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范围有哪些_无效合同认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无效合同的范围有哪些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
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
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
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
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
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
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
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
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
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
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
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
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
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
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
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
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
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
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
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
。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
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
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
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
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
,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二.无效合同认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
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
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
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
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
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
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
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
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
,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
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
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