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目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目录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计税方法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概述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概述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
2012年7月以财税【2012】71号通知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概述
各试点地区的执行时间: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
2012年9月1日起——北京
2012年10月1日起——江苏省、安徽省
2012年11月1日起——福建省、广东省
2012年12月1日起——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
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
分工
大而全
分工细化
专业化
文化创意业
交通运输业
货运代理业
信息服务业
研发技术业
……
制造业
仓储业
设计业
鉴证咨询业
广告业
……
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
制约了各产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的发展;
影响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客观上造成了鼓励制造业、限制服务业的结果;
影响了我国国际竞争力;
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问题日益突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政策
设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现行增值税适用税率17%、13%税率的基础上,设定了两档较低的适用税率,即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外)的适用税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简易计税项目的征收率为3%。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
适用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试点过渡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能源等共计13项;
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洋山深水港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等2项;
对融资租赁、管道运输等2项实行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优惠政策延续
试点过渡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现行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在试点期间的过渡安排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跨年度租赁合同的过渡安排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目录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计税方法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概述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试点办法主要文件依据是财税【2011】)111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试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试点实施之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说明: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以发包人的名义,二是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属人原则
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应税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来源地原则
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
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向本省单位和个人提供 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无境内代理人的
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
云南代理人
广东代理人
云南纳税人
广东纳税人
美国
情形4
情形1
情形2
情形3
增值税
增值税
营业税
营业税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①应税服务的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含本数)。
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可申请认定。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以下①—④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
►一般纳税人认定没有辅导期(但偷税、骗税、虚开需转为辅导期,且不少于6个月)
►一经认定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应税服务范围详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行业大类
服务类型
征税范围
交通运
输业
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税率11%
陆路运输服务
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
水路运输服务
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
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行业大类
服务类型
征税范围
部分现代
服务业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17%;
其他是6%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
服务
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
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
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鉴证咨询
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不包括劳务派遣】
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①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
③销售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视同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录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计税方法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概述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能会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不含税,下同)标准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
案例:某现代服务业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550万元,销售额=550÷(1+3%)=万元 > 500万元
所以,该现代服务业企业应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条件:(同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辅导期管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特殊情况: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超标认定
试点实施前:自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所属期)超标的纳税人,应申请认定
试点实施后:连续12个月超标的纳税人,应申请认定
2、未超标及新开业认定
符合《认定办法》(总局22号令)第四条规定(即:有固定经营场所、按规定设置账簿,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认定
3、原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
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省局统一格式),告知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新开业的,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非企业性单位;
(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
(3)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个体工商户专指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的)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程序
1、试点实施前
☆超标认定:待省局确定
☆未超标及新开业认定:按照《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操作规程》办理
2、试点实施后
按照《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操作规程》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注意事项
1、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自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所属期)应税服务营业额÷(1+3%)
2、按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即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试点实施后,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广东省)自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
4、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注意事项
目录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计税方法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概述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及认定管理
一般计税方法
(即销项-进项)适用: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
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适用:
①提供特定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②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计税方法
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②动漫(暂到2012年12月31日);③试点前购进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零税率
右列中: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退税率分别按相应内容17%、11%、6%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
(一)国际运输服务。(指在境内(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和货物)。
条件:
①水路:《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②陆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应有“国际运输”)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③航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有“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税率:0%
适用零税率的,按期向主管退税的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或免税手续。具体办法由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免征(但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0%税率(一)的但不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免税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般计税
方法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暂按3%代扣代缴。
一般方法:
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合并定价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
销项税额
销售额
注: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但须凭红字发票)扣减后仍有余额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案例(一般计税方法)
试点地区某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万元),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万元)。
该纳税人2012年11月应纳增值税=
=111÷(1+11%)×11%=万元
合并定价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
应纳税额
销售额
案例(简易计税方法)
某试点纳税人某项交通运输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元,在计算时应先扣除税额,即:
不含税销售额=103元÷(1+3%)=100元,
则增值税应纳税额=100元×3%=3元。
起征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我省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差额征税政策简介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税的)。
销售额中有些支付可扣除,有些不能扣除.但允许扣除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法规和总局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差额征税涉及的项目有五类:
(一)交通运输业服务: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其它承运企业(境内和境外的)的运费后为营业额。广东某运输公司2012年12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①取得客运收入199800元,替保险公司代收保险费200元, 付给境外运输企业运费150000元;②取得货运收入300000元,其中支付给其他联运单位(非试点纳税人)运费100000元; ③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取得收入160000元。请计算该公司12月份应纳税额,并说明其纳税地点和时间。
税法规定,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于联运业务,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非试点纳税人)的运费、装卸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既销售货物又负责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199800+200-150000+300000-100000)×11%= (元) 该公司应于次月15日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1.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
2.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3.代理业务:
(1)知识产权代理
(2)广告代理
(3)货物运输代理
(4)船舶代理
(5)无船承运业务
(6)包机业务
(7)代理报关业务 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2012年,某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为某企业融资进口一项设备。设备关税完税价格100万元,设备进口后发生的运输费2万元、安装费1万元、保险费1万元。公司为进口设备发生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折合人民币2万元。该租赁业务公司向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为190万元。假设设备进口的增值税、关税税率分别为17%、20%,计算公司应纳的税额。
答案: 进口设备的关税=100×20%=20(万元) 进口设备的增值税=(100+20)×17%=(万元) 设备价款=100+20++2+1+1+2=(万元) 营业额=190-=(万元) 租金应纳增值税税额=×17%=(万元)
广告代理业:全部费用加价外费用减广告发布费,广告制作费。
某广告代理公司某月向其客户收取的广告代理服务费为85万元,另外收取代垫费用5万元。当月公司付给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费50万元。那么,公司当月应纳税额应为( )。
某广告经营公司12月份取得广告业务收入 300000元,支付给其他单位制作费50000元; 办理广告代理业务取得收入 120000元,其中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8万元,请计算该广告公司本月份应纳的营业税。
分析:税法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制作费后的余额。
应纳税=(300000+120000-80000-50000)×6%= (元)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
提供的应税服务
销售额(含税)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含税)是否允许扣除
计税销售额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1
2
3
4
一般规定
除交通运输业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允许
允许(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1-3)/(1+应税服务适用的税率)
交通运输业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允许
允许(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1-3)/(1+应税服务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
特殊规定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允许(不包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款)
允许(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1-2-3)/(1+应税服务适用的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
提供的应税服务
销售额(含税)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含税)是否允许扣除
计税销售额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1
2
3
4
一般规定
除交通运输业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允许
允许
(1-3)/(1+征收率)
交通运输业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允许
允许
(1-2-3)/(1+征收率)
特殊规定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允许
允许
(1-2-3)/(1+征收率)
差额征税政策的凭证管理要求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案例:(差额征税)
假设A企业、B企业分别是试点一般纳税人和非试点营业税纳税人,某公司向A企业购进一笔运输服务,含税销售额1110万元,A企业将部分业务交B企业联运,销售额555万元。
A企业销售额:(1110-555)÷(1+11%)=500(万元)。
A企业应交增值税:500×11%=55(万元)。
某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应该是A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项税额1110÷(1+11%)×11%=110(万元)。
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混业经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业经营的特别规定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 ——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
涉及业务
增值税扣税凭证
抵扣额
备注
境内增值税业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额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代开字样的)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口业务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
3.除以上1、2外,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13%)
买价,是指购进农产品在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包括烟叶税)。
接受交通运输业
服务
4. 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①增值税额
②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
扣除率(7%)
1、运输费用(含铁路临管线、铁路
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 ;不包
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2、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日(广东省是2012年1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的应
税服务
5.税收通用缴款书
注明的增值税额
应当具备①书面合同、②付款证明、③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不得抵扣。
接收交通运输劳务进项抵扣的特别规定
1、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受票方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未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适用11%的税率)
特别注意事项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试点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案例:
某试点地区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取得外购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纳税人于2012月5月28日认证,并于认证当月(所属期)抵扣。(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即认证的最晚期限为2012年6月28日)。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事项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备注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
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左列项目;
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上列1、所涉内容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3、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
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
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
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
汽车、游艇
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
物的除外。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规定
进项不得抵扣事项
进项不得抵扣计算办法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左列3个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免征增值税项目
已抵扣的,但发生“不得抵扣事项”的(上述3项除外)
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
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进项抵扣的特别规定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广东省截止到2012年10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取得进项税额时要注意:
(一)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接受应税服务;
(二)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额;
(三)服务提供方、抵扣凭证开具方和付款对象应能相符。
不得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代开等
目录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计税方法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概述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说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
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
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
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
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
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
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第十一条链接: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案例:(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万元,
则应在收到6万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万元确认收入。
而不能将6万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2
非固定业户:
★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申报(经总局批准可合并申报);
3
扣缴义务人: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在非试点地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当回试点地区缴增值税。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目录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计税方法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概述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税收减免——直接免税(一)
类型
减免项目
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四)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即: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文件依据:财税[2010]110号)
(六)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八)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税收减免——直接免税(二)
类型
减免项目
免征增值税
(十)随军家属就业 。
1.是新办企业(军属占总人数60%(含)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
每一名军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
2.是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军人占总人数60%(含)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军转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新办的企业,安置士兵占30%以上,并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3年内免征增值税(广告服务除外);
2.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扣减其当年的增值税等;
2.服务型企业(广告服务除外),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社保的,3年内按当年新招的人数以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扣减增值税等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扣减中,当年不足扣减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税收减免——即征即退
类型
减免项目
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适用财税[2007]92号文件)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减免税的特别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其他事项
跨年度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广东省2012年10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征收管理
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征收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件)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 (核算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会计核算——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科目
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减免税款
转出未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销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及转入多交的增值税。
案例——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
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9日对外提供设计服务取得收入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6万元,接受A公司提供的设计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3万元。根据上述业务,企业进项会计处理:
试点后: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0
贷:应付账款 530000
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试点前: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30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530000
贷:应付账款 530000
增值税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具体会计科目设置可参阅相关单篇)
案例——小规模纳税人
乙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月9日对外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103万元,为此向A公司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万元。根据上述业务,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试点后: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10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
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试点前: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10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15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
如果纳税人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将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销售额特别规定的,如果在试点区域购买应税服务,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不得适用销售额特别处理规定。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纳税申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即用IC卡(或报税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开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或报税盘)抄报数据进行比对。
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所属期)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的规定。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5号、第66号、第74号、第77号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3号、第31号、第32号、第38号公告;
3.财税[2011]110号文件;
4.财税[2011]111号文件;
5.财税[2011]131号文件;
6.财税[2011]132号文件;
7.财税[2011]133号文件;
8.财税[2012]53文件;
9.财税[2012]71号文件;
10.财会[2012]13号文件;
参考文件:
11.财税[2012]15号文件;
12.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
13.国税发[2007]18号文件;
14.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
15.国税函[2004]140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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