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张承高速公路崇礼至张承界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
质量,有效控制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 年第 5 号)、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冀交基[2006]8 号)、《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冀高办[2011]285 号),同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设计
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张承高速公路崇礼至张承界段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包括主体工程(路基
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交叉工程、隧道工程)和沿线设施工程(房建工程、交通安全工程、机
电工程、绿化工程)。所有在本项目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 筹建处 XXX 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总工办负责设计变更方案的审查;
工程科参与主体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的审查,并负责工程量核准工作;沿线设施科参与沿线设施工程设
计变更方案的审查,并负责工程量核准工作;计划科参与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的审查,并负责变更
单价的审定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
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
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
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
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
完善设计是指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
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了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上级交通主管部
门有新规定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
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和取消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二章 变更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变更原则
1、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
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2、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审批,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类别分级进行管理,应遵循项目法人负责、
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专家审查、分级审批、集体研究、先审批后变更的基本原则,严格履行工程设计
变更程序。
3、设计文件是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对于工程设计变更应做到合
理分项,同一项变更,一般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不得将一项工程设计变更
不合理地拆分成多个细项变更。除应急抢险工程设计变更外,其它变更只有在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
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5、工程设计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
6、工程设计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设计变更。
1、由于原设计单位工作深度不够,方案不合理、缺项、漏项等原因, 需要变更设计的;
2、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或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或损
坏的;
3、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而能节省原材料、便利施工,或者可减少占用耕地、缩短
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4、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
加较小的投资的;
5、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厂、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
6、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筹建处对工程项目提出新的要求。
7、由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者科技研究项目及科技推广项目需要变更设计的;
第三章 变更的分类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分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 10 公里(包括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 2 公里(包括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连续长度 1000 米(包括 1000 米)以上或累计长度 2000 米(包括 2000 米)以上,特殊不良地
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 500 万元(包括 500 万元)
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 2 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连续长度在 1000 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 2000 米以内的特殊不良地
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3、天桥位置调整、数量增减以及结构型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
4、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
5、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并且变更费
用增减总额在 150 万元(包括 150 万元)~500 万元之间的设计变更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小设计变更:
1、小桥、涵洞、通道位置调整和座数增减以及结构型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
2、排水工程位置、断面型式、材料的改变;
3、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结构、数量、位置的改变;
4、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影响不大的其他工程技术方案变化;
5、其他一般性对施工图设计的完善、调整等行为;
6、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以外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 150 万元以内的
设计变更行为。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1、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按照《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相关
规定执行。
2、重大工程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查后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3、较大工程变更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审查后上报省交通厅审批。
4、一般工程变更由筹建处审查后上报高管局审批。
5、较小工程变更由筹建处审批,并报高管局备案
第四章 变更程序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筹建处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施工单
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需由监理单位的签字确认)。筹建处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必要时,筹建处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对
超出筹建处审批权限的工程变更上报高管局。
高管局或筹建处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较小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设计变更的决定。
(二)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经调查论证确认后,向高管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由高管局组
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筹建处。
(三)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调查论证确认后,向高管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经高管局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调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作出
是否同意设计变更的决定,以书面通知高管局,高管局及时通知筹建处组织实施。
(四)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
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2、对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估算)书、增减费用计算表、设计变更后施工组织安排等;
4、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应由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并签字确认。所有设计变更材料都
应该由设计单位的项目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在省交通运输厅、高管局或筹建处同意设计变更后,由筹建处及时组织完成勘察设计,形
成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高管
局或筹建处也可以选择其他具体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
察设计,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表(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费用、论证结论、相关各方
签署的意见等):
2、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3、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
4、工程量和费用变化清单、合同价变化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
5、其他资料(计算书,原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等)。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批或审查。
(一)对较小设计变更文件,筹建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完成相应工作。
(二)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经筹建处审查后,高管局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完成
相应工作。
(三)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经筹建处初审后,高管局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上报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审查上报。
第十三条 对于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不可预见事件,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在征得筹建处主
要领导(对超过审批权限的设计变更需征得高管局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承包人按筹建处的意见先进行
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开始发生变更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
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
的资质等级或能力时,高管局或筹建处将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由筹建处 XXX 建立设计变更台帐,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于每季
度末定期将汇总情况上报高管局。高管局于每季度末定期将审查后的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六条 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未经筹建处或高管局审批,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筹建处不予认可,
且由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筹建处可追究其相
关责任。
第四章 变更费用规定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工程建设费用的调整:
(一)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按照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交通部《关
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 号)有关规定编制,
并调整概算;
(二)较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确需发生第二、三部分
其他费用的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执行;
(三)一般设计变更、较小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
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
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筹建处承
担。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
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九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
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由筹建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筹建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 原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筹建处按合同
约定处理,并报高管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在年度信用评价时给予降低信用等级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筹建处按合同约定处理;造成建设工程
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在年度信用评
价时给予降低信用等级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优化设计类设计变更行为,经交工验收后,认定合理可靠,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经在同等技术标准、工程数量情况下比较降低工程造价显著,且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审批概算范围
内,筹建处可申请优化设计奖。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可对优化设计者予以适当奖励,费用在节省的投
资内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筹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X 年 X 月 XX 日起开始实行。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基本程序为:提出变更方案申请—批准方案—变更设计文件的编制—变更
设计文件的审核—变更设计文件的审批—签发变更指令—实施变更工程。重大和较大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由省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上报。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批准。
第十三条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方案由建管处处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省交通厅审批
后执行;一般设计变更方案由建管处技术部审核签认,报处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承包人、总监办、驻地监理办、设计单位等均可以向建管处提出变更方案申请,变更方案的提出
需填写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报告,在申报资料中应说明变更原因、原设计情况、拟变更方案的建议、工程
量增减数量及费用估算,附相关图表资料,变更申请方案必须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签注审核意见后,再由总监
签注详细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建管处收到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报告并确认有变更必要时,将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代
表(必要时邀请专家),通过现场调查核实,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变更方案确定后,需要进
行施工图设计时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提供变更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各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填写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报总监办签注详细审核意见后,统一由总
监办报送建管处技术部,建管处根据变更规模大小,其中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建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
交通厅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按工程设计变更程序审批,下发总监办,总监签署工程变更令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需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变更,总监办可先采取临时处治措施,同时马上报建管处,由技术部组
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代表立即赶赴现场,并在最短时间内拿出可行的处治方案,经建管处研究确定方
案后及时进行处治。驻地监理或承包人负责录制好抢险过程中的影像资料,技术部负责整理好相关资料(包
括影像资料、紧急抢险的理由说明等),完善变更手续,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申请工程设计变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及里程、合同段号、工程变更内容及原因、工程数量、费用
增减情况、相关各方签署的意见等);
2、工程设计变更会议纪要;
3、工程设计变更应附资料:
(1)变更说明(主要阐述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论证材料等);
(2)工程设计变更技术方案;
(3)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后勘察设计图纸;
(4)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及预算;
(5)审批所需其它资料(计算书、影像资料等)。其中隐蔽工程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必须附影像资
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在确认变更时,对变更内容审查后,必须明确签署变
更意见是否合理和增减工程量审查结果。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部审查确认变更时,主要签注是否同意变更,并对工程增减数量予以进一步核实。
第二十一条 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均为一式七份,建管处保留三份(综合办、工程管理部、工程技术
部),设计方保留一份,监理保留两份(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保留一份,由总监办或驻地办转发。
第二十二条 在上报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建管处对一般变更方案自受理之日起 7 天内作出是否同
意设计变更方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所有工程变更未经审批的均不能支付。
第二十四条 建管处和总监办对工程变更的申请不同意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变更提出单位。
工程变更申请审批流程图
工程变更令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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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令附件应包括:
变更金额明细表、单价
协商表、相关合同条款
、不确定工程量确认单
以及与变更有关的所有
资料,如变更会议纪要
、洽商、申请报告、筹
建处有关变更审批通知
、单价分析表、相关图
纸、变更依据等
第五章 工程变更会议协调制度和会议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会议协调制度
当遇到重大变更或变更工作遇到困难时,筹建处领导可
通知 XXXX 召集各科室参加会议共同研究讨论决定有关事
宜。
第六章 工程变更资料的编制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变更资料的管理
1、总监办负责对所有上报筹建处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变
更申请报告、工程变更令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2、工程变更(变更申请和变更令)须按照下述规定,
分 标 段 和 年 份 进 行 统 一 编 号 。 编 号 结 构 为 : Bn
BS(BL)—XXX;代号说明:Bn 为标段名称,BS(BL)分别
表示为变更申请和变更令,XXX 为变更数字标号,代表 01~
999 范围内的数字,例如: LJ8BL—018,代表路基工程第 8
标段,第 18 个变更令。
3、所有工程变更文件(申请报告和变更令)须各方签
认,一式 5 份,筹建处保留 2 份,监理保留 2 份(总监办、
驻地办),施工单位保留 1 份。
第二十九条 总监办应重视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
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于每季度末
定期将汇总情况上报筹建处。筹建处于每季度末定期将
审查后的汇总情况上报高管局(集团)备案。筹建处根
据情况随时对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工程变更中所有文件及资料应按照本办法
规定执行,文件资料的整理及保存应满足招标文件及筹
建处《竣工文件编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每项工
程变更申请报告、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金额及工程变
更支付等做出统计和汇总,所有工程变更资料应齐全、
整洁、分类明确、保存完整、无污损等。
附表:
张承高速公路崇礼至张承界段工程变更申请表及其附件
张承高速公路崇礼至张承界段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
张承高速公路崇礼至张承界段变更工程单价审核意见表
张承高速公路崇礼至张承界段工程变更报告单
张承高速公路崇礼至张承界工程变更金额审批明细表
张承高速公路崇礼至张承界工程变更数量审核表
张承高速公路崇礼至张承界工程变更单价审核表
张承高速公路崇礼至张承界工程变更报告审批单
张承高速公路崇礼至张承界段工程变更令及其附件
张 承 高 速 公 路 崇 礼 至 张 承 界 段
工程变更申请表
合同号: 申请编号: 承包人:
变更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及部位
原设计图名称 原设计图号
变更设计图名称 变更设计图号
估计造价增减额(元) 估计延期 (天)
工程变更理由
工程变更内容摘要
附 件
项目经理意见:
签字人: 日期:
驻地监理工程师意见:
签字人: 日期:
设计代表意见:
签字人: 日期:
总监办意见:
签字人: 日期:
申请表附件 1
张 承 高 速 公 路 崇 礼 至 张 承 界 段
变更内容及详细说明
合同号: 申请编号:
一、 变更理由及详细说明:
二、 变更工程数量及计算书:
三、 变更工程单价分析及说明:
承包人: 驻地办专业工程师:
注:内容较多时或驻地办专业工程师有其他意见时,可另附页。
变更申请附件 2
张 承 高 速 公 路 崇 礼 至 张 承 界 段
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
合同号: 申请变更编号: 承包人:
承包人 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增 减
变更前
变更前小计
变更后
变更后小计
合计
承包人计量工程师: 项目经理: 驻地办计量工程师:
张承高速公路崇礼至张承界段
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
承 包 人: 施工合同号:
驻地办合同号: 申 请 编 号:
致(驻地监理工程师) 先生:
根据第 号变更通知, 工程需补充单价,请审查核准。
附件:单价分析表,计算依据及说明。
承包人: 日期: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申报单价
变更工程单价审核意见表
承 包 人: 施工合同号:
驻地办合同号: 申 请 编 号 :
致(总监理工程师) 先生:
审核意见如下:
附件:单价分析表,计算依据及说明。
驻地监理工程师: 日期: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审核单价
变更工程单价审核意见表
承 包 人: 施工合同号:
驻地办合同号: 申 请 编 号 :
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张家口段临时筹建处:
审核意见如下:
附件:单价分析表,计算依据及说明。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审核单价
张 承 高 速 公 路 崇 礼 至 张 承 界 段
工程变更报告单
承 包 人:
监理单位: 变更编号:
变更名称及内容
变更类型
原设计图号
图号
变更设计图号
变更费用(元)
驻地办意见:
年 月 日
总监办意见:
年 月 日
张 承 高 速 公 路 崇 礼 至 张 承 界 段
工程变更报告单
承 包 人: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承包单位 驻地办 总监办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变更前
变更前小计
变更后
变更后小计
合计
承包人计量工程师: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驻地办计量工程师:
年 月 日
总监办计量工程师:
年 月 日
张 承 高 速 公 路 崇 礼 至 张 承 界 段
变 更 金 额 审 批 明 细 表
承包人: 变更编号:
业主 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增 减
变更前
变更前小计
变更后
变更后小计
合计
项目工程师: 年 月 日
工程科副科长: 年 月 日
计量工程师: 年 月 日
计划科副科长: 年 月 日
张 承 高 速 公 路 崇 礼 至 张 承 界 段
工程变更数量审核表
合同段
变更编号
审
核
计
算
过
程
项目工程师: 年 月 日
张 承 高 速 公 路 崇 礼 至 张 承 界 段
工程变更单价审核表
合同段
变更编号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申报单价
承包人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审核单价
驻地办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审核单价
总监办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审批单价
计划科
计量工程师: 年 月 日
张 承 高 速 公 路 崇 礼 至 张 承 界 段
工程变更报告审批单
承包人:
合同号: 变更编号:
变更依据
及内容
变更类型
变更费用:
技术科意见:
工程科意见:
计划科意见:
主管工程科副处长意见:
主管计划科副处长意见:
处长意见:
张 承 高 速 公 路 崇 礼 至 张 承 界 段
工程变更令
合同号:
承包人: 变更令号: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申请编号
变更类型
一、变更依据及内容:
变更金额(元)
二、变更金额:
累计变更金额(元)
三、对工期的影响
附件
总监理工程师意见:
签字: 日期:
业主代表意见:
签字: 日期:
承包人(签收):
签字: 日期:
抄送:XXX 驻地办
抄报: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张家口段临时筹建处
变更令附件 1
张 承 高 速 公 路 崇 礼 至 张 承 界 段
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
合同号:
承包人: 变更令号:
变更前 变更后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变更金额
(元)
变更金额合计
总监办计量工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