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用户注册管理和查询使用等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 (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征信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用来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行明确个人业务部为个人征信工作的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个人征信工作,包括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征信管理系统数据补正和异议处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个人业务部负责按时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接收反馈报文、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的重报、异议处理、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及相关文档保管。
第六条 个人业务部负责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登录征信管理系统下载本行的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根据错误提示进行数据补正、对收到的异议申请进行核查上报及相关文档保管。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七条 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
第八条 用户实行逐级创建管理。总行管理员用户由省联社管理员用户创建,各支行的查询用户由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管理。管理员用户不得兼任查询用户。
第九条 管理员用户负责对所创建的用户进行管理,其管理权限包括创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辖内机构权限等。
第十条 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工作,权限包括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 总行管理用户报省联社备案,同时总行的管理员用户及各支行的查询用户个人信息报人行铜陵中心支行备案。 总行管理员用户变动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提交变更备案;各支行的查询用户发生变动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总行管理员用户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用户发生变动时,必须做好征信的交接工作,保证征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严禁创建共用用户(一个查询用户多人使用)。
第十四条 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
第十五条 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之后至少每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第四章 信息采集、报送和反馈
第十六条 征信系统各用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本行应做好对省联社反馈的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的及时补正工作。
第十九条 各用户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 信息查询和使用
第二十条 在办理下列业务,必须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作为贷款担保人的;
(三)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四)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五)开展其他合法业务时,需查询相关个人信用状况的。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之外,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也可以采取单独授权书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 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应与相关的贷款、信用卡申请书、合同等信用业务档案文件一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在受理查询申请时,应登记有关事项,查询申请人在收到查询结果时,应签字确认。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客户对本人的信用报告内容有异议时,各支行异议处理人员应根据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核查。
第二十五条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在答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总行个人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应将核查结果传真到省联社,由省联社完成异议信息的处理。 异议信息经核查无误的,应将核查结果返回客户。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征信系统各级用户应遵守保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在数据生成、报送、查询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严守银行和客户的信息机密。
第二十七条 各支行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和异议相关文档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在内部传递和保管过程中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个人信用信息用于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五种情况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二十八条 各支行应安排专门档案柜存放相关文档,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征信相关文档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 总行对各支行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定期检查对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总行应定期对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情况和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的运行维护,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保证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个人征信系统运行和使用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按照人民银行及省联社相关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一)未按要求进行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进行补正;
(二)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
(三)未做好征信的交接工作,导致征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一个用户多人使用行为;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泄密行为;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章之规定,有越权查询、超范围查询行为;
(七)未按要求对相关文档进行妥善保管;
(八)离开操作台时未退出系统;
(九)对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等管理不善,影响用户查询应用、导致个人信用业务无法正常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