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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欧盟的各成员国各自拥有自己的法
律制度、法律传统和运作方式,所以统一执行
欧盟的法律法规会是一个缓慢而困难的过程。
令人注目的是在这一逐步发展中欧洲法院发
挥着令人惊异的促进作用,其案例法已构成了
欧共体法的一个重要部分。众所周知,欧洲法
院(以下简称ECJ)在欧共体法律的解释上享有
排他的管辖权,其职权可以归纳为两个:诉讼
管辖权和先行裁决权。先行裁决发生在成员国
法院所受理的诉讼涉及共同体法的解释或者
效力时,由成员国法院向ECJ申请先行裁决,
以确保共同体法在各成员国的统一解释和适
用。①先行裁决程序②,被公认是ECJ最重要的
程序,它对于欧共体法的形成和调整共同体法
律体制与成员国法律机制之间关系具有极其
重要的意义。
一、先行裁决程序赋予成员国法院的提交
义务和权力
因设立先行裁决程序而被誉为 ECJ王冠
上的宝石的欧共体条约第234条③并没有在成
员国法院与ECJ之间确立上诉体制,它只是要
求成员国法院有义务决定将相关共同体法的
解释问题提交ECJ,④ECJ根据共同体法对提交
的事宜做出先行裁决,由成员国法院继续审理
案件,以保证在各成员国不同的法律体制下适
用一致的共同体法。因此,先行裁决程序是基
于欧共体法律的解释与适用相分离的原则所
设计的制度,欧共体法的解释权归于 ECJ,而
其适用权则归于成员国法院。正是凭借该程
序,ECJ在共同体法的构建中发挥了难以估量
的作用,建立了以共同体法至上为基石的有别
于其它区域国际法的法律秩序。
在共同体条约的第 234条 (原第 177条)
规定了成员国法院在适用欧共体法时有提交
ECJ请求先行裁决的义务,并对提交的事宜拥
有一定的自由酌定权。同时该义务不妨碍成员
国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在 keller案中,
ECJ指出“第234条在ECJ与成员国法院之间
划分了各自的权限,任何对于案件事实的评判
属于成员国法院的管辖范畴,同样,也是由审
理争端的国内法院完全独立地根据特定的情
况决定是否向 ECJ递交先行裁决的要求和所
杨永红(西南政法大学 经贸法学院,重庆 400031)
析欧盟先行裁决程序及新近发展
摘 要 先行裁决程序是ECJ最重要的程序,它成功与否关系到欧共体法能否得以统一执行。
在欧盟五十余年的发展中,欧洲法院通过该程序行使其对共同体法的专有解释权,并形成了相应
之规则。尽管成员国法院拥有决定是否向ECJ提交先行裁决案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在“显明清楚”
之情形下,成员国法院被免除了提交义务;然而新近Kobler案的裁决意味着违反先行裁决程序
所规定之提交义务的成员国会招致国家赔偿责任。这暗示保证欧共体在成员国内的一致执行仍然
在该程序之目的中占据首位。
关键词 先行裁决程序 显明清楚规则 先例规则 国家赔偿原则
中图分类号 DF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6847(2007)06-028-06
【作者简介】杨永红,女,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讲师,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贸易法硕士、国际与欧盟法硕
士,研究方向:欧盟法和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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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题的相关性,并且该国内法院承担随后对
争端做出司法裁决的责任⋯⋯”⑤
就何种国内法院获有提交案件之义务,
ECJ就条约中确定的 “依照国内法对其没有司
法救济的成员国的法院或法庭”在案例法中予
以阐释。在Lyckeskog案件中指出瑞典的上诉
法院不是该意义上的成员国法院,瑞典的最高
法院才有义务向ECJ提交案件请求先行裁决。
⑥换言之,“依照国内法对其没有司法救济”的
成员国的法院或法庭意味着成员国最高一级
法院,而这个等级的法院之上不再有上诉法
院,它们有义务向共同体法院递交先行裁决的
要求。对于成员国较低级的法院而言,它们可
以向 ECJ或欧洲初审法院提交案件请求先行
裁决,但没有向ECJ及欧洲初审法院负有必须
提交的义务。
二、提交的范围
按照条约 234条之规定 ECJ进行先行裁
决的事宜包括:
1、与条约相关的解释
包括欧盟所有的条约、条约修正、条约的
补充。例如特定的次级公约。尽管ECJ的解释
有时会确定条约的某些特定条款授予个人权
利,具有直接的效力,并明确它们拥有高于成
员国国内法之地位。但并不导致其解释可直接
裁决成员国法律的效力。⑦
2、共同体机构之决议的效力和条款的解
释
共同体机构之决议不仅包括条例、指令、
决定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而且包括对成
员国无法律拘束力之“软法”,如“建议”等。关
于共同体法之效力和其条文的解释,ECJ予以
区别对待。有关共同体法的效力问题是以条约
第230条为主以第234条的规定为补充。但是
ECJ限制了在先行裁决程序中决定共同体决议
的效力。ECJ在其案例法中指出尽管个人未成
功援用第 230条要求 ECJ判定共同体决议无
效亦无法通过在国内法院的诉讼达到目的。而
且 ECJ强调为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并避免将共
同体法的一致性置于危险之中,成员国法院有
权裁决所涉共同体法令有效,但无权宣布其无
效,⑧因此拒绝通过先行裁决程序宣布共同体
法无效。⑨
3、理事会颁布之法规
成员国法院在对上述事宜的解释“必然影
响判决”时有权提交先行裁决。⑩但是ECJ并非
在任何情况下都对上述范围之内成员国法院
所提交的问题进行裁决。在Keller案中,西班牙
政府认为西班牙法院提出请求先行裁决的问
题纯属假想,不是案件事实情况,案件事实本
身并不涉及共同体法的解释问题。因而该案中
假想不能成为否认ECJ拥有管辖权的理由。11
同样在 Mielicke案中,德国法院集合了多达
4000字的问题,被称为一系列有关Mielicke研
究之问,但ECJ以其是虚拟问题而拒绝予以回
复。12
三、免予提交的情形
ECJ在案例法中指出成员国法院并非需要
将所有涉及共同体法之解释提交ECJ,认为在
没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必要时国内法院无提
交义务。
(一)先例规则
早在共同体法建立的初期,ECJ在 Da
Costa案中指出,本案的案件事实及询问的问
题与该院已经作出先行裁决的案件 VanGend
enLoos13基本相同,没有出现新因素和新的主
张。14一方面成员国法院仍然可以将此类案件
向其提交,另一方面,暗示当先例存在时成员
国法院没有义务向ECJ提交相同问题。ECJ在
CIFLIT案中指出 “成员国法院可以援用 ECJ
以前的裁决无论它产生的程序是否相同,发生
的情况是否与先例完全一致”,成员国法院在
相似情况下可直接适用 ECJ的案例法而无需
再向它提交要求先行裁决。15由此,ECJ传递了
这样一个信息,ECJ的先例法出现的程序并不
重要,其适用的情景亦不要求完全一致,只需
基本相似即可。这暗示ECJ对于一成员国法院
的先行裁决或依其它程序所作裁决可以案例
法的形式约束其它的成员国法院。因而,ECJ将
原来与成员国法院之间横向的双边关系演变
为一种纵向的具有等级划分的一种多边关系。
ECJ相对于成员国法院而言具有至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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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对于某一成员国法院的裁决同样可以被其
它成员国法院所援用。16
先例规则亦适用于在提交 ECJ之后未得
到答复之前 ECJ对类似问题作出的裁决之情
形。荷兰最高法院在审理Welthgrove案中,向
ECJ提交问题请求先行裁决,由于考虑到ECJ
事后公报的案例法,根据先例规则,荷兰最高
法院请求撤回第一个问题,继续将第二个问题
保留在先行裁决程序的名单上,并获得ECJ的
赞同。17
但是,如果ECJ先前之案例涉及某个特定
共同体法令效力,无论案件情形是否相似,均
限制使用先例原则。18
在 ECJ表明先前的案例法可以使成员国
法院免去提交先行裁决的义务,但同时ECJ一
直以来都保有重新审查其先前案例法的权力,
时有修正先例的裁决出现,使得成员国法院在
援用ECJ案例法上颇有难度。19
(二)“显明清楚规则” (DoctrineofActe
Clair)
在 CIFLIT案中,ECJ认为如果成员国法
院坚信案中所涉共同体法的适用对于其它成
员国法院和ECJ均是同样的清楚,或ECJ的案
例法对争议中的共同体法已然作过解释抑或
所涉的共同体法的正确适用极其明显清楚,不
存在任何合适的疑虑,那么成员国法院适用
“显明清楚规则”应自己承担责任而不必向ECJ
提交以寻求先行裁决。20这里表达了ECJ意图
与成员国法院建立进行司法合作的机制,因此
该规则被称为采取了所谓的 “给予和拿取”
(giveandtake)的方式。21
为了避免成员国法院滥用该规则且使共
同体法的解释一致性与准确性处于威胁之中,
ECJ严格限制了它的适用条件,使其在相当例
外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其条件为:①审理的成
员国法院相信争议的共同体法条款的解释在
各成员国法院之间、成员国法院与ECJ之间没
有任何差异;②所提交的问题,ECJ已经予以裁
决;③ 没有空间可能对特定条款的解释产生疑
虑;ECJ在裁决中亦转达了其希望成员国法院
谨慎适用该规则,并要求成员国法院必须在完
全具备了CIFLIT条件之后才能免去提交先行
裁决的义务。ECJ罗列了成员国法院在适用显
明清楚规则可能遭遇的困难,如共同体法的特
征、各成员国法院所使用的有相同法律约束力
的不同语言文本、共同体法上特殊的术语及特
殊的法律概念、某个需解释的条款必须置于上
下文之中且根据共同体法同时考虑共同体条
约的目标和共同体法的发展等进行释义等等,
因此 ECJ要求成员国法院在权衡是否自行解
释共同体法时必须考虑上述种种。22
在CIFLIT案的判决1982年公布后,该规
则引起了不少争议。一方面共同体法的官方语
言已经有20种,法律制度上的差距愈加明显;
另一方面,对于ECJ以及欧洲初审法院而言,
是否有实际能力解决面临的日趋增多的先行
裁决案是一个相当实际的困难。因而,一些学
者认为CIFLIT案的判决所规定的显明清楚规
则的条件过于苛刻,难以减轻 ECJ的工作负
担,亦难以发挥成员国法院的作用。因此主张
放宽显明清楚规则的启动门槛。23在Wiener一
案中,ECJ法律总顾问 Jacobs在其意见中建议
先行裁决程序应在真正涉及共同体法的一致
适用时予以启动,只有问题牵涉了一般利益,
那么国内法院求助ECJ才是合适与恰当的,这
是共同体条约第234条的真正目的所在。24该
观点亦得到一些学者的支持。25但是放宽适用
该规则条件的呼声与反对意见都很响亮,ECJ
法律总顾问 Tizzano在 Lyckeskog案中激烈反
对该建议,认为它与共同体条约的第 234条不
符,严重危害共同体法的一致性,赞成严格限
制适用CIFLIT规则。26
四、拒绝提交先行裁决,违反共同体条约义
务
成员国的最高法院有时候在不满足 CI-
FLIT规则的条件情况下拒绝提交 ECJ先行裁
决,例如,荷兰、法国、瑞典和西班牙等的最高
一级法院均出现过此类状况而且受到了 ECJ
的指责。27未来的共同体法院制度的工作报告
(2000年)28建议由委员会根据共同体条约第
226条以成员国法院违反共同体条约规定的义
务为由采取措施,如果必要可以向ECJ对相关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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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提起诉讼。
目前,委员会开始对此展开行动,它对于
瑞典履行提交先行裁决的义务状况进行了审
查。委员会认为瑞典的最高一级法院,特别是
最高法院,很少向 ECJ提交先行裁决,并首次
对成员国最高一级法院违反提交义务采取了
正式的行政措施,向瑞典政府递交了合理意
见。29根据条约第226条第(1)项的规定,委员
会可与成员国交换意见,如果成员国拒绝在委
员会确立的时间内执行委员会的合理意见,委
员会有权援引条约第 226条第(2)项利用司法
手段对该成员国向 ECJ提起诉讼。该意见指
出,自 1995年 1月 1日瑞典加入欧盟后至
2001年12月31日,瑞典最高法院递交了2件
请求先行裁决,瑞典最高行政法院提交了 10
件。在2003年上述两法院各自又递交了1件。
而且委员会注意到,瑞典无有关提交ECJ进行
先行裁决的条例。委员会列举了瑞典上诉法院
的一个案件,该案涉及共同体条约第 82条关
于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构成主张损失救济的根
据,然而瑞典最高法院既未受理该案,亦未将
其提交ECJ进行先行裁决,而且没有给出任何
理由。根据瑞典上诉法院在Lyckeskog案中对
瑞典程序法的陈述,不正确的解释和适用共同
体法不是瑞典最高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这使
委员会很难检查瑞典最高法院是否履行条约
第234条规定的义务。因而,委员会认为瑞典
政府未采取相应措施针对瑞典最高一级法院
未较好履行提交义务的实践,而且瑞典最高一
级法院将共同体法与受理决定隔离且在决定
中不陈述理由的做法使委员会无法客观地判
断瑞典履行该义务之情形,所以瑞典政府违反
了共同体条约。
引入注目的是ECJ则从另一方面入手,在
最近的 Kobler案中通过国家赔偿责任在先行
裁决上的引入表明了它捍卫其权限的决心。
五、提交义务与国家赔偿责任原则
一旦成员国法院因拒绝履行提交义务或
错误适用显明清楚规则自行解释共同体法导
致成员国公民依共同体法而获有的权利受损,
成员国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ECJ通
过Kobler一案进行了答复。
(一)欧盟法之国家赔偿原则
ECJ在Francovich案中所确认的成员国对
违反共同体法行为的求偿权标志着共同体法
上一个崭新的救济制度-国家赔偿责任-诞生。
在该案中ECJ引用共同体条约第10条(原第5
条)和效力原则(thePrincipleofEffectiveness)
宣布国家赔偿责任原则是条约内在固有的,指
出权利和救济二者密不可分,要求成员国为违
反共同体法对个人承担赔偿责任。30之后在
1996年的 BrasserieDuPecheurandFactortame
案 31中进一步发展了国家赔偿责任原则,明确
了成员国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①违反的共同
体法条款必须是意图授予个人权利;②成员国
的违反行为必须是足够严重的;③成员国的违
反行为与个人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在Konle
和 HaimII案中,ECJ有机会表明承担国家赔
偿责任的国家机构范围。随后在HaimII案宣
布成员国不能借口在国内法律体制中各机构
权力和责任的分配或为违反共同体法行为负
有责任的公共机构不具有必要的权力、知识、
措施或手段等逃避其国家赔偿责任。Kobler案
中,ECJ毫不迟疑地将成员国法院的违反共同
体法的行为造成个人受损纳入共同体法下的
国家赔偿责任的范畴,认为这是个人依据共同
体法保护自身权利的本质要求,但是附加了个
人遭受的损害应由最高一级法院的审判而致
的条件。32该裁决表明了国家赔偿制度亦能够
被用于ECJ的先行裁决程序的救济。
(二)违反提交义务之赔偿责任
在Kobler案中,奥地利最高法院以有 ECJ
的案例法为由未将所涉及的共同体法的有关
条款解释提交ECJ,自行根据有关的案例法进
行了裁决。ECJ指出奥地利最高法院对于相关
人员流动自由的案例法的解释是不准确的,违
反了提交ECJ请求先行裁决的义务,侵害了个
人据共同体法享有的权利。虽主张该错误并非
显明,未满足国家赔偿责任原则(stateliability)
中的条件,不应因该错误解释承担国家赔偿责
任。然而该裁决暗示着如果这个错误是异常明
显的,同时符合国家赔偿责任原则的其它条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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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成员国法院可能因为拒绝提交ECJ先行裁
决程序自行不当解释共同体法招致国家赔偿
责任。因而,此案的判决鼓励成员国法院求助
于先行裁决程序以避免自己的政府为其错误
适用“显明清楚规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至少
在涉及解释授予个人权利的共同体法。33在此
案中,ECJ并未考虑司法机关的特殊性从而设
立特殊标准,而是未加区别地适用其在案例法
所确立的国家赔偿责任的一般条件。同时
Kobler一案带来的程序问题,由谁来审理最高
法院的国家赔偿责任争议会在各成员国引起
错综复杂的程序问题。
在 Kobler中 ECJ指出 “为防止共同体法
给予个人的权利被侵犯,成员国最高法院有义
务向ECJ提交请求予以先行裁决”34在此,ECJ
似乎希望通过弱化成员国法院在决定是否递
交先行裁决程序的酌定权加强对成员国法院
的控制。但是,ECJ日趋增多的案件库存使成
员国法院等待的时间长得无法接受,目前而言
在卢森堡排队的时间通常超过2年,而成员国
最高一级法院作出是否提交先行裁决的决定
同样需要漫长的过程。35因此,这要求 ECJ与
成员国法院进行更有效而恰当的司法合作,给
予成员国法院更大的自由酌定权决定适用“显
明清楚规则”。正如前 ECJ的英国籍法官
DavidEdward指出成员国法院是共同体法真
正的生力军,36然而,迷一样的共同体法很难使
成员国法院的法官能够轻松地解释及适用它。
处于两难中的 ECJ尚无意牺牲共同体法的一
致性,37转而寻求通过加快先行裁决程序解决
此问题,在2000年7月ECJ修正它的程序,允
许在特定情况下 ECJ在先行裁决程序可以无
需口头辩论和法律总顾问的意见的情况下作
出指令。38因此,ECJ在今后的案例中必然对司
法错误导致之国家赔偿制度进行完善以协调
与成员国法院的合作。
六、结论
ECJ在协调共同体法的一致性与尊重成
员国法院的酌定权、共同体法的复杂性与其大
量积压的案件、程序的冗长等矛盾时,更多的
考虑的是共同体法的一致性和其优先效力。根
据共同体法条约的第234条第3段的规定,成
员国的最高法院有义务向 ECJ针对共同体法
的解释请求先行裁决,而“显明清楚规则”是作
为例外规则严格控制其使用。Kobler案件为拒
绝履行提交义务的成员国提供了可能由此承
担赔偿责任之根据。事实上,成员国法院乐于
将涉及欧共体法解释之案件提交 ECJ,各成员
国并没有试图通过欧盟宪法或其它的条约修
正共同体法条约第 234条第 3段让国内法院
在共同体法的解释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先行裁
决程序将在平衡提交义务与显明清楚原则的
适用同时以欧盟委员会的监督和国家赔偿原
则之救济下继续为欧盟法的发展发挥卓越作
用。
注释
①ProfessorUlfBernitz,ControllingMem-
berStateCourtsunderEULaw:TheDutyto
ReferCasestotheECJandtheKoblerDoc-
trineonMemberStateLiability,Paperto
bepresentedataseminarinHarvardLaw
School,,2005,-
.
②又被译作初步裁决程序,见曾令良《论 ECJ与成员
国法院的关系与发展》,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
科学版),-12,2003年7月第39卷第3期。
③PaulCragic,GrainnedeBurca,EULaw
Text,Cases,andMaterials,2003,Oxford
UniversityPress,.
④在尼斯条约之前,只有 ECJ有权进行先行裁决程
序,但在尼斯条约后,根据其第 225条(3)款,欧洲初
审法院亦对特定领域的案件享有先行裁决权。
⑤CaseC-145/03HeirsofAnnetteKellerv
InstitutoNacionaldelaSeguridadSocial
(andInstitutoNacionaldeGestiónSani-
taria,CJEC2005/2,paragraph33.
⑥CaseC-99/00,PublicProcecutorvLyck-
eskog,[2002]ECRI-4876.
⑦CaseC-167/94R,GrauGromis [1995]ECR
I-1023;CaseC-37and38/96SodipremSARL
[1998]
ECRI-2039.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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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Case314/
Lubeck-Ot[1987]
⑨BrownandKennedy,TheCourtofJustice
oftheEuropeanCommunities,fifthedi-
tion,Sweet&Maxwell,2000,-208.
⑩ Case 166/73 Rheinmuhlen Einfuhr and
VorratsstellaGetreide[1974].
11CaseC-145/03Keller,paragraph32-36.
12CaseC-83/91MielieckevADVORGA,Fa
.[1992]ECRI-4873.
13Case26/62,VanGendenLoos.
14CaseC-28-30/62,DaCostaenSchaake
NV,JacobMeijerNVandHoechst-Holland
NV v. Netherlands Belastingadminis-
tratie,[1963]ECR31.
15Case283/81,SrlCIFITandLanificiodi
,[1982]
ECR3415.
,,&
. Wyatt, European Union Law, the
Fourth Edition, 2000, London Sweet &
Maxwell,-270.
17CaseC-102/00,Welthgrove, [2001]ECR
I-5679.
18Joinedcases28-30/-
landes[1963]
19AndersonandDemetriou,Referencesto
theEuropeanCourt,secondedition,Sweet
&Maxwell,2002,.
20Case283/81,CILFITvMinisterodella
Sanità,[1982]ECJ3415,.
, ‘FromCILFIT
toERT:TheConstitutionalChallengeFac-
ingtheEuropeanCourt’ (1991)11YBEL1,
2-3
22CraiganddeBúrca,seenote3,-
447。
23XavierGroussot,theroleoftheNation-
alCourtsIntheEuropeanUnion,AFuture
Perspective, Report No. 10, November/
2005,SwedishInstituteforEuropeanPol-
icyStudies,.
24CaseC-338/95,Wiener [1997]ECRI-
6495,paras50.-64.
25Reportofthereflectiongrouponthe
futureofthejudicialsystemoftheEuro-
peanCommunities,January2000,在该报告中
专家们称应鼓励成员国法院适用共同体法,成员国内
最高一级法院只在充分的利益要求下向ECJ提交先行
裁决。
26CaseC-99/00,PublicProcecutorvLyck-
eskog,[2002]ECRI-4876
27Anderson and Demeriou, References to
theEuropeanCourt,secondedition,Sweet
&Maxwell,2002,-180.
28ReportbytheWorkingPartyontheFu-
tureoftheEuropeanCommunities?Court
System,
legal_service/docs/
29Commission docket No 2003/2161, C
(2004)3899,,
Swedishtextofthedocumentismadepub-
lic,inProfessorUlfBernitz,http://www.
.
30CaseC-6&9/90,FrancovichandBonifaci
[1991]ECRI– 5357.
31CaseC-46/93,BrasserieduPecheurSAv
Germany,[1996]ECRI-1029.
32CaseC-224/01,-
licofAustria, [2003]judgment,paras.
32-50.
33Wattel,K?bler,CILFITandWelthgrove:
Wecan?tgoonmeetinglikethis,41Com-
monMarketLaw[2004],.
34K?bler,Para35.
35Wattel,seenote33,-182.
36Edward,NationalCourts – thePower-
house of Community Law, The Cambridge
Yearbook of European Legal Studies, 5
[2004]
37XavierGroussot,seenote23.
38ECJ程序法第104条第(3)项。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