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目录
二、行为
三、国家经济职能的变化和民事关系
一、物
一、物
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对考试比较有意义的物的分类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分为自然孳息、法定孳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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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
经济行为,是进行经济活动,能发生一定经济后果的行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引起经济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经济活动。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相互对应的经济权利(权力)和义务,通过这种行为的实施而同时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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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经济职能的变化和民事关系
(1)国家和政府的经济行为
政府机关是国家经济行为的具体承担者。政府的经济行为,是指政府这一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所具有的经济职能性经济活动。政府作为经济行为的重要主体,一方面承担着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经济职能,同时也充当一般的经济组织,直接参与经济活动。
(2)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
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就是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的具体生产经营行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可以分为一般性经济行为和组织性经济行为。
(3)智力成果
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此外,经济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当某种经济权利成为另一经济权利的对象时,该经济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