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权 出 质 登 记 申 请 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 月 日启用
(封面)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件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件号码:
登
记
事
项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股权类型
□有限公司股权 □股份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
□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然人 □其他
申
报
事
项
质权人类型
□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业企业 □自然人 □其
他
申
请
人
声
明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 声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 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全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
依法冻结。
4.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
登记。
5. 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
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
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出质人:
质权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 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表格的填写错误;
3. 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
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
同意”并在□中打√;第 3 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
股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
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提出申请日期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通知书
文号
股权出质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
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要加盖
公司印章);
(三) 质权合同;
(四)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题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
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
印章,下同)
(五) )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
料。
股权出质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
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
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
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表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 公
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
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
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 10 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
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
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
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
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做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
应不免除或者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
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
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有限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
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
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
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
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有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
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