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实名制”的法治意义
“存款实名制”,通俗地讲,就是储户到银行开户存款必须使用本人真名,并提供有
效身份证明,而不得使用化名或假名。实名制是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
实践证明,它通过增加存款的透明度,既确保个人合法存款的安全,又有利于建立和查询
个人信用档案系统,为国家确定税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调控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提供了
依据,同时有力地促进了反腐倡廉和社会公正。
不仅如此,如果我们从法治的角度看待“存款实名制”,会发现其对依法治国同样大
有裨益。
一、鼓励交易,确保交易安全。鼓励交易是民法的基本功能之一,而交易中的“诚实
信用”不仅是民法的灵魂,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在民事活动中,一方面因为难以
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使得许多本可以成交的交易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因为信用很低,又使
得交易纠纷频发。实行“存款实名制”,将增加信用透明度,有利于逐步建立全社会的个
人信用档案系统,进一步发挥银行贷款、担保、结算、支付的金融功能,大大降低交易成
本,从而促进交易,减少纠纷,确保交易安全。从长远看,更可起到鼓励和倡导诚实信
用、公平交易的生活态度和社会道德取向,扭转目前相当程度上的信用低下、投机盛行、
欠债不还、赖帐光荣的道德颓势。从而降低法治实施过程中的成本,提高法律作为他律手
段的效率。
二、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和洗钱犯罪,惩治腐败,倡导靠智力和诚实劳
动发家致富的企业家精神。我国长期以来的储蓄存款虚名制,为不法分子藏匿“不义之
财”大开方便之门,成为公款私存的“避风港”,国家税收流失的“黑洞”,腐败分子逃
避法律追究的“撒手锏”以及洗钱犯罪的好渠道。上述犯罪,往往因为犯罪分子以假名化
名进行交易或转移财产而难以查证追究。实行存款实名制可使“黑金”露出“狐狸尾
巴”,利于打击犯罪,提高上述犯罪的风险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减少犯罪,
增强反腐倡廉的信心。为依法治国提供一个更好的实施环境。
三、有利于解决“执行难”。“执行难”是当前困扰当事人和法院的一大难题,严重
损害了人民法院乃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法律的神圣和权威。恰恰人们对法律的崇信
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否则,在“法不责众”心理的诱导下,即使善良的人往往也不把法律
放在眼里,法治的目标无从谈起。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
目前社会信用水平低下,当事人利用存款虚名制藏匿、转移资产,法院在现行金融体制
下,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实行“存款实名制”虽不能杜绝这类问题,但为解决“执
行难”提供极大的帮助。
四、有利于解决新形势下的婚姻家庭纠纷。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婚姻观念和
家庭结构的变化,婚姻家庭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都大大增加。涉及夫妻和家庭财产分割、
继承、抚养问题时,妇女、儿童、老人因无法知晓和控制财产,往往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
的保障。“存款实名制”可以帮助他们及时掌握相关证据,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利于
人民法院解决此类纠纷。
“存款实名制”的法治功能能否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移植过程中,是否会远离其本
土资源而发育不良?目前还很难讲。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银行间电子一体化的提
高,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系统化、电子化,其对依法治国的作用将进一步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