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诉制度
公务员控告制度
第十三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
法律责任
一、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含义
二、公务员申诉的特点
第一节 公务员辞职制度
三、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含义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其所在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的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依法向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二、公务员申诉的特点
1.申诉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
2.申诉的对象局限于涉及公务员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
3.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4.公务员申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包括:(1)行政处分;(2)辞退;(3)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及降职;(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如取消录用、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等。
(一)申诉的范围
(1)申诉主体。公务员本人,或公务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2)申诉对象。已经生效的人事处理决定。(3)申诉时间。经过复核的,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经复核的,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4)申诉管辖。申诉管辖机关为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原机关的上一级管辖机关。
(二)申诉条件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包括: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管理机关;上一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
(三)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
公务员申诉一般包括三个程序,即复核程序、申诉程序和再申诉程序。
1.复核程序
复核程序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核。申请复核的期限是从公务员知道或者可以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起算日是自该公务员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的次日,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申请复核是一个可选择的救济程序,公务员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四)公务员申诉的程序
2.申诉程序
申诉程序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公务员提出申诉应符合以下规定:(1)申诉人。在正常情况下,被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才能成为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正常情况是指公务员本人不仅具有申诉的权利能力,也具有申诉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公务员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申诉的有关权利和履行申诉的有关义务。在特殊情况下,申诉人的资格可以由近亲属继承或代理。(2)申诉形式。申诉形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能够较好地、详尽地表达申诉人的意见和要求,也有利于申诉的受理机关清楚、准确地了解情况。(3)申诉要求。申诉人必须明确表达申诉的理由、申诉请求,并且能够提出明确的事实根据。(4)申诉期限。经过复核后,对复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的时限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经复核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3.再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不服,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再申诉决定为终局决定。但是,两次申诉是有条件的,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做出申诉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但对省级机关如省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等机关做出的申诉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诉。
(五)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受理申诉的程序也是再申诉程序。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其他机关的公务员,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公务员则不能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因为,监察机关的对象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除按照规定的程序寻求救济外,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一、公务员控告制度概述
二、公务员控告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公务员控告制度
一、公务员控告制度概述
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认为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告发,请求获得法律保护,并要求惩处违法、违纪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行为。
(一)公务员控告的含义
(二)公务员控告特点
1.控告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
2.控告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不法侵害,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3.控告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公务员所在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4.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可以是上级机关,也可以是有关的专门机关,如行政监察机关。
1.从起因来看,申诉是公务员对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结果;控告是公务员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实施了违法乱纪行为。
2.从前提条件来看,申诉是以机关的人事处理的存在为前提;控告是不以机关的人事处理的存在为前提。
3.从目的来看,申诉是使处理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对自己的处理决定,以便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控告不仅在于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而且还要求有关机关追究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者人员的法律责任,含有对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进行监督的目的。
4.从受理机关来看,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控告的机关是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
5.从功能上来看,申诉的重点是保护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机关的不当处理;控告的重点是对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以保证其执行政策和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
(三)公务员申诉与公务员控告的异同
二、公务员控告制度的基本内容
1.认为机关及其领导者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给公务员本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由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给社会、公众或不特定的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向控告受理机关依法控告。
(一)控告范围
(二)公务员控告条件
1.控告主体包括公务员本人,或公务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
2.控告对象只能是违法乱纪的行为,而且是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乱纪行为。
3.有明确的控告人。
4.被控告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5.控告的事实必须是与公务员管理制度有关的事实。控告人不得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
6.控告一般也要以法定书面形式提出。
(三)公务员控告受理机关
上级机关和有关机关,如行政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
(四)公务员控告的程序
公务员控告的程序是:提出控告—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执行处理决定。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公务员法》规定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公务员的控告。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关对公务员控告的处理程序大致分为受理控告、立案调查和案件处理三个步骤。
1.受理控告
受理控告是指控告人提出控告后,上级或者专门机关经过对控告书和有关证据的审查,认为符合控告条件,决定立案的活动。审查控告书和证据的四个条件是控告人是否具有资格;被控告人是否明确;控告事实是否清楚;控告请求是否具体。如果上述内容有遗漏,受理机关可以限期让控告人予以补正。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受理机关应驳回控告,并说明理由。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受理机关则应受理控告,并确定立案调查。受理机关确定立案调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控告人的情况应当保密,不准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也不得歧视、刁难和压制控告人。
2.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是指上级或专门机关对控告人控告的违法侵权案件,经过一定的立案程序后进行的查证活动。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为严肃、慎重、准确地追究被控告人的责任奠定基础。
3.案件处理
受理控告的机关对公务员提出的控告立案调查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控告人、被控告机关、被控告人和控告人所在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限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有关机关和人员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给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重要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领导机关和上一级专门机关。
一、《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二、《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三、《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四、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指公务员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机关、社团、组织和公务员乃至公民)违反公务员法律规范,损害《公务员法》保护的公务员、个人、机关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机关或者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后应当承担的消极意义的法律后果。我国《公务员法》采取的是狭义的法律责任。
(一)《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
在明确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基础上,还要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含义,即公务员法律责任的含义。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务员因为实施了与其身份有关的违法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责任的含义也是一个集合含义,是一种各种不同身份的公务员违反职责规范所导致法律责任的后果。譬如,一个警察,当他因为收受贿赂而私自放跑犯罪嫌疑人时,他的行为就产生了两种法律责任:一种是亵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法律责任,可能会构成受贿罪,或者由受贿行为构成的行政处分;另一种是直接违反职责即尽其所能看管好犯罪嫌疑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譬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分。这些都可以统称为公务员的法律责任。但很明显,这些都不属于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
1.承担《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的主体仅包括《公务员法》中涉及的机关和公务员,而不包括其他主体。有些普通公民的行为即使是违反了《公务员法》,也不是按照《公务员法》承担法律责任,而是按照其他的针对一般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追究法律责任。譬如,一个公民为了报考公务员而伪造并提交了学历证明。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务员法》关于报考者应当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的规定,但是,对这一行为却并不适用《公务员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行政处罚或者刑罚的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公务员法律责任的特点
2.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针对的情形仅限于机关或者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而不包括这些机关或公务员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譬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当然也是公务员)受贿的,如果只是利用其职务的影响受贿,并未有具体的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尽管有关机关追究了他的某种法律责任,但也不属于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该公务员在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公务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徇私情而违反了《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如不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则该行为就属于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应当承担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
3.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是多元的,追究其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也是多样的。不能认为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行政制裁一种,必须认识到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根据其违法主体的违法程度应承担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民事责任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是一个集合含义,但其中有一条逻辑主线或者称联结点,即各种形式的法律责任都是源于违反了《公务员法》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一)保障公务员权利义务
保障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实现,是《公务员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务员或者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因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权利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公务员权利义务是国家同公务员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体现贯穿在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是《公务员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制定出台《公务员法》法律责任,有利于明确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保障措施,提高权利义务实现的可行性和透明度,取信于民。
实施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是由一系列措施、环节构成的完整的法律制度。一项执法活动如果缺少必要的监督和约束,那么,执法行为就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控手段,执法制度就是不健全的和不配套的,执法活动的运作过程就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而会无法进行。
(二)加大公务员制度执法的力度
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包括适用条件、行为模式以及违反行为模式的法律责任三个要素。其中,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体现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的核心部分。在《公务员法》中,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对《保证法》的有效实施既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条例提升为《公务员法》后,形式的变化要求内容与体例等也做相应调整。应该通过单独建章立制的形式,明确《公务员法》的责任制度,构建完整的《公务员法》法律规范体系。
(三)构建完整的《公务员法》法律规范体系
三、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一)机关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
1.机关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含义
机关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是指依法享有公务员管理权限的机关,在公务员管理工作中,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依法应当由该机关及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结果。
2.机关违反《公务员法》行为的类型
(1)突破条件任用公务员的行为。
(2)不按条件奖惩、回避与办理退休的行为。
(3)违反程序对公务员进行任用、考核、奖励的行为。
(4)违规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行为。
(5)妨害竞争性公务员管理活动的行为。
(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行为。
(7)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机关承担《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的方式
(1)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2)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事务综合管理工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知法犯法,将对公务员制度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中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过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者不适当地使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或者私利而弄虚作假。
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则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给予其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