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的角色定位
担保债权的角色定位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在债权之上设定担保,为交易安全使然,其目的在
于使债权得到双重保障。一般来说,债权具有平等性,各个债权人对同一
债务人的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顺序,均同等受偿,但设定物权担保的债
券,则具有优先性,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普通债权而受偿。有物权担
保的债权优先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法理基础即物权优先于债权,同时这
也是民法的基本理念。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
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人仍可以
行使抵押权。这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抵押”,这个条款将抵押权的效力体
现得淋漓尽致。在整个民商法领域中,民法的这一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无
可置疑。破产法作为民商事法律的特别法,虽然它的规定更细致更详尽,
但也应该要体现民法的基本精神,而不是相反,否则它可以另立门户,不
必隶属于民商法律体系。破产法属商法,不是社会法,它所关注的是交易
的安全、秩序和平等,它的使命是在遵循民法基本理念的前提下完成的,
优抚职工、稳定社会之类的任务应该留给社会法或者政府政策去做,破产
法本身不能负担更多的使命。我们的破产立法应该有自己的体系,不应盲
从于政府政策或个人情感因素,如果政府的确是出于人文关怀,对职工的
权益忧心忡忡,那么何不加强社会立法,或者制定优惠政策呢?不伦不类
、混水摸鱼是一件好事情吗?破产法草案第二稿正在扮演这样一个角色。
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并不是一种消除企业失败风险的手段,它只是将风险
从个人投资者转移到了公司自愿或非自愿的债权人身上,是他们承担了公
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在人们还在振臂高呼有限责任是比蒸汽机和电力更伟
大的发明的时候,我们忽略了在有限责任的背后有多少债权人正在忍气吞
声、默默无闻?好不容易等到破产法提上立法日程,破产法的规定却又悄
悄的在债权人的伤口上撒上一把盐。当然,我绝非反对保护职工利益,我
认为破产法是一个各方面利益冲突的场所,保护职工利益、维持就业率是
政府的责任,在保证破产程序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不应该采取拆东墙补西
墙的做法。
有人把中国的改革比喻为“还事物于本来面目”,我认为对于有担保的债
权也应该做这样的解释。有担保的债权其角色就在于确保债权人就担保物
获得优先受偿,除此之外不应该再赋予新的含义,尤其是在作出此种赋予
时根据仅仅是政策或个人偏好而无法理依据时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