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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试用、正式员工,兼职、实习、退休返聘、临时等员工不
适用本制度,其薪资管理通过单独的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按预算调控”的原则。即在核定的工作预算总额内,公司对于工资实行集中、
统一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控。
第四条 “以结果为导向”的原则。即薪资管理体现“以结果为导向”的利益分配机制,强
调薪资的激励功能,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五条 “外部公平、内部公平”的原则。即薪资管理要参照公司外部的行业、地区薪酬
水平,在公司内部要保证员工间薪酬的公平性。
第三章 薪资结构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采用组合薪资制,其结构由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绩效工资、
附加工资四部分组成。
第七条 基本工资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所确定的工资。
第八条 岗位/技能工资是按照员工所在岗位(职系、职级、职等)各项劳动要素评测结
果和岗位所需员工的技能而综合确定的工资。
第九条 绩效工资是依据员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部门经营业绩和企业整体经营业绩而
确定的工资,包括各类绩效工资、提成、奖金、超额奖等。
第十条 附加工资,包括年资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等,具体规定参见公司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除了以上四项工资外,公司还会提供其他形式的薪酬,如股票、期权等,具
体执行以相应制度、协议或其他规定为准。
第四章 职位薪资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不同职位体系的不同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薪资结构。
第十三条 具体职位的薪资结构规定参见不同职位体系的薪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五章 薪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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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根据员工所任岗位确定。原则上薪随岗变,所
有员工均执行“易岗易薪”。岗位变动后,一律从变岗下月起执行新的基本工资、岗位/技能
工资标。
第十五条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本人的绩效考核结果、部门/公司的经营目标或计划的完成
情况考核后发放。绩效工资的发放可以月、季、半年、年及项目等周期支付。
第十六条 附加工资的发放是否结合考核结果根据具体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考虑到各种岗位工作性质各有不同,因此薪资的考核方式也不尽相同。具体
的薪资考核管理规定参加《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六章 薪资调整
第十八条 薪资调整包括整体调整与个别调整。
1. 公司整体的薪资调整参照每年物价上涨指数、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工资
标准等情况进行;
2. 薪资调整方案中,工资水平的增长应低于公司经济效益的增长并符合公司的人力资
源计划及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的要求;
3. 薪资调整除参照社会平均薪资福利水平外,还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支付能力、员工基
本生活需要、员工以往的薪资福利水平等因素。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的薪资晋级调整分两次:第一次为每年 1 月,为常规晋级;第二次
为每年 7 月,为特别情况晋级。工作调整均应依照人力资源计划和本级别职位工资进行核定。
1. 常规晋级薪资调整。根据部门上一年度完成经营计划的情况、员工个人年终考核结
果以及新一年工作计划等,以部门整体为单位工资总额总体调整。
2. 特别情况晋级薪资调整。根据员工半年考核结果,由员工直属上级提出特别晋级薪
资调整。享受特别情况晋级薪资调整的员工不超过部门总人数的 20%。
第二十条 公司及部门未完成经营计划的,在实际支出工资时应下浮总额,以控制经营
风险。
第二十一条 岗位变动调整引起薪资调整。若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则员工工资等级变动
为相应岗位当前职级系列的工资等级。
第二十二条 在工资等级调整过程中,若目前等级已经达到相应岗位、职级系列的最高
档次,则工资等级不再变动。
第二十三条 工资调整与职位职等的调整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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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于能力突出的员工或具备相应能力但资格条件尚未达到有关职级要求的
员工,允许越级或破格加薪晋升,破格晋升比例不超过部门总人数的 5%。
第二十五条 因绩效考核涉及的薪资调整具体规定参加《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
第七章 薪资审批
第二十六条 薪资及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职位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福利
管理制度等)报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薪资的确定与调整,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各部门根据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薪
资标准及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年度薪资整体调整的具体调整比例报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薪资发放
第二十九条 薪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作与发放。
第三十条 公司计薪月周期为自然月,计薪年为自然年。
第三十一条 薪资发放原则上采用银行代发方式。
第三十二条 日常薪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表、审核,根据薪资确定与审批的相关规定,
逐级审批后发放。
第三十三条 加班工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发放。
第三十四条 病假工资按比例的 50%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事假无薪。
第三十六条 生育工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待岗工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自待岗之日起停发。
第三十八条 试用期工资标准按转正后岗位/技能工资的 80%执行。
第九章 薪资扣除
第三十九条 薪资发放中的个人所得税扣除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法执行。
第四十条 餐补、房补等按月在税前工资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绩效工资按规定方式扣除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税后列支。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的缴纳按照国家级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执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个人部分依法税前扣除。
第四十四条 对于工资中涉及的考勤扣款详尽《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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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薪资保密
第四十五条 薪资保密规定要求规范员工薪资保密行为,保证薪资作业过程的保密性,
确保薪资资源不泄密。
第四十六条 薪资保密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的薪资操作过程,适用于监督全体职工
的薪资保密行为,也适用与薪资泄密行为的举报、处理等过程。
第四十七条 薪资保密涉及的主要人员包括参与薪资确定、调整、核算、发放、调阅的
各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人员、财务人员。
第四十八条 薪资保密的整体要求:薪资操作过程保密,全体员工不得探听别人的薪资
水平,全体员工不得向别人透露自己的薪资水平,任何职工发现薪资泄密情况都须及时申诉
汇报,相关部门处理应及时有效。
第四十九条 确保薪资保密的总体部署:公司制定薪资保密相关制度,向全体员工宣贯
薪资保密制度;派专人用专柜、专匙保存薪资资料,确保薪资资料保存过程不泄密;加强薪
资作业人员及薪资作业过程管理,确保定薪、调薪、薪资核算、薪资发放过程不泄密。
第五十条 为保证薪资的保密性,对薪资作业过程作出以下规定:薪资作业过程包括但
不限于新进员工定薪过程、员工调薪过程、薪资资料保存过程、薪资核算过程、薪资发放过
程、薪资资料查阅过程等;调薪资料(包含转正、调薪等)经核准后,应由人力资源部统一
保存于薪资资料专柜中;各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阅本部门人员薪资资料时,须经人力资
源最高负责人核准;财务人员在薪资发放流程中应保证薪资保密。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在与新进员工确定薪资时,应及时宣贯薪资保密意识;新进
员工入职后,由人力资源部在职前培训中宣贯薪资保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欢迎员工参与检举薪资泄密情况,并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 为确保公司薪资保密得以实施,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解
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因薪资作业人员的行为造成薪资泄密的;员工之间询问其他员工
薪资情况的;向其他员工泄露自己薪资情况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