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行为的会计帐务处理
在现实 企业 的经营活动中,由于市场、产品等一系列因素,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经
常采用一些特殊的销售方式。如买一赠一、分期收款、以物易物、以旧换新、以 抵债等
。下面就上面这些购销方式的 会计 帐务处理做一些解释: 一、买一赠一: 例:
A厂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 1万件,产品销售收入为 20万,销项税为 万
元,同时赠送乙产品 1万件,市场价为 2万元,成本为 1万元。 对于这个例子,我们
主要是要确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条规定:“将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 计算 征收增值税”。
企业赠送的产品要么是自己生产(包括委托加工),要么是购 入的,其进入企业的时候
,必定带来进项税,如果其减少,不产生销项税,那么其原 进项税就不能抵扣,而赠送
行为是销售行为,因此必须计算其销项税额,用于抵扣其 原进项税额,否则,可能出现
用其他货物的销项税额抵扣赠送货物的进项税额,这不 符合增值税原理。如果赠送行为
不征税,企业就可以相互利用赠送逃避流转税。 销项税
=20X17%+2X17%=+=万元 营业外支出=1+2X17%=万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万元 营业外支出 万元 贷:销售收入 20万元 应
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万元 存货 1万元 二、分期收款销售: 分
期收款是企业销售方式的一种。其特点为:销售的产品价格较高,收款期较长,收取货款
有一定的风险。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产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
为收入实现。根据〈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八条和〈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 十条规定:纳
税人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合同规定 收款日期的当天
。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会计制度中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时 间相同。 例如
:A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汽车。销售汽车 1辆,售价 20万元,分五年收回,每 年收
20%,汽车成本为 15万元,增值税率 17%,消费税率 5%,其帐务处理如下: 1、发出
汽车: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5万元 贷:存货 15万元 2、按合同收到一期
货款: 销售额=20万元 X20%=4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4X17%=万元 消费税
=4X5%=万 借:银行存款 万元 贷:销售收入 4万元 应交税金——增
值税——销项税 万元 借:销售税金及附加 万元 贷:应交税金 万元
3、结转成本 产品销售成本=15X20%=3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3万元 贷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万元 以后各期货款的收回,按分录的 2、3步骤进行帐务处理
三、以物易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 问题 的通知》(国税
发 94/18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纳
税。对纳税人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销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平均
销售价格作价或最近时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核定其销售额”。对收到的货物,在帐务上
要作购入处理。 例:某 企业 甲(一般纳税人)用生产的产品 20台,每台产品销售
价格 3000元,换取乙企业生产材料一批,双方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 会计 分录
如下: 借:原材料 60000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10200 贷:销售收
入 6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10200 例子中虽然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没
有变化,但如果以物易物的行为不做销售帐务处理,就会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使企业
偷逃所得税。 四、以旧换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
定》(国税发 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
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例:某商场对某品牌彩电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
旧货折价 600,新彩电售价 2925元,当月采用此 方法 销售彩电 200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 借:现金 465000 材料-旧彩电 120000 贷:销售收入 500000 应交税
金-增值税-销项税 85000 五、以货抵债 企业以货抵债,应视同销售行为,在
会计上做销售处理。 例:A公司欠 B公司货款 万元,A公司以自己的产品 10台
,每台 1万元,抵债给
B公司,应做如下分录: 借:应付帐款 万元 贷:销售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