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青岛市物流协会。英文名称:QINGDAO CITY LOGISTIC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青岛地区从事物流产业(含港口、仓储、运输、邮政、商贸批发与零售、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的企业和从事物流研究的科研人员、教学人员,以及物流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以维护物流企业的正当权益,促进地区现代物流产业和物流企业的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加强现代物流学术研究和交流为宗旨。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组织会员学习有关物流产业的法律法规;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现代物流产业和物流园区发展规划;
(三)协商制定青岛地区物流行业自律规则,营造物流企业之间
公平竞争和合作共赢的市场环境;
(四)为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的改革、开放、经营管理和经济发
展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进行物流项目、品牌、营销和文化的策划;
(五)接受委托,协助处理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和相关单位
之间需要协调的事务,维护物流企业的正当权益;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对策建
议,成为沟通物流企业与政府部门关系的桥梁;
(七)支持大型连输、批发代理、第三方物流和大型工业企业进
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加快建立综合性与专用性并存的各层次物流配运体系;
(八)协助物流企业,完善物流设施和物流信息网络平台,推进
物流技术向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九)接受委托,承担现代物流研究课题;
(十)与大专院校合作,协助物流企业培养现代物流人才:
(十一)编辑出版物流学术书刊,举办物流学术研讨会、专题报
告会等,普及现代物流知识,开展物流学术交流,组织参加国内、国际物流会展和行业学术交流活动;
(十二)评选和推荐优秀物流企业和企业家,表彰和奖励在物流
理论研究和实践,以及组织协会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l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
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I(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表议通过,报业务主官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实行年终述职制,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继续担任会长,否则由常务理事会重新提名,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与会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主要是开展
企业咨询和人才培训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在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物流协会会徽由字母“Q”和“W”组成。“Q”代表着“青岛”拼音中的第一个字母,由海蓝色和黑色分成五大部分,代表着现代物流的五种运输方式;“Q”内的“W”字母是由红色线条组成,既是“物流”拼音中的第一个字母,又象征着现代物流是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供应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1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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