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
财政部:控股母公司处置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近日,财政部就证监会会计部提出的关于母公司处置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不丧失控制权)会计处理有关的问题,颁布了《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
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4号),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母公司于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于合且
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
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发行 A股及 H股的企业,于境内外财务方案中对该交易
事项原则上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个人逾期报税需说明原因
年所得达到 12万元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已于 3月 31日截止。但符
合条件的纳税人仍需要继续向税务部门申报个税。逾期申报者应说明原因,主管
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法》的规定酌情处罚。
记者从地税部门了解到,年所得达到 12万元的纳税人个税自行申报已于 3月 31
日截止。4月 1日后,北京市未按期进行申报的纳税人仍能够通过俩种方式申报,
即网上自行申报、到税务机关申报。但企业集中代理申报的功能将停止使用,需
要集中代理申报的企业可到税务机关申报。
地税部门关联人士说,所有逾期申报的纳税人均将于系统内留有关联记录,纳税
人完成申报之后,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逾期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
法》的规定酌情予以处罚。
另据记者了解,今年 3月 31日之前的申报记录,纳税人已无法进行修改。4月 1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2 –
日以后新增的申报记录,纳税人能够修改。
如实缴纳车船税:二手车交易的“金字招牌”
金融危机来了,大家均开始捂紧钱袋过日子。小李是壹位普通机关工作人员,
为了节约生活开支,他决定将自己的私家车处理掉。
从小李决定处理私家车到顺利将车卖掉仅仅用了俩个多月的时间。之所以如
此快速出手,这其中除了小李的私家车保养得好之外,仍有壹点就是于售车时,
小李打出如实缴纳车船税的招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第
二条规定:于壹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
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
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
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对同壹辆私家车主而言,于壹个纳税年度内,假如于售出前原车主已缴纳了
车船税,那么二手车主就不需要再负担此车的车船税。相反,原车主没有缴纳车
船税,那么二手车主于接手后就应该缴纳车船税。
目前,车船税的征收额度虽然只有几百元,但对于二手车主而言仍是比较具
有吸引力的。因此,作为壹个聪明的车主,于考虑再出售的情况下,如实缴纳车
船税仍是壹个较明智的选择。
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进壹步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
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
财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下
发后,关联部门纷纷来电询问退税审核程序问题。为顺利执行该文件,规范关联
部门退税行政审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壹、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原则上是指各地(市、区、州)财政局,实行“省直管
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县级市、区、旗)财政局为初审部门;负责复审的
财政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专员办负责
终审,且
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专员办根据复
审意见进行终审。除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外,专员办办理壹般增值税退税
事项仍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壹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
(财监[2003]110号)执行。
三、专员办、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和工作纪律,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财
政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和
规范退税工作管理。专员办、初审和复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09年 02月 13日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
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 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
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关联文件明确如下:
壹、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
知》[(94)财税字第 01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
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 03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仍问题的通知》[(94)
财税字第 03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
[1998]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
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
[1998]114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
[2000]6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1]165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
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5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壹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
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6号)。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6 –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40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7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
字第 026号]第四条第(壹)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壹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060号)第壹条、第四条、第五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壹
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壹)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
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运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7]10号)第三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92号)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
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04号]第三条的规定”。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27号)第四条。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第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2月 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壹)壹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
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8 –
三、壹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
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壹)壹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
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于《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 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
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于第 5栏。
六、本通知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
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 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9]83号
河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壹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
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自 2009年 4月 1日起于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
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壹、自 2009年 4月 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壹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
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于开具之日起 90天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
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
核结果通知书》(见附件)。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
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纳
税人可于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
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对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
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和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壹致的,纳税人应于收到税务
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10 –
三、纳税人应于“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
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
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关联科目;
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
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关联科目。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壹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规定:
(壹)自 2009年 4月 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
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 28栏。
(二)自 2009年 5月 1日起,海关缴款书“壹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审核《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 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
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
五、自 2009年 5月起,试点地区不再通过 FTP上报海关缴款书第壹联数据。自 2009
年 7月起,税务总局不再通过 FTP下发试点地区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
六、对海关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
漏洞的重要举措,涉及纳税人纳税申报程序的调整,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
作,且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方案税务总局
(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2月 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
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壹、纳税期限为壹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
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二、纳税期限为壹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期限为壹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通知第壹条规定期限办
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
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壹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12 –
四、本通知自 2009年 4月 1日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3月 0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税制,促进税收公平,现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
中远集团)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 2009年 4月 1日起,对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
号)第壹条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3月 04日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
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第三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以及名称发生变更的第壹、二批改
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
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执行关联
营业税政策。
附件:1.第三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
2.名称发生变更的第壹、二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2月 25日
附件 1:
第三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所于地
1 石家庄铁路华泰实业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2 大同铁路同建公司 山西省大同市
3 大同鑫发实业公司 山西省大同市
4 湖东房建段锅炉安装公司 山西省大同市
5 内蒙古恒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6 内蒙古恒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分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7 内蒙古恒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8 内蒙古恒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9 内蒙古铁城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10 内蒙古恒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11 呼恒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12 内蒙古铁城建筑构件制作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13 内蒙古铁城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呼和分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14 呼和浩特铁路康达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15 内蒙古铁城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呼和予制分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16 呼铁局生活服务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17 内蒙古恒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 内蒙古区包头市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14 –
18 内蒙古煤化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包头市
19 包铁益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内蒙古区包头市
20 内蒙古铁城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 内蒙古区包头市
21 包头铁路生活贸易公司 内蒙古区包头市
22 包头铁路广鑫实业公司 内蒙古区包头市
23 通辽和兴铁道房产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通辽市
24 通辽天恒铁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通辽市
25 内蒙古恒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集宁分公司 内蒙古区乌兰察布市
26 内蒙古铁城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集宁分公司 内蒙古区乌兰察布市
27 集宁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乌兰察布市
28 内蒙古恒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河分公司 内蒙古区巴彦淖尔市
29 巴彦淖尔铁路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巴彦淖尔市
30 巴彦淖尔铁路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巴彦淖尔市
31 沈阳铁路房产建筑 XX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32 沈阳铁道房产生活管理 XX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33 沈阳铁道建设工程 XX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34 沈阳铁路分局铁道建筑施工总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35 丹东铁路房产建筑实业 XX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
36 丹东铁路房产置业 XX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
37 沈阳铁路局丹东铁道建筑施工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
38 大连铁道房产建筑发展 XX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39 大连铁路工程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40 锦州铁路房建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
41 锦州铁城房建运营 XX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
42 锦州铁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
43 吉林省春铁房屋管理 XX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44 长春铁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45 白城铁龙房产建筑施工 XX公司 吉林省白城市
46 白城铁道建设工程公司 吉林省白城市
47 吉林隆博铁路房屋建筑施工 XX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
48 吉林铁道建设 XX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
49 通化汇鹏铁路房屋管理 XX公司 吉林省通化市
50 通化铁路嘉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通化市
51 通化铁道建设总公司 吉林省通化市
52 上海上铁林业绿化 XX公司 上海市
53 南京铁路园林建设 XX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54 徐州祥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徐州市
55 徐州环宇园艺开发 XX公司 江苏省徐州市
56 南京铁路建筑 XX公司常州运输分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
57 杭州铁路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58 安徽铁建工程 XX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
59 安徽欧鹏物业管理 XX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
60 蚌埠铁路绿地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
61 济南铁路大吉开发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2 济南铁路富豪实业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3 济南铁路东风实业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4 济南铁路运营集团 XX公司列车服务分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5 济南雅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6 济南宏铁建筑装饰工程 XX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7 济南铁路迅潮实业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8 济南铁路西荣实业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9 济南铁路新科实业发展总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70 聊城富龙技贸中心 山东省聊城市
71 青岛铁路分局淄博铁路机务工贸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
72 青岛铁路先达实业总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73 泰安铁路建筑设计院 山东省泰安市
74 洛阳铁路中伟建筑施工部 河南省洛阳市
75 南阳铁路建筑施工公司 河南省南阳市
76 武汉武铁中力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77 长沙铁路勘察设计 XX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78 成均铁路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分公司 四川省成均市
79 云南宇恒铁路工程 XX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80 开远铁路建筑施工 XX公司 云南省开远市
81 青海青藏铁路供热服务 XX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82 青海青藏铁路供水服务 XX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83 新铁天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际生活物流分公司 新疆区乌鲁木齐市
附件 2:
名称发生变更的第壹、二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
序号 原单位名称 变更后的单位名称 所于地 备注
1
山西铁诚房地产开发 XX公
司大同铁路房建公司
太原铁路局大同铁路房建
公司
山西省大同市
原第二批
名单
2 济南铁路局徐州工程段 徐州上铁工程段 江苏省徐州市
原第二批
名单
3 浙江铁道工程 XX公司 浙江铁道建设工程 XX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原第二批
名单
4
阜阳市三元物业管理 XX公
司
蚌埠铁建实业 XX公司阜阳
分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
原第二批
名单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16 –
5
济南铁路运营集团 XX公司
物业保洁分公司
济南铁路运营集团 XX公司
铁路运输服务分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原第二批
名单
6
重庆铁路生活服务有限责
任公司
成均铁路生活服务有限责
任公司重庆商贸分公司
重庆市
原第壹批
名单
7
四川铁路生活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
成均铁路生活服务有限责
任公司
四川省成均市
原第壹批
名单
8
贵州铁路金虹生活服务公
司
成均铁路生活服务有限责
任公司贵阳商贸分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原第壹批
名单
9
青藏铁路西宁房产建筑安
装工程公司
西宁铁路安厦建筑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原第壹批
名单
10
格尔木铁路恒兴有限责任
公司
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
装工程公司
青海省格尔木
市
原第壹批
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壹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
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通知如下:
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运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元为限
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和其签订 1年之上期限劳动合同且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元,可上下浮
动 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于此幅度内确定
具体定额标准,且
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2009年 1月 1日至 2009年 12月 31日。具
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关
联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3月 0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
分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 XX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
开展 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第 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
为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经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开展了收购 CDMA网络资产和
业务的工作。2008年 10月 1日起,CDMA网络将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
产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网络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由中国电信股份 XX公司
及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股份分公司)负责运营且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18 –
统壹向用户收取通话费、月租费、网间结算、增值业务等运营收入,电信股份
分公司按规定标准定期向电信网络分公司支付价款。现就电信网络分公司和电信
股份分公司联合开展 CDMA网络通信业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 2008年 10月 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 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
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
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 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
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0号)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 52号)已经公布且
于 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和细则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
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
公布,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执行。
壹、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JHN石油作业公司出租“海皇”号油
轮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油函〔1994〕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
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
发〔1995〕42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养路费、增容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发〔1995〕65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6〕
61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6号)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20 –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
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
〔1997〕7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库鄯输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国
税函〔1997〕645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征收营业税
的通知》(国税函〔1998〕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工程设备
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329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210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北航空公司甘肃公司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566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1998〕736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762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8〕765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97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9〕120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
257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6
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830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9〕940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号)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22 –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247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35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 XX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0〕902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1〕695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
务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2〕195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3〕433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7〕770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件)
1.《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地方劳务公司为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税收
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国税油函〔1994〕008号)第壹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
壹条、第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8
号)营业税内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壹)〉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156号)第壹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复
函》(国税函发〔1995〕108号)第壹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2号)营业税内容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3号)
第壹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4
号)营业税内容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1999〕728号)第壹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营业税内容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24 –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17号)营业税内容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
号)“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于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的规定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2〕9号)附件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
第二条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且
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壹条
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
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
121号)附件 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
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703号)营业税内容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于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12号)营业税内容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5〕202号)附件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3月 0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中小企
业管理部门(厅、局、办)、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
发〔2008〕126号)有关精神,为了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
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壹、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壹)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
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 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 50%。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26 –
(三)有俩年之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
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运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
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和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俩年累计担保业务
总额的 80%之上,单笔 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50%之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 10%,且平
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和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 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
2%。
(七)接受所于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
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免税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
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且
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
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且
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
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根据本
通知要求,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按照公开公正和“成熟壹批,上报壹批”的原
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
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工作安排,下达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税名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
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
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
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壹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税务局要
严格按规定认真做好审核推荐有关工作,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壹式二份(包括
电子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壹)按年度提供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于问题及
建议。
(二)经专家审核,且
经公示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三)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表),经审计的最近
1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方案(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
变动表,以及报表中关联数据的附注和说明),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最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28 –
近 1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
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和
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和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
任解除日期)。
(四)已取得免税资格,但经审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名
单及理由。
附件:2009年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填报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3月 31日
附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填表日期:
担保机构名称(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所于城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负责人:公章
实收资本(万元) 所于城市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担保资金总额(万元)
从业人数(人)
收取担保费率(%)浮动范围
最近完整财务年度担保和财务情况
当年担保户数
负责人:公章
中小企业户数
担保企业
户数(户)
于保户数
当年担保总额
所于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
核意见
担保贷款
金额(万元) 于保金额
提取各类准备金总额
代偿总额风险准备和代偿
(万元) 代偿损失
负责人:公章
运营收入 总计 所于省、直辖市、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万元) 其中:担保费收入
利润总额(万元)
营业税累计纳税
(万元) 所得税
负责人:公章
申请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运营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
运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运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运营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3月 06日
房地产开发运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30 –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运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
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
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壹)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且
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
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
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
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
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且
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
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
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壹)采取壹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
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
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于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
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于银行按揭贷款办理
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
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和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
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
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
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俩种情
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和购买方签订
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
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且
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和购买方签订
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
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
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
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
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32 –
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和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
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
参照上述 1至 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
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
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
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
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壹)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 15%,具
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壹)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于地城市城
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 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 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 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 3%。
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
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
结算其计税成本且
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和其对应的预计毛
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和其他项目合且
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和预计毛利额之
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方案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关联资料。
第十条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于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
前,和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
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章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十壹条企业于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和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
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
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
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
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34 –
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于当期据实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
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于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
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壹)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和地方政府、公用事业
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
和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
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壹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于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
其中,由企业和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
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
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
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
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于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第二十条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
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 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第二十壹条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壹)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
接于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壹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
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能够于使用借款的企
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于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
按有关规定于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
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于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 12个月又
销售的,不得于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第四章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计税成本是指企业于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
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和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
用。
第二十六条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
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壹)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运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
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运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
然后再将其关联成本摊入能够对外运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壹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
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壹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36 –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
能够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
存于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于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
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
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于开工之前合理确定,且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壹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
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
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
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关联税费、拆迁
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
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
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施工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
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
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
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和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
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
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
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八条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壹般程序如下:
(壹)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
区进行整理、归类,且
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于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
仍应按规定对于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和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
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且
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于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
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
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于当期纳税申报时
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且
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
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38 –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于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
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
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第二十九条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和核算。其
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
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
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壹:
(壹)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
例进行分配。
1.壹次性开发的,按某壹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
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壹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
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
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
的比例进行分配。
1.壹次性开发的,按某壹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
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
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壹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壹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
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壹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
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壹)土地成本,壹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
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壹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
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
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
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
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壹条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
成本:
(壹)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
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于接受土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40 –
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
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
的关联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
本仍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于投资交
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关
联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仍
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
应于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
中应支付的关联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
用权的取得成本仍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壹)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于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
下,其发票不足金额能够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于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
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能够按规定预
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
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
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于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
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于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
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于完工年度未按规
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
且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
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壹)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
产品的,企业于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
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和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
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关联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且
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于税前分配该项目的
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于成本中摊销或于税前扣除关联的利息支
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关联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42 –
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于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
俩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且
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
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于 2007年 12月 31日
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壹律按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通知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8年度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
的企业应履行年度关联申报义务。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方案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
方案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的有关规定,将企业关联申报
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组成部分,统壹安排和部署、统壹开展内部
培训、统壹对外宣传和辅导,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
合,做好汇算清缴结束后关联申报的审核和评估工作,确保 2008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3月 1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
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
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壹、企业发生和生产运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
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5%(含本
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0%计算限额。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44 –
2.其他企业:按和具有合法运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
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和具有合法运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且
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
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于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
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于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关联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
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于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且
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
关联资料,且
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
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3月 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
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壹、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
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关联资
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关联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
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壹)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运营业务,用企
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和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
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
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
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46 –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
项方案,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
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能够按照现行税
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且
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
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于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
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
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于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
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3月 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
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
项目(以下简称 CDM项目)实施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壹、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壹)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关于 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壹)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
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 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
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30%;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48 –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
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2%。
(二)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65%上缴给国家的 HFC和 PFC类
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30%上缴给国家的 N2O类 CDM项目,
其实施该类 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壹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 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 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
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 CDM项目发生的关联成本、费用后的净
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 CDM项目的所得,且
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3月 23日
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
关联业务往来方案表业务需求》的通知
国税函〔200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
来方案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税务总局已基本完成对
和 的修改完善,近期各地能够升级使用。除 CTAIS外,考虑到各地使
用的征管系统不同,为顺利完成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方案表于征管信息系统中
的修改完善,提高企业年度关联申报的质量和效率,现将《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
联业务往来方案表业务需求》下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征管系统的实际情况参考使
用,抓紧组织修订,确保企业年度关联申报的正常进行。于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下载:《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方案表业务需求》(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壹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第 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持续
增长,现就进壹步做好当前和今后壹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壹、坚持依法治税,服从服务大局
(壹)坚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税
法和中央陆续出台的壹系列税收政策,不得擅自变通,积极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
展。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50 –
(二)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
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
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
缓缴税、擅自豁免欠税。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维护税收秩序,对超越税收管理权
限的规定和不切实际追加收入计划的做法,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和说明情况,且
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方案。
(三)坚持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且
重。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税收风险和征管漏洞,落实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
管理,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规范税收秩序,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堵漏挖
潜和增收工作。要努力优化纳税服务,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税效率,进壹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不断提
高纳税遵从度。
二、夯实征管基础,创新管理方法
(壹)加强户籍管理。充分利用工商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国家经济普查资料和国税、地税间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进行比对,及时发
现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加强注销户检查,防止少数纳税人利用注销登记逃避
纳税义务。要加快和公安部门共享公民身份信息工作步伐,推进利用公民身份信
息查询系统核对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试点;逐步建立全国非正常户法定代
表人数据库,提供各级税务机关查询,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税
务登记、涉税资格认定和骗购发票等违法行为。
(二)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壹步加强普通发
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互联网、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发票真伪查询服务。根据“简且
票种、统壹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思路,于部分地区选择建筑安装、
房地产、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等行业开展普通发票“网络于线开票”的试点。
加大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力度,完善关联制度和措施;积极推进大型商场、超市
税控装置改造试点;凡已推广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要督促纳税人使用税控机具开
票、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关联数据,且
做好“票表比对”工作。
(三)严格欠税管理。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要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
和税款缴库的监控,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
税人,要及时核实情况,采取措施防范欠税。落实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严
格执行会计核算、报表上报和欠税人方案制度。加大欠税检查和清缴力度,坚持
依法加收滞纳金。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要及时掌握欠
税企业资金动态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积极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参和企业
清偿债务。认真落实阻止欠税人出境和欠税公告制度,定期进行欠税公告。要定
期检查、通报清欠情况,落实责任制。
(四)充分发挥信息化保障作用。继续做好现有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
税收征管正常进行。重点做好综合征管、总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票
证管理等信息系统的功能完善和推广应用工作。着手建立自然人数据库(个人所
得税部分),从 2009年 7月份开始,已经实现省级数据集中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
额管理的地区,应按照总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向总局集中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
各地区应加快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总局集中个
人所得税明细数据。于统壹标准、规范软件版本的基础上,扩大推行税库银联网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52 –
电子缴税模式。
(五)完善和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增值税纳税申报“壹窗式”管理模式,扎实做
好“票表比对”工作;针对海关缴款书现行管理办法存于的问题,抓紧实施“先
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先选择部分地区试点,逐步于全国推广实施;认真贯
彻落实废旧物资运营企业有关征税政策;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加快研究
改进农产品增值税抵扣办法。
加强白酒行业消费税管理,针对白酒企业存于的通过设立销售公司、降低产品出
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等问题,研究制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加强
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单独考核成品油消费税收入;采取驻厂征收、
延伸服务等方式,密切监控收入进度和免税油品流向,且
对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开展专项评估。
认真做好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落实好企业所得税行业征管操作指
南;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提高预缴税款比例,力争使预缴税款占全年应缴
税款的 70%之上;开展对跨省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情况的交叉检查;加强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强化汇算清缴后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进壹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扩大全员明细申报的履盖面;加
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非劳动所得征管,推进高收入行业纳税人建档管理工作;继续
做好年所得 12万元之上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工作;多方获取信息,切实加强股权
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全面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深化房地产税收壹体化管理,
积极推行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利用房地产交易环节信息和评
税技术,核实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加强交易环节各税种的管理。健全机动车车
船税“以检控费(保)、以费(保)控税”的征管办法,规范代收代缴工作;通
过采取委托代征等协税护税措施,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车船税的征收率。
(六)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和完善工作。遵循管户和管事、管理和服务、属
地和专业、集体履职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于落实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同
时,积极探索按行业、环节实行专业化分工的管理模式,进壹步规范其工作职责、
标准和程序,健全考核机制,完善管理制度。
(七)继续加强国税和地税协作。推进国税和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对新办税
务登记实行“壹户壹证”和“壹证双章”,采取统壹受理、办理、管理的措施,
避免出现漏管户和纳税人重复、多头报送资料。推进国税和地税联合管理个体工
商户工作,人机结合共同核定纳税定额;对国税局临时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缴纳
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税局可委托国税局代征,国税局应主动配合。积极推
进国税和地税联合纳税评估和稽查,建立健全联合评估、稽查机制和办法,及时
解决工作合作中的问题,提高评估、稽查的效率和质量。
三、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壹)加强涉税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完善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提高数据质量。
总局和省局要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建立涉税数据应用
及分析监控平台;进壹步集中各类涉税数据,且
逐步向各级税务机关开放数据查询,为基层开展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
查提供数据支持。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涉税数据和分析结果,强化税源管理。
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和利用。积极推进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上下级、不
同地区和国地税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各类函调制度,且
抓好落实。逐步建立跨区运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总局按期向各省地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54 –
税局下发增值税、消费税征管信息,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充分利用好“俩税”信息
和比对软件,做好当期及以前年度的信息比对,促进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管
工作。国税和地税局要加强对同壹纳税人不同税种申报信息中销售收入等数据的
比对,要充分利用运费发票数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管理。各级国税局要明确
关联程序和责任,加强征退税信息的共享和比对工作。
广泛收集、利用第三方信息。继续抓好银税共享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试点,将银税
企业财务报表差异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线索。努力扩大和海关、外汇管理、公安
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范围;各地要积极开展和建设、国土、商务、电力、保险、海
事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工作,促进关联税种的管理。
(二)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和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
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密切跟踪宏观经
济和企业运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
作中存于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握工作的主动
权。
(三)进壹步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健全总局和省、市、县局重点税源监控体
系;积极开展对跨地区、跨行业企业集团税源监控工作;及时掌握和分析重点税
源企业的生产运营和税收情况,建立包括税负、物耗、成本费用率等指标的重点
税源预警体系,为纳税评估和稽查提供信息。
(四)深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逐步完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建立健
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针对税源实际和纳税遵从风险,重点对建筑安
装、房地产、金融、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国家垄断等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以及
零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要加大纳税评估力度,扩大评估面,注重
各税种的综合评估,准确核实税基,提高评估问题疑点落实率和税款入库率。发
现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移交
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要加强案件的查处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对查补税款
进行正确规范的账务处理,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查处执行结果;管理部门要根据
稽查部门反馈的信息加强日常管理,推进以查促管。建立纳税评估复核和评估质
量考核制度,适时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质量抽核和互核。完善税收分析、纳税
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相结合的互动机制。
(五)强化大企业税源管理。制定大企业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指引,建立风险导向
税收管理机制,控制重大税收风险,引导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针对大企业特点
提供个性化税收服务,指导和帮助大企业建立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真落实
总局定点联系大企业制度,按照总局统壹安排,做好定点联系大企业的日常检查
和反避税工作。
(六)加强中小企业税源管理。要针对中小企业的不同特点,分别实施查账和核
定征收管理方式。强化信息采集,摸索行业规律,实施分类管理,推进“以票控
税”,有重点地开展纳税评估。对个体工商户、临时运营等零散税源可根据征管
条件,依法实施委托代征。
(七)加强国际税源监管。贯彻落实《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9〕2号),全面加强反避税管理。强化关联申报管理;研究资本弱化、受控
外国企业等反避税措施;深化转让定价调查,加大调整补税力度,重点调查企业
对外大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以及“走出去”企业从国外收取特许权使
用费等关联交易;加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力度;稳步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和转让定
价对应调整的国际磋商工作。收集和掌握非居民税源信息,以完善和落实非居民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56 –
税收管理制度为抓手,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管理,防范税收协定滥用。
四、加强税务稽查,规范税收秩序
(壹)加大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力度。继续查处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账外运营、
俩套账等手段偷逃税款行为;重点查处企业利用电子账簿虚假记账、隐匿或销毁
电子账簿,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型支付手段逃避纳税的问题,以及关联企业利
用区域税收优惠转移应税收入问题;重点关注零负申报、低税负和跨国运营企业
涉税问题;对国内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查处假报出口、以次充
好、低价高报、将低退税率产品按高退税率产品申报退税,以及利用小规模纳税
人货物、未缴税或缴税不足货物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继续查处虚开发票违法行
为,对废旧物资运营企业有关征税政策调整前存于的疑点,应加大检查力度;高
度关注增值税转型后,部分企业将以前年度固定资产列入当期抵扣的新动向,重
点查处利用真票套打、虚开专用发票和其它可抵扣票偷骗税的违法行为。
(二)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2009年重点检查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
购物、建筑安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重点企业;按照总局确定的工
作方案,组织对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专项检查;各地有选择地检查营利性医疗及
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服务业、品牌经销及分销商、拍卖企业、非居民企业、3年
之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各地要重点关注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税收秩序
相对混乱、发案率较高或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地区,将出口退税和增值税政
策调整后有可能出现的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作为区域专项
整治重点。
(三)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
活动要求,协同公安机关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重
点整治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方式销售假发票、非法代
开发票活动,摧毁犯罪窝点,深挖幕后操纵的犯罪集团;继续严厉打击团伙违法
行为、公共场所兜售发票行为、利用虚假发票和非法取得的代开发票实施偷骗税
等违法行为。开展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购买、使用虚
假发票重点行业、企业的清理检查。严厉查处违法使用发票冲抵个人收入偷逃个
人所得税行为。
五、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工作实效
(壹)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
收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对征管工作的领导。总局有关部门要提出
加强各税种征管的具体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
充分保障征管壹线的资源配置,明确分工,抓好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
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征管中的问题,总结推广基层的先进
做法和经验。
(二)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责任和执法风险意识,研究
制定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具体措施,有效控制执法风险。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
大责任追究力度。完善征管质量监控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进壹步完善和推行税
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
(三)推进综合治税,建立长效机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关联部
门的配合协作,努力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方式,建立健全政府牵头
的公共信息共享机制,有效获取关联部门的涉税信息,且
明确关联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逐步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58 –
合、社会参和、法制保障的综合治税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
税合力。
请各地将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于 2009年 3月 31日前报总局(征管科技司);
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总局反馈,年底前将全年执行情况
向总局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壹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于的税收违法行
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2009年继续于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壹、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壹)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 1)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
(2)建筑安装业;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2)中介服务业;
(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
(4)拍卖企业;
(5)非居民企业;
(6)三年之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各地税务机关于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从税
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项目组织开展
税收专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于检查中要对符合年所得 12万元之上自行纳税申
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
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
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60 –
(三)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
税务总局将继续统壹组织各地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
通知。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壹)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全国税务工作要点,紧紧围绕新形势下“服务科学发展、共
建和谐税收”主题,坚持执法和服务且
重理念,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努力使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水平再
上新台阶。
(二)目标
依法查处关联行业和地区存于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
彻执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月初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2
月为组织部署阶段;3月至 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壹)加强领导,组织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壹定要充分认识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
领导,成立以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和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且
于稽查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
人力、物力保障。
(二)周密部署,科学选案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检查进度,合理调配
稽查资源,确保指令性检查项目和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及自行安排的检查项目能够
平稳有序推进。要坚持执法和服务且
重的理念,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对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征管、稽查和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的配合,充分利用纳税
人基础资料、纳税申报等信息,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出口退税预警系统等征管
环节,建立科学的选案指标体系,确定稽查重点企业,切实提高选案准确率,依
法查处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
(三)健全机制,创新方法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原则,建立健全税收专项检查
工作机制。壹是建立国税、地税稽查协作机制,整合稽查资源,提高执法效能,
减轻纳税人负担;二是建立税警协作机制,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手段,实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62 –
现稽查工作的有效突破;三是努力建设“专家型、专业化”稽查骨干队伍,为检
查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四是建立督促指导机制,形成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沟通顺
畅、联系紧密的组织指挥体系。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税收专项检查作为有效载体,进壹步完善分级分类稽查工作方
法,合理设定纳税人的分类标准,准确定位各级稽查部门的工作职责,避免职责
交叉和执法权限重叠,大力推进分级分类稽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将重点解剖式检查和全面检查结合起来,通过对解剖式检查进行
案例分析,归纳典型问题,总结检查经验,制定检查方案,指导全面检查。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
查”的长效机制。于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及时总结税收违法行为发
生的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
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要从宏观税负分析、行业检查分析、案例分
析、稽查建议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关联工作制度,使“以查促管、以查促查”
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及时统计,认真总结
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数据的采集、
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
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
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
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各省税务机关于 2009年 2月底前向税务总局报送本单位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的正式文件;2009年 7月 5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半年总结;2009年 10月
底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分行业专题分析方案;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
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
联系人:税务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张达光
联系电话:010-63584581
附件: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略)
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2月 0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壹步加强非居民
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64 –
为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壹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要
求,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进壹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壹、提高认识,实行专业化管理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
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
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各
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防止出现因非居民税收
规模相对较小而不重视甚至忽视管理的现象,切实把非居民税收管理摆上重要议
事日程。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
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
和专业性较强。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
纳入日常税收管理且
作为分类管理的壹个类别,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把握非居民税源
流动规律,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及时防范非居
民税源流失风险。
二、突出重点,加大税收管理力度
200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
非居民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承
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
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且
明确了有关政策,各地应认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壹)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2009年是税务部门对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实行独立申报和汇算清缴制度的第壹年。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和汇算清缴,是壹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落实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
段,且关系到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
机关要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文
件精神,规范日常管理,加强纳税服务,指导壹线税收管理人员和辅导纳税人做
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壹步提高税款预缴率,防范欠税,不断提高纳税
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
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税务总局下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
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 19号),各地应抓好该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要于
全面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以重点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66 –
建设项目为重点,突出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关联境内机构和个人
资料方案工作,力争使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工作上壹个新台阶。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
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
立管理台帐和管理档案,追缴漏税。尤其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
且于境外交易的行为,应以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为抓手,以税务变更登记为控
制点,防范税收流失。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
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要求,抓
好对所管辖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源泉扣缴工作。
(四)做好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要求,制定作业指导书,及时把好税务证明出
具关,控管非居民税收收入流失,同时要方便支付人付汇。
(五)抓好税收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各地应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机制,季
度终了后 7日内向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
表》(见附件),分析收入增减原因,把握非居民税收收入变化规律。
(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各地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要以现代信
息技术为依托,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源泉扣缴及汇算清缴工作,出
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及获取关联部门涉税信息等工作。
(七)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确保非居民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判定特别是常设机构确定上的壹致性,联合出
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联合开展税务审计,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效率;各地应加
强跨区域间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协调配合力度,共同做好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税收
管理,强化异地追缴税款的协助意识和工作力度,防范非居民利用地域差异逃避
纳税义务;加强和非居民税收管理有关的政府机关、关联部门的配合,拓宽非居
民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
(八)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2009年,税务总局把非居民企业纳入税收专
项检查内容,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2009〕9号)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抽调精干力量,抓好非居民
企业税收检查,查处偷逃骗税行为。
三、加强调研,进壹步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调研力度,注意掌握纳税人的反映和意
见,认真总结经验,把非居民税收管理中的成功经验、主要问题,及时反馈税务
总局(国际税务司),为进壹步完善非居民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素材。
四、强化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68 –
针对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性强的特点,各地税务部门要按照总局税务人才培养战
略,制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人才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培养人才,建立健全人才库;
要进壹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注重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岗位练兵,于实践中锻
炼和培养人才,培养造就壹支和非居民税收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税务人
才队伍。
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3月 09日
其他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 20090201A版
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税函[200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8]1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8]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08]1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8]1040号)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
局编制了 2009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于国家税务总局 FTP通讯服务器
()“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且
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
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方案国家税务总局;
对于个别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仍需税务总局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研
究、确定后,另行调整。严禁擅自改变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中的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2月 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
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已于 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根据施行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需要,现
将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壹、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6号)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70 –
2.《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 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91号)
3.《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号)
4.《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1]20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富康系列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1]217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奥迪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71
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杯系列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2]72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
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
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9
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36
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58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SY6460系列雪佛兰开拓者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
通知》(财税[2003]59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60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悦达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2
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0
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71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72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78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108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120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121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君威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7
号)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72 –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j143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奥德赛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171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90
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秦川——福莱尔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
税[2003]213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奥拓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218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9
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赛欧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220号)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北斗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228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37
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第
254号)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69
号)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270号)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271号)
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274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275号)
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276号)
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维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277号)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丰田牌威驰(VIOS)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3]279号)
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0
号)
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4]5号)
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牌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6
号)
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雪佛兰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4]7号)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74 –
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日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8
号)
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2
号)
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3
号)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4
号)
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风行牌轻型客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4]54号)
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轿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5号)
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9号)
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6
号)
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田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7
号)
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4]108号)
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尼桑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9
号)
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0
号)
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1
号)
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现代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2
号)
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4]113号)
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东南牌 DN7161P和 DN7161H2个型号小汽车减
征消费税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4]114号)
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和北斗星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58号)
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马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59
号)
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4]160号)
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4]161号)
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 HMC7161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4]162号)
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奥迪及宝来牌系列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63号)
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4]164号)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76 –
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度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5
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4]188号)
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特拉卡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4]190号)
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系列轻型汽车多用途乘用车和中华牌轿车
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1号)
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阳牌微型商务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4]208号)
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利牌和豪情牌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4]209号)
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0
号)
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4]211号)
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亚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212
号)
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5]20号)
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浙江豪情汽车制造 XX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
型的通知》(财税[2005]108号)
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5]125号)
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长城汽车股份 XX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和
时间的通知》(财税[2005]126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
第壹条第二款。
2.《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
第壹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
号)
第壹条第二款。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第壹条第二款第 1项,第四条第壹款第 1项,第十条第壹款"石脑油、溶剂油、
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 30%征收消费税"的规定,附件第六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
第壹条、第五条。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
号)
第壹条,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2月 25日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7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
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健康发展,优化退税服务,
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壹、自 2009年 4月 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壹律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于《出口货物备
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
第二条规定的第壹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壹编号装订成册。
二、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自 2009年 4月 1 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于出
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于退税审
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3月 06日
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 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 392号,以下简称《关税
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壹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
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海关总署 2009年第 13
号公告等规定,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仍涉及的有关问
题公告如下:
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于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
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仍。
二、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仍应加征缓税
利息。缓税利息具体征收办法如下:
(壹)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现为 %。
海关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即时调整且
执行。
(二)利率的适用:
海关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时的利率计征缓税利息。
(三)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调整的最新缓税利息
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80 –
(四)计息期限的确定:
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
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 E类
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
帐册的最近壹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
日)。
对上述货物征收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2.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未经批准擅自内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缓税
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
料件进口之日;若内销涉及多本合同,且内销料件或制成品和合同无法壹壹对应
的,则计息的起始日期为最近壹本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若加工贸易 E类
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擅自内销的,则计息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
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壹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
批料件进口之日);按照前述方法仍无法确定计息的起始日期的,则不再征收缓
税利息。
违规内销计息的终止日期为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内销之日无法确定的,
终止日期为海关发现之日。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等违规内销的,仍应根据《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按
海关总署 2004年第 3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征收滞纳金。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需要后续补税,但海关未按违规处理的,缓税利息计息的起止
日期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3.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内销需征收
缓税利息的,亦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对于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包括税款保付保函)管理的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
税货物,于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时,如果海关征收的缓税利息大于对应台账保证金
的利息,应由中国银行于海关税款缴款书上签注后退单,由海关重新开具俩份缴
款书,壹份将台账保证金利息全额转为缓税利息,另壹份将台账保证金利息不足
部分单开海关税款缴款书,企业另行缴纳。
三、经审核准予内销的,海关应当做出准予内销的决定,签发《加工贸易货物内
销征税联系单》且
批注关联意见,同时,选择征收缓税利息的适用利率种类为“活期存款”,交
运营企业办理通关手续。
运营企业凭《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纸质或电子数据办理通关手续。于
填制内销报关单时,企业需于备注栏注明“活期”字样。
海关核对《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纸质或电子数据内容和内销报关单数
据内容且
确认无误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内销货物审单、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 2006年第 53号公告同时废止。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82 –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09年 03月 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
文库 20090301B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9〕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
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
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的规定和各地反映的问题,国家税务总
局编制了 20090301B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壹、将其他无环醚、部分图书、含金产品和干制蔬菜的商品编码进行扩展,如:
将商品编码 2909190090“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 17%退 13%”扩展为
29091900901“按 13%征税的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 13%退 13%”和
29091900902“按 17%征税的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 17%退 13%”。此次
共调整 25条海关 10位商品编码,具体见附件。
二、将 0712909090“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 13%退 5%”扩展调整为
07129090901“按 13%征税的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 13%退 5%”和
07129090902“按 17%征税的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 17%退 13%”。
三、设置商品编码 4412390090“其他薄板制胶合板”的消费税退税率。
四、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于国家税务总局 FTP通讯服务器
()“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且
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
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五、本通知第二条自 2009年 6月 1日起执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
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方案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
税率。
附件:扩展商品编码(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3月 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通报
财税[200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11号)及其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条例及细则)发布后,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按照部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84 –
署,主动和国土等关联部门沟通协调,迅速组织力量,积极抓好落实,各项贯彻
工作取得了壹定进展。目前,全国已有 22个省(区、市)发布了实施办法。现
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通报如下:
壹、各地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出台情况
(壹)已出台实施办法的省份。
截至 2009年 2月中旬,已有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
西藏、甘肃和新疆等 22个省(区、市)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
(二)未出台实施办法的省份工作进展情况。
目前尚未出台实施办法的地方,有山西、辽宁、河南、湖北、广东、贵州、陕西、
青海、宁夏等 9省(区)。这些地区大均已形成实施办法草案,有的已报当地法
制部门审议,有的仍处于财税机关内部征求意见阶段。
二、各地贯彻落实工作开展情况
2008年以来,各地于着手制定实施办法的同时,也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各项贯彻
落实工作,且
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征收管理。2008年,全国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 314亿元,
同比增长 %。各地主要做法如下:
(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条例及细则出台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税[2007]163号)
要求,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如安徽省财政厅,于《安徽财会》杂志
上全文刊登了条例及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联文件;于《安徽日报》
农村版上,整版刊登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及《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
额标准表》。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为便于群众尽快了解耕地占用税新条例有关内容,
于税收宣传月期间编印、分发了近 1万份《耕地占用税政策知识解答》。
(二)加强部门配合,加大贯彻力度。
各地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加大部门配合力度,有的促请省政府下发文件,明确关
联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如辽宁、浙江 2省;有的和国土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了
部门间信息传递和共享的内容,如北京、重庆 2市;有的仍联合国土部门开展了
土地使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摸底清查工作,如吉林省。
(三)举办培训班,做好政策培训。
为帮助征管人员深入领会条例及细则的立法宗旨和原意,壹些地方如安徽、山东、
四川等,举办培训班专门对壹线征管人员进行了政策培训。
(四)积极开展预征工作,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各地及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且
按照于旧条例规定税额基础上提高 4倍的原则,进行预征。江苏省仍组织督察
小组,对全省有关耕地占用税预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86 –
三、下壹步工作要求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继续做好条例及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工
作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及建议,要及时上报。为健全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坚持
依法征税,目前尚未出台实施办法的地区应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出台。于实
施办法出台前,继续按照《关于上报耕地占用税新条例贯彻情况的通知》(国税
办发[2008]62号)要求,按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方案实施办法制定工作进展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3月 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
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
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 1993年底以来发布的有关消费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
如下:
壹、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1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06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5〕13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
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8〕52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 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发
〔1999〕10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 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
〔2000〕79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
〔2000〕113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 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
〔2001〕57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
〔2001〕694号)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88 –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
函〔2002〕74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 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
函〔2002〕74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
1078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佐料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7
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加工溶剂油暂不征收消
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78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7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
号)第壹条第壹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
壹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问题 8。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5〕13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国
税发〔2006〕49号)第五条第二款。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壹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
税函〔2006〕769号)第壹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236号)文件附件 3、附件 4。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3月 1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
运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
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运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俩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进壹步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90 –
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运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
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壹、运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
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运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
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运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
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五、本通知所称运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
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运营部分剥离
转为企业。
六、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于文化体制改革地
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09年 1月 1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其他财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
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和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税收协定
股息条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壹、本通知所称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是指专门适用于股息所得的税收协定条款,
不含按税收协定规定应作为营业利润处理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
民支付股息,且该对方税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
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
其于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
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纳税人需要享受上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壹)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
(二)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关联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三)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股息应是按照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确定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92 –
三、根据有关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
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壹定比例之上资本(壹般为 25%或 10%)的,该对方税
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该对方税收居民需要享受该税收
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壹)取得股息的该对方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应限于公司;
(二)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该对方税收居
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
(三)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于取得股息前连
续 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
四、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不应构成适用税收协定
股息条款优惠规定的理由,纳税人因该交易或安排而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五、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纳税的,关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
人应该取得且
保有支持其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的信息资料,且
按有关规定及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方案或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
(壹)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签发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
及支持该证明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内法律依据和关联事实证据;
(二)纳税人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纳税情况,特别是和取得由中国居民公司
支付股息有关的纳税情况;
(三)纳税人是否构成任壹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
(四)纳税人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五)纳税人据以取得中国居民公司所支付股息的关联投资(转让)合同、产权
凭证、利润分配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
(六)纳税人于中国居民公司的持股情况;
(七)其他和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有关的信息资料。
六、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做好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的执行工作,且
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方案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2月 22日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
适用利息率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 13号
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改善加工贸易发展环境,积极支持扩大内需,经
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调整的有关问
题公告如下:
壹、缓税利息的利息率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暂由参照壹年期贷款基准利
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以下简称“活期存款利率”)执
行。
二、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94 –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
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商品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
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2006年第 52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09年 03月 0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署出口货物报关单
扩大数据项传输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壹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将扩大原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传输的
数据项,且
下发各地应用于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壹、工作安排
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传输系统的切换日期为 2008年
12月 25日。届时,税务总局将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 ”(以
下简称“传输系统 ”)将接收的新数据下发至各地,同时“电子数据传输系
统出口退税子系统 ”(以下简称“传输系统 ”)停止使用,不再下发数
据。由于前期和海关联调测试时使用的是模拟测试数据,为了保证数据传输和应
用工作的正常进行,该项工作分俩个阶段进行:
(壹)测试阶段。2008年 12月 25日至 12月 31日,税务总局将于北京市、湖南
省、青岛和大连市国税局对数据的传输和应用进行测试,其他单位将暂时不能接
收到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但不影响 12月 25日之前的数据导入和处理工作。
(二)全面应用阶段。2009年 1月 1日以后,各地能够正常接收数据,且
按现行规定进行数据导入和处理工作。
关于新增数据项应用问题,我局已组织有关单位对出口退税软件进行了升级开发,
升级版本有待进壹步测试后下发全国使用,关联工作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和关联支持
(壹)对于参加测试阶段的四个单位
1.测试期间,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进行数据的接收工作。
2.按照要求,做好数据接收、导入和应用的准备工作。
3.按要求进行关联测试,做好测试过程记录,且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96 –
于 2008年 12月 31日前将测试情况上报税务总局。
详细测试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1、2.
(二)对于不参加测试的其他单位
1.为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各地务必于 2008年 12月 25日之前将传输系统 的
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导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密切关注测试进展情况,及时和税务总局关联部门进行沟通。
(三)有关传输系统 出口货物报关单部分的技术升级及关联要求参见国税
办发〔2008〕42号文件。为保证数据及时完整下发到省、地市,各省注意核对传
输系统 出口货物报关单部分的清分规则,具体配置参见国税办发〔2008〕42
号文件中《操作手册(报关单部分)》。
业务支持电话:010-63417541;技术支持电话:010-63417141,010-63417142
附件:1.出口货物报关单全口径数据项传输和应用测试方案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全口径数据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 12月 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 CPU骗取
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国税函[2009]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公安部反映,近壹时期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公安机关连续侦办数起利用计算
机中央处理器(简称 CPU)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且骗税数额巨大。根据国
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结合 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于近
期对出口企业办理 CPU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以防
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壹、当前利用 CPU骗取出口退税的基本手法和主要特点
从目前已掌握的情况见,不法分子(企业)利用 CPU骗取出口退税的基本手法:壹
是以实际内销的 CPU虚假报关出口。不法分子(企业)从进口代理商购进 CPU且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不开票方式销售给国内电脑配件零售商;同时,从
境内收购淘汰的 CPU或从深圳等地“租借”相同型号的 CPU,代替实际已经内销
的 CPU,且
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为掩护,虚假报关出口。二是以走私回流的方式实施循环
骗税。不法分子(企业)利用海关开箱查验比例低之机,将冒名顶替的 CPU“出口”
至香港等地。于境内、香港俩地不法分子的配合下,该批货物于香港更换包装后,
又通过深圳等地口岸以“夹带”等方式走私入境,且
藉此实施下壹轮循环骗税行为。三是通过“地下钱庄”虚构结汇假象。为虚构
出口结汇假象,不法分子(企业)将国内销售 CPU的货款汇拢至个人账户,且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98 –
通过广东、福建等地的“地下钱庄”汇入香港的关联公司,再以“货款”的名
义将外汇转入境内。最后,不法分子(企业)凭借表面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
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收汇核销单,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特点:壹是作案手法隐蔽。整个骗税过程“票、货、款”
严重分离,但从购货、出口到结汇的所有环节见,全部单证均真实有效且手续齐
备,税务部门于日常管理、检查中难以及时发现。二是跨地域、跨境作案。不法
分子(企业)以出口企业(尤其是外贸公司)为“平台”,和境内外走私犯罪团伙和“地
下钱庄”相互勾结,犯罪链条复杂。
二、具体要求
(壹)针对近壹时期不法分子(企业)利用 CPU肆意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各地国家
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将出口企业 2006年 1月 1日至今办理的 CPU出口退税(包括
免、抵、退税)作为 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对办
理 CPU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的企业进行认真梳理,选取重点,组织专门
力量进行重点检查。于工作中,各地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协作配
合,适时提请公安机关予以介入,壹旦发现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严厉惩处不法分子。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深圳、厦门、
宁波、大连、青岛等重点地区,于近期内要立即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坚决遏制不
法分子(企业)利用 CPU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势头。
(二)于检查过程中,各地国家税务局要针对不法分子(企业)的作案手法和作案主
要特点,对以下情况予以重点检查:
运营企业税负率明显偏低的。
2.企业报关出口 CPU目的地为“香港”,特别是通过陆路运输经深圳口岸报关出
口至“香港”的。
3.出口企业运营 CPU收入异常增长,和企业自身运营范围、运营规模明显不匹配
的。
4.货物流动方式不合理。如出口企业壹方面进口 CPU,另壹方面又将 CPU返销出
口至香港等地的;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 CPU于国内市场有退货或维修记录的;
或经核对出口企业的 CPU出口数量和供货企业提供的 CPU数量,发现交货数量不
壹致的,尤其是交货方式不是由供货企业直接发运至出口口岸,而是于各地电脑
城等交易场所交货的。
5.资金运转情况异常。为逃避税务机关检查,且
为后续的虚假结汇聚拢资金,不法分子(企业)壹般要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国内销
售 CPU的货款,不会记入企业正常的销售收入,大额资金账外异常流动的情况非
常明显。
具体检查方案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9号)关联内容。从上海、浙江等地已查办的经验见,查清“出
口”CPU真实的“货物流”情况,是实现案件突破的重要方面之壹。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线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方案。对检查工作开展中存于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100 –
的问题,各地国家税务局也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汇报。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工
作情况,适时予以督办、指导。
(四)对其他和 CPU类似的体积小、价值高、出口退税率较高的电子产品(如计算
机硬盘),各地国家税务局于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中,也要加大其出口退税(包括免、
抵、退税)检查力度,防止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3月 1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
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壹、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
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
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
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 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
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
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
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 2009年 4月 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03月 27日
成均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布成均市中心
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102 –
成房办〔2009〕第 57号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运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
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根据住宅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且
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我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
通知如下:
壹、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宅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于 之
上(含 )、单套建筑面积于 144㎡以下(含 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
壹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倍以下。
二、成均市中心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经测算后确定为:
二环以内:6820元/㎡
二环至三环之间:5450元/㎡
三环以外:4920元/㎡
三、本标准有效期限为 2009年 4月 1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税务问答
取得股票股利以面值仍是公允价值计入收入?
问题内容:
问:公司取得股票股利的税务处理,是按面值确认吗?投资收益是否免税?
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取得股票股利按面值确定,“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
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
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当下 118号已经废止,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
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如果按新法规定,是宣告分派时,仍是除权时
确认?如果是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是于什么时间?股东会开后公告日?仍是行权日?
回复意见: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
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
价格确定的价值。”
因此,公司取得股票股利应以公允价值计入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的实现。”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何时注册可享所得税优惠?
问题内容: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第壹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中规定:……(二)我国境内新办
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此项规定是指 08年后新办且
且经认定?仍是 08年 1月 1日前新办的企业于 08年 1月 1日后经认定也可享受优惠?
是否能按照国发[2000]28号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执
行?
回复意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
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第壹项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
准为: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
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壹般不得超过 25%。”
因此,无须考虑是于 08年之前,仍是 08年之后。符合之上标准,于认定后,可享受此
项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八
第二十壹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
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于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释义」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的接受捐赠收入的规定。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104 –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规定的“接受捐赠收入”进行的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这壹条规定只是将“接受捐赠收入”作为收入的壹种,可是且
没有明确捐赠收入的范围是什么?又是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这就是本条规定要
解决的问题。
原内资税条例和外资税法及其他们的实施细则中,均没有将捐赠收入单列为收入的壹种
类型。本条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而新增加的内容。
壹、捐赠的含义和范围本条第壹款对捐赠的含义和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壹)捐赠是无
偿给予的资产。捐赠的基本特征于于其无偿性,这也是捐赠区别于其他财产转让的标志。无
偿性即出于某种原因,不支付金钱或付出其他相应代价而取得某项财产,如公益事业捐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赠和合同专节作了规定,赠和合同是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
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和的合同;赠和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
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和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和合
同,赠和人不交付赠和的财产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付。基于捐赠的无偿性,合同法规定了
赠和人和受赠人相应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也规定捐赠应当是自
愿和无偿的,且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
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作了特别规定。(二)捐赠人是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
人。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三)捐赠财产范围,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
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范围分别对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
入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
二、捐赠收入的确认本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
间确认收入实现,即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
收入和成本费用。本条例第九条虽然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明
确: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壹规定就是壹个例外,主要基
于俩点考虑:
(壹)赠和合同法律上的特殊性。壹般合同于签订时成立,且
确认为此时财产已经转移;而赠和合同则是于赠和财产实际交付时才成立,才于法律
上确认为财产已经转移。根据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条规定,赠和人于赠和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前能够撤销赠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和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
和合同除外。也就是说,壹般情况下,于赠和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即使双方已经订立赠和
合同,该合同均不能视为成立。只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和合同或者
经过公证的赠和合同,才能于法律上视为于赠和合同订立时视为已经成立。
(二)接受捐赠以无偿性为基本特征,即受赠人壹般不需要支付代价,接受捐赠收入的
成本较小或者没有成本,因此于很多情况下不存于收入和成本相互对应的问题,也就不需要
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所谓公允价值,是指于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
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
税法第六条第(壹)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
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
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除前面几条规定的收入种类之外的其他收入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中的“其他收入”的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壹)项至第(八)项规定了八类收入种类,可是且
没有穷尽所有的应税收入类型,因此又列第(九)项“其他收入”作为兜底条款。但
这壹兜底条款到底仍包括哪些没有列明的应税收入类型,也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这就是
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原内资税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七)项所称其他收入,
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壹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
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仍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
其他收入。”本条于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为适应近年来企业收入类
型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又作了部分修改、完善:第壹,将“壹切收入”改为“其他收入”,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收入仅限于用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而不是壹切收入;第二,
将“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和“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归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覆盖面
更广;第三,删去“罚款收入”,因为政企分开后,通常企业不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不再具有罚款权,而且即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授予罚款权的企业,其罚款收入也应当
上交财政,而不能作为企业自身的收入;第四,将“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修改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将债权人之外的不可抗力等原因也纳入其范围;第五,
删去“教育费附加返仍款”,因为这是企业本身的收入,于作为教育费附加上交后因为其他
原因返仍的,不能作为新的收入类型,否则将导致重复计算收入;第六,仍增加了已作坏账
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类型。
修改后,本条首先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中的“其他收入”的范围,即“企
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壹)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且
列举了以下几种收入类型:
(壹)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是指企业资产于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除
了物资和现金等流动资产外,仍可能包括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二)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
物所收取的押金。包装物的押金收取时不且
入销售额计征所得税,但企业收取的押金逾期未返仍买方的,则成为企业实际上的壹
笔收入,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偿仍各种负债,
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的生产运营损失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后,其亏损部分能够于年度的利润中扣除,或者于今后五个年度内用利润弥补。因此这部分
损失已经于税务上作了处理。如果处理后其应收款项又被收回的,则应当重新作为企业的收
入计算。
(五)债务重组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指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
下,债权人按照其和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
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
利息等,以及之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往往对债务人的偿债义务作出壹定
程度的让步,因此这部分让步的金额应当作为债务人的收入。
(六)补贴收入。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均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
得税。
(七)违约金收入。违约金是合同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
对另壹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
壹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壹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四川兴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资讯
电话:028-86128800 86128822
- 106 –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汇兑收益。企业于汇兑人民币和外汇时可能因为汇率变化而产生差价收益,这是
营业外收入的壹种类型,也应当作为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壹是关联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
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企业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入额或关联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