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房屋设计未尽通知义务买受人可退房
【咨询】去年六月中旬,我购买了一套房屋,约定本月15日交房,但交房
时我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的约定不符,户型发生了很大的改
变。而之前,开发商从未就设计变更之事告知我。我对改变后的户型很不
满意,但开发商认为他们的设计变更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合法有效
的,没有告知虽然不对,但不能以此为由提出退房。我可以此为由提出退
房要求吗?
【答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你有权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
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
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
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
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
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
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
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在房屋设计变更后,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通知买受
人。开发商未依法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房屋买受人有权利要求退房。虽
然开发商的设计变更经过了相关部门批准,但这只能说明其设计变更是合
法的,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对你应尽的法定的告知义务,所以开发商的理
由不能成立。此外,你因退房而遭受的损失,还可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