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这种现存制度环境背景下的逐利行为,一方面,违背公平原则,使质量低下、缺乏竞争能力的上市公司与真正绩优上市公司鱼龙混杂,优劣难辨,严重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破坏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此类公司股价处于高位而缺乏实质性要素支撑,易形成巨大泡沫,加大市场风险,危害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为维护经济秩序,重新公平配置经济资源,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市场效率,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对这种机会主义行为予以限制。
完善和强化关联交易制度约束,提高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透明度,是限制和防范这种操纵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为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针对性地发布了《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1999,10),强调对关联交易要予以充分披露。然而,作为信息披露规范的主要标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会计准则在体现信息披露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比性原则以及规范的可操作性上,还存在不少须进一步完善之处,这大大地影响了对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的监控力度。据一项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对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生活中,关联方及其交易披露规范的急需程度在38项具体准则项目中名列第二。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当前我国这一经济问题的重要性和加强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急迫性。
规则和政策的发展是某种现象的反应行动(responsive action),也是利益集团多次博弈之后形成的一种社会契约。在我国《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我国会计准则)执行三年之际,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研究成果,进一步加强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规范的研究,对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保证上市公司质量,配合管理层为加强市场监管,肃本清源,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贯彻落实《证券法》精神实质,即充分重视和坚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证证券市场各环节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做好迎接由于加入WTO而对证券市场所产生冲击的准备,具有积极意义。
二、完善我国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规范制度的成本效益分析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水平之间的选择是由与各种选择相联系的成本收益来表示的。我国证券市场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经济后果表明,完善以会计准则为主要标准的我国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规范制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间所形成的相容(Inclusive)利益集团(用博弈论的术语来表示即正和博弈),是由契约安排与交易方式创新而形成的一种经济节约机制。它不仅可以取得与生产依赖性相关的技术经济和规模经济效益,而且可以实现信息经济,达到反竞争效应,降低交易费用。这种利益的相容性使其交易达成的条件与市场独立各方间的交易有所不同。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关联方相容利益集团比其他市场参与者拥有更多的交易信息。后者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其对财务报告的理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之上,即所有交易均为市场独立各方按公允竞争的市场条件而进行的。然而,对于特定关联方间所发生的资源或义务转移,这个假设是不真实的。因为关联交易完成的规定性与正常交易有所区别,关联方能够利用其对企业的控制权或影响力来操纵关联交易,为自身利益服务,由此可能影响少数股东、债权人利益,误导投资者,削弱市场监管,产生信息提供的外部不经济效果。滥用关联交易,还可导致大量欺诈犯罪的出现,国际上近30年来已有一系列这样的欺诈丑闻被揭露。Peter Atrill和Lindsey(1997)对此分析认为,上市公司操纵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为这类欺诈活动的实施提供了机会。关于“利润操纵”的本质含义,Katherine Schipper(1989)指出,是“揭示管理”,即由于会计信息不对称,使某个利益集团或个人在其利益驱动下,能够通过操纵财务报告利润谋取私利。它是会计信息系统的纯成本,也是市场的纯成本。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充分说明,其信息披露具有较强的经济后果。这种后果涉及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影响投资者之间财富的分配;影响市场的累计风险水平;改变投资者对具体证券收益和风险的信念,使资源错误地向披露虚假利润的企业配置;影响证券价格,使之波动等。
在我国,许多实证研究均提供证据说明,目前上市公司盈余数据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相关,在为投资者提供企业价值评估依据方面盈余数据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陈晓、陈小悦、刘钊(1998)通过对涉及256家上市公司的764家样本数的实证分析,发现盈余公告在中国有很强的信息含量。吴世农、黄志功(1997)研究发现会计盈余数据影响到股票市场的运行,上市公司对真实盈余数字的扭曲,将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增加其投资成本,增大市场的非系统风险。在此市场背景下,不断增多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其信息披露影响也日益广泛和深刻。而相关会计准则的发布,就是在实务中关联交易利润操纵已经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利益,破坏市场稳定的背景下出台的。1997年的琼民源事件成为中国第一例涉及上市公司的纠纷事件。由于当时没有相应会计准则对这类信息披露进行规范,投资者、债权人从报表中难以发现问题,给关联交易利润操纵以很大便利。准则发布并实施后,这种情况得以扭转。但由于某些相关规则不尽完善,关联交易利润操纵仍存有一定空间,纠纷事件还在发生。1999年ST金帝事件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即由于金帝1997年报隐瞒了其与原第一大股东所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因而误导ST金帝现第一大股东新绿公司作出购买股份的投资决策。1999年该重大关联交易使金帝从收购前尚有配股资格的公司落变成ST公司,给新绿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新绿公司已就此事提请诉讼仲裁。笔者的一项实证结果也证明,我国关联交易利润操纵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将导致对企业的错误定价,具有显著的市场反应。根据利润操纵金额构建投资组合,在控制规模和账面市价比因素影响之后,会产生负向的显著非正常超额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