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2. 2. 区分经营失败、审计失败和审计风险的概念;区分经营失败、审计失败和审计风险的概念;
.掌握区分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的标准;掌握区分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的标准;
.熟悉相关法规中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熟悉相关法规中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
的条款。的条款。
第一节 概述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表现形式
1、诉讼爆炸
2、保险危机
保护消费者利益兴起(深口袋理论)
审计保险论(风险社会化)
注册会计师业务扩大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1. 1. 报表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责任日趋了解;报表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责任日趋了解;
.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加强,处罚力度增大;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加强,处罚力度增大;
.企业经营的错综复杂性,使会计业务更加复杂,企业经营的错综复杂性,使会计业务更加复杂,
审计风险变大;审计风险变大;
4.“4.“深口袋深口袋””理论的盛行;理论的盛行;
.注册会计师败诉的案例日益增多。注册会计师败诉的案例日益增多。
.许多事务所宁愿通过庭外和解来解决问题;许多事务所宁愿通过庭外和解来解决问题;
.法庭在理解专业性事项方面存在困难。法庭在理解专业性事项方面存在困难。
三、经营失败、审计失败和审计风
险
经营失败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
而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极端情况是申请破产。而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极端情况是申请破产。
审计失败则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审计失败则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
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
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理论上,有审计风险时,且没有遵守审计准则就理论上,有审计风险时,且没有遵守审计准则就
会造成审计失败。会造成审计失败。
四、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
(一)违约(一)违约
(二)过失(二)过失
普通过失普通过失
重大过失重大过失
共同过失共同过失
(三)欺诈与推定欺诈(三)欺诈与推定欺诈
重大过失往往推定为重大过失往往推定为““欺诈欺诈
五、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一 )会计责任
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编制的会计报表
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2、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3、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
管理当局声明书
(二)、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是指CPA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
计报告应负担的责任
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或者被审
计单位及审计报告使用者应尽的义务,
我国: 对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真实性标准:如实反映审计范围、审计依
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意见。
合法性标准:CPA法和独立审计准则
对审计责任的正确理解
CPA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
错报或漏报负有查出的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只能合理确信会计报表的可靠
程度
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如发现了
错误和舞弊,应采取适当的审计程序,并
考虑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区别
承担的主体不同
目的不同
第二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一、对委托单位的责任一、对委托单位的责任
在习惯法下,举证责任在原告(委托单位在习惯法下,举证责任在原告(委托单位
即委托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受到损失以及这种损失即委托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受到损失以及这种损失
是由注册会计师的过失造成的。是由注册会计师的过失造成的。
第二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二、对第三者的责任
习惯法下:(举证责任在原告——第三者)
1.对受益第三者(业务约定书指明的人)的
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即对第三者负责。
2.对其它第三者的责任
普通过失不负责任,而重大过失和欺诈应负
责。
成文法下:(举证责任在被告成文法下:(举证责任在被告————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年证券法年证券法
原告:公司证券原始购买人。原告:公司证券原始购买人。
普通过失即对第三者负责,原告仅需证明其受到普通过失即对第三者负责,原告仅需证明其受到
损失,以及会计报表是令人误解的,而不需证明损失,以及会计报表是令人误解的,而不需证明
他依赖了会计报表或注册会计师有过失。他依赖了会计报表或注册会计师有过失。
年证券交易法年证券交易法
原告: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原告: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
重大过失或欺诈即对第三者负责,原告需证明其重大过失或欺诈即对第三者负责,原告需证明其
受到损失,且这些损失是由于依赖了这些令人误受到损失,且这些损失是由于依赖了这些令人误
解的会计报表。解的会计报表。
第二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三、三、19951995年非公开交易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年非公开交易证券诉讼改革法案
19951995年年12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非公开交易证券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非公开交易证券
诉讼改革法案》诉讼改革法案》
原告律师滥用诉讼体系的做法终于被注意,并受原告律师滥用诉讼体系的做法终于被注意,并受
到限制。到限制。
四、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四、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
第二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五、五、2002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萨班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对《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对《19331933
年证券法》和《年证券法》和《1934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出不少修年证券交易法》作出不少修
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
等方面作出许多新的规定。相关内容包括:等方面作出许多新的规定。相关内容包括:
((11)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监督)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监督
执行公众公司审计职业;执行公众公司审计职业;
((22)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33)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
((44)强化财务披露义务;)强化财务披露义务;
((55)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一)《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三个复函(二)最高人民法院三个复函
(三)《证券法》的规定(三)《证券法》的规定
出具审计报告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出具审计报告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公司法》的规定(四)《公司法》的规定
验资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验资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外,在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外,在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最高院《司法解释》
2007年6月11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
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
1.利害关系人
(1)事务所出具了不实报告;
(2)使用者信赖或者使用;
(3)遭受损失。
使用者范围: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
的股票、债券
2.不实报告?
(1)会计师事务所违反:
①①法律法规(如:注册会计师法)法律法规(如:注册会计师法)
②②执业准则(如:审计准则)执业准则(如:审计准则)
③③诚信公允的原则诚信公允的原则
(2)报告存在:
①①虚假记载虚假记载
②②误导性陈述误导性陈述
③③重大遗漏重大遗漏
3.诉讼当事人列置
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分支机构事务所分支机构
出资人
原告
第三人
被告
4.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
(1)过错推定原则
(2)举证责任倒置模式
5.侵权责任四要件
((11)) 四要件说四要件说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过错过错————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存在不实报告存在不实报告
注册会计师过错注册会计师过错
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事务所的过错与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事务所的过错与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22)故意与过失区分决定连带责任和过失责任)故意与过失区分决定连带责任和过失责任
故意的认定→承担连带责任
(1)(1)与被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恶意串通;;
(2)(2)明知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
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而不予指明;不予指明;
(3)(3)明知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
害关系人的利益,害关系人的利益,而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4)(4)明知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
系人产生重大误解,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而不予指明;不予指明;(披露)(披露)
(5)(5)明知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
的内容,的内容,而而不予指明;不予指明;
(6)(6)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示意示意其作不实报告,其作不实报告,而而不予拒绝。不予拒绝。
过失的认定→承担相应责任
(1)(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二))、、((三三))项的规定;项的规定;
(2)(2) 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3)(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4)(4)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5)(5) 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错误和舞弊;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错误和舞弊;
(6)(6)未能合理地运用重要性原则;未能合理地运用重要性原则;
(7)(7)未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未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8)(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
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如水产)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如水产)
(9)(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如抽样、资产减值损失)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如抽样、资产减值损失)
(10)(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补充资料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
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
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
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6.抗辩事由
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责任情形: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责任情形:
(1)(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
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2)(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
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
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3)(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
告中予以指明;告中予以指明;
(4)(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
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5)(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
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7.减责认定
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
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
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8.无效免责
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
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
”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9.赔偿顺位和最高限额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1) (1) 被审计单位赔偿被审计单位赔偿
(2)(2) 出资人在不实资金内出资人在不实资金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2)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
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在其不实
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3) 事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事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不实审计金额为为
限限
10.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连带
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部
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不得擅自追加被执行人
未经审判,法院不得擅自追加事务所为被
执行人
第三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
注册会计师
警告、暂停执业、吊销证书警告、暂停执业、吊销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经营、撤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经营、撤销
第四节 避免法律诉讼
一、CPA减少过失和防止欺诈
1、增强独立性
2、保持职业谨慎
3、强化执业监督
二、具体措施
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要求
2、建立、健全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3、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5、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
6、提取风险基金和购买责任保险
7、聘请熟悉CPA法律责任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