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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5: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一、实施申请
1.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
准备工作,适时向银监会提交实施申请,获得核准后进入实施阶
段。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核准包括银行集团和商业银行
单一法人层面实施的申请和核准。
2.在提交申请时,商业银行可根据本银行实施进展情况,对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分别提交实施申请。
(一)治理结构
1.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实施申请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以及参与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设定申请准
备的内部程序,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报告流程,确保申请工作
有效开展。
2.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的最终责
任,至少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和批准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规划和其重大调整;
(2)审议和批准实施申请报告,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可靠性和完整性;
(3)定期听取实施准备情况汇报,了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
施对本行战略发展、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影响,及
时掌握相关情况。
3.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负责组织本行具体实施准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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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达标工作,至少应履行以下职责:
(1)批准实施申请工作流程,明确各参与部门的工作职责,
持续监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2)建立定期的内部沟通和汇报机制,听取实施准备、申请
和达标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整体情况、各项目实施进度以及主要
差距;
(3)组织本行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按要求接受银
监会的现场访谈和调查;
(4)根据银监会评估情况,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落实整改计
划。
4.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本行实施准备和申请的
总体协调及推进工作。牵头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牵头实施准备和申请工作;
(2)牵头开展本行的达标自我评估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实施准
备、申请和达标情况;
(4)具体组织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
(5)组织落实整改计划,汇报整改情况。
5.相关参与部门应按照本行实施总体规划,在牵头部门的统
一组织下,负责落实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相关工作。参与部门
应履行以下职责:
(1)提供实施申请所需材料;
(2)定期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达标自我评估工作,向牵
头部门提供评估结果和相关支持;
(3)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实施准备进展情况;
(4)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工作,接受银监会的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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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和调查;
(5)根据银监会的检查意见和要求,落实与本部门相关的整
改计划。
(二)提交申请
1.提交实施申请前,商业银行应接受银监会对实施准备情况
的评估。商业银行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范围、申请目标、实
施准备工作概述;
(2)支持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政策流程、计量模
型、数据和信息系统、业务应用等方面的文档,其中,资本计量
高级方法的关键定义及重要事项应有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核准的
记录;
(3)最近一次达标自我评估报告;
(4)至少最近两次定量影响测算结果;
(5)验证报告以及审计报告;
(6)其他有助于银监会了解实施准备情况的材料。
2.通过外包途径开发、维护计量模型的,商业银行应有适当
的方式确保向银监会提供全面评估所需的信息。
3.改进情况经银监会评估认可后,商业银行可以提交实施申
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实施申请:实施申请应列明申请范围及目标;
(2)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实施申请的相关决议;
(3)截止申请日更新的本附件第一点“实施申请”(二)“提交
申请”所要求的评估材料。
(三)银行集团的实施申请
1.银行集团总部应负责银行集团层面实施申请的准备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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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向银监会提交集团实施申请,接受银监会对集团层面的实
施核准。
2.银行集团应明确申请实施的范围,包括所涵盖附属机构及
资产占比情况。
对未列入本次申请、计划未来另行申请纳入集团实施范围的,
应提交明确的实施规划和当前进展情况;对不列入集团实施申请
的,应说明原因。
3.除满足第一点“实施申请”(二)“提交申请”关于提交评估
材料和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外,银行集团还应提交集团内部各法
人机构的实施方法及差异说明,提交实证数据说明上述差异对集
团风险管理一致性要求的影响、解决方案和实际效果。
二、监管核准
(一)一般核准
1.银监会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内部风
险评估程序的实施实行核准。
2.在实施核准时,银监会应关注以下方面:
(1)分析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对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的作用;
(2)审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起推动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改进
的自我完善机制;
(3)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是否达到监管要
求;
(4)核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是否充分有效。
3.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提交的材料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
工作,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检验实施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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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情况,并敦促整改。
4.银监会根据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情况的评估结果及发现问
题的整改情况,确定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提交实施申请。
5.银监会按照以下流程对商业银行实施申请进行核准:
(1)检查和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制定核准方案、开展现场评估。根据评估阶段对商业银
行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和后续整改情况,综合分析商业银行提交
的各项材料确定核准方案,重点对评估中没有覆盖的方面及评估
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评估。
(3)撰写核准报告。根据分析和现场评估情况出具核准报告,
核准报告应重点分析商业银行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差距、过
渡期安排等,最后提出初步核准建议。
(4)核准意见反馈。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沟通初步核准意
见,核对确认事实。
(5)签发核准意见。对核准意见为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
应列明银行需在过渡期内整改达标的具体项目。
(6)持续监控。对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持续监控其在过
渡期内的改进情况。
6.在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时,银监会有权根据评估结
果,要求商业银行调整特定资产组合的长期平均违约趋势、衰退
期违约损失率、相关性系数、有效期限等重要参数,调整市场风
险内部模型法附加因子等重要参数,调整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使计量结果充分反映真实风险状况。
7.经评估认为商业银行实施准备工作完全达到监管要求的,
银监会可以批准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若未能完全达到监管
要求,但对实施有实质影响的核心项目达标、且对非实质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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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的过渡期达标计划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批准其有条件
实施。
未能获准实施的商业银行,应根据银监会整改要求进行改进,
经银监会认可后再次申请。
(二)跨境核准
1.银监会对银行集团的核准负主要责任,并主动与东道国监
管当局合作,达成一致核准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银监会
综合各东道国监管当局意见形成最终核准意见。
2.对于由银行集团总部进行集中管理的境外附属机构,由银
监会牵头核准。
对于在东道国当地市场占实质性市场份额的附属机构,银监
会邀请东道国监管当局参与核准工作;对其他附属机构的东道国
监管当局,银监会将采用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提供核准结果等方
式共享核准信息。
3.对于实施方法与银行集团存在较大差异或对某些业务条线
行使全球管理职能的附属机构,可以由东道国监管当局牵头核准。
银监会通过双边监管合作机制,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协商联合核准、
参与核准或分享核准主要信息。
对于东道国监管当局未与银监会建立双边合作机制或东道国
监管当局提供信息有限的情况,银行集团总部应按照银监会要求,
提供附属机构的申请和核准情况。
4.对在中国占实质性市场份额的外商独资银行,银监会商洽
其母国监管当局参与核准工作。
对其他外商独资银行,银监会通过双边监管合作机制,与其
母国监管当局协商联合核准、参与核准或分享核准主要信息。
5.对实施方法与境外银行集团存在较大差异或对某些业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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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行使全球或区域管理职能的外商独资银行,由银监会负责核准。
对于母国监管当局未同银监会建立双边合作机制或母国监管
当局所提供信息有限的情况,境外银行集团总部及外商独资银行
应根据银监会要求,提供集团申请和核准情况。
三、过渡期安排
1.银监会对获准实施的商业银行设立过渡期,过渡期至少 3
年,自商业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当年 12 月 31 日起计算。
在过渡期内,若获准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未能根据监管要
求完成整改,或内部风险评估程序未获得核准,银监会可以适当
延长过渡期。
如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内,信用风险资本计量从内部评级初级
法过渡到高级法,市场风险资本计量从标准法过渡到内部模型法,
或操作风险资本计量从标准法过渡到高级计量法,则过渡期延长
至新方法获批当年 12 月 31 日起之后 3 年。
2.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非高级方法和高
级方法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遵守资本底线要求。
非高级方法指信用风险资本计量权重法、市场风险资本计量
标准法以及操作风险基本计量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
3.获准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制定详细的全面达标计划,
每半年向银监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配合银监会实施相关的检查
和评估,确保过渡期结束时全面达到实施的监管要求。
4.商业银行应提前六个月向银监会提出结束过渡期的申请,
申请材料应参照本附件第一点“实施申请”(二)“提交申请”所要求
的申请材料提交,获得核准后方可结束过渡期。
5.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内应至少披露本办法规定的定性信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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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底线定量信息。
6.过渡期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计算:
(1)按照非高级方法计算资本底线
Cs =(RWAs×CAR + Ds – EPs)×α
其中:
Cs 为受资本底线约束的资本要求;
RWAs 为按非高级方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CAR 为最低资本比例要求与留存超额资本比例要求之和;
Ds 为采用非高级方法时,依据本办法计算的资本扣减项总额;
EPs 为采用非高级方法时,依据本办法计算的可计入资本的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α 为资本底线要求调整系数,过渡期第一年为 95%,第二年
为 90%,第三年及以后为 80%。
(2)按照高级方法计算资本要求
Ca = RWAa×CAR + Da - EPa
其中:
Ca 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中的一种或几种采用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的资本要求;
RWAa 为部分或全部采用高级方法时,依据本办法计算的风
险加权资产总额;
Da 为采用高级方法时,依据本办法计算的资本扣减项总额;
EPa 为采用高级方法时,依据本办法计算的可计入资本的超
额贷款损失准备。
(3)过渡期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计算
RWA = Max(Cs - Ca ,0)×CAR-1 + RWAa
其中,RWA 为过渡期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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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续监督
1.银监会应持续监督检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审慎
性,确保计量结果充分反映各种经济、政策环境变化对预期损失
和非预期损失的负面影响。
2.如果银监会认为相关计量体系有低估资本要求的情况,应
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整改。如果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在限期
结束后仍未能达到监管要求,银监会有权取消商业银行运用高级
方法的资格。
其中,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返回检验
结果在最近 250 个交易日内出现 10 次以上的突破后,商业银行应
立即报告银监会。银监会应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并设立 6 个
月观测期。观测期内,商业银行仍不能进行有效整改的,银监会
应取消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资格。
3.银监会应通过审阅商业银行验证报告等非现场监管方式,
了解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运行情况。
商业银行应至少一年一次向银监会提交的验证报告,验证报
告应有助于银监会了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运行、验证和修改情
况。银监会可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提交的验证报告进行详细说明。
4.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关计量模型进行重建或调整的,商
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全面验证情况。
银监会应根据商业银行验证结果评估计量模型调整对资本充
足率的影响。
5.对于采用高级方法计量资本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根据本办
法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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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内部验证体系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
(2)评估商业银行所采用的验证方法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3)评估验证数据管理流程、信息系统和验证工作的可靠性;
(4)审查商业银行的验证阶段是否覆盖了本办法要求的全部
验证工作;
(5)评估商业银行验证触发机制和应变机制的执行情况;
(6)检查商业银行验证结果的运用情况,以及验证发现问题
的整改纠正情况;
(7)审阅商业银行验证有关文档,评估文档的有效性。
6.获准使用高级计量方法的商业银行的验证工作如无法持续
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银监会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如逾期
仍未达标,银监会可以取消其使用高级方法计量资本的资格。
7.商业银行被银监会取消使用高级方法计量资本资格的,自
取消之日起,3 年之内不得再向银监会申请使用高级方法计量资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