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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08 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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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实务 | 债权人撤销之诉与合同无效之诉的责任竞合(一)
摘要:对于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一直是民法中重要的原则。在债务人与第
三人共同侵害债权人的情况发生时,债权人即可选择确认合同无效诉讼亦可选择
债权人撤销之诉,两者存在一定的责任竞合,债权人如何选择,北京市道可特律
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下面逐一分析。
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极为普遍的法律关系。如何在维持资本有序
流动的情况下保障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是民事法律中的重点研究对象。当前,建立
健全信用制度,依法限制“老赖”等举措均为保证债权人正当权益的有利举措。
从民事法律体系角度来说,合同法的各项制度均在保障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其中
在合同的效力部分规定了合同无效制度,在合同的履行部分则规定了债权人的撤
销权,两者均能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在一定情况下存在责任的竞合。
2014 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了公报案例《瑞士嘉
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其裁判摘要中指出:
“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一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订立的相关合同;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从裁判摘要的语言表述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论点应可解读为:在债务人的
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场合,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确认制度均能发挥保
护债权受偿的功能,并可出现规范适用上的竞合。此时,应当允许债权人在这两
种制度中任意选择其中之一提出主张,以求救济。”可见,在债权保障方面,债
权人撤销权与合同无效制度固然存在一定的功能同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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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4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
权时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
表现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其次,
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再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
发生法律效力;再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最
后,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对于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区分,对
于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
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2 条第 2项的主张,则可根据第 58 条、59条的
规定,要求与无效合同有关的财产返还给债务人、第三人或者给予折价补偿。从
上述论述来说,当债务人非正常处置其财产时,作为债权人既可以提起债权人撤
销之诉,也可以提起合同无效之诉,从结果上来说两者就可达到返还财产的目的,
但两者在制度设置和债权人保护上仍存在一定的差异,详见下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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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实务 | 债权人撤销之诉与合同无效之诉的责任竞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