的加快,于提高办税效率,避免纳税人每
个月到税务机关排队上门申报之苦的同时,新的服务管理制
度和手段没有及时跟上,纳税人感觉和税务机关的距离于疏
远。
二是服务特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虽然采取了多种申报、
服务方式,但对纳税人希望提供的个性服务、差异服务和特
点服务仍有差距。
三是宣传渠道和手段需进壹步加强和改进,需加大对网络、
报纸等媒体的运用,以取得更广泛深入的效果。
四是办税服务大厅设置不尽合理,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设
备。
五是个别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待进壹步提高,于接待纳税人
时仍存于态度生冷、不耐烦现象;于面对纳税人的咨询时,
回答问题的准确性、完整性不高。
三、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进壹步优化服务工作,建议以纳税人需求为信号进行服
务工作的改进,从五方面提高我局的纳税服务工作水平。
(壹)从思想上进壹步提高对服务理念、内涵和要求的
认识
2006年是北京市地税局的“科学发展年”,结合我局“壹
个平台,俩条主线”的工作思路,围绕努力成为政府机关
典范的工作目标,坚持内抓管理增素质、外树形象变作风,
按照“壹二四三”工作思路,以人为本,加强干部素质教
育,开展纳税服务专题大讨论,加强对干部的思想引导,
加大纳税服务培训力度,进壹步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
务的观念。
(二)修改完善服务工作制度
1、结合总局、市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出台,修改完
善我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于纳
税服务言行规范、办税服务场所环境要求、服务大厅值班
人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增加纳税服务岗前培训、全程办
税服务、突发纳税服务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使服务工作
能够适应新的形势变化,保证服务工作不留空白。2、对
重点纳税企业、个人工商户等提供分层服务、个性化、针
对性服务,采取不同措施,满足纳税人的多样化需求。
(三)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考核
为保证各项服务制度落到实处,应明确各单位壹把手为
纳税服务的直接责任人,全局纳税服务工作的主管科室设
专人负责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服务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反馈,将对纳税服务工作检查情况定期
进行全局通报,且
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进壹步加强纳税服务软、硬件建设
于“软件”服务方面,按照我局“壹个平台,俩条主线”
的工作思路,整合纳税服务工作流程,优化服务功能,将
壹部分原来属于地区管理所的服务工作集中于服务大厅
办理,力争使我们的服务工作更加专业化、规范化;于“硬
件”建设方面,以我局东片办税服务场所的建成为契机,
进壹步优化办税服务环境,做到我局东、中、西片“办税
无辖区”,真正形成全区纳税服务通办的工作机制,使纳
税人办事更顺畅、更便捷
(五)以“五重”、“五做”的工作思路为指导,创新
服务手段
1、建立重点户定期走访制度。由各税务所的联系局长
和本所的纳税A级信誉企业和税收重点纳税户定期联系、
座谈,听取纳税人对我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以进壹步提
高我局的纳税服务水平。
2、推出为重点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的工作制度,
即为纳税A级信誉企业、税收重点纳税人等纳税大户发放
“绿色通道服务VIP卡”,于重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
宜时,持VIP卡享受优先受理、即时办理、提速办理等服
务。
3、以“12366 远程座席”为平台,规范我局的咨询服务工作,以制度
为保障,且
通过定期抽查、每周通报等考核机制,促进咨询服务水平的提高。
实现财税库行联网对我市地税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思考
宣武地税局邢军庞黎静
[编者按:财税库行联网作为壹项跨系统、广覆盖的信息化联网工程,全面
实现以后必将给北京地税工作带来积极深刻的影响。2006年2月14日,宣武地税
局、西站分局开始财税库行联网工作试点。宣武地税局结合试点情况,就财税库
行联网工作的关联内容进行了介绍,且
针对试点中可预见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现刊发,
供参考。]
随着全球产业国际化以及国内经济要素的加速流动,北京正于加
快国际化城市的建设进程。作为政府重要的职能部门和和纳税人接触
的第壹窗口,税务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日益成为衡量绩效政府的重
要标尺。北京地税积极进行了财税库行联网试运行工作,必将对税收
管理带来深刻的变化。
壹、财税库行联网基本内涵
财税库行联网是按照统壹联网方案、统壹业务标准、统壹接口规
范、统壹软件开发的要求实施的信息化工程。它将财政、税务、国库
和商业银行的计算机系统用网络联结起来,建立国库和财政、税务、
银行/信用社等部门间的电子信息通道,为税收收入的征缴、入库、
退库、更正、对账等业务,提供安全、准确、快捷的电子处理手段,
实现税款资金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全程监控,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高效的纳税服务。
二、地税部门实现财税库行联网的基础和条件
(壹)坚持理念创新为联网工作提供了人本化前提
税收管理的根本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根据生产力发展要求,以人
为本对税收征管事务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安排和治理,实现税收
管理的高绩效、税收服务的高效率。近年来,北京地税于科学总结建
局以来税收工作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了“六二三”方略、“税收
四观”,于全系统树立和落实“四个壹”治税理念和“五重”创新思
路,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建立了纳税服务新格局,创造了税收工作
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新局面,为北京地税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坚持科技创新为联网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坚持科技创新,建成了“四网壹库加安全防风险”的综合服务管理信
息系统,实现了数据大集中。各区县地税局充分依托大系统,大力加
强网上地税局建设,努力优化信息服务,网上办税已成主体纳税方式。
以试点单位为代表,基本实现了纳税人于税务机关办理的主要业务全
部上网,网上地税局建设具备壹定规模。数据和应用的大集中,使北
京地税跨入了知识和智能充分融合、信息主导发展的时代,科技创新
为联网的试点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坚持体制创新为联网工作进行了积极的准备
坚持体制创新,构建了纳税服务、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等六大部
类管理体制,形成了以税源管理、制度管理、政策管理和绩效评价管
理为主体内容的地方税政管理体系,逐渐建立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符
合北京区域特点的扁平化、链条式税收征管流程体系,税收征管呈现
出高度的集中式、扁平化,数据信息于全市范围内实现高度共享和有
效回放,体制上的逐步顺畅为联网试点提供了积极的准备。
(四)坚持机制创新为联网工作提供了充足的积累
征管模式由专管事到专管户,进而形成今天的税收管理员模式,
经历了壹个不断发展成熟的历程,征收、管理、服务成功地完成了从
粗放型向集约型的管理方式转变。以税收经济观为指导,实现了以税
收任务为主向以税源管理为主的转变;以税收服务观为指导,实现了
以征收工作为中心向以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转变;以税收信息观
为指导,实现了以经验型管理为主向以知识化管理为主的转变。纳税
人的税法遵从度显著增强,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大幅度提升,行
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为联网工作
提供了充足的保障。
三、财税库行联网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情况介绍
为了确保财税库行联网试点工作顺利完成,宣武地税局制定了详
细的实施方案。成立了财税库行联网试点工作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统
筹指挥联网试点工作,协调财库行三方部署,即时指导试点工作中突
发的各类问题,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组织作用。
(壹)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有效贯彻市局的工作部署,充分暴露、及时应对试
点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全力确保试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为下壹步全
面推广积累充足经验。
2、试点原则。依法原则:坚持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认真按照规定进行办理;高效原则:简化工作流程,简
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保证试点工作畅通有序;分
类原则:坚持分类管理原则,确定采用了五种缴款方式中的三种,实
现联网后将以三方协议网上申报实时划款、有申报数据纳税人银行端
查询缴款、上门申报银行端查询缴款三种方式,其中,采取前俩种缴
款方式的纳税人占99%之上;信息化原则:于整个试点工作中,充分
依靠和借助信息化手段,将试点工作六个阶段涉税业务和试点管理事
务搬置网络平台,充分显现网络办税的优势。
(二)工作内容
1、制定试点方案,落实工作职责。宣武地税局成立了联网领导
小组,通报了市局关于财税库行联网工作精神和进展安排,且
对联网工作计划,各单位工作分工、职责等进行了详细部署,
迅速制定了关于联网试点工作方案,规划部署了试点工作组织准备、
学习考察、业务准备、宣传辅导、运行实施、试点总结六个阶段的主
要工作,为联网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
2、学习借鉴经验、开拓工作思路。为了对联网工作有进壹步的
认识和把握,宣武地税局专门组成了专题考察组,对广州市地税局、
广州市国库、广州市荔湾区地税局税库行联网情况进行实地学习考察,
对税库行联网和财税库行联网工作进行讨论比较,分析俩者于业务、
技术、措施、手段等方面的不同,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需
要解决的问题,为联网试点工作做好前瞻准备。
3、确定工作项目,做实业务准备。壹是对开展联网所涉及的申
报缴款、电话扣款、定期定额批量扣款等联网涉及流程开展充分的业
务讨论;二是摸清且
统计纳税人开户银行和帐号分布;三是根据帐号类型进行精细
分类,分税务所对所辖企业银行信息进行核对、修改,制定类别培训
内容;四是对中央级次预算科目认定错误信息进行逐条修改。为试点
工作顺利开展进行充分的业务准备。
4、充分发挥优势。宣武地税局充分发挥“网上办公全程服务”
工作优势及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效,采取建立联网工作专题网页、网上
公告、外网提示、电子邮箱等多种网上手段开展宣传,使纳税人充分
地了解到财税库行联网带来的方便和快捷。通过网络支持高效有力地
解决了提前试点上线调整报税方式、全区纳税人告知、CA认证宣传、
三方协议签定等关键工作,以最方便、快捷的方式对纳税人提供了服
务。
5、全力以赴,确保试点运行顺利。制定了每日汇总通报现场办
公制度,设立了专门应急办公室和联网专线电话,建立了和区国库、
银行畅通的联系渠道,及时编写测试案例,启动了总结反馈通报预案。
全局上下通力配合,全力以赴,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6、梳理业务流程,为推广做好准备。联网项目的实施将导致业
务流程和业务规则的重大变化。宣武地税局结合本局网上地税建设实
际,认真梳理和财税库行联网工作关联的业务流程,细致考量税款申
报流程、缴款流程、核销流程及欠税管理流程和涉及到的表证单书,
涉及到的程序、接口、数据库表结构,传输报文内容等,配合市局增
加调整和修改完善、确认形成完整的联网后申报、缴款、核销、欠税
管理需求及规范,为下壹步推广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试点成效
自2月14日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宣武地税局充分发挥网上办公全
程服务优势,开辟了内外网俩块宣传阵地,内网的及时传递,外网的
高速运转,保证了联网工作的畅通有序:共对全区6500家企业实施了
针对性辅导培训;采集、获取了纳税人注册银行信息记录壹万四千余
条;对企业银行信息记录逐条核实,区分企业不同帐户信息进行精细
化分类和备案存储;对联网测试中发现的10类业务涉及的22个程序提
交建议,且
和业务处室、信息中心、安信公司协调妥善解决;编写测试案
例300余例,处理试点突发的六类问题800余人次;截止3月13日,三
方协议验证通过企业1481家,CA证书认证通过企业2685户;通过网上
申报实时划款、网上申报银行端查询、网上申报银行端网银查询方式
办理电子缴税企业3290家,入库税款17879万元,经和银行核对,所
有数据均无错误,扣款成功率100%;积累了数万字的联网工作情况方
案及解决建议;干部综合能力得到强化锻炼,业务水平显著提升,为
下壹步整体联网推广做好了充分准备。从试点运行情况见,财税库行
联网成效主要体当下四个方面:
1、实现税款即时入库。财税库行联网构建了税款入库的“高速
公路”,实现区域内的税款通缴通入,于掌握税收收入入库进度、及
时反馈信息、提高数据处理速度和质量上取得了显著成效。它的实施,
加速了税款缴库速度,从根本上改变了税票的传统传递方式,实现了
税款即时入库。
2、提高税款征收效能。财税库行联网,将税款征收延伸到了银
行窗口和企业桌面,减少甚至取消了税票销号环节工作,提高了数据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降低了税务部门征收成本,减少了纳税人的缴税
支出,减轻上门缴税、申报给城市交通带来的压力。于各项成本费用
和资源消费降到最低的基础上,提高了税款征收效能。
3、实现数据资源高度利用。财税库行联网实现了财政、税务、
国库、银行四个部门的数据资源共享,达到了“壹网覆盖辖区、壹网
综合应用”的目标,使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壹次录入,多次使用,信息
相互反馈,数据资源共享。信息资源得到高度共享,充分利用。
4、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财税库行联网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便
捷的申报和缴款方式,纳税人电脑上鼠标轻点,足不出户就能办妥申
报入库事宜,真正实现了税款的快捷缴纳和即时入库,提高了为纳税
人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四)存于的问题
于试点工作中发现有四类问题影响和制约着联网工作的进壹步
开展:
1、环节工作受限。部分联网银行准备工作不到位对试点推行工
作造成了壹定影响。某些银行关于电子缴税方面的业务内部培训、辅
导和关联工作精神传达工作不到位。致使前台受理申报缴税的工作人
员因不了解工作流程和具体业务内容,对纳税人正常办理电子缴税业
务造成了较大影响,也使宣武地税局反复协调处理(每天60件/次之
上协调电话)此类问题,增加了很大工作量;银行技术准备不充分。
部分银行网点不具备联网条件,或限制录入信息字符等原因,影响纳
税人及时办理三方协议和银行端查询缴税工作。
企业壹户多个帐户情况对缴纳税款造成了壹定影响。目前于银行
开设多账户的纳税人无法签订实时缴款协议书,只能采用网上申报银
行端缴款方式办理,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对这部分纳税人有效的开展CA
证书认定和三方协议签署工作,对联网工作产生壹定影响。
纳税人对电子缴税操作不熟练造成错划税款。由于于财税库行联
网下采用的是全新的电子缴税业务,部分纳税人对电子缴税业务的各
项操作仍不十分熟练,具体体现为个别纳税人做完网上申报实时划款
后依然到银行办理查询缴税;部分纳税人错点划款造成多缴税款等。
宣武地税局对纳税人于试点运行工作中所发生的误操作行为进行了
归类、整理,及时通告税务所,要求各单位有针对性地进壹步加强对
纳税人宣传。
中行和工行未参和财税库行联网对联网工作整体推进形成较大
阻碍。以宣武地税局为例,该局选取630户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联网试
点工作,重点税源户中有45%的企业于工行和中行中开设了账户,而
上述俩家银行未参和此次财税库行联网试运行,因此宣武地税局重点
税源户有相当大的比例无法进行电子缴税业务,仍采取原有方式办理
缴税,致使对这部分重点税源户的CA证书认定和三方协议签署工作进
展不快。
2、制度建设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
对现行有关电子税款、退库、拨款凭证的合法性,电子密押的有效性
和资金汇划的安全性有了壹定的保护。但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凭证的
使用等相应的制度建设仍显滞后。于电子认证上,使用者的成本较高
(200元/年),CA认证得到纳税人普遍认可尚需时间。这些因素的
存于使财税库行联网工作受到壹定制约。
3、存于壹定的风险隐患。于业务层面上:壹是风险防范意识不
够,内控配套制度尚不健全;二是由于横向联网电子信息和资金结算
涉及诸多部门,任何壹个环节衔接不好,均有可能导致结算服务的延
迟、不当或不能,甚至引起关联部门之间的纠纷。于技术层面上:壹
是于应用安全的管理方面存于着风险揭示不足、业务数据可监管性弱
的问题;二是防火墙、身份认证和数据加密应用略显简单,防“黑客”
手段需要进壹步加强。同时,对目前开展的联网工作,缺乏先进性和
安全性的评价制度和比较完善的评价标准。
4、联网质量有待提高。壹是税款入库、财政拨款通过系统壹次
完成(税务机关(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的方
式,存于着业务覆盖面较窄问题;二是单边的征收机关(税务和财政
机关)→商业银行→人民银行联网方式,近似于模仿现有的手工操作
程序进行电子化处理,于壹定程度上会造成管理上的漏洞。
四、财税库行联网工作对我市地税工作带来的变化及影响
财税库行联网使纳税人于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各个环节突破时
间和空间的限制,享受安全、便捷、高效的电子缴库服务,是创新征
管方法,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加强税收征收的重要措施,
是确保税款应收尽收、快速入库、准确核算的有效手段。财税库行联
网将对征管业务及规则带来壹定的变化和影响,将有力地推动现代化
公共管理部门的建设进程。
(壹)税款征收效率全面提升
财税库行联网后,征收流程将极大简化,税款入库将变得直接而
简单,征收工作从过去的高耗低效向效率不断提高和税收成本不断下
降转变。随着工作进程的不断推进,税款征收效率会伴随着全社会纳
税成本的大幅下降而呈现不断提升的趋势。
(二)各层级工作重心面临重大调整
财税库行联网后,申报缴税、收入统计和税收分析于全市范围内
集中统壹处理,市局机关将由原来纯粹的管理机关向承担全市主要征
收服务和收入统计分析职责的壹线征收部门转变,各区县局由原来的
壹线征管服务角色迅速向对纳税人缴税后的监督和管理角色转变,基
层税务所由原来的征收服务角色向事后的评估监测角色转变,全系统
的工作重心将从受理申报和收入汇总统计为中心,向不断改善纳税服
务和全面加强税源监控转变。
(三)税收治理方式发生重大转变
财税库行联网后,税收治理将从过去的税务部门单壹治理向多部
门联合综合治理转变,从过去的主要依靠人脑和有限的信息来源进行
主观决策,向依靠信息系统提供的及时、可靠海量数据进行决策转变。
税收治理将呈现多方参和、科学精细的趋势。
(四)税务管理更多地依靠信息技术及信息手段
财税库行联网于降低纳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等诸多方面的优势
将会很快凸现出来,信息浪潮影响力和冲击力将更加深刻。税收检查、
评估、税源监控等管理工作业务需求将更加旺盛,各方面工作的开展
和推进更多地依靠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得以实现,税务管理工作将
由过去的手工、半手工向全面依赖于信息化技术支持转变,税务工作
的完成将会更多地依靠信息技术手段。
五、几点思考及建议
财税库行联网工作将于程序、实体等更深层次上对地税工作带来
深远影响,积极研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思考提出应对之策,将
对联网工作中的问题解决乃至地税事业的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壹)加强各部门沟通、协作,加大联网工作的宣传力度
壹是市局抽调关联处室业务骨干,成立市局联网工作业务指导组,
及时处理和解答推广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二是就银行方面暴露出
来的准备工作不充分和业务培训不到位情况,和其进行充分沟通,建
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签定关联保障协议,确保联网工作有序推进;三
是进壹步加大对财税库行联网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银行等关联部门
的参和意识,消除纳税人顾虑,争取各层面大力支持和主动配合。
(二)进壹步调整和健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
财税库行联网后,市局、各区县局、基层税务所纵向层级工作职
能将发生递次转移,市局、各区县局横向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工作
内容也将发生壹定的转变,业务流程将出现新的变化。因此,需要对
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进行不断地改革和调整,弱化征收、统计,强
化评估、检查,壮大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力量,大力发展网上办税,
为依法、科学、民主治税提供保证。
(三)及时调整制订关联制度规范
伴随着工作重心的转移和业务流程的变化,各层级间的某些工作
制度和规则规定不再适应工作的需要。关联征收管理、电子档案等壹
系列制度和规范需要重新制定,同时要梳理、归且
贯穿于申报征收、税源管理、税源评估等各环节中的征管业务,
重建评估、检查、纳税服务、税源监控工作标准,继而研究建立壹套
系统、科学的税收收入征管质量评价体系,提高税收关联性分析,检
验申报、征收管理效果,缩小应征和已征税源差距,提高税收工作质
量和效率,实现从税源粗放型管理向应税税源的科学化管理转变。
(四)保障数据查询速度和数据安全
财税库行联网后,数据报表的查询速度和安全保障将成为日益关
注的问题。我们要积极研究实现快速查询和数据多频回放的有效途径,
关注系统是否能满足市级(市地税局)税款完成进度分析、区级(区
地税局)企业运营情况和税款申报分析、所级(税务所)票证使用和
入库税款关联性分析,满足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纳税评
估等征管评查不同层面数据查询需求。于满足多层需要的同时,关注
和确保于网络环境中系统查询速度和数据安全保障问题。
(五)进壹步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工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财税库行联网后,将加剧信息化和税收业务的高度融合,信息化
工作能力于壹定程度上影响着工作质量和效率,需要税务干部学习掌
握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方法,适应税收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需
要。同时,积极研究把握于新形势下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增强贯彻新
机制的意识和能力,切实提高纳税服务和税源监控能力,切实提高信
息化工作人员统筹规划、项目管理和专业技术的能力。新的形势已经
对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工作技能以及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
要造就壹支现代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不断地推动地税事业协调快速
健康发展。
当前税务检查工作存于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谢锋孙汝林
[编者按:本文从企业和税务机关的角度较对目前税务检查工作存于的
问题进行了客观分析,且
针对税务检查工作的问题和难点从多方面提出了建议,对提升税务稽
查办案水平、加大稽查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打击和震慑力度具有积极作用。
现刊发,供大家参考。]
丰台地税局稽查局检查壹科的前身为丰台地税局第壹税
务稽查所,自成立以来,作为税务机关执法形象的窗口,肩
负着对全区企业查好税和服好务的双重任务,多年来根据市
局党组提出的构建“依法、统壹、协调的税务稽查体系”总
体工作目标,严格贯彻落实区局对税务检查的总体要求,以
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出发
点,以规范企业应税行为、健全制度、提高检查质量为切入
点,以实现检查专业化、检查方式科学化、检查手段现代化、
检查人员优质化为落脚点,全面推进所内各项工作上水平。
为今后更好地做好税务检查工作,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为企
业保驾护航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
对其工作特点和规律进行了思考,供今后工作之参考。
壹、目前税务检查工作存于的问题
(壹)从企业角度分析
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的前提下,税制改革
逐渐深入,“三位壹体”征管模式有效运行。和此同时暴露
出壹些征管问题和政策上的漏洞,企业偷逃税款的手段和方
法也由肤浅的伎俩向高智商及更隐秘的方向发展。可是,不
管企业运用什么方法和手段,借以达到的目的是不变的,那
就是通过壹些正当和不正当手段,达到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
利益。
1、主要方式和手段:
(1)收入类
壹是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资金体外循环。
二是不作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或长期挂往来账户
或把收入直接计入税后利润等账户,逃避纳税义务。
三是分解收入。指不按会计制度的要求,把主营业务收
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相互混淆,分解计入关联
账户,达到转移税务人员视线,少缴税款的目的。比较典型
的如把应产品销售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等。
四是少记收入。以分转包和差额计税等方式,减少收入
总额。
(2)成本、费用类
壹是多结转成本、费用或收入未实现时提前结转成本,
虚列用工人数增大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
二是利用失控真发票,虚增成本或费用。
三是虚增资产,多计提折旧。
(3)资产类
壹是用以租代购的形式获得利益。
二是人为控制企业资产的流向,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
三是非正常重组企业资产,获取经济利益。
(4)税收政策类
壹是利用财政部门返仍专项资金的政策预缴所得税,然
后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二是利用国家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编造虚假优惠条件,
骗取税收优惠。
三是利用国家税收政策漏洞,借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企业逃避纳税义务方式的特点:
(1)多种方法,手段综合运用。企业逃避纳税义务时所
使用的方法和手段,壹般不是单独运用,往往是采用多种方
法且
用的手段。比如运营性租赁自有房产,既虚增租赁费
用等支出,又不计提折旧;而且仍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支出凭
证等。
(2)跨区域作案。如异地注册,异地取得有问题原始凭
证。
(3)运用的方法和手段更新速度快,应变能力强。国家
每年均于出台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目的就是为了完善税收
政策上的漏洞和规范新的税收行为。而企业逃避纳税义务的
方法也随着税收法律、法规完善而改变。
(4)协同作案。这里讲的协作有俩层含义:壹是企业和
企业之间的协作。企业为了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往往
要通过壹个或几个,甚至更多的企业协作来完成。二是企业
内部的团伙协作。现行财务制度上虽然规定了法人和财务人
员的工作准则,可是于实际运营中,不少企业的法人、老板
仍然于利用各种亲属关系和社会关系,作财务工作。或者利
用金钱、利益拉拢财务人员,最终形成团伙作案。
(二)从税务机关角度来见
1、主观性问题:
(1)部分检查人员水平不高。我所检查人员现有12名,
大多以前从事其他工作后转检查工作,正规税务专业毕业生
不多,其检查技能的培养基本延用以老带新的工作模式,没
有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这样容易造成检查不彻底的现象。
(2)检查方式滞后。经过多年来的检查工作,虽然也积
累了壹些检查经验,但随着奥运经济和信息化的发展,企业
的运营理念和记账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的检查方
法某种程度上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3)检查技巧有待提高。于对企业的检查过程中,我们
通常采取的检查方式大同小异,但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
取不同的检查方式,比如:规模大的和规模小的,运营规范
的和运营不规范的,均要采取相应的检查方式,才能对企业
做到彻底检查。这就需要我们检查人员于检查技巧方面多下
功夫,提高检查技能。
2、客观性问题:
(1)税务检查工作效率低。我们进行的日常工作中壹般
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但从具体实践来
见,各类检查于实施初期差别不大,导致检查工作效率低下。
例如,我们自2005年9月截止到2006年3月底检查户数76户,
将全区所有企业检查壹遍需相当长时间。但新《税收征管法》
规定,壹般情况下税款追征期只有三年,税务行政处罚的有
效期为五年。这样就造成壹方面检查效率低;另壹方面检查
发现有问题的高达90%之上,税收征管难免出现漏洞。
(2)检查实施方案难制定。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是帮助
检查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法,但从我们近几年的实际
检查情况见,部分被检查企业即将或已检查完毕,企业的有
关资料才送到检查人员手中。这样容易造成检查人员由于没
有可参考的资料,对纳税人情况不了解,难以制订可行的实
施方案。
(3)处罚标准不够细化。目前,税收法规对纳税人违法
行为的处罚,壹般只限定了壹个范围,比如:于对个人所得
税、印花税等的处罚问题上,将处罚程度的决定权赋予了执
法人员,于没有其他参考依据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执法随意。
二、税务检查问题防范及建议
(壹)有效发挥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从税收源头上堵
塞漏洞
1、利用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有效实施,填补征收和管理之
间的空白,作好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
2、利用纳税评估手段及税收管理员的基础管理,认真审
查企业“数据流”,重视账簿、系统申报等异常记录,以便
及时发现问题。
3、及时反馈于税务稽查中发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方面的
漏洞,加快税收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
4、加强票证及企业关、停、且
、转的管理,认真作好发票发售、缴销工作,杜绝企
业恶意骗票的行为。
5、重视媒体的公示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税收政策法
规,且
着重暴光重大案件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借以督促有
类似违法情况的纳税人自觉、主动的申报所欠税款;且
及时对外、对内公布已核实的失控发票号码,以便受
票企业核实。
6、严厉打击制售、倒卖发票违法活动,利用征管手段杜
绝失控发票和假发票以及骗票。
7、认真作好各职能部门的协作,如通过银行审核企业可
疑资金的流向,通过劳动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的职工人数等。
8、加强税务稽查检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稽查经验的
交流工作,着重培养反避税专业人才。
(二)认真总结办案经验、查处技巧,充分发挥税务稽
查的职能作用
稽查局的成立,进壹步明确了税务稽查于“三位壹体”
的税务征管模式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于实际工作中要利
用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和震慑作用,严
厉查处纳税人偷税、漏税、骗税,规范行业堵塞漏洞。于实
际税务稽查、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做到调帐检查和实地检查相
结合,避免因调帐检查而忽略实地调查的作用。
2、认真审核企业的原始凭证。确认企业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成本、费用形成的真伪。壹般情况下企业记帐的最原
始的依据就是原始凭证,是帐务逻辑处理的源头,发现不了
原始凭证的问题,也就很难发现企业存于的问题。
3、认真审核各项税前准予扣除的比例,认真审核减免税
的依据的真伪。
4、认真总结行业运营特点、规律。用以点带面的方式找
准税务稽查实际操作的切入点,也就是找准问题的突破口,
借以达到牵壹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5、加强可疑原始凭证的调查取证工作。对由异地,本地
取得的原始发票,发现可疑之处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工作,避
免因为懒惰而错失发现重大违法事实的良机。
(三)强化检查人员自身素质,提高办案水平
税务检查办案是壹项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
工作,每个税务稽查人员均应具备且
且不断加强稽查办案能力和素质。笔者认为稽查检查
人员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提高办案水平:
问——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企业的介绍,其
中包括:企业规模、财务人员情况和运营情况等,从中我们
能够对企业有初步的认识,它是我们开始检查工作的基础。
听——听被查单位介绍本单位的经济情况,如单位的原
材料采购,费用、成本支出,销售收入情况,往来账项、固定
资产投资、银行借款等。由此能够对企业的生产运营及经济
往来有个大致了解。于听的时候能够依法进行录音、录像,
以作备用。
见——见被查单位的生产运营场地,原材料、产成品、
半成品库存,生产运营规模,工人生产效率,材料消耗和成
品、半成品、于产品、废品之间的比率关系,从中发现可能
存于的疑点。于见的过程中能够依法进行摄像、拍照,以作
为税务处理的依据。
查——对被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财务会计资
料有原始凭证、各类明细账、总账及财务报表。查财务会计
资料就是要查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查其是否按权责发
生的原则记录会计活动,以及会计科目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
符合会计制度,查明细账及总账,见账账之间、账和原始凭
证之间是否对应衔接,对于大进大出的科目及往来、待摊、
预提等科目应作为检查的重点。查报表主要是查报表的真实、
有效性,见账表、表表之间是否相互对应、衔接。对报表所
反应的变化数额较大、不合理的科目作为检查的重点。对会
计资料的检查有顺查法和逆查法。顺查法就是按照会计记账
的程序从原始凭证到会计账簿到会计报表;逆查法则是从会
计报表到会计账簿到原始凭证。这俩种方法我们于实际检查
工作中能够灵活运用,且
可穿插进其它的检查方法,如抽查法、全查法等。于
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应当依法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印、记录、录
像、照相等,以作为将来处理的依据。进行会计资料检查时
我们仍应当和所问、所听、所见结合起来,从中尽快找到问
题,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除此之外,仍应从内部进壹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强化
税务稽查,促进税务稽查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于提高税
务稽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向更深层次的税务
稽查理念发展,使之成为打击偷税、漏税、骗税,规范纳税
人纳税行为的中坚力量。
(四)结合纳税人信誉评级管理,降低检查执法随意性
区局机关稽查部门要以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为基础,
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为确定税务检查重点提供依据,具
体来说应对信誉等级高的企业减少检查频率,以服务为主;
对等级低的企业增加检查频率,严格控管,使检查工作目标
更为明确,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另壹方面,纳税人的信誉等
级直接反映了纳税人的日常表现,因此可将纳税人信誉等级
作为对其涉税违法行为处罚的参考依据,从而减少处罚的随
意性。由此也加强了征管工作和检查工作的有机衔接,对提
高检查工作效率和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税务行政许可操作程序运行的实践和思考
西城地税局张兴明副局长主持课题组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北京地税系统依据有关
规定认真做好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工作,受到广大纳税人的认可。但此项工作
于实际操作中因环节多、填写内容重复等诸多问题,也制约了工作的开展,需要
认真研究解决。基于此,西城地税局开发了税务行政许可操作程序,对许可程序
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工作效率。本文对该程序的关联情况进行了介绍,且
结合工作实际就其今后发展和完善方向进行了思考,现刊发,供参考。]
壹、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程序信息化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经
国务院确定,涉及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许可共有五大项九个子
项。行政许可实施壹年多来,实际操作中尚存于壹些运转不够顺畅
的地方,主要有主观和客观俩方面原因。客观方面,行政许可决定
有准予、不予、变更、注销、撤销五种类型,许可类型多;各种类
型又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环节,涉及环节多;各环节均要使用规
定格式的通用文书,共十七种之多,文书中填写的内容特别是需重
复填写的内容非常多。主观方面,主要体当下文书填写中容易出现
问题。如:申请材料回执材料名称填写不规范、送达回证送达文书
名称填写有误、空白文书未划销等;受理通知书或者许可决定书主
体名称填写错误,和申请人公章不符,直接导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和实际不符,使得该项许可行为无效。许多壹线干部也反映,税务
行政许可工作量大,要求高,工作上有压力。面对这种情况,西城
地税局于充分吸取关联单位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研制开发了壹套以
大系统为依托,以内网为操作平台的税务行政许可操作程序。
二、研制开发税务行政许可操作程序的基本情况
(壹)设计原则
为了使这套程序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征管、服务纳税人,西
城地税局确定了“合法有效,简便实用,版面直观、流程化控制、
服务纳税人”的设计原则。
1、合法有效原则。程序设计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充分体现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2、简便实用原则。以《程序规定》范本为基础设计基础模版,
就每壹个许可事项子项目设计子模块,做到“壹个项目,壹套流程”,
有效减少分析判断内容,便于基层实际操作。
3、版面直观原则。程序整体设计直观流畅,尽量减少进入模块
的点击次数。
4、流程化控制原则。程序设计以市局《程序规定》范本为基
础进行开发,统壹确定需求,设置申请、受理、决定、送达工作流
程,实现行政许可程序化控制。
5、服务纳税人原则。需纳税人填写的新办申请、变更申请、
延续申请等申请书中的信息可直接由市局综合服务管理系统(以下
简称大系统)导入,纳税人只需填写大系统无法提供的信息和签字
盖章即可。
(二)技术支持
税务行政许可操作程序采用B/S三层体系结构,使用ASP、JSP
语言开发,客户端为之上版本,数据源于市局容灾系统,从
容灾系统自动导数更新数据,具有很高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基本功能
1、流程控制功能。从受理、审查到决定,各环节均实现计算
机流程控制,通过许可文书的使用进行流程控制,实现对许可工作
流程的自动控制和全过程即时监督。
2、基础信息导入功能。程序可通过税务登记代码直接将纳税
户关联基础信息导入,减少信息录入工作。如纳税人名称、地址、
申请事项等信息,只需壹次填写,之后各文书相同内容能够自动生
成、自动采集,无须二次录入。
3、文书录入功能。包括设置文书录入界面且
附带打印功能、防止录入不规范和项目缺漏功能、文书填写
帮助功能、格式控制功能等。例如对壹些具有固定位数或格式的空
格设置固定格式,防止出错,对申请材料回执、材料目录事先设定,
设置备选框供操作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内容。
4、自动编号功能。即程序按照税务行政许可所需文书和项目
类别进行自动分类编号。例如:受理通知书依据纳税人提出的税收
行政许可申请按所别和年度编号,决定书除按所别和年度编号外仍
分别按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书、
不予变更许可决定书、注销许可决定书、撤销许可决定书分类编号。
5、台帐自动生成功能。即根据工作流程进展结果,自动生成
电子台帐,完成数据统计。
6、统计查询功能。即所有已录入项目能够通过许可项目、管
辖税务所、文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人代码章、许可时间等单
项或综合项目进行查询,实现数据查询和统计。
7、权限限制功能:即按照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分权限设置
查询、删除等。
三、税务行政许可操作程序运行成效
该税务行政许可操作程序自2005年10月14日开始运行,期间不
断进行完善,应用情况良好,已于部分区县局间进行了经验交流,
其成效主要表当下以下方面:
(壹)提高了行政许可的工作效率
以往税务干部录入壹份行政许可文书需手工录入纳税单位名
称、地址、电话等多项基础内容,手工录入较多,极易产生错误。
而许可操作程序和大系统数据紧密联系起来,税务人员只需录入企
业的税务代码,所需信息直接由大系统自动导入,不再需要手工录
入,避免了因误操作产生错误信息,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规范了许可程序
操作程序按照许可程序固化了许可流程,使税务人员按照固化
的流程进行行政许可行为,避免了人为随意跨流程进行行政许可行
为的发生。
(三)便于税收管理员对纳税户基础信息进行维护
税收管理员通过对操作程序中自动导入的基础信息和纳税人
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壹旦发现信息不壹致,能够督促纳税人及时
申请变更大系统中的基础信息,有助于大系统中纳税户基础信息的
更新维护。
(四)便于行政受理人员、关联负责人及关联部门进行行政许
可工作情况的查询
操作程序采用用户实名制,会自动记录操作人员的操作内容和
操作时间,具有多种途径的查询功能,关联税务人员及部门能够随
时进行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查询。
(五)实现了多台计算机同时操作
操作程序以内网为操作平台,扩大了操作空间,实现了多台计
算机同时操作。
四、税务行政许可操作程序的思考和展望
(壹)将电子签名应用于行政许可操作程序
该套行政许可操作程序涵盖了目前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许可
事项受理、决定、查询等项工作,但仍有许多尚待开发的空间。西
城地税局曾考虑将电子签名引入许可程序,即关联人员对关联权限
下自己的电子签名负责,届时税务行政许可操作程序可实现电子程
序化审批,不再每个环节且
行纸质审批文件。同时,税务行政许可操作程序能够增加提
醒功能,提醒每壹环节必须于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环节的工作,
以确保整个许可程序于法定时限内完成,这样能够弥补纸质审批文
件不能自动提醒的缺点。但之上仅基于业务层面的思考,于法律层
面上,电子签名应用于行政许可等电子政务方面仍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电子签名法》应用范围仅限于电子商务领域,至于应用于政
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依据该
法制定具体办法。随着电子政务由简单的信息发布阶段向交互式业
务提供阶段过渡,网上政府机关及企业、公民的身份,及业务内容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确认就成为电子政务发展的首要问题。
因此,让已有的电子政务交互式业务获得法律效力也就对电子签名
产生了现实而又迫切的需求。为此,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尽早出台电
子签名应用于电子政务的关联法规。
(二)将内网操作和外网公示同步进行
《行政许可法》要求将许可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以外的,均要予以公开。西城地税局行政许可操作程序中设
定了公告模块,税务所操作人员做出许可决定且
予保存之后,关联数据就会自动导入该模块的表格中。表格内容完
全按照外网公示项目进行设置,如果将内网操作和外网公示同步进行,
负责外网公示的人员可直接将该表交予市局外网维护部门进行更新
即可。为进壹步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减少实际工作的重复性操作,
以最大限度地体现《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原
则,建议将区县局内网的公告模块和市局外网公告模块进行有机联合,
使区县局内网公告模块的数据直接导入市局外网公告模块,且
可进行自动更新,实现内网操作和外网公示同步进行。
纳税提示
房子到手,契税的事可要上心
买房就得缴房产契税,谁均明白这个道理,但如果房产契税缴纳不当,就有可能引来麻烦,新疆乌鲁木齐市
的几位纳税人的遭遇值得人们引以为戒。冯先生到了缴税时间却偷懒,壹拖就是 6年,该缴的契税不过 1000
多元,可滞纳金却翻了好几倍;赵先生则上了开发商的当,开发商打着替他缴税的旗号挪用了这笔款;相比
他们,朱先生的问题可就出于自己身上了,丢了契税发票,卖了房却过不了户,怎么办?补缴吧!不管什么
原因,于缴纳房产契税时多份小心,就能避免这些问题。
晚缴 6年滞纳金翻了 倍
1999年底,冯先生按揭购买了某房产公司价值 10万元的房子。于签订房产合同以及办理房产按揭手续的时
候,开发商没有提醒冯先生去缴纳契税。
2002年,冯先生见到住宅小区内贴出壹个通知,要求房主主动缴纳契税,否则会影响房产证的办理。考虑
到自己的按揭贷款仍没有仍完,仍未到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所以冯先生就没有把这件事情放于心上。
2006年 1月初,冯先生终于仍清了银行贷款,当他高高兴兴地去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才知道必须要有契税
发票。可等他前去缴纳契税时,却傻眼了:由于他缴税晚了 6年,原本只应缴纳的 1000多元契税,光滞纳
金就要近 6700元!
面对壹脸迷惑的冯先生,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农税局契税征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按照国家规定,买房
人应该于签订购房合同 10日之内缴纳契税,否则就要按日计算滞纳金。
这位工作人员提醒购房人,缴纳契税且
不是开发商的义务,希望每个买房人均能够主动缴纳契税,以避免损失。
开发商挪用契税房主无奈再缴壹次
2001年 1月,赵先生按揭购买了某房产公司的商品房,首付 5万元,余下的 万元申请银行按揭。于缴
纳首付款的同时,开发商收取了他 1590元的契税。2005年,赵先生提前偿仍了余下的贷款。不想于申请办
理房产证的时候,赵先生才知道,自己缴纳的契税被开发商挪用,所以没有契税发票,暂时不能办理房产证。
为尽快取得房产证,赵先生无奈地决定再缴纳壹份契税,然后向开发商追偿自己当年缴过的契税,但半年过
去了,这笔“多”缴的契税仍没讨回“说法”。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农税局局长席鹏说:部分开发商于收取了购房人的契税后,利用按揭房暂时不办理房产证
的特殊情况挪用契税的情况确实存于。
他说,为预防这种行为的发生,已经缴纳契税和未缴纳契税的买房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仍未缴纳契
税的买房人,于购买房屋的时候不要让开发商替自己缴纳契税,而应该持合同原件亲自到契税征收办公室缴
纳。这样,纳税人就能够直接拿到契税发票,不给开发商挪用的机会。其次,已经缴纳过契税的购房人,能
够持自己的购房合同以及缴费收据到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农税局档案室,查询开发商是否真的已将自己的契税
上缴。如果纳税人发现开发商没有及时上缴契税,应该及时向契税征收部门举报。
契税发票丢失二次销售过户难
2005年 9月,朱先生想换壹套离工作单位更近的住房。几经比较,去年年底,他终于找到了壹套理想的二
手房,且
签完了卖房合同,朱先生也顺利地收取了首付款。但当朱先生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才发现找不到原先缴
纳契税的发票了。无奈之下,他只好暂时中止交易。
俩个星期后,朱先生仍是无法找到自己的契税发票,于是他壹咬牙重新缴纳了壹次契税才顺利过了户。
席鹏告诉记者,按照规定,于交易二手房时,卖房人必须出示原纳税发票、购房交费发票和房产证原件(或
复印件)。如果没有契税发票,就要重新补缴契税,取得新的发票后才能过户。
接受“上门推销”:警惕馅饼变陷阱
山东省即墨市某经贸公司负责人杨某轻信上门推销人的说法,盲目购进壹批“便宜”煤炭,结果掉入壹上门
推销人的陷阱:对方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前不久,该经贸公司
被主管税务机关责令依法补税 元。
去年 12月,壹名自称青岛王德物资 XX公司的业务员上门推销煤炭,对方说直接从煤厂进货,每吨比市场价
便宜 20元,送货上门,货到才付款。
杨某提出自己的公司是壹般纳税人,对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业务员满口答应,且
保证所开发票货真价实。听着对方的话,杨某心动了:自己工厂正计划外购 4000余吨煤炭,按对方的价
格,能够比市场价便宜 8万元,这样的好事何乐而不为呢?于是于第壹次以 万元购进壹批煤炭且
验证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真票后,到月底,杨某又分 11次购进青岛王德物资 XX公司销售的煤
炭 4236吨,货款全部以现金付清。今年 1月,杨某将 元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正当杨某暗自“品尝”这块“馅饼”的美妙滋味时,今年 2月 23日,俩名国税局稽查人员找上门来。他们
告诉杨某,青岛王德物资 XX公司已经弃证走逃,杨某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失控发票”,根据有关税收
法律规定,该经贸公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必须依法补缴所抵扣税款 元。闻听此言,杨某的喉头
立刻变得苦涩起来。
据即墨市国税局稽查局有关人员介绍,目前,不法分子利用“失控发票”为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
仅 2005年,即墨市就有十余起,涉及税额 200余万元。其目标主要是小型商贸企业居多,销售方式多为送
货上门,付款方式均为现金交易。由于“失控发票”属于真票,因此较其他涉票违法犯罪活动更具隐蔽性,
也为税收征管带来很大的困难。而壹旦案发,开票方弃证走逃,受票方只得接受补税等处理。
税务机关建议:企业壹定要摒弃贪便宜的心理,对上门推销的业务,尤其对价格相对便宜、要求现金付款的
业务提高警惕。同时,对供货方的纳税信誉要有充分的了解,谨防上当。
优惠政策
关于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壹、营业税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壹款
二、所得税
(壹)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且
核发《北京市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老年服务机构及核发《社区服务设施证
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经所于
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盈利性的机
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
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
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7
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
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5号)
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减免税方案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北京市养老结构执业许可证》;
5、《社区服务设施证书》。
三、地方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
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7
号)
上述所得税、地方税优惠政策中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
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
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
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税收咨询
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我是壹名运营运动器材的商店老板,听说最近要对高尔夫球及球具征税,想了解
具体的征税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33号),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目,适用税率为 10%。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
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 克、直径不超过 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
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
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
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