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特征
(1)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设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以公司股东的投资行为为基础。(4)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两种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股东人数
50人以下
有下限无上限;发起人2-200人
出资证明形式
出资证明书
股票
股权转让方式
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可依法自由转让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10万元)
500万元
注册资本体现方式
划分为比例
划分为等额股份
组织机构
较为灵活(股东人数较少、资金规模较小的设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健全规范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
分离程度低,股东直接参与管理
分离程度高
信息披露义务
非开放性公司,无需公开
开放性,财务、经营情况必须依法披露
与外资企业法区别
公司法
三资企业法
设立条件程序
50个以下股东,3万元注册资本
有特别条件;并须经政府批准
出资制度
折衷资本制,但须先缴纳一定资本(20%,不低于3万元;其余2年内、投资类5年内)
认缴资本制,成立后再缴纳(一次缴清:6个月;分期缴纳:3个月第一次,不少于15%)
组织形式
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正副董事长的分布没有强制性规定
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人数各方协商;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经营期限
未作规定
有的行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
二、对外投资
1.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出资人。2.公司章程
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对外担保
★★★
1.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股东出资
(1)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三、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1)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 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允许设立1人公司。
2.法定资本(重点)
(1)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出资方式(重点)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
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章程
(1)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约束力。
二、资本制度 ★★★★
1. 出资期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 股东缴纳出资
(1)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2)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股东以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出资的,必须到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将专利权人由股东变为公司。(3)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3.违法责任(重点)
(1)虚假出资
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属于虚假出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抽逃出资
发起人、股东先将货币、实物交给公司,待公司登记后,又将货币、实物拿回,属抽逃出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资不实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
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 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新增内容) 。
三、股东知情权和分红权
1.股东知情权。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股东分红权
(重点)
(1)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2)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四、组织机构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公司股东对上述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同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
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有限责任公司
经理的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同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
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有限责任公司
2、两种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性质及议事规则
公司类型
议事规则
临时会议提议
开会要求
一般决议
特殊决议
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
(1)1/10以上表决权股东;(2)1/3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监事。
15天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修改章程,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规定的2/3;(2)未弥补亏损达1/3;(3)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4)董事会提议;(5)监事会提议;(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1)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 积投票制。
董事会(执行机构、权力机构、行使部分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
10天前通知董事
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1)每年至少两次;(2)10天前通知董事和监事;(3)过半数董事出席。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监督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
(1)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6)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7)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8)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9)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
(1)同有限责任公司;
(2)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注:(1)董事会在有股东会的公司里是执行机构;在没有股东会的公司里为权力机构(如中外合资企业);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两种公司的董事会会议都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两种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6)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非股东)签名。
五、一人有限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国有独资公司
1.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5.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七、股权转让★★★★★★
(一)股权对外转让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
3.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其它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2.异议股权回购程序
(1)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2)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相比有限是重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三)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它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它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4.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二、股东大会(P142) ★★★★★ 详见第二节对比表格,要重点掌握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的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2)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还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股东的提案权(P14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担保决议: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累计投票制(08新增)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三、董事会
1、组成: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
2、董事会的决议
(1)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即每个董事只能享有一票表决权。(2)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4)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重点)
2. 董事会秘书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它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为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由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表的实行股权激励机制。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五、其他知识点:
1、(2008年新增)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2008年新增)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重点) ★★★★★
1、任职条件(P146)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提名: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4)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3、独立董事的任期
(1)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2)独立董事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4、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5、意见发表权
1.独立董事对于上市公司的其他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这些事项包括: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它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的类型
(1) 同意;
(2)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6、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7、津贴(P148)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限制规定
1、发起人(P149)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2008年新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
1. 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 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任职资格(P150)
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2、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P15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相关链接】(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诉讼(P151)
股东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P152)
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股东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
监事:董事会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
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P15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节 公司财务、会计
1.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及附注。
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3.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4.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 利润分配
(1)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 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
(5) 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 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6)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7)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九节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
1. 合并决议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决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 通知债权人
(1)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事项
通知
公告
债权人主张权利
合并
决议之日起10天以内发出通知
决议之日起30天以内公告
收到通知的债权人30天内,没有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主张权利
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
清算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天以内发出通知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天以内公告
3. 债权、债务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 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1.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清算组
(1) 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3)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4)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 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十二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1%以上5%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此罪并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结:本章知识点较多,而且复杂,重点章节,应重点掌握
可能很一遍看过后没什么感觉,但多看几遍感觉就会不动
PS,这章我看了很多遍,但数字还是记不住。
�重点章节 重点关注上市独立董事制度和高管的股权转让
08年教材为第5章,相比无实质性变化
�公司不得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数额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同对外投资一样,尊重章程规定,公司法对他人担保无特殊规定,对实际控制人有硬性规定
�(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
(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3)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4)股东据此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创造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分立为45天内外,其他都是30天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只要某一位或某几位股东的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30%就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要求所有股东都有货币出资
�相当于企业的宪法
�经理、副经费、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由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公司设立后新加入的股东无关。
�有限责任公司损益分配的原则是:尊重章程约定,股东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务必掌握本知识点的每个字
�最高权利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股份有限公司5-19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有限公司和股分公司成员不得少于3人。(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期限内达不到收购协议,30天的诉讼期限
�注要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设立
�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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