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缺员仲裁庭裁决的效力
核心提示:缺员仲裁庭裁决的效力问题是国际公法界和国际商事仲裁界数
十年来争论的焦点,至今尚未有定论。本文以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
请承认与执行伦敦海事仲裁裁决案为例,深入剖析了围绕缺员仲裁庭裁决
效力问题的理论纷争以及国际实践的分歧,对我国法院如何看待缺员仲裁
庭裁决的效力提出了详细对策建议。
内容提要 缺员仲裁庭裁决的效力问题是国际公法界和国际商事仲裁界数
十年来争论的焦点,至今尚未有定论。本文以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
请承认与执行伦敦海事仲裁裁决案为例,深入剖析了围绕缺员仲裁庭裁决
效力问题的理论纷争以及国际实践的分歧,对我国法院如何看待缺员仲裁
庭裁决的效力提出了详细对策建议。关键词 缺员仲裁庭 效力
2008年 5月,厦门海事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英国伦敦临时仲
裁庭作出的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与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选择权协议纠纷一案的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
行。至此,这起案涉金额高达 3亿多元、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的大案尘
埃落定。本案的审结,不仅是我国法院第一次以缺员仲裁庭裁决违反仲裁
程序为由对外国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也是伦敦海事仲裁裁决第一次
因此而在国外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一、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
承认与执行伦敦海事仲裁裁决案案情 2003年 9月 15日,申请人马绍
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下称 FIC)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
司、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签订了关于船舶建造的《选择权协议》,约
定:两被申请人不可撤销地同意与 FIC或其指定人签订最多 8艘船的《选
择船建造合同》,前 4艘选择船每艘单价 1840万美元,后 4艘选择船每
艘单价 1900万美元,FIC行使选择权的方式为在约定的宣告日前向被申
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选择权协议第 9条约定,因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
关的任何争议应在伦敦提交仲裁;仲裁程序、包括仲裁裁决的执行应依据
《1996年英国仲裁法》或其任何当前生效的修订或重订规定以及伦敦海
事仲裁员协会当时的生效规则(下称 LMAA规则)进行;在仲裁员指定上
,由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指定的仲裁员挑选第三名仲裁员,共同
组成仲裁庭来解决争议的事项。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选择权协议》生效后,因两被申请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签署《选
择船建造合同》,双方发生纠纷。2004年 6月 4日,FIC和 8家被指定公
司在英国伦敦提起仲裁,以被申请人违反《选择权协议》为由,要求两被
申请人连带赔偿其 4540万美元的商业损失及利息。FIC指定 Bruce
Harris作为仲裁员,马尾船厂和船舶集团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的王生长先生作为仲裁员,6月 18日,Bruce Harris及王生长共同
指定 Martin Hunter为首席仲裁员。 2006年 1月 21日,Martin
Hunter作出该案仲裁裁决的第一稿,并分发给王生长和 Bruce Harris审
阅。2月 16日,王生长提交了其保留意见的草稿。3月 20日王生长因涉
嫌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拘留,并旋于 3月 31日被该院
批准逮捕。王生长自其被刑事拘留后,即与仲裁庭其他成员失去联系。
2006年 6月 19日,Martin Hunter和 Bruce Harris以多数仲裁员名义作
出裁决,判令两被申请人连带赔偿 FIC 2640万美元及该款从 2004年 5
月 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 %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每三个月计算一次的
复息。 2006年 12月 5日,FIC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
该仲裁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并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