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二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四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五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本章近两年在试卷中占的比重较小,具体题型和分值较少。并且分值很低,一般为3----6分,希望考生注意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概述
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一)国有资产
1、国有资产的概念;
2、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国有资产的取得、认定、使用、收益、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本章仅就国有资产监管的一般问题、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
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与国有资产关系较为密切的管理制度加以说明
3、国有资产的范围;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如下范围:
(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
(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
(3)军队财产,如军事设施等;
(4)全民所有制企业;
(5)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
(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
(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
(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主要职责
2、主要义务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其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针对
“人事、事项、资产”三个方面。
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对国有控股公司,则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对国有参股公司,则依公司章程,提出向其派出的
董事、监事人选
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
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
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
定,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的,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管机
构决定 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
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派出监事会
第二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
1、原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涉及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涉及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是一项政策性十分强的行为。
2、概念;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原则
1.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
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二)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五)、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其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具体界定办法
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一)、实施过程;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应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产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成立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具体负责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
(二)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三)产权界定的程序
五、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1.调解和裁定。
2.申请复议。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1.协商。
2.司法程序。
第三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即是对
国家所有的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将要占有的资产,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范围 ;12项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一)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
(二)资产评估机构
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核准制;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
(二)备案制
除须报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五、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一)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
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二)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重置成本是指现今购建一项全新的功能相同资产所需支出的最低金额.分复原重置成本和
更新重置成本两种。
(三)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
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
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四)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是指以企业在停业或破产后,进行企业清算,出卖资产时可收
回的快速变现价格,来评定企业资产价值的方法。
(五)其他方法
六、法律责任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概述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性质
1、概念;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
属关系的行为。
2、性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
记。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
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对企业产权登记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逐级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国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检查工作。
(三)法律责任
第五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概述
(一)概念;
1、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
益。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
他组织(以下称受让方)的活动。
(二)规定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职责
(二)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职责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一)企业决议
(二)清产核资
(三)确定受让方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五)转让成交
(六)转让收入处理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四、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
(一)概念;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可以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进行无偿转移的行为。
(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原则
(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四)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禁止的情形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五、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1.事后报备。
2.事先报批。
(二)协议转让
1.国有股东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实施。
2.国有股东在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时, 应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
3.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由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4.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 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5.国有股东选择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
6.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
关义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三)无偿划转
(四)间接转让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六、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