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
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第一版
目 录
前言
引言
招标程序
1 合同
2 雇主
3 雇主代表
4 承包商
5 设计
6 职员与劳工
7 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9 竣工检验
10 雇主的接收
11 竣工后的检验
12 缺陷责任
13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 变更
15 承包商的违约
16 雇主的违约
17 风险与责任
18 保险
19 不可抗力
20 索赔、争端与仲裁
FIDIC 争端裁决委员会委任范例条款
前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已出版了三种模式的国际合同条件,分别简称为红皮书、
黄皮书和桔皮书。红皮书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 年出版了第四版,分别于 1988
年和 1992 年作了修订。黄皮书为“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7 年出版了第三版,并于 1988
年作了修订。
红皮书用于由雇主方(或雇主委托他方)所设计的工程施工,估价是基于测定的工作量和
合同单价。黄皮书用于设备的提供和安装,一般适用于大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
考虑到某些雇主希望以承包商作设计的包干方式为基础进行项目工程施工的采购,于是
FIDIC 开始着手编制相应的合同模式:即后来称之为桔皮书的文件。
1995 年,FIDIC 出版了桔皮书,即“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它由一个起
草委员会编制。该委员会简称为“桔皮书工作小组”。成员有 Axel-Volkmar Jaeger(组长),来自
德国的 Schmidt Reuter Partner 公司;Peter L Booen,来自英国的 Sir Alexander Gibb & Partners
有限公司;Philip Jenkinson,来自英国的 W S Atkins 公司;Bob Kavanagh,来自加拿大的
Stanley 工业咨询有限公司;Charles B Molineaux,来自美国的 Wickwire Gavin PC 公司。整个
编制工作是在 FIDIC 合同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的,该委员会是由下列成员组成:K B (Tony)
Norris,咨询工程师,来自英国(主席);Michael Mortimer-Hawkins,来自瑞典的瑞典电力 AB
公司;John B Bowcock,来自英国的 Sir Alexander Gibb & Partners 有限公司。
桔皮书的初稿最早得到了下列人员和机构的审阅:Peter Batty,来自美国的 TAMS 咨询
公司;Geoffrey F Hawker,来自英国的咨询工程师;Joseph A Huse,来自法国的 Freshfields
公司;Gordon L Jaynes,来自英国的 Whitman Breed Abbott & Morgan 公司;A E J (Tony)
Sanders,来自英国的 Mouchel 管理有限公司;R J (Rob) Falconi,来自加拿大的 Delcan 公司;
Harold Fairfull,来自英国的欧洲资本公司;Martyn J Nixon,来自英国的 Willis Corroon 公司;
Per Fagerholt,来自丹麦的 COWI 咨询 A/S 公司;Christopher Wade,来自瑞典的 VBB VIAK
AB 公司;GroBekatthofer 博士,来自德国;Christopher R Seppala,来自法国的 White & Case
公司;R Mark H Griffiths,来自英国的 Griffiths & Armour 公司;A J M (Tony) Blackler,来自
英国的 Rowe & Maw 公司;世界银行;国际律师协会。许多审阅者在法律上,财务或保险方
面提供了有价值的意见。即将出版之际,David·R·Wightman 和 Andrew Inkester(来自英国的
Nabarro Nathanson 公司)作了最终的审阅,以确保整个文件在法律上的一致性。
随后,FIDIC 出版了它的“指定一个争议裁决委员会的条款样本”,该条款是由 A J M (Tony)
Blackler 编制,由 Peter L Booen 和上述的 FIDIC 合同委员会审阅。这些条款样本影印在本指
南的结尾,即在第 20 条的说明之后。
本指南是由 Peter L Booen 编写,并由 K B (Tony) Norris,Charles B Molineaux,R Mark H
Griffiths 和 FIDIC 合同委员会审阅。该委员会目前由 John B Bowcock( 主席 ) ,Michael
Mortimer—Hawkins 和 Axel—Volkmar Jaeger 组成。在出版之前,David R Wightman 和 Andrew
Inkester 对此作了最终的审阅。
FIDIC 对上述人员和机构为此所耗费的时间和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
FIDIC 秘书处不断地收到对基于 FIDIC 出版的合同条件的各个合同帮助进行解释的请求。
显然,作为一个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 不可能提供有关的法律建议。在任何情况下,
对一个合同作出法律上的解释将取决于其精确的措辞和该合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
因此本指南并没有企图对桔皮书提供法律的解释,尽管它说明了某些有关的法律问题。
本指南还说明了起草委员会(桔皮书工作小组和合同委员会)在起草特别条款方面的意图。对
一个具体合同的个别条款作解释取决于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同时还受该合同中其他内容的
制约。
本指南的最后一部分为 FIDIC 桔皮书的影印本,即“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
件,1995 年第 1 版”。本指南的正文中以斜体字的形式印出桔皮书中的各种子条款。这些斜
体字形式的文字应当与最后一节中影印的桔皮书中相应的文字一致。如果出现这两部分在相
应的文字内有出入,读者应当以影印的最后一部分的措辞为准。
均指英文原版。在中文译本中,条款文字部分用宋体,条款后的“指南”内容为楷体。
引言
文件为何要标准化?
无论在技术上还是管理上,标准化都是一种保证圆满实施许多商业项目的理想方法。无
论是占大多数的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化学工程、电气工程、机械工程或任何联合工程,主
体工程常常是复杂的。随之出现的合同条件越来越复杂,因此,合同条件基于一个标准化合
同格式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因为该标准化格式对合同的双方和金融机构来说都是熟悉的,同
时它还在各方的不同目标之间保持一个公正和合理的平衡,从而可以公正地分配风险和责任。
在大部分情况下,合同各方都会赞同这样一个标准格式的合同,因为它将在很大程度上
减少履约不完善、费用增加及产生争议的可能性。投标人对他不熟悉的合同条件的后果评估
起来可能有些困难,因而有了按可接受的标准格式编制的合同后,投标人就会减少对不熟悉
的合同条件作资金方面的准备。广泛采用标准的条款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供了一个稳定
的基础,从而使他们不需要与一直在变化的合同条款打交道。
桔皮书
本指南的目的是对“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 1 版中第一部分的条款进行
解释。该合同条件简称为“桔皮书”,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 1995 年出版。1994
年出版过一个试用版,在本第 1 版完成之前审议了对其试用版的许多意见。本指南(简称为“桔
皮书指南”)意欲帮助桔皮书的用户,即帮助那些根据本合同条件编写合同和管理合同的人员。
这种帮助集中在桔皮书的特点上;本指南不是为了准备招标文件所需的专业知识而提供的完
整的培训材料。还有,指南中的说明也不是对每个问题的每个方面都提供了权威性的法律解
释,因为这种解释必须取决于适用于具体合同的法律。
我们认为桔皮书可以成为提供由承包商设计的设施的所有合同的基础,这里的设施包含
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化学工程,电气工程,机械工程或任何联合工程。在整个起草过程中,
目的是编入适用于诸如房屋建筑,道路,炼油设施,发电机,水轮机,污水处理工程等的各
项规定。然而,桔皮书不适用于由雇主和其咨询工程师设计的项目,也不适用于承包商不对
设计负责的情况。
项目采购――设计-建造方案
根据桔皮书的设计-建造合同的模式,设计乃是施工单位的责任。这样安排可以减少由
于设计方与施工方之间责任分担而带来的问题。设计-建造这种形式还有利于节约,不仅反
映在价格上,而且还反映在达到特定的质量所需的代价上。因此,重要的是雇主要拥有专家
的技术服务,以保证他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得到考虑,并在实施过程中得以实现。如果没有
专门知识,就可能出现问题,特别是在需要做出变更的时候。
理想的是,设计-建造合同下的变更,应按要求给予指示(而不是由雇主重新设计);为
了减少争议,变更的费用及其结果应当事先达成协议。在实施过程中,这样做可能使设计-
建造的程序显得不那么灵活。相对于设计方是雇主另外雇佣的并与承包商无关的做法而言,
这样的设计-建造程序对于雇主提出的变更来说就不大容易修改。
设计一建造这种方法避免了雇主过多介入设计过程。然而,由于设计与施工有一定程度
的搭接,因而雇主能够从包干报价、承包商对工程(包括设计与施工)的整体责任以及潜在的
节约(费用和时间)等方面获得益处。这种搭接可能缩短总的周期(指从编制招标文件至工程
竣工)。由这种搭接而带来的时间上的节约可能被合同签订之前阶段设计过程的不连续抵消掉。
项目采购方案
在一个项目开始阶段,采购方法应当加以评估,从而确定最为合适的方法:FIDIC 出版
桔皮书并不意味着它对此方法的偏爱。雇主应当首先分析项目的资金安排,它们带来的结果,
某种类型的工程中含有风险的程度及影响采购过程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这种分析后,就可以
作出哪种采购方法合适的决定,并确定最接近雇主要求的合同标准格式。这样的话,与采用
另外一种格式的情况相比,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的内容就较少。
FIDIC 出版了三种格式的国际合同条件,简称为红皮书、黄皮书和桔皮书。
红皮书是“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已经在 1987 年出版了,并在 1988 年和
1992 年分别作了修订。它是用于工程的大部分是由雇主方(或代表雇主)所设计的工程施
工。工程的期中和最终支付是由一个雇主指定的公正的工程师来估价的,这种估价是根
据测得的工作量和合同单价作出的。红皮书中的第一部分不包括对竣工检验的具体安排,
也没有提及竣工后的任何检验。缺陷责任期是确定的期限。
黄皮书是“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第三版在 1987 年已出版,并于 1988 年修订。
黄皮书用于设备的供应和安装,通常是指一个大项目中的一部分。期中支付,包括设备
运输费用是由一个雇主指定的公正的工程师来估价的,对工程的最终支付也是由该工程
师来估价的,但是估价的方法没有规定(如果不是总价包干,就需要第二部分内容)。黄
皮书第一部分明确地包括了雇主提供设施、变更要预先商定以及竣工检验等规定,但没
有提到任何竣工后的检验。缺陷责任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桔皮书是用于由承包商(或代表承包商)设计的工程的设备供应、安装及施工。除非
在支付表中另有规定,对项目的期中和最终支付是由雇主代表估价,但是估价的方法没
有规定(如果不是总价包干,就需要第二部分内容)。桔皮书的第一部分包括了对版权、
进度报告,由雇主提供的设施,变更的事先商定,竣工检验和竣工后的检验的具体安排。
缺陷责任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如果上述的分析结果是决定采用设计——建造或交钥匙工程的方案,那么桔皮书就为该
合同提供了一个国际通用的基础。桔皮书可以用于按单一合同施工的项目,也可以用于作为
多合同项目中的一个合同(用于设备提供或施工)(尽管后一种情况会带来较多的协调问题)
桔皮书可用于各项设备,单项构筑物和整套设施,包括交钥匙工程合同中的设施的提供。
交钥匙合同包括了提供整套设施所需的大部分或全部装置、配件与设备(),使该设施
随时可以启动运营(在转动“钥匙”时)。桔皮书对所有设计——建造合同同样适合,但是实际
项目的特性可能对起草合同条件第二部分和其他招标文件产生很大影响。
招标文件的起草必须仔细,特别要注意质量、性能标准和试验等方面。如果招标文件有
缺陷,可能招致不合格的工程,雇主将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因此雇主必须确保充足的人员、
费用和时间用于招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部分的起草上,以及对投标人建议书的分析上。
用于澄清的注释(除非上下文有要求)。
(a) 在桔皮书的第一部分以及投标书和附录中:
(i) 提到“第二部分”时,指的是为某具体合同所编写的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ii) 提到条款时指的是用于某一具体合同的合同条件中的条和款,由出版的第一部分
和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组成。
(b) 在本桔皮书指南中的解释:
(i) 提到“第一部分”时指的是出版的桔皮书中的第一部分。
(ii) 提到“出版的第二部分”时,指的是出版的桔皮书上的“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
(iii) 提到“合同第二部分”时指的是为特定合同编写的第二部分。
(iv) 提到条和款,指的是在出版的桔皮书第一部分中的条和款。
(v) 针对第一部分内容的解释用斜体字印出。
招标程序
FIDIC 出版了“招标程序”文件,说明了挑选投标人,获得和评价投标的系统方法;1994
年出版了第二版。该文件是用来帮助雇主得到严格符合要求的完整的且有竞争力的投标。
前言的结论是它可适用于任何可接受的合同格式。因此它的意见在此不再重复,下列的
解释只是就适用于桔皮书的程序再作详细的说明。
经验表明:对包括设计的合同来说,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是特别有用的。它有助于雇
主了解一定数量的公司的能力,以便以后邀请他们参加投标,并鼓励有较好资格的公司在得
知自己有一定的成功机会的情形下参加投标。不加限制的投标不能促进合理的竞争。尽管雇
主能规定一个符合要求的投标将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但是如果投标人认为其他投标人的
人数使他们即使获得合同也很少有机会收回他们的投入的话(特别是如果他们感到有理由怀
疑其他投标人可能从他们的设计中获益),他们将不愿意做有一定详细程度的初步设计。
除非招标程序受某一家金融机构规则的限制,理想的资格预审邀请应当说明有多少个预
期的投标人将被邀请提交投标书。考虑到编制一个响应性投标文件所需的工作量,这个数量
应当谨慎确定,对“简单的”项目来说,六家投标人也许是合适的;对复杂的或大型的项目,
三家投标人也许是合理的。
发给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的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按顺序列出):
(a) 投标邀请函;
(b) 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程序和建议书的要求,这些均不应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这些建
议书的要求应当规定包含在每个投标人的建议书中的各种文件。而建议书中适用于承
包商以及工程的要求(在合同生效之后)必须包含在雇主的要求(f)内,这些建议书的要
求是针对投标人的,并在下列要求方面对他们作出了指示:
(i) 建议书中初步设计的详细程度
(ii) 填写资料表
(c) 投标书格式和投标书附录:这些文件将按桔皮书的第三部分的格式样本制作,见本指
南后面的影印的内容,同时要考虑对投标书附录中对各款的说明(在本指南和出版的
桔皮书第二部分中)。
(d) 资料表可能包括问答栏和/或表格:见本指南 款的解释。
(e) 合同条件
(f) 雇主的要求,其中说明了工程情况,而不应当向投标人作指示详见出版的桔皮书第二
部分中和本指南全文中对这个重要文件的解释。
(g) 现场水文和地表以下情况的资料,环境影响的研究及其他由雇主做的勘察报告,一般
它们都不能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一份技术要求既可以是客观的,也可以是主观的。客观的要求是明确的要求,可定义为
不需要投标人提出意见或作出判断的要求,例如:它规定一种设备应当在某个规定的温度限
度内保养。主观的要求是不精确的要求,可定义为必须由投标人提出意见或作出判断的要求,
例如:它规定一种设备将使用“最新的技术”,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用语。
雇主的要求不应当含有主观性要求,因为这样的话,在投标人设计和报价时难以对所需
要的确切程度作出解释。如果雇主的要求里含有一种主观性要求,投标人就很可能希望避免
由于对该要求有不同的解释而引起的问题。投标人可能要求保证建议书和/或资料表中的细节
足够清楚,并保证这些细节是对该要求的约束性解释。
然而,最好是通过保证合同中不含有主观的要求来避免这类潜在的分歧,同时也通过保
证建议书含有足够的资料,使雇主检验该投标人是否按雇主主观的要求实施项目。如果雇主
希望采用主观的要求,那么应包含在投标人须知中。雇主的要求应当包含他的客观的要求,
包括现场的位置,工程的定义和目的,质量和性能标准以及在出版的桔皮书第二部分中的第
3 页上所列出的详细内容。
按(b)项内要求的那样,每个投标人编写一份建议书,说明他将如何满足雇主的要求(f)。
然后,建议书与完成填写的(c)和(d)项,根据(b)项内所指定的程序,一并提交。如果该投标人
还提交一封说明信,那么该信函不应当含有任何与最终的合同有关的材料,除非在投标书有
声明:该信为建议书的一部分。
对投标书的评价和比较可能是一项主要的任务,具体情况取决于建议书的详尽程度,及
招标文件内(b)和(f)所提及的要求的确切程度和客观程度。雇主要研究,评估和比较建议书的
所有方面,尤其当它们被编制得非常详尽时。
未中标的投标人将保留他的建议书的版权,除非或直到他们处置了版权。雇主必需退还
其设计,并不保留影印件,也不向中标投标人——承包商透露细节。
合同条件
在招标文件里,合同条件分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编进了已出版的桔皮书。
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用实际出版的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或采用下列的文件:
合同条款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应当是构成“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
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的内容,即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1995 年
第 1 版,并在随后的第二部分,标题为“特殊应用条件”中对通用条件作了修改和
增补。
特殊应用条件(合同第二部分)必须针对特定的合同编写,要参考桔皮书(包括它的第二部
分),本指南上任何有关的解释,以及项目贷款机构/银行的任何特别要求,该机构可能有特
别侧重的以及/或强制性的要求。任何对第一部分的修改和增补应当包含在合同的第二部分中,
指原版页数。在“桔皮书”中译本 中
而不应当对第一部分作直接修改和/或重新打印,这样的话,投标人就可以迅速地识别修改的
内容,并对修改带来的影响作出评价。
在编写桔皮书时认识到,尽管有许多款可以通用,但考虑到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某些
条款仍需作出修改。因此在编写第一部分时,采取以下原则,即:
(i) 期中支付应在施工过程中作出,但用于承包商携资承包合同的范例措词编入了刊印的
第二部分。
(ii) 如果第一部分的措词要求必需有进一步的资料来说明,那么该条款就要提及包含在投
标书附录里的资料:它不明确规定此资料已由雇主规定或已由投标人填入。因为这部
分的内容可能会受到招标要求的影响。
(iii)如果第一部分中的一款涉及到一件事,对此不同的合同可用不同的条款,则编写条款
的原则是:
(a) 用户觉得删除(或不引用)对他们不适用的规定,要比在第一部分中没有包括他们
的要求的情况下,在合同的第二部分中另行编写增补的文字方便:因此,第一部
分尽量多包括一些有关内容。
(b) 在(a)项被认为不合适的情况下,条款包含适用于最常使用的方案的规定;这样的
做法常常是主观性的,部分原因是因为编写第一部的意图是要将其用于许多类型
的项目。
对(a)种情况进一步来说,认为第一部分中的每一项规定都适用于大多数合同的看法是不
正确的。为了使合同条款能用于上述各类工程,桔皮书可能需要针对每一个具体项目做一些
改动,这一点已被人们认可。但这种做法不应当被用来破坏已出版的桔皮书第一部分中责任
的公平分担,而只是用来解决那些明显涉及合同的某种法律,工程类型和位置有关事项的问
题。
如果尽可能多采用第一部分的文字内容,那么合同第二部分必要的内容就可以减少。第
二部分内容较少会有利于投标人和其他用户:即需要编写的少了,并且投标人需要分析的新
内容也少了。
1 合同
定义
第 款中包括若干用于整个合同文件的定义,根据主题分为六组。定义的术语的首位
字母用大写以便于辩认。所有招标文件在这些定义的措词和用词方面应当保持一致。
文件
合同
第一个定义规定了哪些文件将构成合同(除非在合同协议书中另有规定),文件的优先次
序在第 款中有说明。这样,也就定义了合同文件,定义的方法是指明了预期包括在其中
的文件名称。而提及这些预期的内容可能不会起多大的作用。当合同生效时,合同由实际的
文件构成,关键是实际文件的内容,而不是在这些定义中简述的内容。例如:这些定义不能
对建议书中所要求的细节范围作出规定,因为建议书在本条款生效之前就已存在。
雇主的要求
雇主的要求就是雇主为要完成的工程规定出确切的要求,包括了合同条件没有覆盖的全
部内容的那份文件。雇主的要求是基础文件,除了任何在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内容之外,它包
括了:现场位置的定义,工程的定义和目的,质量和性能标准,还有出版的桔皮书的第二部
分第 3 页*中列出的细节,以及在合同条件中附加说明的任何承包商的特别义务(例如对工程运行人员的培训),如果
这些内容在其它地方予以规定(例如在投标人须知中),因而不具有合同约束力,那么它们会
被建议书所取代。
在雇主的要求中应当定义现场和工程,这可能要求包括图纸。如果拟建的工程有轮廓图
显示,无论是有尺寸还是没有,雇主的要求应当规定例如承包商执行的工程必须与轮廓图相
符的范围。将设计归入本文件时应当谨慎,要充分考虑产生的后果,包括任何雇主为自己的
设计所负的最终责任。
雇主的要求应当包括所有有关的标准,包括质量,性能和试验,但不需明文规定由适用
的法律对工程的强制要求。质量应当以条款加以明文规定,如果这些条款不详细,就会减少
承包商的设计责任;如果不准确,就会难以实施;而且不依赖于雇主代表将来的意见,因为
投标人可能认为难以预测此类意见。例如:规定“最好的质量”或其他不确切的质量标准会造
成争议,因为各方可以对这些标准有不同的解释,详见上述投标程序(第 12 页**)的有关解释。
有关编写雇主的要求的进一步指导在出版的桔皮书第二部分中,并贯穿于本指南中。
* 指原版页数,在“桔皮书”中译本 中。
**指原版页数,在 “桔皮书指南”中译本 中。
如果雇主确实要求承包商遵守具体的进度要求的话,那么雇主的要求还可以(但不一定)
包括该“工作进度”。例如:如果工程实施中包括涉及某一现有设施的工作,那么承包商就可
能被要求以一种特殊的方法分阶段做这项工作,以减少对该设施(该设施可能是一项加工设备)
运行的干扰;见第 款。对在过去未占用的工地(如绿色的原野)上的大部分工作来说,可
以不需要这种要求,时间限制是指第 8 条中涉及的问题。
在接受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当考虑招标文件之间是否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如果有的话,
应当设法解决。特别是,如果投标人的建议书或资料表中的细节与雇主的要求的具体方面不
一致,那么就应当通过一个一致同意的修正方案来解决。考虑到这种可能性,,
和 中的每个定义的解释中都提到了“包含在合同中”这一措词。
投标书
指承包商为了工程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投标书附录
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应当按已出版的桔皮书第三部分的范例格式编写,在本指南后面也
附有范例格式。投标书构成了投标人要签订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要约。它本身并不长,但
是很重要,因为如中标函所同意的那样,它是使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生效的方法,除非
或直到雇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合同协议。
投标书的主页一开始就说明了招标文件(包括任何补遗)和固定总价,这里所谓的固定总
价即为资料表中所分析的价格之和。在许多国家,报价中如果有文字表示的价格与阿拉伯数
字的价格,则以前者为准。
第二段指的是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指定,见第 款。
第三段说明了接受投标书的有效日期。雇主应对这一有效日期进行权衡,他要考虑到自
己的工作程序和审定投标书所必需的时间,包括研究投标人的设计建议书。在有些国家除了
采取没收投标保函的方法外,有效期的承诺可能是无法强制实施的。
投标书附录在许多条款中提及,这些条款需要具体的资料才能生效,此资料要有各方的
名称,各种数额和百分比。没有说明此资料将在颁发招标文件之前该由雇主还是投标人提供。
在编写投标书附录时,雇主必须决定填写哪些项。一般情况下,他会至少填入第 ,
,,,,,,, 和 各款所需的数据,还可能在投标人须知
中包含与填写其他项目有关的任何标准。无论如何,他可能要完成除了 和表格之外的
所有项目。
承包商的建议书
承包商的建议书是包含投标人初步设计的文件,该文件由他编制,并与他的投标书一起
递交。没有说明初步设计只是一张小比例的轮廓图还是详细的施工图。雇主不能坚持要求其
中的某一种类型的图,因为合同尚未生效,但是他可以 (在投标人须知中) 规定构成一个响
应性投标应具备什么条件。一方面,任何一方可能希望是一张轮廓图,为的是降低投标费用
和/或降低评标的费用;另一方面,任何一方又可能希望是详图,以便能在细节上达成一致。
尽管雇主可以规定构成一个响应性投标的条件,但如果投标人认为即使授于合同他们也没有
多少机会回收他们的投资,那么他们也将不愿作费用昂贵的和详细的初步设计。
投标人应当明确他的建议与雇主的要求中任何具体方面有哪些不相符的地方,以便这些
差异可以在投标书被接受之前解决。如果差异没得到明确,并且没有在合同中澄清,那么雇
主的要求具有优先权。详见第 1.6 款。然而,如果承包商的建议书包括了任何事项的澄清(例
如:质量保证细节),而这被编入了合同并与其他合同文件一致,那么该事项即成为一种义务,
任何一方都可以强制实施此义务。
在接受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当考虑招标文件之间是否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如果有的话,
应当设法解决。特别是:如果投标人的建议书或资料表中的细节与雇主要求的具体方面不一
致,那么就应当通过一个双方商定的修正方案来解决。考虑到这种可能性,这个(和下一个)
定义的解释中均提及了“包含在合同中”这一措词。
支付计划表
计划表可能包括雇主编制的一个问答栏,表格和/或清单,与招标文件一起发出并由投标
人填写。计划表的格式根据工程的类型和雇主所要求的资料和数据而定,这样不但便于评标
而且易于编入合同。一般情况下,计划表可以包括下列内容:技术资料表/设计人情况表/分包
商情况表/材料/设备/备件/工具等一览表/支付计划表/暂定金额表保险一览表(一般条款)/争议
裁定委员会成员情况表/如果编入合同的计划表规定了任何与其他合同文件一致的事项,那么
该事项即成为一种义务,任何一方都可以强制实施此义务。
中标函
“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合同协议书
中标函是雇主用以接受投标书的文件。在某些国家,如果只是说“兹代表……我们接受你
方编号为……的投标书”,那么该合同就可以立即生效,除非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包含了一种以
上的方案,这样用引号括起来的文字就不能清楚地说明到底什么被接受了。
合同价格定义为中标函中所述的金额(见 )。因而中标函必须明确规定合同价格,
说明将采取哪种方案,并开列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这样的做法实际可以构成一个“还盘”,
因为它编入了只是暂时商定的变动:它接受的不是原先提交的投标书。在“还盘”中标函之后,
只有当它完全被投标人接受时,合同才能生效。
在漫长的谈判中,可能有必要双方共同商定一个谅解备忘录,并包含在中标函中。备忘
录要记录投标后双方讨论和信函往来达成的结果,包括对招标文件之间出现的内容不一致的
澄清。
当合同生效时,投标人就成了“承包商”,而他的建议书就成了“承包商的建议书”,但某
些部分须以编入中标函中的任何已接受的修改内容为准。
即使可适用的法律不要求必须有一个合同协议书,但后者仍常常被认为是需要的,目的
是为了记录构成合同的内容。仓促授标会引起(在今后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对投标后至授标前
这个期间内,在来往函件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上产生问题。尽管没有一方能坚持要对合同作
修改,但是他们可以商定如何将这些来往函件合并为条理清楚的正式文件。
人员
合同的双方是雇主和承包商,而不是没得到另一方预先同意的任何受让人。按第 款,
此处所说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并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在进行一项转让或同意转让之前,
寻求法律咨询是明智的。
每一方都有自己的代表,可以在招标文件(从而在合同中)中指明。雇主应当在投标书附
录里指定他的代表;而投标人可以在他的建议书或资料表中提出他的代表。每一方可以指定
一个代表替换人选,但是根据第 4.3 款,承包商代表的指定要预先征得雇主代表的同意。
按照第 1.3 款,每一方可以是一个公司或其它“法人”。同样,雇主代表可以是一个个人
或一家公司:例如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公司。
分包商
合同不必确认所有的分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但是在双方签定合同这个阶段,其中有
些可能需要记录在案。第一部分不包含雇主指定分包商的程序的规定,原因是这与设计责任
有关,而这种指定程序与承包商设计工程之间明显的不协调。
争端裁决委员会
见第 20 条的解释和后面印制的指定标准条款。
日期、时间以及期限
开工日期
三个日期都定义了,所有与时间有关的事务将以它们为基准。在合同协议书中,将这些
日期重新规定为具体的日历日期有助于合同管理。第一部分通常将基准日期作为招标时可得
到的资料的参照日期。
在许多国家里,中标函发出之日即为合同生效日期。然而第一部分没有包含这样的定义,
以免这种做法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不一致,无论何种法律,都要求生效日期必须准确规定。
FIDIC 认识到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下,第一部分中的某些规定会有不同的结果。
竣工时间
合同期限
在某些过去的合同格式里,对竣工后的那段时间有一个命名,那个命名对承包商的责任
给出了不正确的暗含的意思,“合同期限”的定义避免了任何暗含的意思。合同期限是指整个
工程竣工的实际时间(不是指竣工时间),再加上缺陷责任期 365 天。如果后者的时间不是 365
天,那么合同的第二部分就要相应修改这个定义。
这个定义的后果是已完工区段的缺陷责任期将超过 365 天,因为承包商修补有缺陷的区
段的责任将延至工程其他有缺陷部分相同的责任日期。这额外的责任期似乎是使承包商承担
了过重的义务,但是它排除了某些潜在的不正规做法。如果雇主发现一个投标人极力要修订
这个规定,那么他就会怀疑投标人想提供有缺陷的工程,而这种缺陷在竣工验收后的 365 天
内是不明显的。
如果雇主要求分阶段接收工程,他就应当在投标书附录中对每一个部分作出说明。通常,
定义区段时,最好不要定义为由各区段一起构成整个工程,投标书附录要规定:(i)每一个区
段的竣工时间,以及(ii)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如果全部工程分成若干个区段,而工程的每个
部分则是一个或另一个区段的一部分,这样就可能出现整个工程没有移交证书的情况(但是这
是一种不好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如果对每一区段已经颁发了移交证书,“根
据第 10 条雇主代表证明的全部工程将被完成的日期”可以由所有区段移交证书已颁发的事实
中推论出,由此来确定合同期限。但我们建议用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方法来避免上述
的推论做法。
日
因为“日”可以指从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任何日(工作日或非工作日),用日规定的时间期
限是从构成起算点(starting-point)行为日期之后的那天开始时算起。然而“年”是任何 365 天,
而不是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日历年,用年规定的时间期限是从(构成起算点)行为日期
之后的那天开始时算起,而不是从下一个日历年开始作为起点。
检验与竣工
履约证书
雇主的要求应当描述雇主认为必要的竣工检验和竣工后的检验,以证明设备和其他工程
符合规定的标准:详见第 9 条和第 11 条。竣工检验是用来证明该设备和其他工程是否能被雇
主接收,两种类型的检验才能共同证明它们的运行是否符合规定的性能标准,因而它们都可
被称作“性能检验”。后一个词组在第一部分中没有采用过,只是显示了下列顺序:
(i) 承包商完成了某区段或工程;
(ii) 承包商进行了“竣工检验”;
(iii)雇主接收了某区段或工程;
(iv)雇主进行了“竣工后检验”。
换句话说,即在决定进行竣工检验还是竣工后的检验之前,有必要决定每一次检验的细
节和时间。例如,如果雇主要求在他接受之前,所有性能检验要通过,那么这些检验可全被
称作是竣工检验;那么,随后或是不做竣工后的检验,或是重复(一些或所有的)竣工检验。
对某些类型的工程,适用的做法是在雇主的要求中规定雇主参与竣工检验的程度,和/或承包
商参与竣工后检验的程度。
在规定这些检验时,可能有必要考虑在检验时任何有关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例如,当
工程邻近的部分尚未竣工而该区段可能需要被检验,或者在某时刻当条件(如河水流量)低于
设计标准时,可能要求做检验。
款项与支付
货币与支付
因为“合同价格”被定义为中标函确定的金额,它可能不是按合同支付的最终金额(例如,
由于变更)。因此,要对合同价格作增加或减少的调整。
对这种合同型式,合同价格通常是一个总价,而不需重新测定,见第 款。有时考虑
将总金额分成两笔或更多笔的独立金额,每笔金额用其支付货币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合同
价格实际可以被表达成这些金额的总和,而不用规定的兑换率将其转换成一种货币表示的金
额,例如六百万法郎加二百万美元。
当地币
外币
支付的货币(包括一种或若干种外币),可以由雇主或(按投标人须知)由每一个投标人在
投标书附录中作出规定。
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是第 款涉及的内容,它只在合同中(即在雇主的要求中,承包商的建议书
中或资料表中)规定时才能使用。
费用
“费用”规定要包括管理费,但是利润不包括在内。管理费可以包括合理的融资费用,理
由是支付发生在花费之后。在某些国家,即使承包商自己备有充分的资金而无须借款时,融
资费也是应收取的。
最终报表
注意,“最终报表”定义为商定的报表,而不是承包商草拟的最终报表。
其他定义
施工文件
施工文件定义为所有的图纸等,它们“由承包商提交”,它们可以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
件。雇主对这些文件的使用受第 款的限制。如果第 ,, 和 各款中的提交要
求完全有效,则所要提交文件的更为详细的定义必须包括在合同内,或在雇主的要求中,或
在承包商的建议书中。
雇主的要求应当说明要求提交给雇主代表的材料的详细程度,雇主代表可能不要求审查
每一个无关紧要的细节。例如,雇主代表可能只要总布置图;也可能要审查混凝土布筋图;
甚至可能要详细说明钢筋混凝土的配筋表,尽管那时他必须保证有足够的人员来审查它们。
详见第 款。
变更
变更定义为对雇主的要求的任何更改,而这类更改是按第 14 条指示或批准的。因此,第
一部分不需要包含授权雇主代表去更改具体要求(如试验)的规定,因为具体的要求都在雇主
的要求中得到规定。第 14 条给出了对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任何内容进行更改的程序,还包括
对时间和支付两方面的影响。针对每一项变更的后果,尤其当它影响到工程范围与目的时,
事先协商取得一致是一种可取的做法,但这样做的可能性不大,见第 14 款的解释。
工程所在国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雇主可能会考虑他是否将分阶段接收工程。如果这样的话,应当在
投标书附录中明确规定每一个区段,并将该附录范例末尾所列的范例表格包括进去,见已出
版的桔皮书和本指南末尾再一次影印部分涉及的内容。要有准确的区段地理位置,这样区段
移交后,各方的责任范围就清楚了。
通常,定义区段时最好不要定义为由各区段一起构成整个工程。投标书附录要规定(i)每
一个区段的竣工时间;以及(ii)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见上述第 款后的解释。
如果在投标书附录中没有定义区段,那么第一部分中与区段有关的规定就不适用。
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旁注的小标题只是为了方便读者,并不影响正文的含义。
解释
除非与上下文不一致,词语“人”和通常用来表示一个人或人们的其他词语可以是指一个
个人,或一个公司,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本原则适用于整个合同。如果仅打算特指
一个人或者仅打算指的是单数或复数(而不是同时指两者),措词必须清楚地表达出这种含义。
最后一句指性别(阳性、阴性、中性),它考虑的是可能被用作合同语言的各种语言之间的语
法差异。
法律和语言
这些细节必须包含在投标书附录中。合同的法律可能影响对第一部分的解释,但是不应
当对任何具体的合同造成歧义。应当注意:按照某些司法体系,某些规定可能已隐含在合同
中。FIDIC 认识到第一部分中的有些规定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下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合同协议书
一个仓促的授标可能导致在投标书提交日期与中标函签发日期之间的来往函件的含义和
相互联系上出现问题(在今后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因此一般建议签一个合同协议书,为的是
记录构成合同的内容。在某些国家里,一个合同协议书是一个强制性合同的重要部分。然而,
将其作为一项义务包含在第一部分里是不合适的。
除非法律上不允许,否则法律规定的签署合同协议书所带来的费用由雇主承担。法律可
能要求每一方承担他自己的那部分费用,(如果签订程序是一方强制另一方的话)此签订程序
花费极高时可能例外。例如,一方要求所有的签署者参加一个联合签字仪式则是没有道理的。
在招标文件中,合同协议书的格式应当附在合同的第二部分。桔皮书的后面有一个范例
格式,并在本指南的末尾有影印件。就如同出版的桔皮书第二部分提到的那样,双方可以协
商纳入某些具体的规定:如在第 款所定义的合同价格和/或日期。
在某些国家里,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方法会影响到各方的责任期限。
按第 款,合同协议书优先于通过签发中标函而生效的合同条款。
文件的优先次序
如果合同一方在签署合同时没有意识到合同文件不一致的情况时,合同中包含的各份文
件的优先顺序对他的义务会起到重要的作用。本款的规定是针对合同文件之间可能会出现不
一致的情况,某些规定会因有其他规定而失效。为了避免使某些具体规定完全失效,法庭对
合同进行解释所做的努力,因法律体系不同而有差异。
按照桔皮书,承包商负责设计并承担由总包干报价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因此他可能已经
在他的投标建议书中包含了许多有关的细节。然而,有一种可能(可能是疏忽造成的),承包
商的建议书的某些部分与雇主的要求的某些部分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本款以有利于雇主
的利益来解决问题,即雇主的要求优先于所有其他的文件,但收到投标书之后再发布的文件
除外。
如果雇主的要求中含有不确切的要求,投标人可能希望避免由于对这类要求可能产生不
同的解释而引起的问题。例如,雇主的要求可能规定某一项设备将使用“最先进的技术”,这
是一个非常模糊的用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建议书和/或资料表的细节足够的清楚,按本款
的解决方法就不会有含糊和歧义的情况出现了,理由是这些细节已被明确地作为最先进的技
术得到了同意(以中标函的形式)。
然而,要尽力避免这类潜在的不一致,即通过保证合同中不含有不确切的要求以及保证
建议书中含有充分的信息,使雇主证实投标人提供的工程符合雇主的实际要求(如果该要求不
确切时),详见投标程序(第 12 页)*的解释。
如果问题是由两个文件的不一致而引起的,那么通常不能对合同价格作修改,因为第
款说明了如何来解决这类不一致。如果在一个合同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那么雇主的代表
就可能希望与承包商协商,通过努力来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雇主代表就应
该给予澄清或发出指示,对此承包商必须遵守,见第 款。
现场的条件
如果雇主代表在工地上没有他自己的设施,那么本管理规定可能就是最为实用的了。
通讯联络
第一句话要求正式的通讯联络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及时完成这一通常的义务。因而,这一
义务无需在许多有关的条款里加以重复。鉴于当今电子通讯方面的发展,有可能一方没有某
一类通讯装置,那么双方同意的通讯系统就要在投标书附录中加以说明。一种可采取的程序
是雇主列出他准备接受的通讯系统,而每一个投标人删掉他不能使用的系统。双方可能需要
考虑如何确定某些适用的通讯形式,或查对它们的讯号来源。
施工文件的提交
作为施工文件的提供者,承包商对文件的保管负有主要的责任。并且应当保证保管好那
些备用的文件。第 款要求对施工文件投保。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版权是原作者控制对他的作品的复印和使用的知识产权。一般来说,含有原始设计成果
的合同应当说明各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一方将另一方作出的设计作为合同一部分进
行使用的权利范围。
第 和 款陈述了 FIDIC 的主导思想:设计者应当能保留他们的设计版权,而他
们的委托人则能将该设计用于他原有的项目及其扩建。“双方之间的”限制条件不影响第三方
(如分包商)对其设计享有的知识产权。
按第 款,施工文件包括图纸、计算书、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
操作和维护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和资料。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雇主可能希望考虑
今后使用这些文件。例如,某些项目可能涉及计算机软件的编制,而不能保证此软件无差错,
具体的保修和/或有权进入源编码可能是合适的。
按第 款,承包商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而不应当无理扣压或拖延同意。如果雇主在
保密和使用的限制方面拒绝接受一些合理的限制条件,则承包商不表示同意便是合理的了。
雇主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承包商的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目的。除非承包商同意,雇主无
权在现场或其他地方为类似工程的筹备使用承包商的文件。特别是在工程的下一阶段或扩建
实施时,承包商文件可以被用作施工记录,用以确定现有设施的详细情况,但是不应当用作
类似设施施工的加工图纸。
考虑到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在下列情况下对这种用词的修改可能是必要的:
(a) 雇主要求使用施工文件超越本款所允许的范围,那么此时他应当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
由于不恰当的使用设计所产生的责任(因为该设计可能用于一个设计者没有考虑到的
目的);
(b) 施工文件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雇主对此的使用超过本款所允许范围;或
(c) 工程将包括需要某种形式执照的加工设备。见第 款后的注释。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第 款是第 款的另一个方面:在雇主提供给承包商的文件方面,雇主对自己提供
给承包商的文件享有版权,这一点与承包商对他提供的文件享有版权是类似的。“双方之间的”
限制条件不影响第三方(如雇主代表)对其设计享有的知识产权。按照第 款,雇主用书
面形式表示同意,对此不应当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保密事项
尽管雇主会希望了解提供给他的工程/工程设备的所有细节,但是承包商和分包商仍希望
对某些他们认为是商业秘密的工艺保密。为了减少对何种内容保密这一问题上产生不一致的
可能性,保密要限制在投标书附录所规定的范围内(通常是由投标人编写的)。
遵守法规、规章与法律
为了有利于工程所在国法律所强制的各种管理程序的执行,雇主可能希望完成能够在合
同生效之前完成的程序,并将结果通知投标人。特别是雇主应当在邀请投标之前申请可以获
得的任何重要的执照,如规划同意书和建设许可证。如果投标人不能肯定那些法定的要求是
否能得到满足和是否还有与时间有关的限制,投标人可能就不愿意为编制投标书花费资金。
第一部分没有提及这些合同前的程序,因为这是合同前的工作,也因为难以准确地指出工程
所在国的具体要求。
之后,本款要求承包商遵守管理的程序,其中的许多程序可能要求承包商提供资料。承
包商负责保证该工程符合任何法定的要求(按照第 和 款),并满足任何法定的检查要求。
第 款赋于承包商权利,对由公共当局所造成的不可预见的拖延他有权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公共当局拒绝签发一个重要的执照将会构成第 19 条中提及的不可抗力的情况。
如果某些法律与工程密切相关,雇主可能希望考虑让投标人来注意这些法律,并且/或在
订合同时考虑它们的影响。例如,大型工程可能在合法开始之前需要法规的许可,以及/或可
能要求与其他受影响的各方达成各种协议。雇主不需要为投标人或承包商的方便列出所有有
关的法规。如果雇主只列出某些有关的法规,那么开列的范围应当加以说明,以避免产生误
解。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雇主可能还需要考虑有哪些程序与工程的持续运行有关,因为它们
可能没有被本款所包括。例如,如果工程包括了需要某种类型运营执照的加工厂,那么本款
用词可能需要加以修改(见第 款的解释)。但是加工工艺许可证的提供可能是任何国家法规、
法令或其他法律的要求,或任何对该工程有管辖权的合法公共当局的任何规章的要求。如果
是这样,本款就可能足以将获得执照的责任加给承包商,尽管可能只指合同期间。
尽管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会要求各方遵守它的要求,第 款中最后一句话还说明了违
反一个有关的国外法律即意味着违约。那时违约方不可能不受到违约的影响,而且还可能不
得不因为这些影响向另一方作出赔偿。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本款只用于承包商是一个联营体或联合集团的情况,这些术语的精确定义从属于适用的
法律。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考虑到准备投标的投标人的法律地位的任何资料,雇主可能希望
评价他的要求。他们可能希望某种其他的安排,即指定一个授权的代表(一位人员)充当负责
人,而不是让一个成员公司充当负责方。
第 款提供了最低限度的适用的规定,要求每个成员要负起的全部责任,并指定和授
权一个负责人,并使雇主在该联营体或联合集团的法律地位发生改变时受到保护。根据第
款,雇主给出书面同意,并且此书面同意不应当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2 雇主
一般义务
本段文字强调两个主要的义务,尽管它们随后被重复。各方的义务还在合同条件的其他
条款中有叙述。
现场的进入与占用
雇主的第一个义务是在投标书附录中说明的规定的时间里将现场提供给承包商。如果合
同没有另作规定,承包商将有权从规定的时间段结束时起使用全部工地。如果现场不是承包
商专用,那么这种情况就应在雇主的要求中加以澄清。
尽管承包商不可以要求在设计期间的某个时间运入他(承包商)的设备,但是他可以要求
尽早进入现场以进行勘测和其他的调查。
如果雇主未能按时提供进入现场的机会,雇主就要对承包商的费用负责,并加上合理的
利润。后者的费用应被考虑,因为这种对正常进程的打乱会造成间接的影响。此费用将按第
款来确定,时间的延长将按第 款来确定。这两种权利是有条件的,即承包商要依据本
款给出通知,这类通知必须是书面的,见第 款。
根据第 款,雇主被要求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的权利。 “权利”(right)一词说明权利,
而不是能力(ability):承包商有权进入工地,假定有一条路线,通过该路线实际上可进入工
地或施工。例如,如果现场全部被第三方的土地所包围,合同应当澄清承包商怎样被授权可
沿他们的土地进入现场。
来往现场的实际困难将由承包商来解决,因为他负责确定和维护他所选择的进入路线,
见第 款和第 款。
许可、执照和批准
按照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对于工程的设计和实施(见第 款),以及/或进口和出口可能
要求许可、执照或批准。对上述的某些事项,承包商在准备和提交他的申请时可能需要雇主
给予帮助。
按照第 款,雇主没有提供这种帮助的义务,除非他收到了承包商要求帮助的请求。
但雇主对承包商申请的成功与否在任何方面均不负责任。本款不免去承包商的责任。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在签订合同之前,雇主应当保证:就其所知,没有什么情况会使他不能履行他的合同责
任。然而,他可能希望享有按本款结束合同的权利。例如,在意想不到的财务困难或(有关工
程所创造的产品方面)市场需求下降或技术上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他可能不希望依赖于任何其
他终止合同的程序。
雇主不得不使用本款的情况是极少的;在实施之前,征求一些法律方面的建议可能是合
适的。条款规定雇主在六年内,在没有得到承包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应当再开工。如果
在这个期间内再开工,按照适用的法律承包商的权利就可能受到影响。
3 雇主代表
雇主代表的职责和权力
雇主代表可以是雇主内部的专业雇员,辅之以必要的资源支持。然而他也可能是一家由
雇主指定的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公司。雇主代表的任命条款可以为委托人/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
协议书第二版,由 FIDIC 在 1991 年出版的。
不要求雇主代表像通常理解的“工程师”那样公正地执行职责,尽管公正在第 款中有
规定。他的角色是代表雇主,在许多国家里会被看作是代理人的角色。
雇主代表不像雇主那样行使职责:他不能修改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他可能要受到限制,
即在行使合同中的权力之前,他必须取得雇主的具体批准,就像合同第二部分中所规定的那
样。然而,在雇主代表行使他的权力时,承包商有权假定必要的批准已经得到。这样做减少
了因等待获得授权的证明而产生拖延的可能性,并使雇主代表负责保证他会得到必要的批准。
雇主代表的批准和类似行为(包括没有否定)将不解除承包商的责任。这样承包商就保留
了使工程按合同会得到履行和按合同的其他要求实施的责任。然而,如果雇主代表试图指示
承包商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实施工程,无论是通过指示或通过不合理地扣发同意或批准的方式,
则雇主就要对其结果负责。注意,雇主代表只能“扣压”本合同所要求的同意或批准。
按照第 款,雇主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当是书面的,
且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对雇主代表的要求
雇主代表承担各种按合同实施的职责,其中有些将涉及到运用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
例如,审查施工文件。雇主因此应当保证雇主代表在所有的有关方面都具有能力。按第
款,承包商有权要求雇主代表是一个适宜的合格的人员。
本款的用语试图在各方不同的目标之间取得一个合理的平衡。雇主通常需要保留替换他
的代表而不必去取得承包商的同意的权力。承包商需要在雇主代表的工作能力方面以及他对
一个技术性或操作性的质疑的快速反应能力方面有信心。
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
雇主代表可能希望指定各种“助理”,包括工地上的其他专业人员和检查制造商工作的检
查人员。这些人中的有些人可能需要由雇主代表委派给他们权力,以便使他们能有效地工作。
雇主代表应当保证已经指定了所有必要的助手,并授于适当的权力,时间上要有足够的余地
以防出现拖延。
“助理”一词不意味着只充当一个较次要的附助角色:只是为了表达灵活才使用此词。一
般情况下,这些人员在使项目成功方面起着主要的作用,因此应当谨慎挑选。
委任和撤回是不能被追溯的:只有当授权书传到各方后才能生效。
当助理根据委任的权力工作时,其行为具有同样的效力,如同由雇主代表所履行的一样。
按第 款,雇主代表任何的建议、检查、审查、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包括没有否
定)不应当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按第 款,根据合同由一正当授权的助理按雇主代表赋
于的权力发布的同意或批准(必须是书面形式,见第 款)与雇主代表的批准有相同的效力。
在下述情况下,雇主代表可能拒绝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
(i) 助理发出口头批准,而未遵守第 款;
(ii) 助理发出批准,超出了助理的权力范围;
(iii)助理既没有批准也没有否定。
如果承包商向他提及有关事项,雇主代表可以收回或改变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本条
款没有规定这种收回或改变的后果。此后果取决于某种决定或指示的性质以及实际情况,特
别是在助理和雇主代表分别采取行动的时间间隔中发生的实际情况。
雇主代表的指示
要求承包商按照雇主代表给出的指示行动。按第 款的要求,这些指示必须是书面形
式的,第一部分不包括口头指示的规定。其后果将取决于指示的类型。如上所述,承包商不
必核实雇主代表是否已经得到雇主的必要批准。
尽管承包商没有义务(根据合同)要作出反应,即通知雇主代表遵守和等待确认该指示的
后果,但是通过适用的法律可以隐含这种义务。因此如果遵守该指示的后果是不相称地承担
了过重的任务,建议承包商将有关情况通知雇主代表。然而,承包商不应当拖延遵守该指示。
第 款的内容通常不包括在委派助理的条款中,因此承包商将不被要求或有权去遵守
雇主代表的助理超越其权限范围的指示。
雇主代表尽力达成一致
尽管雇主代表充当的是雇主的代表(或代理人),他被要求按照桔皮书的规定决定时间的
延长和某些财务问题。一般来说,这些决定最初是由承包商提出的,即发出索赔的通知:见
第 款。第 款假设了雇主代表将考虑他的委托人(雇主),并引入了与承包商协商和谈
判的程序。雇主代表被要求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和谈判,但是该条款没有规定具体的安排或它
们持续的时间。
如果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的话,雇主代表就要被要求“公正合理地按照合
同”对之作出决定。这些措词要求雇主代表,当作出他的决定时,要运用合同的规定,并在合
同中要求的(或隐含的)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对他“公正地”行事没有具体的要求,但是一再未能
“公正、合理地按照合同作出决定”会导致条款 20 所述的争端。
在许多条款中提及了第 款,大部分是关于时间延长(见条款 8)和费用的决定。决定费
用的程序只在第 款和第 款作了规定。
在有些条款里,承包商还有权获得利润,尽管没有规定由什么构成合理的利润。利润(根
据具体情况)是包含在“价值(Value)”一词的含意之中的,即雇主代表根据第 款同意或决
定的价值。
在第一部分中,如果原因是雇主引发的,或是雇主的错误导致的,通常阐明利润是应支
付的。但如不是任何一方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情况下,通常利润不注明应予支付(例如,第
款和第 款)。
4 承包商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第一段规定了工程应当符合于某种目的,并且该目的是可以通过合同来确定的。在许多
国家,符合于目的的义务会隐含在法律的规定中。一般来说,最初的目的应该通过雇主的要
求中规定的范围说明确,但是如便于维护和预期的寿命等事项可能需要作出规定,除非法律
中有隐含的规定。基本的假定是承包商必须提供完全可运行的工程,包括所有必要的项目,
除非在合同的其它部分中另有说明。第 款规定了在合同文件含有有争议需要时,哪个文
件优先。
符合目的是指工程必须符合基本的标准。例如,对一个合同文件来说,像规定屋顶必须
适合所有的当地天气条件(太阳、雨、雪等)就不是重要的了:本款的规定就意味着对本工程
的明确的要求,同时这些明确的要求可能还隐含在法律中。符合目的的基本标准与工程有关
系,而并不考虑承包商的设计者们的技术水平,精心和勤奋程度。贯穿在桔皮书的编写过程
中,编者认识到对这个重要的观点人们有不同的看法:即雇主希望他们的工程符合目的,但
是对专业设计者们来说对此不能保证,而只能保证通常的专业技术水平,精心和勤奋(详见第
款的解释)。然而,符合目的是采用桔皮书类型的合同时最为合适的义务。
在开始设计之前,要求承包商再次检查雇主的要求中的设计标准和计算书,并校核该工
程放线时参照项目的准确性,投标人可能在投标阶段已经开始着手做了一些这方面的工作。
这些规定的具体影响取决于如工程的特性、详细的标准、国家的法律、各方过去的声明(包括
在投标书中的任何叙述)等情况。这样承包商便得到机会去检验能否根据合同提供该工程,并
通知雇主代表,因为他被授权解决在设计阶段开始时雇主的要求中的任何缺陷。然而,显然
可取的是在投标阶段之前或期间解决这些缺陷。第 5 条概括了设计方面的问题,第 款概
括了放线方面的问题。
注意其他条款中的下列方面:按照第 款承包商的通知应当是书面形式的,并且不应
当拖延。按第 款雇主代表可以更改雇主的要求,建议对每个变更结果预先达成一致意见,
特别是如果它影响到工程的范围或目的时,但这可能做不到。
履约保证
在国际合同中,雇主可能希望预见由于承包商违约而造成的潜在问题,为了保护雇主和/
或项目贷款机构/银行,履约保证是一种通常提出的要求。如果要求提供履约保证,建议的格
式应当包含在招标文件内,保证的金额必须在投标书附录中加以说明:见已出版的桔皮书的
第二部分和附录样本,上述二者均在本指南末被复制。通常,规定保证金额是合同价格的一
个百分数,按支付合同价格的比例来支付该笔金额。如果在投标书附录中没有规定金额数,
本款将不能使用。
履约保证可以是两种形式中的一种:“见票即付”,即可以由雇主在不必证明承包商违约
的情况下没收 (兑现);“有条件”保证,即需要某种证据,如裁决书。尽管“见票即付”有支持
者和优点,但 FIDIC 还是提倡采用“有条件”保证,因为它显得更公正些(对双方而言),更易
吸引有竞争力的投标。
履约保证必须仔细起草并应征求适当的建议,特别是当雇主希望强制使用它们而并不准
备借助于大量的法律程序时,更应该如此。保证的用语应当考虑没收保证所依据的法律及有
权没收保证的条件。范例措词在已出版的桔皮书第二部分,并在本指南末被复制。然而,作
为法律文件,让熟悉没收保证所依据的法律的律师起草是合适的。根据第 款,雇主的批
准应当以书面形式,并不应当被无量扣压或拖延。
要求履约保证延续到工程竣工和缺陷得以修补为止一直有效,尽管不需要在履约保证中
明确有效期的终止日期,但开证机构可能坚持要明确有效期的终止日期。任何终止日期必须
充分地考虑下列的可能性:
(a) 竣工时间的延长;
(b) 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时间内完工;以及
(c) 在合同期的最后一天发现了缺陷,而承包商未能在此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将这些缺陷
修复。
在没收保证之前,要求雇主通知承包商违约的性质。通知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应详尽地
说明违约情况,使承包商了解提出的问题是什么。
承包商代表
在第一部分中提到承包商代表之处不多,但它的作用却是十分重要。承包商代表个人对
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的执行负责,包括指导职员、分包商等等。因此雇主代表希望在
对该人员表示同意之前,确信被建议的这个人有能力完成该任务。按照第 款,雇主代表
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并且不应当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对大型工程来说,应在其承包商的建议书中或资料表中对承包商代表提名,就像在本款
的开头几个词中所设想的那样。当被提名的承包商代表在合同开始实施时(或之后)不能上任,
根据第 款的第一段,承包商必须寻求雇主代表的同意撤销和重新指定承包商代表。
工程协调
本款确认了承包商负责他自己的人员与他的分包商的人员的协调工作,例如,这可能包
括承包商指定来实施某些具体的工程部分的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权力机构的人员。
本款还要求承包商在雇主的要求所规定的范围内,对雇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进行协调工
作。如果这种协调工作未被规定,那承包商就不负责其他承包商的协调工作。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雇主必须认真考虑与其他承包商协调活动的范围,尽管这时因为工
程的某些细节可能在这个阶段尚不清楚而存在很多困难。他应当考虑承包商如何方能协调其
他承包商的工作。例如,在对这些承包商进行协调工作时,承包商是否被授权指示其他承包
商更改他们的工作或活动?如果是这样,那么应当在雇主的要求中包含有关规定的复印件,
编入与其他承包商的合同中,由此说明该承包商已得到必要的授权,使他能履行雇主的要求
中所规定的责任。
因为对设计-建造项目来说,有其他承包商参与一般是不合适的,第 款只含有承包
商与其他承包商协调的纲要性规定。例如,这些条款没有规定如果其他承包商不愿被协调怎
么办等事宜。本规定是基于某种假设,即其他合同要求这些承包商服从该承包商的协调指示。
显然他无法对其他承包商的任何不一致的后果负责,因为他无法强迫他们一致。
当在雇主的要求中规定承包商的协调活动时,这些和其他方面将会全部被考虑进去。注
意:按第 款,雇主的代表可以改变雇主的要求,建议对每一项变更的结果预先协商一致,
但是这可能做不到。
分包商
“分包商”包括在合同中命名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和那些根据本款分包到某些工作
的人,而不是指的他们的受让人。制造商和材料的其他供应商是承包商对其要负责任的分包
商,即使他发现他们难以控制。
这四项准则可用于许多合同,但根据具体情况,如工程的特点,这四项准则中的某几项
可能在合同第二部分中要作修改。按照第 款,雇主代表按(b)项的同意和承包商按(c)项的
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并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涉及到一个设计分包商,要求按第 款
由雇主代表给予预先的同意。
按照第 款(a),承包商放弃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如果他那时不违反
合同的话,他必须保证他的供货分包合同允许他那么做。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第一部分中没有规定要求分包商承担任何持续的和可转让的义务,也不要求承包商通知
雇主此类转让的可能性:因为这些规定是很少适用的。因此本款只有在业主发现客观情况使
义务转让成为事实时才可能强制执行。例如,如果承包商建议一项变更,雇主认为这低于承
包商的建议书中的标准,那么实施这一变更的分包商就可以被要求对此提供一个保证期限延
长的保函。
承包商和雇主可能需要仔细考虑转让的条件,因为它解除了承包商在随后发现潜在缺陷
时合法要求分包商补救的权利。如果承包商被要求转让其在分包合同中的利益,包括他将来
对分包商的履约缺陷行使要求索赔的权利,恰当的做法是,在转让条件中要授权承包商可要
求雇主来代表承包商要求索赔,和/或解除承包商对由他的分包商实施的任何工作的进一步的
责任。
放线
这些参照项一般集中在一点,即:一个水平角和一个标高。根据这些最低程度的勘察数
据资料,所有的放线都可以得到确定。
根据第 款,要求承包商去检查这些参照项(点、线和标高),工程将根据这些资料放线,
并且要在设计之前完成这些检查。之后,他负责根据这些参照项进行放线,而这些项目应当
在此时已得到雇主代表的同意了,对修正定位方面的错误,不给予另外的支付。
质量保证
国际标准 ISO9001 介绍了质量保证的概念,但是第一部分认识到这个体系可能对一些工
程或一些国家不适用。如果使用本款,质量保证体系的细节应当包含在合同内:雇主的要求
只能规定最低要求,和/或承包商的建议书可以描述他的质量保证程序。
现场数据
雇主可能已经对许多种类的工程实施了许多类型的勘察工作,可能包含可行性研究(以证
实工程有经济优势的可能性),及对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研究。所有这些对投
标人的设计和工程报价来说都是重要的。在本款中,雇主声称所有这些资料和环境研究在基
准日期之前可提供给承包商。按合同一般条件和专用条件的第 款,在这个方面的失误会
产生重大的后果。在有些国家,这种失误使承包商有权中止合同。
尽管雇主只是声称他已经具有“由雇主或雇主委托他人根据该项工程勘察”得到的可用的
资料,大部分有经验的投标人还会参考其他资料,包括那些公开的可利用的资料。对一个成
功的合同来说,尽可能多的有关现场和工程的可利用的资料对双方都有利。
承包商负责解释现场资料和获得可采用的资料。取得资料的可行性将明显地取决于允许
编制建议书的时间和进入现场的可能性等方面。
对在现场会遇到有害污染物的可能性方面没有作特别的规定:例如地下化学品或有害的
垃圾。对这些污染物没有明确规定是哪一方的责任。如果雇主预见了这些问题,他被要求按
本款(以及可能时按适用的法律)取得可用的资料。如果它们未得到预见,第 款可能是适
用的。
与一些其他格式的合同中的规定不同,第 款没有规定投标是(或被认为是) “基于”参
考资料的数据作出,而对其他格式的合同,这样一个说明的必要性或结果会带来争议,因此
对许多承包商设计的工程来说这是不合适的。尽管一个谨慎的雇主将会在邀请投标人之前安
排要实施的地下和其他勘察工作,但这些对承包商的结构设计中包括的解决方案来说可能不
是最合适的勘察。在这种情况下,把他的设计或投标看作是以这些勘察为“基础”就不合适了。
例如,那些资料可以限于某些地点的钻孔(预计的桥桩位置)和投标人的设计可能要求不同地
点的资料(新桩位置,或一个隧洞的新的定向线)。
影响工程实施的事宜
本款确认承包商对合同价格的恰当性负责。要注意,本条不包括任何承包商基于具体资
料的投标的陈述,如在第 款中提及的资料,见上面对第 款的解释。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陈述(合同包括承包商的建议书),合同价格被看作是包括了所有承包
商的义务。例如,按暂定金额(见第 款)实施的工作因此也必须包括在按第 18 款保险内。
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的情况
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来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到的地表以下的情况,则承
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以便雇主代表能够检查这类情况。在收到这类通知并检查和调研之后,
若这类情况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在基准日期之前)预见到的,则雇主代表应根据第
款商定或决定:
(a) 根据第 款的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 这类情况所导致的附加费用,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本款给予承包商一项权利;即对因在基准日期之前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的情况引起的延
误,承包商有权获得延长工期和补偿附加费用。如第 4. 9 款中所述,雇主应提供他获得的全
部信息,并且(由于本款 )还应提供他掌握的涉及现场的任何其他信息。本款不仅当实际
情况不可预见时保护承包商;也在当涉及第 4 .9 款的数据可能不准确时,通过提供某种处理
方法保护雇主。
此类(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的)情况是指在基准日期不可预见的情况,因为这是在第 款
中提到的日期。万一数据的提供是在基准日期之后但在生效日期之前,则双方应考虑对新的
资料作出专门的规定。如果没有专门的规定,本款将产生作用,即承包商的权利将依据基准
日期时预计的情况来判定,这些情况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投标书的实际依据。
当遇到地表以下的情况时,承包商应发出一份通知,此通知也可作为第 款首句提到
的通知。此通知应尽早发出,因为雇主代表:
(a) 应得到最大限度的机会进行勘察,并亲自评估地表以下的情况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
并且
(b) 可能想考虑实施一项变更,尽管他没有义务这样做。
第 款并未规定随后工程施工的任何程序;承包商对此仍负有责任。某些地表以下的
情况可能不会导致改变设计;另外一些情况则可能导致对第 款(c)段和(或)第 款中的
内容需要进行细部修改。
注意,根据第 款,通知和决定均应为书面的,并且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进场路线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彻底搞清了他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承包商(就各方之间
而言)应负责进场路线的维护。承包商应提供他认为对引导其职员、劳工及其他人员进场所必
需的任何标志或方向指示。承包商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
批准。
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采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雇主不保证任何特定的
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也不接受在修筑此类路线期间不宜或不能持续使用进场路线而
引起的任何索赔。
根据第 款,雇主被要求授予承包商进入现场的权利,换句话说,承包商享有进入现
场的权利。假定这里有一条路线,通过该路线进入现场是实际可行的;“路线”(route)一词意
味着在地图上(一般是地面上)表示为一条线的线路,但并不意味着是一条路。承包商有权利
用此路线而不必与路线的所有者谈判,但这种权利并不表明此路线适合于运输;承包商可能
需要沿此路线修筑一条道路。
进出现场的实际困难由承包商负责解决。根据第 款,他应负责维护其选择的进场路
线。从条款提到的“就双方之间而言”中可以看出,本款也可适用于由第三方负责的高速公路,
但是雇主对第三方的过失行为不承担责任。
如果现场全部被第三方拥有的土地所包围,合同应阐明:
(a) 路线的定位穿过第三方拥有的土地时,雇主将授予承包商沿此线路的通行权,以及
(b) 承包商如何才能获得通行:如,是否会由于第三方的管理措施被阻止通行。
如果现场周围有私人的土地,但沿着雇主的土地另有一条路线通向现场,那么,在雇主
的要求中包括类似上述(a)段和(b)段中的详细规定可能是适宜的。尽管有第 款的规定,在
某些国家,由雇主对位于其土地上的那部分通行道路负责维修可能是适宜的(并对双方均有
利)。例如,承包商可能在现场安装工程设备,而在该现场,大部分人员受雇于另一单位而不
是被承包商雇用,这个单位(可能是雇主或另一个承包商)可能是通行道路的最适宜的维修者。
这方面的内容应由雇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加以考虑。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承包商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的特殊的或暂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
商还应自费提供为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本款同样假定进入现场是实际可行的,但承包商可能要求特殊的或暂时的道路通行权,
或附加设施。
进度计划
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份进度计划,供其参考。进
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
检验和试运行各个阶段),
(b) 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
(c) 根据第 款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其他提交、批准和同意的
期限,以及
(d) 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此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前导网络技术,标出最早开始、最迟开
始、最早结束、最迟结束的日期。
不论雇主代表何时要求,承包商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为实施工程承包商计划采用的
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供其参考。在未通知雇主代表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
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雇主代表可通知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
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应编制一份最新的进度计划,并且雇主代表也将要求承包商这
样做,以便他能监督进度和安排他自己的工作。然而,本款并未授权给雇主代表同意或拒绝
同意此进度计划,因为,设计、规范和施工都是由承包商负责实施的。
因此,承包商不能将进度计划作为限制条件强加给雇主代表,并且,不能坚持将进度计
划用作计算任何延长工期的依据。将之作为强加给雇主的责任是不合理的,因为文件是在生
效日期之后准备的,且雇主代表并未给予同意。当然,雇主受到合同中包含的任何限制条件
的约束(例如对施工前审查的期限),并且进度计划可用作计算工期延长的适宜的依据。
除非合同(包括承包商的建议书)中另有规定,否则均应采用前导网络技术。投标人在为
其活动的特殊领域内准备进度计划方面可能比雇主更具有专长,并且可能希望详细说明(可能
附有例子)他们将如何遵循本款的规定。
第 款末句是对雇主代表的一条重要的规定,他可在任何时候当实际进度比现有的进
度计划方案拖后或提前时运用此规定。请注意,第 款要求承包商在实际进度比现有的进
度计划方案拖后的任何时候修订进度计划,而无需雇主代表根据第 款发出指示。
进度报告
承包商应编制月度进度报告,并将 6 份副本提交给雇主代表。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
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均应在该月最后一天之后的 14
日内提交月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承包商完成了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
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
(a) 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
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b) 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制造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c) (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
以及开始制造、承包商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d) 在现场的人员及承包商的设备的记录;
(e) 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f)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以及
(g)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
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每月进度的详细报告是项目管理的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本款规定该报告应在每公历
月的第 14 日前提交,最好在申请支付前提交。
根据第 款的规定,承包商的支付申请必须与证明文件同时提交,其中包括按照第
款要求的进度报告。根据第 款的规定,只有在雇主代表收到全部此类文件之后,支
付期才会开始。
承包商的设备
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为完成该工程所必需的全部承包商的设备。所有
承包商的设备一经运至现场,都应被视为专门用于该工程的实施。没有雇主代表的同意,承
包商不得将任何此类承包商的设备移出现场。
当雇主代表考虑同意某项承包商的设备撤离的申请时,他根据第 款和第 款收到
的进度计划、报告和其他文件可能会对他产生影响。根据第 款的规定,同意应是书面的,
且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安全措施
承包商应在他的设计、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除非第二
部分另有规定,从现场开工至移交雇主,承包商应提供:
(a) 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以及
(b) 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须的临时道路、
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所有这些安排均应被包括在第 款末段规定的提交给雇主代表的详细报告中。
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
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承包商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中气体
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值。
在雇主接收工程之后,承包商将不能保证雇主遵守这些标准运行工程。对于竣工的工程,
诸如气体散发之类的事项,应在雇主的要求中有所规定,并可构成竣工后的检验的一部分。
请注意其它条款的以下方面。第 款中:任何建议、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或批准,
均不得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第 款中:雇主代表可对雇主的要求进行变更;对每项变
更的后果事先取得一致意见是适宜的,但也许不可能这样做。
电、水、燃气
为工程之目的承包商有权享用现场上供应的电、水、燃气及其他设施,其详细规定在雇
主的要求中给出。承包商应按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价格付费给雇主。雇主代表应测定消耗量
并将应付金额作为扣款包括在期中和最终支付证书中。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为此
类测定和设施的使用提供任何必需的仪器。
本款包含了有关现场的公用服务设施的基本规定,并假定此类公用服务设施在雇主的控
制之下。这些规定使承包商有权使用这些服务设施并规定了支付的义务。本款既不适用于现
场以外的服务设施,也不适用于在雇主的要求中未详细列明的服务设施。在编制招标文件时,
雇主可能希望考虑对现有的服务设施承担责任是否适宜。例如,如果现场是一片过去未被占
用的(绿色原野)现场,雇主可能宁愿由承包商直接与这些服务设施的供应商一同做出任何必
要的安排,而他自己既不参与安排,也不承担风险。
如果雇主安排任何此类适用的服务设施,则在雇主的要求中应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价格
和可靠性。如果承包商需要持续地依赖某项服务设施,则合同应指明当供应出现故障时由谁
承担费用。建议:对于雇主不能控制的服务设施应由承包商承担风险,而其他服务设施仍由
雇主承担风险,但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分配风险是适宜的。
雇主提供的机械和材料
雇主应按照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细节负责提供各类机械和材料(如有时)。雇主应自担风
险和自付费用,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此类机械和材料运交承包商。
在收到机械和材料后,承包商应在原地目测检查,并应将任何短缺、缺陷或损坏通知雇
主和雇主代表。随后,雇主应立即补齐任何短缺、修复任何缺陷或损坏,或作为一项变更,
由承包商(若承包商与雇主代表达成一致)进行此类弥补。在目测检查后,此类机械和材料将
归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此类
机械和材料中任何未发现的短缺、缺陷或损坏所负有的责任。
雇主还应按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细则、安排及收费,保证各类机械和设备的运行。承包
商应将这些费用付给雇主,雇主代表应负责确定这些应付款额,并作为扣款包括在期中和最
终支付证书中。
本款包含了涉及提供给承包商的两类雇主的物品的基本规定:
(a) 免费提供的用于工程的机器、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
(b) 用于工程实施的雇主的机械和设备。
本规定给予承包商使用这些物品的权利,并规定了雇主按照合同提供这些物品的义务,
以及承包商检查(a)段中的物品和对(b)段中的各项设备进行支付的义务。请注意,在有关工程
设备和材料的合同要求(包括适宜性)方面。凡涉及由雇主提供的工程设备和材料,承包商没
有义务对他们负责。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雇主可能会考虑为提供的任何物品的适用性承担责任是否适宜。通
常,较好的办法是由承包商直接与机械制造商和供应商安排一切,并由承包商选择和使用自
己的(承包商的)设备。但是,雇主可能选择提供下述物品并承担这样做的风险,例如:
(a) 某些将花费很长时间采购的工程设备和(或)材料,如果在生效日期之前订货,工程将
更快一些完成;
(b) 任何长期置放在工地的雇主的起重设备。
如果雇主承担提供这些物品,他必须意识到他自己承担了包括质量和适用性在内的一定
的风险。工程设备和材料应具有所要求的质量并且不延误地运达。用于施工的雇主的机械和
设备应具有规定的性能,并且按照雇主的要求应该是适用的,对此,在雇主的要求中应规定
细节,包括可靠性及有关事项,如由谁驾驶或操作机械设备以及谁将对机械设备的照管、监
护、控制和保险负责。
现场清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商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
商的任何设备或多余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
程。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与工程中清除
并运走承包商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保持该部分现场与
工程处于雇主代表满意的清洁和安全状态。除此之外,承包商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履行合同
规定的承包商各项义务所需的那些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合同期结束。
若承包商不能在履约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运走所有留下的承包商的设备、剩余材料、残物、
垃圾和临时工程,雇主可予以出售或另作处理。雇主有权从此类出售的收益中扣留足够款额,
以支付出售或处理及整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此类收益的所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若出
售所得不足以补偿雇主的支出,则雇主可从承包商处收回不足部分的款额。
承包商有责任保持现场整洁,并从已颁发移交证书的那部分工程中运走垃圾。因而,不
能仅仅由于未完成运走垃圾而扣发移交证书,除非由于垃圾未运走实质上影响雇主接收和使
用该部分工程。
虽然这不是本款的一项义务(但可能被包含在适用的法律中),然而,雇主应将他运用本
款最后一句话的意图合理地通知承包商。通知应说明涉及的项目,承包商可能没有将物品、
垃圾遗留在现场的记录。
现场保安
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
(a) 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获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以及
(b) 授权人员仅限于承包商的雇员、其分包商的雇员以及经雇主或雇主代表授权的人员。
在许多现场,由于法律的和现实的原因,分配治安责任是重要的。如果合同条件第二部
分中未提出修正,本款规定由承包商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承包商可能是其人员全日在现场
工作的唯一单位。当编制招标文件时,雇主可能希望考虑修改本款并承担治安责任。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承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可能由承包商提供并得到雇主代表同意作为作业区
的任何附加区域。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他的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和此类
附加区域之内,并避免和禁止他的人员与设备侵占邻地。
这些限制条件通常是必需的,以便于雇主代表进行检查并减少对邻近现场的土地占有人
的不利影响。当然,雇主将希望避免这些占有人的索赔,这样比依靠第 款更好。
化石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
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就双方而言)应为雇主的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承包商应立即
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可发出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
如果由于执行雇主代表的这些指示而引起的延误和(或)增加了费用,且此类延误和(或)费
用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期前)所无法预见的,则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同时将
副本提交雇主。在收到此类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根据第 款商定或决定:
(a) 承包商根据第 款的规定,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 有关费用总额,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虽然提到可预见性似乎离奇,但可能是不无关系的。通常,此类可预见的情况应被包括
在雇主的要求的规定中。注意,根据第 款的规定,通知、指示和决定均应是书面的,且
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5 设计
合同条件第一部分未提及设计过程的不同阶段,因而也没有定义。然而,FIDIC 设想为
三个阶段:
(a) 概念设计:为说明雇主希望得到什么,将由雇主(或雇主授权他人)进行的概念设计,
包括在雇主的要求中,这件工作可能包含总设计投入的 10%以下,并且对区分早期
的意图和确定的要求可能是必需的;
(b) 初步设计:将由每个投标人(或投标人授权他人)进行的初步设计包括在建议书中,在
投标人须知中应指明所要求的详细程度,但如果投标人认为中标的可能性不大,他可
能不愿为投标花太多的费用,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考虑到的。
(c) 最终设计:用于施工详图的最终设计(施工文件)可能包括两个步骤:总体布置图和详
图。请注意,第 款第二段提及的文件是“可供使用的文件”,它用于下一阶段设计
的总体图的完成,但不能用于施工。
草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的基本原则是避免表明承包商对设计的某些部分不承担责任。对这
种方法的正确性承包商可能难以接受。他们可能要问:为什么承包商应对雇主的概念设计承
担责任?咨询工程师更习惯于接受对他人进行的设计承担责任这一作法。许多雇主指定设计人
员去校核现有的设计,承担全部责任(设计人员已有机会证实有必要进行任何变更)并且准备
施工所需的任何进一步的图纸。
桔皮书的原则是将设计的责任放在承包商身上,因而他必须按照第 款对雇主的要求
进行校核。
一般义务
承包商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这些设计人员应为符合
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如有时)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对于工程的每一部分,如果设
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未在合同中指定,则必须事先征得雇主代表的同意。合同中的任何规定
均不导致任何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与雇主之间产生任何合同关系或专业义务。
承包商应使自己、其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者具备从事设计所必须的经验与能力。承包商
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间的所有合理时间内,能随时参与同雇主代表的讨论。
尽管本款提出了总的设计责任,但并未规定任何设计标准,因为在第 款中已有全面
的要求,即工程要适应所预期的目的。如果在合同中(通常列在资料表中或列在承包商的建议
书中)未指明设计人员(单独的设计人或分包商),则从事设计的人员须经雇主代表同意。根据
第 款的规定,同意应书面给出,且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如果雇主雇用咨询工程师替他服务,则他们之间的协议将阻止工程师随后接受任何投标
人对他的雇用。同样地,雇主不应要求承包商雇用雇主的设计人员,如果雇用的话,此类设
计人员在生效日期之后,将由服务于雇主转为服务于承包商。这种做法可能引起下述问题:
(a) 对投标人而言,每家都需要一位设计人员,以及
(b) 对转到承包商手下的设计人员而言,有利益冲突:前期为雇主工作时,他要想到今后
作为承包商的设计人员时的问题,而随后为承包商工作时,又要考虑到他曾是雇主的
设计人员。
规定:在雇主的要求中要说明为工程的特殊部分或全部工程选择设计人员的准则。例如,
这些准则可能对结构是必需的,此类结构失败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此外,雇主可能要求
承包商的主要设计人员熟悉一种特定的语言。
本合同并未确立雇主与单独的设计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但是,适用的法律可能强制要
求他们认真地履行职责。法律也可能要求承包商承担责任,如果他的设计人员实际上不具备
设计所必需的经验或能力的话。
施工文件
承包商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以满足所有规章要求的批准,为供应商和施工人员
实施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对已竣工的工程的运行加以说明。无论在何处编制施工文件,
雇主代表均应有权对施工文件的编制进行检查与审阅。
当施工文件的每一部分已编制完毕可供使用时,该部分应即提交雇主代表供其进行施工
前的审核。在本款中,“审核期”系指雇主代表要求的期限,该期限(除非雇主的要求中另有规
定)不应超过 21 天,开始日期以雇主代表收到一份施工文件并收到承包商认为该文件已编制
完毕,可根据本款进行施工前的审核与使用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如果雇主代表在审核期限内
通知承包商施工文件不符合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则该文件应根据本款由承包商自费修
正,重新提交并审核。
除得到雇主代表事先同意的那部分以外,对工程的每一部分而言:
(a) 与该部分工程设计和施工相关的施工文件的审核期限期满之前,施工不得开始,
(b) 施工应按施工文件进行,以及
(c) 如果承包商希望对前已提交的供施工前审核的任何设计或文件进行修改,承包商应立
即通知雇主代表,并随后向雇主代表提交修改后的文件供其进行施工前的审核。
如果雇主代表指示为实施工程需要进一步的施工文件,承包商在接到雇主代表指示后应
立即编制该施工文件。
承包商应自费修正所有的错误、遗漏、模糊、矛盾、欠缺及其他缺陷。
施工文件是指全部图纸、计算书、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和手册,包括
在第 款至第 款中规定的物品。雇主的要求中应说明提交给雇主代表的文件所要求的详
细程度(雇主代表可能并不希望审查每一细节)以及施工前审查的程序和(或)期限;不同的程序
和(或)期限可能适合于不同形式的文件。例如,承包商可能被要求提交用于混凝土的钢筋
图,对该图的审查期可能是一周(因为雇主代表并不进行详细的校核),但并不需要提交这些
钢筋的详细钢筋表。
对某些类型的工程雇主的要求应提及所涉及的设计开发的各个阶段,并对开始阶段编制
的某些类型的文件规定施工前的审查,这是一种适宜的作法。虽然施工可能并不需要这些设
计开发文件,但它们(如规定了需要审核)将成为施工文件,并且“当已编制完毕可供设计开发
后续阶段使用时”必须提交。
施工前的审核的目的是:
(a) 允许雇主代表核实施工文件是否符合合同,以及
(b) 尽可能早地给他一个机会去考虑所建议的工程是否为雇主真正需要的;如不是,可能
需要实施变更。
施工前的审核在第 款中有明文规定,即不强加给雇主代表表示任何批准或同意的职
责,虽然如果适宜时,并不阻止他这样做。同样地,没有授权他扣压对文件的同意,但假定
他会将任何不符合合同之处通知承包商。如果费用可以确定,有关不符合雇主的要求的通知
将使雇主有权对随后的审核获得费用补偿。
在与工程某一部分的设计和施工有关的施工文件的审核期期满之前,雇主代表或者提前
发出同意施工开始的书面文件,或者通知承包商审核期的缩短或已期满。注意,该审核期被
定义为雇主代表所要求的期限,但不得超过 21 天。雇主代表也可不采取上述的任一方式,在
此情况下,承包商可在规定的审核期期满时开始施工。
虽然有了一个审核程序,但还是存在承包商明知施工文件不符合合同要求却仍提交的可
能性。实际上,他可以建议某项变更,而不必包括第 款中列举的所有项目。不论雇主代
表是否通知了施工文件不符合合同要求,这种粗心大意地漠视合同的行为是充满风险的。无
论如何,工程必须符合合同要求。
如果对先前已提交的供审核的施工文件进行修改,则(c)段中要求承包商通知雇主代表。
此通知应附有一份需要修改的说明,应鼓励及时地改正错误。
第 款倒数第二段授权雇主代表在需要时可要求进一步的施工文件。他应仔细考虑是
否确实“需要”(而非仅仅是感兴趣),最好参照雇主的要求中所阐明的详细要求的范围。如果他
要求进一步的施工文件,而根据合同这些文件是不“需要”的,则此要求将可能构成一项变更。
按照第 款的规定,通知和同意应书面给出,且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承包商的保证
如果法律上与实践上可行,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施工文件、工程实施以及完成的工程
符合下列文件,其优先次序为:
(a) 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以及
(b) 经过变更予以修改或修正的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款限定了工程必须遵循的准则的优先次序:法律,变更以及第 款中规定了优先次
序的合同文件。如果有具体的涉及工程的确定的法律,则雇主可能希望考虑提请投标人注意,
和(或)在合同中论述其影响。例如,重大的工程在其能够合法开工前可能需要立法,并且(或)
可能需要与其他受到影响的各方分别签订协议。这并没有规定雇主需要列出全部有关的立法
以供投标人或承包商使用。如果雇主仅仅列出某些有关的立法,则应说明列出的立法表中所
限定的范围,以避免疑虑。
注意,“合同”其本身是不会因一项由雇主代表指示的变更而改变的,雇主代表未被授权
改变合同。虽然一项变更构成了对被称为“雇主的要求”的文件的修正,但该文件的原始版本
过去是并且现在仍然是“合同”的一部分。
技术标准和规章
设计、施工文件、工程的实施与完成的工程均应遵照工程所在国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
建筑、施工和环境的规章;适用于工程正在生产的产品的管理办法;适用于承包商的建议书
和资料表的或法律规定的在雇主的要求中注明的标准。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中的此类规范及
其他事项的参照性规章,应被理解为是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中的参照性规章。如果含有实
质性变动的或适用的新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或规章在基准日期之后开始生效,则承包商应
向雇主代表提交遵循上述规定的建议。如果雇主代表认定此类建议构成变更,则他应按照第
14 款提出变更。
第 款要求承包商遵守所有有关的规章,包括费用的支付,并据之发出通知。在第
款中,第一句规定了用于设计、施工文件和工程的各种标准。如果这些文件中的任何文件之
间相互矛盾,则有必要确定它们的优先次序。根据第 款,法律比其他的要求具有优先权,
但是,第 款第一句中的某些标准可能也是法律上的要求。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在第 款
中规定。
在某些国家,某些特定类型的工作可能必须得到法定的批准和(或)证书。本款将遵守这
些法定要求的责任分配给了承包商。无论如何,雇主的要求中应注意到对工程的运行适用的
此类法定要求。
如果颁布了基本上被修改的标准或新的标准,它们可能是法律上的要求(参见第 款),
或者可能是非强制性的。为了遵循上述的改变或标准,承包商被要求编制和提交建议书,但
此建议书并不需要包括第 款中所列出的全部内容:第 款最后一句阐明了一点,即在
雇主代表收到按第 款提交的建议并随即作出决定之前,不需要按第 14 条着手变更。
请注意其他条款中的有关方面。根据第 款:雇主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审核、检
验、同意或批准均不得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根据第 款:雇主代表可以对雇主的要求
进行变更,最好对每项变更的后果事先达成协议,特别是如果此变更影响到工程的范围或目
的时,但也许不可能这样做。
样品
承包商应根据第 款中提到的施工文件的程序向雇主代表提交下列样品及有关资料,
供其进行施工前审核:
(a) 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品,
(b) 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样品(如有时),以及
(c) 根据第 14 条按照雇主代表指示增加的样品。
每件样品均应标明原产地及在工程中的预期使用部位。
承包商被要求根据第 款中规定的程序以及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任何详细要求提交样
品。“有关资料”将取决于材料,但通常可包括涉及材料的使用(应用)以及维修要求的细节。
竣工图纸
承包商应对照有关规范和数据表制定(并随时更新)一整套工程实施的“竣工”记录该记录
应表明所实施工作的确切的“竣工”位置、尺寸和详细说明。这些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完全用
于本款之目的,在竣工检验开始之前应提交两套副本给雇主代表。
此外,承包商应绘制该工程的“竣工图纸”并提交给雇主代表,表明整个工程已实施完毕
的实际情况。在工程进行时应绘制此类图纸并提交雇主代表审查。承包商应取得雇主代表对
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套有关“竣工图纸”的缩微胶片拷
贝、一份原尺寸大小的正本及六份复制件以及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施工文件。
就第 款规定的移交,在此类文件提交雇主代表之前,,不得认为工程业已完成。
按照本款,承包商被要求编制各种文件,对这些文件,可能需要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进
行修改(例如,改变副本数量)和(或)详细列入雇主的要求中。
雇主代表应在颁发工程的移交证书前收到这些施工文件,参见第 10 条。要求在移交之前
提交这些文件可能是一件繁重的工作,但雇主通常在这一阶段要求这些资料。至于对这些文
件以后的修改,承包商应按照第 款和第 款(a)段的规定修正错误,而雇主代表可根据
第 款(b)段和第 款的要求进行修改。
操作和维修手册
竣工检验开始之前,承包商应按照雇主的要求编制操作和维修手册并提交雇主代表,该
手册应足够详细,使雇主能对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就第
款规定的移交,在此类操作与维修手册提交雇主代表之前,不得认为工程业已完成。
正如第 款所述,在雇主的要求中应有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并且雇主代表应在颁发工
程的移交证书前收到这些施工文件,参见第 10 条。除在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情况外,没有对
这些施工文件的“批准”做出规定。要求在移交之前提交维修手册可能是一件繁重的工作,但
雇主通常在这一阶段要求这些资料。至于对这些文件以后的修改,承包商应按照第 款和
第 款(a)段的规定修正错误,而雇主代表可根据第 款(b)段和第 款要求进行修改。
承包商的错误
如果发现施工文件中存在错误,承包商应自费修正这些错误和工程。
本款未提及有关由雇主提供的任何错误的数据的问题,多数此类数据应该已由承包商(根
据第 款)进行了校核,承包商可能仅能依据第 款得到保护。在某些国家,法律可能要
求雇主代表负责将错误通知承包商。
专利权
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担因侵犯任何专利权、已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
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一切索赔。但以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a) 该索赔或诉讼是由工程的设计、施工、制造或使用而产生的;
(b) 该侵权(或声称的侵权)是由于为合同中指明或可合理推论出来的目的使用部分工程
或全部工程而引起的;
(c) 该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部分或全部工程与非承包商提供的任何其他设备的
联合或配套使用而引起的,除非此类联合或配套使用在合同规定的基准日期之前已向
承包商公开说明或在合同中指出;以及
(d) 该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承包商遵循雇主的要求而必然引起的结果。
当雇主遭受到本款中的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费为解决该索赔去进行
谈判,并接受由此索赔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雇主或雇主代表对可能有损于承包商的谈
判、诉讼或仲裁应不予承认,除非在被要求之后的一合理时间内,承包商仍未去进行谈判、
应诉或参加仲裁。
除雇主同意之外,承包商不应作出任何有损雇主利益的认可,直至承包商按雇主的要求
提交雇主此类合适的担保。该担保的数额应为雇主可能承担负责的,且为本款中的保障所适
用的补偿费、损害赔偿费、手续费及诉讼费的估算额。
应承包商的要求并在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雇主应协助承包商对任何此类索赔或诉讼
进行争辩,承包商应偿付给雇主由此而导致的全部合理的开支。
当由于承包商的工程设计引起了对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侵犯时,本款保护雇主,
除非(譬如)这些侵犯是由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条件引起的:参见(d)段。当发生某个第三方对
涉及本款提到的任何事项要求索赔时,承包商与雇主应分别考虑选择法律咨询。特别是,本
款并不试图专门解决雇主的这一重大问题,即:由于某个第三方声称其知识产权被侵犯,而
管辖法院制止工程的运行,这一后果将由适用的法律确定。
当编制招标文件时,雇主可能需要考虑有关工程继续运行的有关程序,因为这类程序在
本款中可能没有包括。例如,当工程包括加工厂,并需要授予雇主某种运行许可证的权力,
他才能在在合同期满后继续运行时,在条款中可能需要增加更多的文字。某些工艺方法属于
公共产权:发电机的供应商不能由于允许使用发电机用于发电而索取专利费。但是,加工厂
使用原材料生产产品时,通常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产权所有人将授予雇主许可证,授权他
使用受到产权保护的工艺方法并从中获利。此许可证有时可视为工艺方法许可证,它仅能由
知识产权所有人(工艺产权所有人)授予,但可授予雇主或承包商。
如果工艺产权所有人直接将工艺方法许可证授予雇主(或工厂的运行者),则承包商可利
用组成雇主的要求一部分的工艺设计要求,进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随后承包商一般不愿意
对该工艺性能承担责任。工艺产权所有人对雇主承担的责任范围将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工艺方
法许可证协议条款。但是,雇主可能提出这种选择,即与工艺产权所有人签订一项直接的协
议,并给他安排一项长期的顾问工作。这种协议需要包括与承包商破产清理的可能性或与施
工合同结束的可能性相关的条款。
如果合同明文规定了承包商将工艺许可证授予雇主(或工厂的运行者),则承包商的责任
可能包括工艺的性能和工艺目的的适用性两方面的责任,这样承包商就向雇主提供了完整的
责任。然而这一完整的责任的可能要比工艺产权所有人与承包商的协议中接受的责任繁杂得
多,因而承包商也许不愿意向雇主承担此完整的责任。因而,雇主对这种选择的可接受程度
取决于涉及承包商的责任、以及承包商破产清理可能的后果或合同结束有关的合同条款。
所有这些方面将由雇主考虑,在加工厂的邀请投标之前,要考虑到工艺方式以及工艺产
权所有人的身份。
6 职员与劳工
职员与劳工的雇用
在某些国家,根据当地的法律,承包商还须承担其它义务,但本款解除了关于雇主的一
切义务。
工资标准与劳动条件
若承包商未能遵守本款,雇主可能将难以强制他实施,但雇主可拒绝由于承包商未能履
行本款而引起的有关事项的索赔。
为其他人服务的人员
参见第 款的说明。合同双方若招聘对方人员,需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劳动法
参见第 款的说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也可能有相关的规定。
工作时间
本款对下列一种或两种情况均适用。第一,雇主可能希望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最长的工
作时间,特别是对现有的运营设施的扩建工作。第二,雇主代表可能仅希望提前知道工作时
间以便安排自己的人员。根据第 款的规定,雇主代表的同意应是书面的且不应被无故扣
压或拖延。
为职员与劳工提供设备
根据本款的规定,在膳宿及设施的不完备性影响突出显现之前,将很难确定何种膳宿及
设施条件是“必需”的。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对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包括可能造成的工程严重拖
延)可不予负责。
健康与安全
本款规定了承包商对健康与安全的一切责任。例如,承包商与当地卫生部门建立联系,
可用卫生部门的设施供承包商作为救护之用。对处理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计划的重要性不容
忽视。若当地设施不能满足为现场的人员数服务,承包商应克服这一困难。在某些情况下,
承包商可提供一家设施完备的医院。
承包商的监督
同样,关于什么是“必要的”和多少是“足够的”这两个问题仍难以确定。施工出现问题就
足以表明承包未遵守本款,由此可能严重到使雇主代表有权依据第 款中止工程。
承包商的人员
在承包商未得到指示而不愿自己采取行动的情况下,需要雇主代表根据本款采取行动的
情况可能是很少见的。在根据本款规定采取行动之前,雇主代表应首先劝说承包商撤换此人。
相对于强制撤换而言,协商撤换是更好的措施。
防碍治安的行为
同样,很难定义“合理的预防措施”。若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有必要请当地警方介入。
7 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实施方式
工程实施的部分方法可以从第一部分的第 款,第 款,第 款以及第 款中推
断得出,或许也可以从“雇主的要求”或“承包商的建议书”中得到。本款包括了不能从合同的
其它条款中得到的那些方面。
使用“安全的材料”是指禁止在工程实施中或材料的预期使用年限内使用危险性材料,“合
同规定的”特殊材料的使用除外。
雇主代表无权放宽本款的规定。如果他同意(根据第 款或第 款规定)使用的材料
事后发现有危险性,则承包商将仍被视为违背本款的规定,并必须替换材料(参见第 款)。
若承包商准备使用不符合第 款规定的某种材料,他可根据第 款规定的步骤,拟
定使用计划,注明其危险性。
运至现场
除合同条件第二部分和“雇主的要求”(根据第 款的规定,这两部分优先于合同条件第
一部分)中另有明确规定外,承包商应对工程设备、材料等的所有安排负责。
检查
应向雇主及雇主代表提供用以检查与检验材料及工艺的所有合理的机会。应注意:他们
进行的是本款包括的全部检验,合同的其它地方可能都没有对此类检验的描述,因为雇主可
能发现在编写雇主的要求时很难将其确定。第 款所述的检验与第 款,第 9 条以及第 11
条中包括的检验相比,属于不同的类型:
第 款涉及工程实施期间,雇主和(或)雇主代表进行的检验;
第 款涉及工程实施期间和(或)竣工时,由承包商进行的规定的检验;
第 9 条涉及竣工后至工程移交前,由承包商进行的规定的检验;
第 11 条涉及工程移交后,由雇主进行的规定的检验。
除雇主的要求中有任何详细规定外,承包商不会在合同价格中考虑第 款的检验的补
贴费用,如提供检验设备或做出特殊安排的费用。尽管承包商有义务为雇主或他人提供检查
与检验的机会,本款设想不会由此引起巨大的费用,若工程延误,可根据第 款(e)段延长
工期。若要求承包商提供额外设施,可根据第 14 条发布指示。
当工程设备和材料将被包装或覆盖时,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见第 款)发出通知。如
果他未发出通知而进行了包装和(或)覆盖,尽管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可能符合合同要求,但承
包商仍必须自费将其打开。如果承包商发出通知,雇主代表必须尽快做出反应,进行检查、
审核、测量和检验,不得无故拖延;或通知承包商说明此种检查的不必要性。 如发现无故拖
延的情况,则承包商有权获得工程的延期。
在许多国家,如因本款所述情况引起,由雇主造成的延误、妨碍或阻碍将使承包商有权
根据法律获得赔偿。
检验
尽管上一款规定承包商应给予特定的人员以检验的机会,(部分检验可能未写入合同),
第 款提到承包商进行合同规定的所有检验的责任,但竣工后的检验(第 11 条)除外。第
款同样适用于竣工检验,并在第 9 条中有所规定。
第 款,未具体提及合同规定以外的可能附加的检验,因为附加的检验将根据第 14 条
作为变更指示。对此类变更的后果最好能事先取得一致,尽管实际上可能无法这样做。
雇主的要求中规定了第 款适用的大部分检验。然而,承包商可以在其建议书中明确
规定其他检验。
在制造、施工、安装与调试等诸多阶段均可提出检验要求,因为此类检验对于证明工程
设备、材料和工程符合其预定的目的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最后一段要求规定的检验(即合同
中的规定的检验)的结果应恰当地记录在承包商的报告和证书中。
拒收
如果由于第 款或第 款所述的各种活动导致的后果,雇主代表确认工程的某些方面
存在缺陷,则第一段将适用。继而要求承包商对此做出修补:承包商可以要求澄清(比如模棱
两可的情况)被视为存在缺陷的原因,但雇主代表无需明确不合格的原因。他可能不希望制定
修补方法,此类方法的制定应为承包商的责任。
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
在许多国家,从法律角度讲确定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是非常重要的,特别当其所有
人停业破产时。在一些国家,雇主可能具有某种权力去占有他已支付费用的物品。
除(b)段所示特例外,本款并未规定在支付时即转移所有权。依据适用的法律,物品的所
有者应负责支付赋税,所有权还是一个确定照管、监管和控制责任的因素。
根据本款(a)段规定,承包商将物品运至现场即不再享有对物品的所有权。如果承包商不
能按时转移所有权(例如,由于其供应分包合同条款造成),即为违反合同。
根据本款(b)段规定,支付伴随所有权的转移,参见第 款。
有时承包商不愿将这些条款列入合同,因为这些规定可能与供货分包合同不尽一致。本
款如此规定,意在表明供货分包合同起草应与合同条件第一部分保持一致,而非相反。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工程的开工
一般要求承包商在收到雇主代表发出的通知后尽快开工,但此时承包商可能希望立即开
始设计工作。由于定义什么才能构成开工实际上存在的困难,所以,未明确规定承包商必须
开工的期限。对雇主来说,完工时间比开工时间更为重要。
通知中的措词应包括开始设计和工程实施的指令。承包商收到此类通知的日期必须加以
确认,因为收到通知的日期即为开工日期。通知发出的期限必须在投标书附录中列明。
尽管在各项前提条件均已满足之前,雇主不能颁发中标函,但他可能认为有必要暂缓立
即开工。因此,直至雇主根据第 款确定允许承包商占有现场之日后,承包商方才有权在
现场开始工作。该日期通常参照收到通知的日期(开工日期)加以确定(参见本指南后投标书附
录范本)。一般来说,双方都希望缩短发出通知的时间:承包商希望早日开工,以缩短投标与
开工之间的时间(尤其当分包商的报价有时效限制时),雇主则希望工程能够按照第 款早日
竣工。
第 款末句的重要性不应被忽视。尽管由于延误对部分工程造成影响时可使竣工期限
得以延长,但是承包商仍应迅速开工。根据实际情况,承包商仍应按规定在竣工期限期满之
前完成工程的其它部分(这些部分未受到延误的影响,因而无权获得延期)。不过在实际情况
中,确定什么才能构成“应有的迅速”存在操作上的困难。
竣工时间
本款为与时间有关的基本义务,第 款与第 款规定了在竣工检验之前以及竣工时间
内须履行的义务。“完工”意味着不存在未完成的工程。但第 款允许在工程基本竣工后对
于那些“不影响工程或区段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少量扫尾工作”继续进行施工。
竣工时间的延长
有关竣工时间延长的规定对双方均有利。除非承包商未提出工程延期的申请或不符合对
通知的要求,本款使承包商有权获得更多的时间去实施工程。本款亦旨在保障雇主的权益,
避免根据可适用的法律规定使第 款失效(尤其是在雇主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的情况下)
的可能性。本款并未包括可能引起工程延期事件的完整清单:列举此类清单可能导致与(c)段
中提及的条款不相一致。
要求承包商立即通知雇主代表,以便他能够进行调查并使双方最好在相互认可的基础上
保持应有的记录。其他许多条款要求承包商向雇主代表发出通知,随后雇主代表根据第
款同意或决定竣工时间的延长,此类通知也可被视为第 款所要求的通知。尽管双方事先
就基本原则达成一致通常有助于简化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可减小争端,然而,雇主代表仍可在
不同意任何延期的情况下,检查这些记录。
加入(e)段旨在防止由于雇主应负责任的事宜而使第 款无效,如雇主代表根据合同要
求在采取行动(如表示同意)时的延误。
该款并未特别说明延误的经济后果,因此根据本款,无权获得任何附加的款项;任何获
得附加款项的权利,只有在其它适用的条款中明确列出时,方为有效。(c)段提到的大部分条
款中均有经济后果的规定,但第 款除外。如(c)段规定,承包商必须遵守相应条款中关于
通知的要求。同样,尽管(d)段所述情况可能会引起较大的附加费用,而承包商也只能在其他
条款(如第 款)适用的情况下,设法获得此类补偿。但是,其中的部分情况可能为可保风
险。
根据第 款和第 款规定,雇主代表应迅速同意或决定延期时间而不得无故延误,并
将该同意或决定(即使不给予延期)通知承包商和雇主。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与第 款一样,第 款并未特别说明延误的经济后果。承包商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可
能受到主管当局介入工程情况的影响:参见第 款。承包商最好就此保持详细记录。
进展速度
第 款最后一句赋予雇主代表权力,使其在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相符时,即进度可
能快于或慢于进度计划时,指示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根据第 款的规定,当实际进度落
后于或将要落后于现行的进度计划时,承包商必须修订进度计划,而无须任何指令。当然,
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应将雇主代表决定的任何延期考虑在内。
误期损害赔偿费
本款规定了当整个工程或一个区段(如有时)未能在竣工时间内完成时,承包商向雇主所
做赔偿的限度。尽管条款的实际运作可能受适用的法律的影响,本款规定了一般的赔偿机制,
而无须雇主出示其实际损失情况的证明。注意:承包商不能够通过提交延期索赔而阻碍赔偿
款的扣除。
每日赔偿金额将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此类金额可以按合同价格百分比的形式列出:参
见本指南后的附录范本。通常情况下,此类金额可参照雇主的损失或预定的利润(可与日均合
同价格的财务费用相比较),以及雇主代表每日所需费用计算得出。至于损害赔偿费的限额,
如需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国际合同通常采用的比例在 5%和 15%之间浮动。用于支付此类
费用的币种可能影响到雇主对每日赔偿费金额及其限额的计算。投标人准备投标时,将希望
估算到他们对雇主应承担的潜在责任,并将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损害赔偿费考虑在内。
对较少见的随后发生的延期,可补偿的款项应重新计算,任何多扣的金额应予返还。关
于返还金额的财务费用,合同并无明确规定。除非对随后发生的延期决定承包商承担部分责
任,否则他有权依据适用的法律获得返还金额的财务费用。
雇主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损害赔偿费。在这样做之前,雇主应查明此类
延误是否由于进度付款时现金流量不足所致。如果是的话,则进一步减少现金流量(通过扣除
损害赔偿费)只有使情况继续恶化。
误期损害赔偿费是由于竣工延误而产生的唯一赔偿费,换言之,雇主不可能由于延期接
收工程而获得的赔偿来弥补其实际损失。然而,根据第 款规定,对承包商为加快进度采
取行动从而直接导致的附加费用,雇主可获得补偿。
最后一段规定了如果承包商的竣工时间可能很晚时,雇主可能意识到误期损害赔偿费可
能达到其限额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可供雇主选择的方法包括,根据本款和第 款发出一
份正式通知。该通知应明确规定一合理的可实现的竣工日期:参见第 15 条说明。
注意:尽管承包商无权(根据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因加速竣工而获得奖励,但第 款仍然
适用。在准备招标文件时,雇主可能会考虑编入与奖励性支付相关的内容:参见已出版的合
同条件第二部分的第 12 页*。
暂时停工
不要求雇主代表对发布停工指示做出解释,但为了说明他建议如何履行随后的条款,雇
主代表也可以做出解释。暂时停工的指示必须是书面的,见第 款。
暂时停工可能是由于雇主负责或承包商负责的情况造成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发布
暂时停工指示,雇主代表可能认为将导致工程暂停的承包商的失误记录下来是明智的作法。
然而,承包商的失误并不一定导致工程暂停,尤其是当失误仅与现场以外的制造相关时。所
以,当雇主代表考虑是否指示暂时停工时,他应仔细地权衡各种情况。
合同中雇主代表并无发布暂时停工指示的义务,即使某一工程部分明显地需要暂停,例
*指英文原版页数。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第 8 条中――译注
如由于汛期的到来。在此类显而易见的情况下,如果承包商坚持要求实施那些明显需要暂停
的工程,则承包商自己将承担风险。有时,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雇主代表可能会在承包商坚
持施工的情况下暂停工程,这样,第 款将不适用。
本款中未提及雇主代表须指示承包商对工程应进行保护,保管和保障。但他应当参与上
述工作,因为第 款中规定了承包商获得补偿款项的权利。
暂停引起的后果
本款规定了处理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工程暂停时的程序。首先,承包商应通知雇
主代表。尽管对发出通知的时间没有具体说明(除第 款外),但承包商在收到暂时停工的指
示后,应参照第 款和第 款尽快发出通知。其中第 款规定了提交有关记录和评估
的程序。
在下列情况下,承包商无权因延误获得工期延长(或)费用补偿:
(a) 如果工程暂停由承包商的原因引起,
(b) 如果工程暂停由承包商的风险造成(其风险为第 款中列出的雇主的风险以外的
所有风险),
(c) 如果为了修复因错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引起的损蚀、缺陷或损失,
(d) 如果此类延误或费用是由于承包商未能采取第 款中规定的措施引起,或
(e) 如果此类延误或费用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
如果(a)、(b)、(c)段或(d)段不适用,则(e)段通常也不适用。然而,在承包商坚持实施明
显应予暂停的工程时,本规定为雇主提供了进一步的保护。
暂停时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对于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的暂时停工,如果工程设备和材料已成为雇主的财产并
加以标记,那么,28 天后承包商有权获得该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支付。在某些国家,法律可能
要求采取某些行动以使这些项目成为雇主的财产。
在上述 28 天中,要求支付款项的权力仅应参照第 13 条。任何即期索款的要求都是不合
理的,因为工程可能仅仅暂停数日并可能发生于第 13 条规定的付款日期之前。如果承包商要
求雇主接管责任,雇主必须同意,但是承包商必须为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移交做好准备。
持续的暂停
很明显,如果停工达到 12 周,就应该考虑如此长的暂停期是否合理,除非停工是由承包
商的失误引起的。对于承包商的通知没有具体的期限说明;根据第 款,此类通知应为书
面形式并不应被无故拖延。
复工
对于某些类型的工程,在 14 天以后将风险和责任转给承包商之前,雇主可能不希望承包
商恢复其工作,这是可以理解的。
没有对涉及恢复工作的应付款的说明,因为承包商获取由于“复工”而招致的赔偿费用的
权利已包括在上述的第 款中。
9 竣工检验
承包商的义务
竣工检验是指在“雇主的要求”中以及(可能在)“承包商的建议书”中所定义的检验,此类检
验为雇主要求的,旨在确定工程(或某一区段,如有时)是否已达到雇主可接收的工程或区段
的标准的检验。通常此类检验包括某些性能检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是否符合规定的性能标
准。第 9 条旨在适用于要求承包商在竣工时以及雇主在接收工程或区段前进行的任何类型的
检验。
关于合同中未规定的附加检验,本款没有特别说明,因为竣工检验已在第 款中被
定义为包括根据第 14 条指明作为变更的附加检验。最好对每一项变更的结果提前达成协议,
但这可能很难做到。参见第 款、第 款和第 款的说明。
此类检验不必包括证明完工所需的所有方面。根据第 款,通过此类检验只是工程移
交前须满足的部分标准。但由于是承包商设计的工程,因此,此类检验可能要足够详细以利
于编制本款最后一句所要求的报告。对于该报告的特殊要求,可被包括在“雇主的要求”中。
竣工检验可能是电气液压和机械方面的综合检验,在检验时工程将连续运行以便测定其
确实的产量和效率。在工程详细情况尚不知道甚至检验开始的几年之前即要求在雇主的要求
中拟妥此类性能检验的规范,将是比较困难的。然而,不适当的规范会引起关于工程是否已
按约定竣工的争议。典型的情况是,条款中应考虑送料和其它材料的质量和可用性、产品和
副产品(包括废水的处理与排放)的质量和产出率,以及电力、材料和其它资源的利用率。
在工程基本竣工前承包商可以采取行动;承包商应在按第 款和第 款规定提交文件
后,提前 3 周发出通知说明他将于何时准备进行竣工检验。其后,在通知所注明的准备好进
行检验的日期后 14 天内,承包商应根据第 款中检验要求,于雇主代表同意的日期进行竣
工检验。
除非另有协议,竣工检验将于雇主代表指定的日期进行(在 14 天期限内)根据第 款的
规定,该指示应为书面的且不应被无故拖延或扣压。若雇主代表未发指示,则承包商无权进
行此类重要检验,但他有可能按照第 款(e)段规定,有权获得延期和(或)因雇主代表未遵守
第 款规定所导致的损害赔偿。
延误的检验
本款论述了承包商拖延竣工检验的特殊情况下,给予雇主代表进行此类检验的权利。雇
主代表没有进行竣工检验的义务,也可以认为由他进行检验并不明智。雇主代表应将检验安
排通知承包商,以便承包商有机会纠正其过失或至少出席检验。然而,尽管承包商无权收到
检验报告,但仍要求他接受检验结果。
重新检验
如果重复检验,此类检验通常是在对缺陷进行校正之后,同时,其它一些可能受到校正
工作影响的相关工作也须重新检验。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由于(任何一次检验后)可能会发现仅需少量的校正工作即可纠正未通过检验的缺陷,因
此,不存在可能重复检验的数量上的限制。若不大可能校正,则雇主可运用第 15 条或通过寻
求协商的办法减少合同价格。通常,他可以首先提出其所期望的减少额并在移交证书颁发前
征得承包商的认可;如果无法根据(c)段在发出移交证书之前达成协议,则雇主宁可运用(a)段
或(b)段。
由于本款并未指明检验被视为已获通过,因此,除非双方(根据第 款(c)段另有协议,
否则,根据第 款不应返还保留金。如果整个工程均未通过竣工检验,则第一部分保留金
可能先不返还,将等到第二部分保留金返还时同期返还。
尽管第 款和第 款中均包括了有关性能检验的规定,但第 款并未包括第
款的全部内容。一旦未能通过竣工检验,承包商不仅仅支付损害赔偿费(如同竣工后的检验那
样),他还应纠正错误并重复检验。对于某些类型的工程,竣工后的检验成为某些竣工检验的
重点是合适的,但接收标准可能更为苛刻。
当准备招标文件时,对未能通过竣工检验的情况,雇主可能希望考虑把如下内容编入合
同条件第二部分中:
(a) 规定雇主代表有权按(c)段所述颁发一份移交证书,但在此之后须根据第 11 条对未通
过的竣工检验进行重复检验;或
(b) 与第 款相类似的规定,但将之用于竣工检验,假定无任何竣工后的检验。
10 雇主的接收
移交证书
当工程按合同完成(其中某些不影响工程或区段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少量扫尾工作除外)
并按第 9 条已通过了竣工检验时,要求雇主接收工程(或区段,如有时)。承包商书面通知雇
主代表申请移交证书,申请书可在竣工和(或)通过检验前提交。注意:“竣工”并非指“基本上”
完工,而仅限指剩下少量的扫尾工作。但如果他没有得到雇主代表的回音并且工程或区段基
本上符合合同要求,基本完工已足以使承包商有权收到第 款最后一句提到的移交证书。
除非在合同终止后,否则雇主无权在承包商未按合同完成工程时使用工程。如果工程表
面上完工(少量不影响工程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扫尾工作除外),但未通过竣工检验时,则可
以应用第 款。
分别依据第 和 款最后一句,雇主代表在未收到特定的施工文件时无权颁发移交证
书。然而,雇主可能希望接收并运行工程。若雇主准备在工程未满足第 款中规定的标准
前接收工程,则第 款为他提供了适宜的程序。
雇主的使用
根据第 款规定,雇主允许承包商占用现场。移交某部分工程则意味着终止占用。如
果雇主准备接收工程的任何部分,该部分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被定义为区段。第 款中包含
了这种可能性,即雇主可能最终决定在工程其它部分竣工前接收工程的一部分(而非区段)。
雇主必须首先安排颁发该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同时清楚地认识到证书的颁发意味着将
减少他要求损害赔偿费的权利。在某些国家里,这可能影响雇主所享有的整个索赔权,因为
减少额是由雇主代表对该部分价值按比例计算决定的。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损害赔偿费应
是预先制定的,而不由收款人的代表来估价。根据第 款,雇主代表须确定已移交部分的
价值,这很可能是在没有如同工程量表一类文件的基础上确定的。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一般来说,竣工检验后紧连竣工和移交。因此,如果雇主妨碍竣工检验,那么,他仍应
对相关的工程或区段(不仅是该部分)负责,接收那些已被他妨碍了的工程,这是合情合理的。
以上所视为的移交将适用于检验工作被妨碍的部分,即那些若通过了被妨碍了的检验,本应
被移交完毕的工程或区段。根据相关情况,即使被妨碍了的检验仅限于针对某一区段进行的
检验,但这些检验可以导致被视为已经移交了整个工程。
11 竣工后的检验
雇主的义务
竣工后的检验是指在雇主的要求或承包商的建议书中定义的检验,此类检验应在工程移
交后尽快进行,以便确定工程(或区段,如有时)是否符合规定的性能标准。参见对第 款、
第 款及第 款的说明。
对于某些类型的工程,竣工后的检验包括采用较为繁杂的接收标准的某些重复的竣工检
验,可能是适宜的。若没有规定竣工后的检验,雇主的要求中应包括一相应的说明,以免引
起疑惑。
本款是在假定下述情况下制定的:在雇主(或其他运行机构)的人员进行检验前,他们要
求在工程移交后有数周时间用作接受培训和(或)熟悉情况,并且留有一段开始时间用以调试
和解决开始时期的一些小的困难。此类培训应在雇主的要求中说明,作为承包商在竣工后的
检验进行前或检验中应履行的一项任务。
竣工后的检验可能是电气、液压和机械方面的综合检验,工程在可靠性运行期间将持续
运行,这段持续时间必须予以明确,通常以 28 天为宜。在工程详细情况尚不知道,甚至检验
开始的几年之前即要求在雇主的要求中拟妥此类性能检验规范,将是比较困难的。然而,不
适当的规范会引起争议,因为该检验在判定工程可否接收方面起着主要作用。典型的情况是,
条款中应考虑到送料和其它材料的质量和可用性,产品和副产品(包括废水的处理与排放)的
质量和产出率,以及电力、材料和其它资源的利用率。
对于某些类型的工程,可能有必要在一年的特定季节中进行此类检验。根据合同条件第
一部分的规定,由雇主确定日期,在该日期后进行竣工后进行竣工后的检验,并负责做出必
要的安排。
对检验结果的评估应由雇主和承包商共同进行,以便在早期解决任何技术上的分歧。他
们可能会发现,依据雇主的要求中所列明的长期性能的要求,将雇主对工程的提前使用因素
考虑在内是比较困难的。较为理想的作法是明文规定:只要竣工后的检验在合同期满前进行,
其结果不应因可预见的检验前的使用受到影响。
延误的检验
雇主可能不愿签署这样的合同:要求其在接收工程后在培训和(或)熟悉情况之前立即进
行竣工后的检验。承包商亦不愿签署那种使雇主有权尽量推迟进行检验的合同,因为根据第
款,保留金的前一半的延迟返还将会引起经济损失。所以,本款保护承包商免遭不适当
的拖延,使他有权追索由于拖延造成的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构成“无理拖延”的条件取决于
工程性质以及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任何与时间有关的内容,规定应尽可能包含所有细节。
重新检验
注意:任何一方均可能要求重新进行竣工后的检验,包括对因校正工作而受到影响的“相
关工作”的检验。对于特定类型的工程设备,只能通过利用检验的反馈来保持技术进步。要求
重新检验的一方应立即采取相应的行动。
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
本款第一部分提供了在出现工程未能通过任何竣工后的检验的情况时补偿雇主损失的一
种机制,除非投标书附录中未对此类特殊失误规定计算损害赔偿费的具体方法,假若损害赔
偿费不能由此确定,则第一部分可能不适用。
在准备招标文件时,雇主应规定一个可接受的最低标准(即未能通过检验的最大允许范
围),而不应错误地把它规定为此类损害赔偿费的限额。损害赔偿费限额仅约束了承包商支付
的款项,而没有对可接受的条件施加任何限制。无论如何强调仔细估算损害赔偿费的重要性
都不过分,因为最终雇主很可能发现他已接收了不合格的工程,支付了合同价格,最后仅能
扣下损害赔偿费。
第二段论述的是雇主可能在允许承包商进入工程纠正失误时遇到的实际困难。此时,承
包商仍有义务完成工作,除非他在合同期间没有收到通知。但如果雇主无故拖延,承包商有
权(根据最后一段)得到补偿。
12 缺陷责任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本款较之其它合同形式中的类似规定应用得更为广泛。因为,合同期限(b 段中提到的)是
指自开工之日起至移交工程一年后的整个时间段。但本款仅在合同期限内有效:雇主代表必
须于合同期限最后一日或之前将缺陷通知承包商。因此,双方的代表应在合同期限期满前几
天对工程进行一次联合检验。 如果通知缺陷的期限不是 365 天,则可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
对第 款的定义作相应的修正。
注意:第 款对所有施工文件及工程均适用。
按照第 款,合同期限在整个工程移交一年后期满。对于较早移交的区段和其它部分
没有单独的规定,这样一来,较早移交的区段和部分的缺陷责任期就更长。这看起来可能对
承包商不太公平,但却可以促使他尽可能地减少缺陷。在编写第 款及第 款时,允
许看起来有些异常的情况出现;即承包商仍在现场,但他对某一区段修补缺陷的责任已经结
束。
修补缺陷的费用
注意:雇主代表仅在他认为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任何其它原因引起”时才通知承包商,在
此类情况下,将应用第 款。如果通知中没有注明原因,则承包商无权调整合同价格。若
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合同价格的调整,则他应相应地通知雇主代表,但他仍须根据第
款和第 款规定的义务进行工作。
合同期限的延长
如果某一缺陷妨碍了工程、区段或工程设备的投入运行,则合同期限应予延长,以使雇
主能够根据第 款,在合同结束前(非连续的)运营合计 365 天的时间。但雇主也许不能要
求每一部分都运行 365 天,因为某些存在缺陷的部分可能并不影响任何区段或工程设备项目
按预定的目的使用。
无论何时,当工程因缺陷或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也不论此类缺陷或损坏出现于移交之前
或之后,并且由于(或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失误所致,第 款都将适用。如果承包商对此类
缺陷或损坏不负责任,则雇主也许会倾向于放弃这些条款,从而避免补偿承包商的费用。
未能修补缺陷
对于承包商的修补工作以及通知规定的期限来说怎样才是“合理的”,应依据以下因素规
定:如:承包商的设备及人员(可能已离开施工所在国)距离现场的远近,替代工程设备的交
付时间及工程的运营情况。雇主在发出上述通知书时可以(但不必须)注明本款中的哪一段将
适用。
若(a)段适用,雇主应考虑制造替代设备的进展情况,承包商可能愿意提供此类替代设备
但却可能安装有困难。此项工作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例如,承包商须对由事故造成的损坏负
责),但雇主须对修补工作负责。因此,对雇主最为有利的莫过于说服承包商修补缺陷或损坏,
以避免就工程运行不佳是否是由于雇主修复工作的原因造成的这一问题产生争执。
清除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本款包括了这样一种可能性:为便于修补工作的进行,(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有必要将某
些设备移出现场。如果根据本款该要求获得批准,则雇主有权在批准时附加某些条件,但所
有这些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被无故拖延或扣留(见第 款)。例如:如果某项目的价值不是
明显地低于履约保证上的价值,则雇主可期望在属于其财产的有关该项目上附加保证金和适
当的保险金。
进一步的检验
由于适用情况各异,本款没有就付款问题做出规定。如果承包商对检验的必要性存有异
议,他可通知雇主要求其付款,但他仍须遵守雇主的要求。
进入权
对于某些类型的工程设备来说,技术的发展只能通过利用工程运行记录的反馈来保持。
承包商有权查阅此类记录,此类记录有助于其设计者做出他们的评论。
由承包商调查
虽然雇主代表有权提供“指导”,但在许多情况下,可能对他更为合适的是同意承包商和(或)
设计者的调查方法。
履约证书
履约证书是承包商的一个证据,证明雇主代表:
(a) 对承包商根据合同已履行其义务表示满意;并
(b) 批准了工程。
雇主代表须在合同期限期满后 28 天内颁发履约证书,除非届时发现承包商尚有未履行的
义务。此类义务可能包括(例如):提交进一步的施工文件;通过某些检验;完成第 款规
定的调查和(或)修补缺陷。通常情况下,承包商不可能在 28 天内将合同期限最后几天内(根据
第 款)通知的所有缺陷修复。
未履行的义务
虽然工程可能已根据第 款的规定获得批准,但每一方仍可能有尚未履行的义务,从
而合同必须依然有效。在颁发履约证书时,雇主可能尚未支付根据合同到期应付的所有款项
以及返还履约保证金。此后也可能会发现,例如由于某些潜在的缺陷,工程并未完全符合合
同要求。尽管承包商已获得履约证书,但他仍须对工程负责。
13 合同价格与支付
合同价格
本款列出了合同中有关付款的五个基本要素:
(a) 合同价格为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固定总价,并不得按(例如)实际工程量调整。
(b) 合同价格不得按价格上涨(在劳务、材料价格等方面通货膨胀的变化)进行调整。
(c) 由承包商支付所有的关税和税费,并被认为已将其(及相关的行政管理费)包括在合同
价格中,税率以基准日的税率为基础。若在基准日后税率上调,则第 款将适用。
(d) 如果工程量已在资料表中列出,这些可能是不准确的工程量,因为这是在提交投标书
之前(由雇主或承包商)估算得出的。承包商的义务是完成工程,这可能需要完成不同
的工程量。如果此类表列工程量被视为是正确的,则承包商的义务是否仅需完成此类
列表工程量将成为有争议的问题。
(e) 如果资料表中包括了任何工程量、价格或单位工程量的支付费率,则它们仅应用于资
料表中注明的目的;如表中可能注明它们是用于准备期中支付证书的。若资料表中未
注明目的,则此类工程量,价格等仅为不具有约束力的资料。
此类规定可能对众多合同均适用,但不应认为它被推荐用于所有的合同。此类规定列在
一起作为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采用的原则,并以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的规定为条件(参见已出版
的“桔皮书”第二部分中第 14—22 页*的指南及范例措辞。
特别是支付程序极易受到项目融资安排的影响,因此,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必须
使支付程序与金融机构(银行)的规定相一致。在已出版的“桔皮书”第二部分中已包括了某些指
南,但实际的规定应从金融机构(银行)那里获得。
预付款
只有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了预付款总额时,本款方为有效。若其中未注明分期预付的时
间及次数,则全部预付款必须一次付清。如果投标书附录中没有注明金额,则本款无效。
使用预付款的目的在于降低承包商的融资费用。此类费用应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它们
将反映承包商保持正现金流量的程度,反过来,现金流量又受到期中付款程序的影响。
本款的设想是将这些预付款用于:
(a) “动员”,包括采购设备,如承包商的设备、工程设备和材料,还有其它一些早期的支
出,如付给分包商的预付款,以及
(b) “设计”,认识到期中支付程序可能不足以包括早期的设计费用。
不论何时,在要求雇主得到任何回报之前向承包商支付时,雇主很可能(如此处所述)要
求承包商就此类支付提交保证。因此本款规定,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保函以确保即使在承包
商无法偿还预付款的情况下,雇主仍能够收回预付款。
首次分期预付款是在雇主收到按合同中包括的所能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及履约
保证(办理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之后支付。此类保函的措词应考虑到法律方面的因素,使其能
够获得付款,并应考虑到使雇主有权要求付款的条件。范例措词被包括在已出版的“桔皮书”
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这一部分在本指南之末再次刊出。但由于这些都是法律文件,故最好
由熟悉据以付款的有关法律的律师负责起草。
* 指“桔皮书”原版页数,中译本为 -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本款使承包商有权就其每个日历月完成的工作获得付款。但他必须以获得批准的格式提
交一份申请,即附有(或提前提交)每月报告的报表。只有在他提交了报表,报告以及其它必
要的证明文件后,才有权获得期中付款。
“批准”的格式应为便于雇主代表尽快核实及颁发证书的格式,还需考虑到合同中任何附
加的财务规定,如:支付计划表。根据第 款的规定,批准不得被无故扣压。雇主代表应
允许承包商使用他的雇员熟悉的任何计算机系统,只要承包商能够提供清晰的、综合的月报
表。
报价时投标人应特别考虑到在保证正现金流量的前提下可降低的价格范围。
困难在于(a)段中计算每月合同价值的程序的确定,对此,必须在准备总价合同招标文件
时提出。很明显,估算不能由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决定。同样地,如此重大的事件也不能
由雇主代表凭空决定,因为,即使作为一名独立的工程师,所有投标人均认可了他的公正,
他也不可能准确可靠地预测出现金流量以及由此导致的融资费用。
招标文件应注明承包商所得期中支付的估算方法。如果招标文件文件包括一支付计划表,
详细说明在所完成的工程的基础上计算的到期应付金额,即根据工程实施完成的实际进度计
算所得金额,这自然是可取的,但不是必须的。
支付计划表
只有当期中支付是建立在支付计划表基础上时,本款才适用,此类支付计划表可采用下
列形式中的一种:
(i) 为竣工时间内的每一个月填写一金额数(或合同价格的一个百分数),这一金额数可能
不会令人满意,因为,如果承包商的实际工程进度与制定支付计划表时预计的进度有
重大差别,则分期付款额会变得不合理,因此,(c)段规定对按日历天数计算分期付
款额的支付计划表在考虑实际进度的情况下可被调整;或
(ii) 此进度计划表可建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实际完成进度的基础上,即建立在完成所规定
的里程碑基础上:这一方法被认为是可行的,但它要求必须仔细定义支付里程碑。否
则,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就可能引起争议,如一个支付里程碑要求的工作已完成了
%,而剩余部分在几个月后才能完成。
第 款(a)段阐明支付计划表中的数额是用于确定第 款(a)段提到的“合同价值”的。
该合同价值是按照第 款(b)至(g)段提到的增加与减扣计算得到,其中包括了保留金的扣除。
若支付计划表如上面(i)段所述,且进度落后(不包括超前)于制定支付计划表时预计的进度计
划,则雇主代表有权根据第 款中规定的程序修改分期付款额。
支付计划表允许双方根据对可能发生的现金流量的了解,去安排他们应作的工作。因此,
第 款(b)段使第 款失效,第 款可能会另外介绍现金流量变化的不同的方面。
用于永久工程的工程设备与材料
这一条款在下列任一情况时将不适用:
(a) 在投标书附录中附有说明,指出其不适应性,替代第(a)、(v)段中所述的清单;
(b) 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附有声明删除此项;或
(c) 合同中包含有支付计划表,除非在该计划表中另有规定:见第 (b)款。这一规定
旨在使承包商的融资费用降至最低。这些承包商已列入合同价格的费用将反映其维系
正现金流量的程度,相应的,也将受这些或其他期中支付程序的影响。仅当承包商满
足了本款(a)段中所有要求时才能得到支付。
在(a)、(i)段中,工程设备和材料仅考虑符合合同要求的。它们只有在依照第 款签发
履约证书之后才被视为批准。
在(a)、(ii)段中,设备和材料指已运至工地现场的部分。当准备招标文件时,雇主可能考
虑在某些特定设备、材料运抵现场前给予支付,参见已出版的“桔皮书”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这些支付实际上是一笔未来的预付款,这笔款项按第 (a)款规定,必须在对设备或材
料将要付款时得到偿还,预付款支付应与将支付的款项保持相同的货币比例。
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雇主代表应该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申请书 28 天之内颁发期中支付证书,即按照第
款中规定的报表及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要求按照第 款规定包括该月的详细进度报告。每
一个 28 天时段均将在雇主代表收到申请和所有上述文件时开始计算。按照第 款规定,支
付证书应是书面的,且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根据(a)段所述,应在支付中扣除修复缺陷的费用。上述缺陷可能包含在施工文件、材料、
工程设备或工程的其他部分中,但不在支付申请中(如有缺陷,可能由于未遵守第 款的
要求)。在某些情况下,“修复或重置费用”应与缺陷部分的估算合同价值相等。
注意:保留金将被相应扣除;修复已知缺陷的所有的估算费用可能被扣除,同时扣除相
应的保留金。
如果雇主代表认为承包商所要求的支付金额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额,他必须校核应
付的金额,并不能因要求承包商准备一份申请书而拖延支付。根据第 款规定,支付应在
收到原来的申请和证明文件后的 56 天内完成。
支付
在收到付款申请之后的 56 天内,对期中付款应予支付,付款申请应包括报表以及全部必
要的证明文件。由于未将支付时间定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那一天,因而,如果支付证书立
即签发,则雇主在付款之前就有了比较长的时间,如果雇主代表在第 款规定的时间内仍
未签发支付证书,则第 款和第 款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承包商。
例如:如果支付证书晚了一周,且雇主又未加快其支付进程并达到第 款的要求,则
按照第 款,承包商有权得到融资费。如果雇主代表既没有(根据第 款)通知承包商没
有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又进一步地耽搁签发支付证书,则此情况可使承包商有权根据第
款暂停工程。对于后一种权利,尚无法给出准确地说明,因为这将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所适用
的法律而定。
鉴于要求在承包商的建议书(或另一合同文件)中明文规定承包商的银行(一个或多个)
的所在国,因而要求雇主将付款汇入承包商的银行帐户(一个或多个)。这样,对于每一种支
付货币,也就规定了一个“支付国”,它可能是使用支付货币的国家,或者,也可以规定将所
有付款全部汇入工程所在国的承包商的银行帐户。
当投标报价时,投标人会考虑规定一个支付国以及考虑支付期间,尤其是在本款(a)中
规定的支付期。支付期越长,越会增加承包商的融资费用,因而投标人可能会相应地提高标
价。
延误的支付
虽然这类付款(在某些国家称为“利息”)为便于记帐可以被包含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但
不论是否签发支付证书,这类款项均应支付。注意,承包商无须给出通知,即可享有获得此
类款项的权利,这类付款并不影响他在第 16 条中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保留金的支付
当工程完成并顺利通过检验之后,前一半保留金应予以退还。如果合同规定有竣工后的
检验,则这类检验也必须在前一半保留金退还之前完成。如果雇主在进行竣工后的检验时无
理拖延,则承包商很可能因这一部分保留金延迟退还而招致融资费用。此费用可以根据第
款从雇主处得到补偿。
另一半保留金在合同期满时退还,但尚未完成的修复工作的费用可从中扣除,暂不退还。
这笔费用可能要多于承包商预期完成此类剩余的修复工作而花费的费用。为了保护雇主的利
益,扣发的金额应能足够支付雇佣另一承包商来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费用。
竣工报表
竣工报表也必须符合在第 款中对期中报表提出的要求。因此,这一报表必须附有证
明文件,它应包含当月进度的详细报告(符合第 款的要求),除非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
均已提交。竣工报表是第 款包含的主要的约束依据,它有助于尽早解决财务问题。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
本款列出了解决合同中有关财务方面问题的程序。承包商必须在按照第 款签发履约
证书后的 8 周内开始该程序。他可能感到在合同期期满之时就能够立即开始该程序。
如果承包商与雇主代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雇主代表可先签发一个期中支付证书。在进
一步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双方的争端可采用第 20 条的程序来解决。第 款的最后一句规
定了最终报表的编制要根据的争端的解决结果,这样,接下来的若干条款就能适用了。
结清单
经雇主代表同意后或当争议的意见由仲裁解决后,承包商即可提交第 款所定义的
“最终报表”了。承包商对其应收款项的认可由这一书面结清单加以确认,而雇主代表对该笔
金额的认可由最终支付证书加以确认。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为了得到付款,通常承包商依据第一句来提交最终报表和结清单。
如果他没有申请最终支付证书(如最后一段所述),雇主代表必须要求承包商在 28 天内
提交该申请。如果雇主代表在 28 内没有收到该申请,则他应签发最终支付证书而不再拖延。
根据第 款,证书应为书面的,并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雇主责任的终止
本款对承包商在合同期后期或之后提出索赔的权利给予了限制。
外币支付的计算
对于一个包干合同,通常可取的做法是确定每一项支付中每一类货币的应付金额,本款
不适用于这种情况。然而,有时采用那种包含许多单价或价格的合同中常使用的传统作法(即
记帐用一种货币,而规定几种货币的比例与兑换率)也是适当的。
除非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重新定义,当地币即为工程所在国的货币。为了在一开始就
能确定,最好将兑换率在投标书附录中列明。如果没有列明兑换率,则兑换率为中央银行确
定的兑换率。
立法的变更
如果在基准日期之后,在工程所在国发生立法的变更,本款保护承包商免遭这一变更对
其产生的影响。根据第 款,他的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且不应被无故拖延。
如果在其他国家发生此类变更,则雇主不提供保护,因为雇主对那些变更无能为力,但
他可能(或许不能)在其自己的国家有某些影响力。即使他的影响力有限,但对于国际合同,
让雇主承担第 款分配给他的风险也是合理的。
对于某一具体事件是否构成本款所谓的立法的变更,可能有必要征求法律方面的建议。
例如:高等法院的一项司法裁决是否构成此类变更?类似情况是不能给出一般性建议的。我
们的意见是,司法裁决通常是原有法律的体现,而不是一项变更。
14 变更
有权变更
对于一个设计-建造合同,虽然变更可能引起问题,但雇主总是希望能够改动其要求,
以便工程竣工后能满足自己的需求。在编制雇主的要求之前,可能对相应“产品”的机会或技
术可行性没有一个明确和完整的概念。然而,如果变更的影响没有预期到,并在该变更成为
一项合同要求之前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问题就会出现。
尤其重要的是,承包商要为设计负责,除非雇主在规定变更的内容时没有恰当地规定清
楚。因此,“变更”的定义指的是变更是对雇主的要求(承包商的设计应符合这一要求)的变动,
而不是对工程的变动(此类变动意味着责任的转移)。然而,尽管定义的措词有这种含义,实
际变更的内容则更为重要,应优先于定义中的含义。很明显,雇主应为他规定的设计解决办
法负责,例如:他不能在变更了一条道路的宽度之后,而随后又认为该道路太窄而不适用。
雇主为了收到符合其要求的建议书以及有竞争力的报价,他应保证在雇主的要求中尽可
能地将其要求详细地提出,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变更的需要。尽管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
以及施工文件的编制,他的要求也会有所变化,因而有必要进行变更。变更不应涉及太基本
的内容,如改变生产能力或改变工程的其它基本指标(除非承包商同意这样做),但可以要求
进一步的完善。例如,变更的要求可以起到提高工程质量的效果(通过降低操作或维修费用,
或提高生产或工作效率),并且可以包括增设通道、或额外增加办公室、停车场或原料储存场。
尽管根据第 , , , , 及 各款可以发生变更,但变更程序均在第 14 条
予以规定。实施变更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任一种:
(a) 如果雇主代表认为有必要,他可以在事先不经双方商定变更的可行性、价格或延期的
情况下,根据第 款下达变更指令;
(b) 承包商可以根据第 款提出自己的建议,雇主代表可以批准将该建议作为一项变
更,或拒绝其建议,并且(或)按以下(c)中的规定处理;
(c) 雇主代表可以根据第 款要求承包商按第 款提交一份建议,雇主代表随后可
以:
(i) 拒绝该建议,但应付给承包商编制该建议书的费用;
(ii) 接受该建议,批准将其作为一项变更;
(iii) 如果该建议不能够被完全接受,采用上述方法(a), 或
(iv) 就合同价格的调整、竣工时间、支付计划表等方面事先努力与承包商达成一致意
见,然后基于商谈结果,进行(i)、(ii)或(iii),商谈结果中可以包括一修正的建议
书。
对雇主来说, 如果时间允许,方式(c)常常优于方式(a),因为他在变更指令下达之前能
够确定预期的变更造成的全面影响。雇主代表可能很难预料到某些类型的变更对破坏进度的
影响、删除工作的范围、或是设计的可行性等方面的问题,因而,提前商定价格能够使争端
降低到最小限度。如果雇主认为,承包商要求的价格太高,不合理,则他必须决定,或是打
消变更的念头,或是按方式(a)指示变更,并在他随后发现承包商原来的建议是合理时承担风
险。
第 款要求承包商遵守变更指令,除非他从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执行这一变更。这
种不可能性应提前确定。如果一项变更不经事先讨论按方式(a)签发指令,则承包商在发现该
变更指令不能执行时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在通知之后,承包商应等待雇主代表发出进一步
的指令。
价值工程
合同的要求是,整个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的要求、承包商的建议书和资料表所需要的
任何工作,并按照第 款规定的优先次序符合这些文件的规定。根据第 款,不允许承
包商对合同的要求进行更改和(或)修正,除非雇主代表根据第 14 条指示或批准变更。第
款(c)考虑到承包商可能发现有必要修正任何设计或施工文件,但第 款和第 款规定,
必须遵守所有的合同文件。
例如,承包商在遵守雇主的要求的同时,不能采用不承担其建议书中承诺的工作的方式
而节省开支。应用这一原则的原因是基于这一情形,即:雇主的要求可能不那么准确以及雇
主是在接受了详细的建议书之后才签署的合同。雇主在接受投标之前可能对建议书进行了详
细的研究,并且认为这一建议书优于其他投标人的建议书。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雇主授予合
同是基于该建议书,因此,他要承包商应遵守这一建议书。
根据第 款,承包商可在(例如)下列情形下提出变更建议:
(a) 该建议可能对承包商有利,为鼓励雇主接受这一建议,他可主动提出降低合同价格;
(b) 该建议可能对雇主有利:提高了工程质量(降低了操作或维护费用,或提高了生产率
或工作效率),例如,增设通道、或额外增加办公室、存车场或原料储存场。
在某些情况下,承包商可按阶段提交其变更建议书,第一阶段为概念性的,主要说明他
如何执行这一昂贵的预期变更的设计(以及怎样被支付)。
尽管要求新建议书须包括第 款所列各项,但承包商可先提出自己的建议,而不一定
包括所有各项,雇主代表并没有有效的方法坚持要求将它们包括进去。然而,如果它们没有
被包括进去,则建议书被接受的可能性就会降低,第 款规定的雇主代表的义务(即:该
款倒数第二段要求他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建议书之后迅速作出反应)将不适用。
第 款没有提到以下内容:
(i) 如果承包商的建议书可以被接受时,应补偿其费用:由于预计到他在其提出的价格中
可能已将这些费用因素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的费用因素包括进去了,如在第 款最
后一句中已设想到这一情况;
(ii) 雇主代表随后采取的行动:如果建议书包括第 款中所列各项,该款就要求他立
即作出反应;
(iii)任何节省的资金在双方之间分配:因为上述(b)中的情况以及在确定节省费用时(如
有时)的实际困难。
根据桔皮书,承包商有关价值工程方面的建议书可能包括改进合同中对他的要求,这可
能导致更多的费用,而不是降低费用。由于已有了第 款最后一句中的规定,他应有信心
从其主动提出的建议书中得到好处,除非他的建议书不符合第 款的要求。
变更的程序
雇主代表通常根据本款,以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的形式开始变更,同时清楚地说明建议
变更的范围,并说明建议是符合本款要求的。他还可以列出对承包商提交本款要求的资料的
时间限制。如果这些限制条件是以第 款中的指示的形式发出的,则承包商不大可能遵守
本款。
承包商无权要求在对其建议书的答复方面提出时间限制,但可能需要确定自己提出的任
何调整后的合同价格和竣工时间的有效期。一般来说,此类调整将会受到变更命令下达的时
间的影响。
第 款倒数第二段要求雇主代表在收到承包商的建议书之后尽快给予答复。这一要求
适用于雇主代表要求承包商提交的建议书,以及根据第 款提交的建议书,即那些包括第
款(a)至(c)段中所述各项内容的建议书。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尽快”的含义可能因构成
建议书文件的数量以及在设计-建造过程中的某些具体阶段提交大量文件的可行性的不同而
有所不同。
本款最后一句规定,如果承包商的建议产生了一项变更,则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应考虑到
在第 款中要求提交的建议。对承包商主动提出一项可能的变更,在此没有特别规定他可
以从中获得的任何具体的利益,因为如果作出此规定,则在他对原计划仅作了很少改动的情
况下,很难阻止他享有这一权利。因而,这一句仅要求考虑他提交的文件,包括他作出的对
雇主有利的改进所付出的努力。
根据第 款,如果雇主代表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而随后又不进行变更,承包商应
对由此招致的费用得到补偿,包括设计服务方面的费用。如果他进行了变更,变更涉及的对
合同价格的调整应包括对设计工作的付款,这笔费用可能占编制建议书费用的一多半。
注意其他各款涉及的以下各方面。第 款:指示、同意、批准等应为书面的,并不应
被无故扣压或拖延。第 款:任何建议、同意或批准均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尽管作出了以不止一种货币来支付合同价格的安排,但当商定或确定(决定)一项费用调
整时,本款均适用。通常的安排是确定以某一种货币支付某一项金额。另外,根据第
款,合同价格可能是以一种记帐货币表示的,帐户上明确了各种货币的比例以及兑换率。
暂定金额
第 款将“暂定金额”定义为合同中规定的和指定作为暂定金额的一笔金额。此金额
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尽管暂定金额一般说来不太适
用于此类合同,但对于那些不要求承包商承担风险去报价的工程部分,则可能要求用暂定金
额支付,例如:支付雇主自己选定的货物,或处理地表下特殊的意外情况。另外,投标人可
能在其建议书中包含一暂定金额(除非投标人须知中不允许),以便雇主在各种方案中选择。
将暂定金额用于计日工可能是适宜的,估价方法依据资料表中的规定。
合同中应包含对每笔暂定金额的范围的准确说明(一般在资料表中),此类暂定金额可能
会影响到第 款的运用。要求准确说明的原因是因为暂定金额的范围将不包括在合同价格
的其他部分中。对于有关暂定金额支付的工作,可能有必要对下达有关指令的时间安排进行
澄清。
由于暂定金额一般不适用于承包商设计的工程,第 款仅包含了纲要性的规定。如果
雇主打算为工程的某一部分雇用一指定分包商,则可能需要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作出进一
步的规定。
15 承包商的违约
通知改正
雇主代表没有签发通知的义务,因此,承包商不能认为,没有通知就表明承包商及其人
员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表明工程符合合同的要求。
如果承包商的违约足够严重,以至于雇主考虑按第 款终止合同,则雇主在下达通知
之前应考虑终止合同是否为最佳的途径。如果是,雇主应考虑征求法律方面的建议,以便将
出现不恰当的终止合同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
如果雇主打算采用根据本款签发通知的形式,则这一通知应明确给出:
(a) 承包商违约的性质,
(b) 承包商补救其违约的合理期限,
(c) 通知是根据本款发出的。
终止
如果承包商的作为或不作为足够严重,以至于雇主有理由根据本款终止合同,则雇主应
考虑征求法律方面的建议,以便将出现不恰当的终止合同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限度。建议在
通知中说明承包商的作为或不作为,但没有必要将其归入本款所列出的(a)至(f)类。雇主代表
可能随后为了某个原因根据第 款签发指令,例如:为了保证工程的安全。
本款并没有提到将分包合同转让给雇主,因为,雇主可能希望使用这些分包商继续工程
的施工。在签发终止通知之前,雇主应开始考虑他是否希望在终止时去征求分包商们对转让
的同意,或是与原来的分包商重新谈判以签订直接的合同。任一种情况下,建议最好安排去
征求每一个分包商的同意,而不是依据合同的某一条款将转让强加给一个并不愿意接受转让
的分包商。
根据第 款,为完成和变更工程之目的,雇主可以使用施工文件。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在雇主由于承包商的违约而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之后,要求雇主代表去决定承包商所做
工作的价值。雇主代表去决定价值并不意味着要按第 13 条规定签发相应的支付证书,并且雇
主没有义务立即付款,见第 款。注意,第 款要求承包商在终止后立即偿还预付款,
这样,其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就成为了零,该保函应随即退还给承包商。
终止后的支付
在终止之后,为了完成工程,雇主很可能需要作出其它安排,包括修复任何缺陷。如果
此类安排涉及指定一位新的承包商,则很可能到新承包商的合同期期满之时,工程设计、实
施、完工和修补缺陷的费用,完工时的损害赔偿费(如有时),以及雇主招致的其它一切费用
才能够确定。
贿赂
除非适用的法律另有要求,否则,雇主可以在承包商不了解其分包商、代理人、服务人
员给予或提出给予任何人任何贿赂、礼品、小费或佣金的情况下有权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
16 雇主的违约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如果雇主没有向承包商支付已签发的证书中到期应付的金额,承包商获得的第一项权利
就是有权得到第 款中规定的融资费。
第二项权利是,如果在 21 天(加上提前通知的 7 天)后雇主既没有支付到期应付的金额,
也没有解释承包商“无权”得到到期应付款项的原因,承包商有权放慢进度或停止工作。从对
雇主不支付行为的描述来看,似乎他在给予解释的情况下可以不予付款。然而,当“除雇主有
权根据合同进行任何扣除之外,雇主未能按任何支付证书支付应付的款额...”时,承包商即有
暂停工作的权利。尽管雇主有权进行一项扣除,但他应支付应付的余额(即:支付证书中证明
的金额减去有权扣除的金额),并且,他通常很难解释承包商无权得到该余额的理由。
换句话说,即使雇主能够解释他认为承包商无权获得该笔款项的原因,本款也要求他提
供的是依据事实的解释,而不是自己的主观意见。虽然要求其解释这一做法显得有点多余,
但它鼓励雇主在其不打算支付已证明的金额时给予解释。从而他应对“雇主有权根据合同进行
的扣除”作出解释。
如果雇主既没有支付已签发的金额,也没有给予解释,承包商应首先考虑一下,雇主没
有支付款项是否由于他有权进行减扣。如果是这样,承包商就失去暂停工作的权利,尽管雇
主不明智地未能给予解释。由于问题是由于两个方面造成的,建议法庭或仲裁员在审查承包
商对自己权利的判断上应持宽大态度。
在许多国家,有关法律可能限制雇主“债务抵消”的权利,因为业主可以利用这一权利从
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他认为应收回的金额。如果雇主对每一方的权利没有把握,
并且不想给予承包商按第 款采用行动的机会,那么雇主可能愿意将已证明的金额支付给
承包商,但也阐明他的不同意见。如果没有得到解决,该争端将按第 20 条来处理。
注意,第 款规定,只有在雇主没有支付雇主代表开具的任何证书中的金额时,该条
款才适用。如果雇主代表既没有通知承包商(根据第 款)没有到期应付的款项,又没有开
具支付证书,此类情况就会使承包商按第 款暂停工作。尽管由于第 款要求有一明确
的金额而使该款在此情况不能适用,但第 款仅仅要求明确一日期即可,这一日期可以依
据第 (a)款规定的日期加以确定。关于这一权利,在此不可能给出准确的指导意见,因为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并由适用的法律来确定。
第三个阶段(即最后一个阶段)是终止,如果承包商没有得到付款,在根据第 (a)款享
有权利后,承包商可以开始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付款是在通知发出之后收到的,该通
知在发出 14 天之后仍然生效,除非双方另有商定。
终止
如果雇主的作为或不作为十分严重,致使承包商有理由根据本款终止合同,则承包商应
考虑征求法律方面的建议,以便将“终止理由不充分”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限度。在某种程度
上,承包商终止其受雇的权利是与雇主在承包商出现违约之后享有的权利相应的。
停止工作以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
在终止之后,为了便利雇主或由于雇主违约,在此要求承包商将雇主已为之付款的物品
以及在现场已实施的部分工程移交给雇主。尽管期望承包商愿意去执行本款(a)段规定的大部
分工作看起来不太现实,但从安全以及(或)遵循法律的角度来说,这可能是必要的。
终止时的支付
承包商有权得到按第 款计算和开具证明的金额以及他受到损失或损害的金额。但损
失或损害的金额不经雇主代表开具支付证书,因为雇主代表是受雇主聘用的,所以他很难按
第 款来开具这笔金额。
注意,第 款要求预付款在终止时应立即偿还,这样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就减少到零,
这时,雇主应将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17 风险和责任
保障
要求承包商保障雇主及其他方免遭由于承包商的施工所造成的有关索赔,包括第三方索
赔。保障的适用面很广,但在第二段中对其范围给出了限制。索赔必须是关于受伤、疾病等
方面的,而不能是(例如)对工程存在的不喜爱。同时,这类索赔必须是起因于法定的照管责
任,违背这一责任常常被认为渎职。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承包商负责工程的照管,并要求他去修复任何不属于雇主的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雇主无须证明损失或损害是何种原因引起的,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原因可能是无法确定的。
承包商必须自费(或由其保险人)修复损失或损害,除非他能证明该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
款所列的雇主的风险引起的。
根据第 款,在将每份施工文件提供给雇主或雇主代表之前,承包商负责每份施工文
件的照管。这一责任不受第 款规定的责任的转让的影响。
尽管移交证书上记载工程(或一区段)是在该日期若干天之前移交,但从雇主代表签发移
交证书之日起,照管的责任即转移给雇主。因而,如果雇主希望使保险生效,则该保险应在
签发移交证书之前生效。即使雇主代表不能预料何时竣工,他也能够在收到承包商根据第
条发出的通知之后通知雇主,工程或某一区段已基本准备好供移交,照管的责任也将随
之移交。
如果某一区段或部分的实际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则有关该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就有
可能出现麻烦。当编制招标文件时,雇主应明确规定每一个区段(如有时),然而,将某区段
规定为一个施工里程碑可能还不能足够准确地反映移交证书的签发将什么责任转移给雇主。
例如:虽然大坝施工还没有到达坝顶高程,但大坝导流安排的截流可以作为一个施工里程碑,
因为只有截流之后才能开始蓄水。如果该施工阶段(里程碑)被定义为一个区段,则也许就不
可能确定出合同要求雇主接收的那一部分的范围。
要求承包商在合同期限期满之前必须完成任何扫尾工作,同样要求承包商承担照管此类
工作的责任,直到雇主代表书面确认此类扫尾工作已经完成。关于要求雇主代表进行此确认
以及雇主代表签发确认函等事宜,在合同条件第一部分中没有规定正式的程序。然而,如果
可能,通过每月确认哪些扫尾工作业已完成,哪些缺陷仍需修复的方法来管理缺陷的修复,
会对双方都有利。
雇主的风险
国际建设项目可能遭受各种各样的风险,许多是不能预见的。一个合同应提供处理可能
发生的各种类型的风险的方法。第 款规定了雇主应承担的风险。根据发生的后果,有些
风险可能构成第 19 条中的不可抗力事件。另外,虽然工程所在国政府的某些行动可能构成不
可抗力事件,但并不将它们列为雇主的风险,见第 款。只有“风险”在此列出,对其他
条款覆盖的事宜在此不再提及,如:雇主自身的失误等。
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
为了得到本款中的保护,承包商必须首先将雇主的风险的性质通知给雇主代表。承包商
发出一个通知,宣称一项没有辨明的风险,是不足以证明承包商已经“预见到”或“得知了”该
风险。
雇主代表将希望监控该风险造成的影响,并且可能要求承包商修复任何损失或损害。如
果他不主动要求(即指示或同意)承包商去修复,则承包商没有义务按本款去执行修复工作。
然而,按照适用的法律以及(或)合同的其他规定,视损失或损害的性质和程度,承包商可能
有权且(或者)必须去实施修复工作。注意,根据第 款,通知和决定应为书面的,且不应被
无故扣压或拖延。
承包商的风险
尽管承包商根据第 款有权在发生雇主的风险的情况下获得补偿,但在发生任何承包
商的风险的情况下,雇主却没有获得补偿的同等权利。通常,“风险”只与设计、实施和完成
工程,以及修复任何缺陷的“费用”(承包商招致的)有关。
责任限度
当编制投标书时,投标人往往希望估计他们对雇主承担的潜在责任,并将他们的风险费
计入他们的价格中。本款的基本思想是想在各方的不同目的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平衡。如果
结果没有达到雇主的预期,雇主希望得到全面的补偿;承包商希望将其责任限制在他感到有
把握避免或保险的那些特定的违约事项。
作为一种替代方法,本款可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予以修改,在第二句的“超过合同价格”
之后加上一个商定的倍数。
本款(a)段将下列条款从责任限度中排除:
(a) 第 和第 款:关于承包商支付其实际使用的服务方面的款项;
(b) 第 款:关于承包商侵犯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责任;
(c) 第 款和第 款:关于支付损害赔偿费。合同应确定此赔偿费的比率以及限额,
这可能包括生产损失、利润损失、任何合同损失、以及(或)间接特殊的或由之引起的
损失或损害等因素。
第 款的运用可能会受到适用的法律的影响。
18 保险
设计保险
本款要求承包商办理专业保障险,保险金额不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当编制招
标文件时,考虑到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状况以及他们明显的自我保险的能力,雇主应决
定是否要求这一保险。如果在投标书附录中没有规定金额,本款不适用。
此保险必须在整个承包商的责任期内保持有效。在合同条件第一部分中没有规定这一责
任期,因为该期限可能依据合同以及(或)承包商适用的法律来确定。
第 款要求每份保险单与合同生效日期之前商定的总条件相一致,包括免赔额和除外
责任条款的规定。有很多可能出现的除外情况,尤其是,承包商也许不能以合理的商业费率
获得达到第 款规定的职责标准的(即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的)专业保障险。
当今,大多数保险公司将保障责任仅限制在专业设计人员以其技能、精心及努力去履行其职
责这一范围。
投标人常常发现有必要将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以及其他总条件包括在其建议书中。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
本款明确规定承包商要办理工程保险,因此他很可能希望向保险专家咨询。实际上,保
险是大型建筑项目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雇主可能希望考虑此类保险是
由承包商(他可能有长期保险安排)来办理,还是由雇主(他可能办理一个保险单来覆盖多个合
同)来办理。已出版的“桔皮书”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给出了有关雇主提供保险的建议。
承包商被要求办理工程以及其他事项的保险,包括施工文件。施工文件包括图纸、计算
书、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由于这些文件受到损失或
损害将产生不良后果,因而要对它们保险。注意,本款要求的保险覆盖是损失和损害,而不
包括修复缺陷的费用。
保险生效的日期必须不能迟于第 (a)款中规定的日期,这一日期具体在投标书附录中
说明。某些类型的合同要求保险从开工日期生效。然而,这一要求常常不太切合实际(它可能
拖延开工日期)以及(或)可能不必要,因为在某些时间内可能没有可保险的工作事项。
要求保险以雇主和承包商的“联合名义”,这样保险单保护了双方,每方均能按此保险单
索赔。通常,承包商根据保险单去提出索赔,因为所索赔的是他的费用(克服发生的风险招致
的费用)。然而,索赔可能与雇主业已付款的部分工程相关。如果承包商停业清理或该风险属
于雇主的风险且被保险单所覆盖(第 (e),(f),或(g)款),则保险单应能使雇主有权提出索赔。
因此,本款的意图就是要求承包商办理保险,覆盖所有可保风险,包括那些尽管承包商没有
任何可保权益但能够被投保的雇主的风险。这样做应避免在工程移交给雇主之前雇主需要再
为任何工作保险的情况。
由于这些原因,要求承包商以双方的联合名义办理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包括根据第
款第一句商定为总条件一部分的那些可投保的雇主的风险。
当编制招标文件时,雇主应接受保险专家的建议,对可投保的雇主的风险进行审查,并
考虑是否对它们进行修改以及(或者)增加进一步的保险要求。保险的详细要求应仅是那些为
具体的项目可投保的险别。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要求承包商以雇主和承包商的联合名义办理他方责任保险。本款不要求此类保险覆盖承
包商对雇主承担的任何责任。然而,将此保险的范围扩展,使其包含承包商对雇主承担任何
物资财产(除工程外)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这一做法还是可取的。可能无须增加多少保险费,
就能在保险公司办理这种附加保险。当编制招标文件时,雇主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为
具体的项目要求这一附加险或其他附加险。
工人的保险
在许多国家,法律要求此类型保险。如果法律要求每一个雇用者为其雇员办理此保险,
最后一句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三包商。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在任何特定的时间,已出版的任何类型的建筑合同都很难确定合同各方能够(以及应该)
为某一具体工程获得的确切的保险要求。鉴于此,第 18 条规定出了总体要求,允许承包商和
雇主进一步商讨详细的保险条件,在合同生效日期前协商一致,如第 款第一句设定的情
况一样。
雇主可能要求投标人在其建议书中包含他们的保险公司以及根据第 18 条需要办理的保
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条件、限额、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以及可能的操作性条款。为了
尽可能对此减少争议,在此建议,在投标人须知中,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他们办理保险的细节,
同时表明雇主希望的做法(如有时),例如:允许的除外责任条款以及免赔额标准。雇主可以
将其任何具体的要求包括在雇主的要求中,以此使该要求具有强制性。即使没有要求投标人
提供他们拟办理的保险细节,投标人也可能认为这样做是可取的。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前没有对保险的总体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则保险单必须符合第 18
条的规定。然而,第 款的措词十分笼统,第 款中规定的保险范围必须受“若与之相
应的保险能随时得到”这一条件的限制。
保险公司和保险条件要经过雇主的批准。根据第 款,批准应是书面的,并且不应被
无故扣压或拖延。
要求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雇主提交:
(a) 保险证明,此证明可能以承保人适当的保险凭证提供,用来证明本条所述的一切保险
均已办理;
(b) 第 款和第 款所述的保险单的副本,承保人也许还愿意提供第 18 条中其他各
款所述保险单的操作性条款的副本。
如果一方没有遵守保险单的某项条件,他就违背了第 款第五段的规定。对此产生的
后果没有提及,最严重的后果可能是承保人有权拒绝保险单中的保险范围。该违约方可能为
此项违约负责,除非他没有意识到相关的保险条件。
本款倒数第二段规定,如果雇主没有收到“按本款要求使雇主满意的证明、保险单、及保
险费收据”,则他有权自行办理保险。他不必确信保险是否实际生效,他办理保险的权利只取
决于承包商没有提供证据。尽管不是第 款的一项要求,但雇主应向承包商签发一个正式
通知,说明要求的证据(承包商至此还没有提供的)以及雇主必须收到此类证据的合理截止日
期,同时还应说明,如果在该日期还收不到这类证据,雇主可以办理保险,费用由承包商承
担。在大多数国家,雇主有义务合理地签发此通知,而随后办理的应是经济的保险。
第 18 条的意图并不是规定双方中的任一方均有义务为其在合同中的一切风险办理保险。
按照第 款最后一段,第 18 条要求的保险并不减少双方的义务和责任。该款仅要求办理
某些保险。每项保险的适用情况依据其保险单的实际条款而定。实际条款很可能包括保险条
件、限额、除外责任条款以及免赔额。
各方的责任(除去办理保险之外)不应依据第 18 条来解释。如果保险未能包括某项损失或
损害,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此类责任就适用。例如:承保人可能承担免赔额以外的索赔额。
如果该项索赔是由雇主的风险引起,索赔额由雇主承担;如果索赔由承包商的风险引起的,
索赔额就要由承包商承担,这些风险均在第 17 条中阐明。
19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定义
在许多国家,尤其是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不可抗力”的概念由法律确定。在本合同中,
这一术语被定义为包括某些雇主和承包商无法控制的事件,即那些使双方或任一方不可能或
不能合法履约的事件。本款旨在包括对履约的主要(因而是不同寻常的)阻碍,类似于许多普
通法系国家中的合同落空原则,但并不是企图包括妨碍或打扰任一方履约的每一个事件。
若要将某一事件列为不可抗力,该事件必须使雇主和(或)承包商不可能或不能合法地履
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该事件并不一定属于所列出的范围,列出的风险仅为例子而已。相反,
如果发生的某一事件属于列举的范围,但雇主和承包商仍有可能及合法地履约,则该事件不
应构成不可抗力。构成不可抗力的范例事件包括不可控制的自然力的作用,如:地震、政府
没收、劳工群体行动(罢工,但承包商的雇员中发生的或由于承包商违反第 款引起的除外)
以及由于阻碍造成的港口拥塞。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注意,被免除的履约必须已经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阻碍”,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
在合同产生法定效力日期及生效之后发生的。所谓不可抗力,即指它必须使一方不可能或无
法合法地履行某项义务。本款同样还适用于不可抗力事件对任何其他受阻义务的履行所产生
的影响。
本款免除了因不可抗力事件没有履行的义务,从而为履约受阻的那一方提供了重要的保
护。关于时间方面,第 (b)款同样提供了保护。
承包商的责任
要求承包商通知雇主代表,再由雇主代表通知雇主(见第 款最后一句),以便各方能够
就该事件是否实际上构成不可抗力达成一致意见。
雇主的责任
要求雇主通知承包商和雇主代表,以便各方能够就该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达成一致意
见。注意,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之一可能是付款受阻。
对承包商的付款
本款针对的是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即时影响,这种即时影响随后可能消失,这样双方又
可接着履约。除非承包商实施的原定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否则,即使已实施工作受到了不
可抗力事件的损害,承包商也有权为已实施的工作获得付款。
即使工程没有受到损害,承包商也有权为继续努力履行其义务,以及为准备和实施任何
建议书(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获得付款。第 款至第 款以及第 款仍然适
用,它们为承包商提供了某种保护措施。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及返回
当编制招标文件时,雇主可能希望修改 182 天这一期限(在此期限之后任一方均有权提出
终止合同),尤其对于那些竣工时间少于一年的合同。
对于某些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很明显地看到,该事件造成的影响将会持续一定的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希望对合同作出修订,将 182 天这一期限缩短,且立即开始终止。
注意,第 款要求在终止时立即将预付款返还,使得预付款保函的金额降到零,之后应立
即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根据(a)段,承包商有权得到“其价格已在合同中标明的”任何已实施的工作的付款。在许
多情况下,由于没有合同价格分解,完成的工作可能没有在合同中标明价格。因而,(b)段和
(c)段为那些没有单独标价的、已实施的工作提供了一个决定合理支付的方法。
依据法律解除履约
本款仅在如果适用的法律规定了双方均被解除履约(在许多国家被称为合同落空)的情况
下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 款规定了其后果。可能需要法律顾问来证实第 款的
假设是否成立,即合同落空和第 款的适用性。注意:本款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依据按照
第 款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0 索赔、争端与仲裁
索赔程序
这是一个程序性条款:它本身并不能使承包商为某类事件享有追加款额的权利,但如果
他没有遵守这些程序性的要求,他就会丧失某种权利。尽管没有特别提及,但在大多数国家,
承包商有责任采取任何完全合理的措施,努力去降低索赔涉及的雇主的损失。
本款要求承包商立即通知雇主代表,以便雇主代表能进行调查,并便于双方能保持充分
的记录,尤其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记录。雇主代表在不必事先承认索赔的情况下,可对此
类记录予以检查,尽管早期商定的原则常常有利于问题的顺利解决并使争端减少到最低限度。
如果雇主没有收到必要的通知和(或)无法检查记录,则最后一句以采用对雇主有利的方
式解决存在的争端。
索赔的支付
本款确认了第 款中的基本原则,即:雇主代表必须对他认为到期应付的金额开具支
付证书,并且在为某一具体索赔的任何部分开具证书之前不必等待对索赔的全部证明。由于
索赔的依据很可能不是承包商自己制造的,很明显,不立即支付对他是不公平的。然而,他
只有在一笔款项根据合同被证明之后才能期望得到它。
争端裁决委员会
在其他 FIDIC 合同格式(通常非正式地称为“红皮书”和“黄皮书”)的现有版本中,有一位“工
程师”,当一项争端提交给他时,要求他给出一项裁定,并要求其在该裁定和其他行动中行为
公正。在“桔皮书”中,没有行为公正的“工程师”在仲裁之前作出此类裁定。此类裁定能够在
避免小的争端发展成严重争端方面以及鼓励用经济的方法来解决一切争端方面起到极为重要
的作用。本款列出了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DAB”)的程序,一旦出现争端,则由它在仲裁之
前给出裁定。
DAB 可以由一人组成,也可由三人组成,具体数目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如可以改动合
同的任何其他部分一样,双方当然可以改动这一数目。在规定 DAB 的数目时应考虑的主要
因素有:
(a) 各方的国籍;
(b) 执行过的工作类型;
(c) 估计的合同价格;如果估计的合同价格超过 DAB 每一位成员日酬金的 10,000 倍,则
一般来说三个成员是合适的。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要求日酬金按照设在世界银行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的行政财务条例当时为仲裁人规定的日酬金而定。在 1996 年初,条例规定的日酬金大约为
900 美元。
尽管某些争端可能必须通过仲裁才能解决,DAB 是早期解决争端的第二步程序:第一步
程序是各方代表之间在将争端提交 DAB 之前的直接磋商。为使 DAB 成功的可能性达到最大
限度以避免仲裁,其成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行为公正,并能为双方所接受和信任。因而,
虽然雇主常常编制招标文件,并规定仲裁员数目,但 DAB 的组成(包括成员、条件和规则)应
由双方商定,而不应由一方强加给另一方,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尽管需要在合同生效之前
商定 DAB,但有时实际情况有碍于此,因为合同生效之前的谈判常着重于工程本身。
本款设定的是,一人 DAB 或三人 DAB 中的第三成员(担任首席成员)由双方商定,三人
DAB 中的前两位由双方各指定一位并由对方批准。对于第三位成员(首席成员)的选定来讲,
这种方法比由前两位成员来选定他们的首席成员要好,但本款并没有禁止后一种方式。
对于由一人组成的 DAB 或需要双方商定的首席成员,雇主(或投标人)可以在资料表中提
供适当人选的名字及简历,供投标人(或雇主)选择。要求提供替代人选,以备后来那些事先
并没有表示接受任命意愿的成员拒绝接受任命,同时一方可能不愿从另一方已经接触过的人
的名单中挑选人员。
对于由三人组成的 DAB 的前两名成员,每方均有权指定一人供对方批准。这两名成员
必须不能被认为,同时自己也不能认为是其指定方的代表或其利益的维护者,尽管他们与指
定方的国籍可能相同,以及(或者)从事的业务范围与他们相似。雇主(或投标人)可以在一份报
表中提供他们建议的候选人的姓名和简历,供投标人(雇主)批准。
对于因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未能在合同中指定的任何成员,可以继续按上述程序进
行,以便努力达成一致意见。然而,此类磋商不能无休止地继续下去,所以,本款规定授权
一个指定方(一位人员或一个机构)来完成 DAB 的指定。在明确了指定方愿意并且有能力在适
当的时间履行这一角色之后,指定方必须在投标书附录中被指明。在附印在本指南末尾重的
范例附录中,建议 FIDIC 的总裁为指定方,并且有权利进行委托。FIDIC 并没有任何其他方
式的便利条件来管理或支持 DAB 的程序。
DAB 的委任条款应在其成员同意被任命之后尽快商定与签署。第 款第二段要求
DAB 的任命条件应:
(a) 编入 FIDIC 出版的范例条款,该条款刊印在本指南中第 20 条注解之后;并且
(b) 包括某些基本要求和保证,这些均包含在 FIDIC 的范例条款中。
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的程序
本款列出了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对任何争议事宜的裁定的程序。然而,各方不
应放弃就如何避免某一潜在的争端共同征求 DAB 意见的可能性。第 (a)款中提及的范例
条款防止一方私自咨询 DAB 的意见,但并不阻止双方共同去咨询 DAB 的意见,共同的咨询
可能使问题得以解决,从而避免按第 款提交给 DAB 去裁定。例如:第 款中索赔的
有效性可能取决于对某一钻孔或样品的记录的解释,在对某一项索赔详细全面地准备和评估
之前,双方去征求 DAB 的解释,也许是一种有效的办法。
除非双方同意(如上所述),只有争议的事宜才可提交给 DAB。第 款并没有要求正式
的争端通知,但索赔方向 DAB 书面提交的裁定申请书应说明实际情况以及列出索赔依据,
包括索赔方希望的裁定结果。索赔方必须将该书面提交的裁定申请书的副本送一份给另一方
(答辩人),以便另一方向 DAB 书面提出答辩。
有时,可能难以确定是否实际发生了争端,通常的情况是,双方还正在磋商,一方还没
有决定自己与另一方意见相左的程度。然而,即使在此类情况下,索赔方必然在某一时刻合
理地推断出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第 款的第一句对可以提交给 DAB 的争端的类型几乎没有什么限制。尽管有了第
款的规定,承包商在执行雇主代表的指示的同时,可以对该指示提出异议。例如:为了澄
清在雇主的要求中出现的歧义或不准确,雇主代表可能已经根据第 款签发了一项指示,
如果承包商了解到雇主看来不愿意认可雇主代表的指示带来的财务后果,他就可能不愿遵守
该指示。因而,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将争端提交给 DAB 就会使其有权对合同要求
承包商提供的工程的设计以及其他详细要求作出决定。
在这类情况下,雇主可能会坚持认为承包商应遵守指令(按照第 款),并坚持认为竣工
的工程应符合雇主的实际的且可以达到的要求,这样就阻碍 DAB 去决定承包商应履行的工
作范围。那么,争端事项就变为对雇主的要求中出现的歧义或不准确内容的解释,以及澄清
下达的指示是否属于变更了,也就是说,双方可能仅就时间和款项方面去寻求 DAB 的裁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预见,双方均不愿意 DAB 作出这样一个决定,即:要求承包商去完
成一项雇主不接受的工程。
如果争端之事宜是技术方面的,例如决定雇主的工程设计及详细要求,则 DAB 就需要
专家的建议,以便作出裁定。FIDIC 的范例条款并没有授权 DAB 去征求专家的建议。范例条
款只是合同双方与一位 DAB 的成员之间的一个协议,而该成员可能不愿意负担专家的费用。
因此,也许最好由双方共同任命每一位专家,任命方法与任命每一位 DAB 成员类似。
如果任命专家,他们的作用是给 DAB 提出建议而并不参加 DAB 的裁定工作。
第 (a)款提及的 FIDIC 的范例条款鼓励在为 DAB 编制的条款中包括供 DAB 审议的
程序性安排。第 款没有给出要求,但自然公正要求必须给予每一方类似的机会,使其提
出自己的证据,并对另一方的意见予以答复。之后,要求 DAB 发出裁决通知,包括理由。
与仲裁员给出的理由一样,DAB 的理由中应说明争端之事宜,DAB 对依据的意见以及裁定
的基础。恰当地书写的理由是裁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理由充分,它们就可使双方信
服 DAB 仔细审查了所有有关的事宜,并且得出的结论与仲裁员可能被期望作出的结论相似。
理由越充分,双方越容易接受裁定结果。如果一方最终决定拒绝 DAB 的裁定,则他应
在收到裁定之后的 4 周内正式地发出“不满意通知”。有了该通知,并且再过 8 周之后,通知
方有权随时开始仲裁。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必须何时开始的期限,因为从过去的情况来看,索
赔方在努力解决最终帐款的同时可能愿意推迟索赔。然而,如果索赔方似乎不再继续其索赔
程序,适用的法律可能因“不追随”(有时称为“缺少起诉”)而否决索赔的有效性。
友好解决
在不满意通知之后的第一个 8 周期间并随后根据双方的商定,双方应努力进行友好解决。
在本款中没有提及友好解决的具体方法,目的是使双方在程序选择上有最大的灵活性。常用
的方法包括:直接谈判,调停,调解以及可选择的解决争议的其他方式,但正式的审议委员
会可能不适合,因为它与争端裁决委员会相类似。争端裁决委员会可以提出友好解决的方法,
供双方参考使用,但在该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期满之前,成员本人不能参与友好解决的程序中。
FIDIC 备有合格的人员名单,可供双方从中选定作为他们的调解人,但在双方对调解人
的任命存在不同意见时,FIDIC 并不准备替他们指定。FIDIC 不具有管理和支持友好解决的
任何便利条件。
尽管本款第一句强制规定了必须进行友好解决的努力,第二句明确规定,如果一方不作
任何努力,另一方也不能坚持这样做。这一明显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不可能存在任何
有针对性的方式,来强制要求双方就其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努力去友好解决,并且友好解决的程序不因强加的条件或缺少信任而变得复杂,
则这样做会对双方最有利。在许多国家,法律中常体现出,双方为了努力解决问题,可能愿
意在此程序中作出某些承认,但条件是,这些承认不能影响可能最终须将此事件提交仲裁。
仲裁
与诉讼相比,仲裁是民间程序,具体做法是,一位全权的仲裁员或三人仲裁组从当事双
方收到书面的和(或)口头的仲裁申请,通常举行一个秘密听证会,并作出一项裁决,由适用
的法律程序来执行此裁决。当事各方希望能够选择合格的仲裁员,方便的听证会日期和地点
以及其他事项。1958 年的纽约“国外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协定”可能有助于仲裁裁决在某些
国家的执行,尤其是裁决是由一家公认的仲裁机构下达的,例如:国际商会(ICC)。
仲裁可以由一家仲裁机构来管辖,许多机构(包括 ICC)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但并不一
定由有仲裁规则的机构来管辖。除了采用仲裁机构颁布的仲裁规则之外,另一种方式是,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规则来实施仲裁。根据 UNCITRAL 规则进行的
仲裁可以由 ICC 或另一仲裁机构管辖,或者,可能特定由仲裁员来管辖,在这任一种情况下,
仲裁必须按法律规定接受法庭的监督。如果要进行无管辖的特定仲裁,除非适用的法律为指
定仲裁员提供了满意的操作程序,否则,合同应提供一个的操作程序,以备双方对任命仲裁
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使用。
仲裁规则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明确规定,这一点很重要。如果这些规则明确了管辖规则的
机构,或者明确了指定仲裁员但不参与仲裁程序的机构, 则可不必在投标书附录中再指明该
机构。然而,如果该机构(管辖机构或仅仅指定仲裁员的机构)没有在规则中明确,则在确定
了该机构愿意并能够在适当的时间内进行此项工作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必须指明该机构。如
果由于被指明的机构不能或不愿去进行合同规定的工作致使适用的法律无法实施,则该法律
可能不去强制执行本款的仲裁要求。
FIDIC 备有合格的人员名单,可供双方从中选择协商指定他们的仲裁员,但在双方对仲
裁员的任命存在不同意见时,FIDIC 并不准备替他们指定。FIDIC 不具有管理或支持用任何
方法仲裁的便利条件,因而不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提及 FIDIC(关于第 款,在范例附录中列
明的除外)。
如果仲裁是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的,则要求双方和争端裁决委员会继续他们的其他工作,
他们的义务不受仲裁过程的影响。
第 款并没有提供用来解决雇主/承包商与承包商/分包商之间可能出现的类似争端的
多方仲裁的方法。如果在合同中预料要采用多方仲裁,建议合同明确规定雇主、承包商以及
分包商都能接受的规则。为了在各方签订合同之前使分包商接受这些规则,可能有必要事先
选定好分包商,并给予他参与选择规则的机会。这种做法可以仅适用于主要分包商,或者当
分包商为承包商联营体的一个成员公司时适用。如果不可能采用这类程序,则须针对具体的
分包合同,根据分包合同条款,使分包商(也许不愿意)接受仲裁规则。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如果 DAB 做出了一项裁定,并且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予以执行。若一方没有执
行,则另一方可以将对方的不执行行为提请仲裁,而不必要求 DAB 再次裁决或企图友好解
决。另一种情况是,另一方可能愿意通过恰当的法律程序要求强制执行。除非法律允许,否
则,在 DAB 的裁决根据合同具有约束力后,双方均不得对其提出异议。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
当第 款提及的结清单生效以后,对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可能即告期满。另外,
双方可共同商定 DAB 的委任的期满时间。如果此后出现争端,任一方均可立即提起仲裁,
而不必重新组成 DAB 去仲裁,也不必努力去进行友好解决。然而,友好解决的优点可能使
双方努力去友好解决,但须经双方同意。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FIDIC 争端裁决委员会委任范例条款
三人委员会委任条款 1
本委员会成员委任条款由下列各方达成:
(1) [ 雇主名称], [ 地址] (以下称为“雇主”)
(2) [ 承包商名称], [ 地址] (以下称为“承包商”)
(3) [ 委员会成员姓名], [ 地址] (以下称为“委员会成员”)
鉴于:
A. 雇主和承包商(以下统称“合同双方”)为实施[ ](以下称为“项目”)于 199[ ]年
[ ]月 [ ]日签署了一个合同(以下称为“合同”)。
B. 合同条件(以下称为“条件”)第 款规定,成立一个争端裁决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
会”),由投标书附录中所述的三位合格人员组成。
C. 委员会成员同意,根据在此列出的条款担任委员会的[一位成员] [首席成员] 。
各方在此商定如下:
1. 委员会成员
(1) 在此接受在委员会中的委任(属于个人委任),并同意受本委任条款以及合同条件第
款和第 款的约束(这两款的效力应被视为与在此列出相同)。
(2) 尽管已接受了此委任,在给予合同双方合理的通知后有权辞去此委任。
2. 如果合同双方与委员会成员签署了此委任条款,在合同双方与三位委员会成员中的最后
一位已经签署委任条款时,本委任条款即告生效。
3. 委员会成员应始终公正无偏并独立于合同双方,以及有持续的义务书面向合同双方及其
他委员会成员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疑问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普遍适用的情况下,委员会成员:
(a) 除了为其在委员会的服务得到付款之外,不应从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或雇主代表处获
得任何经济或其他利益,或从合同中得到任何利益;
(b) 除了在其被委任之前书面向合同双方披露的情况之外,在此之前没有被合同双方中的
任一方或雇主代表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
(c) 在此委任之前,应向合同双方以及其他委员会成员书面披露与合同双方或雇主代表的
任何董事、官员或雇员的任何业务关系或个人关系,以及任何在此之前对项目的参与;
(d) 在作为委员会成员期间,没有当事双方以及委员会其他成员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
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或雇主代表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
(e) 除根据在附录 A 中所附的程序规则(以下称“规则”)之外,不得将项目的处理情况,告
知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或雇主代表;
(f) 在作为委员会成员期间[除非合同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对有关在停止作为委员会成员
后被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或雇主代表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的这一问题,不得与
他们中任一方进行磋商或达成任何协议。
4. 委员会成员应
(a) 在参与的项目的工作类型以及合同文件解释方面有经验,且能流利地使用合同语言;
(b) 保证出席一切必要的现场考察及听证,并遵守规则的规定;
(c) 通过研究所收到的全部文件(应保存在正在使用的一个工作文档内),熟悉合同及工程
的进度;
(d) 将合同和一切工作的细节以及委员会的听证会视为机密事宜,在得到合同双方的事先
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公布和披露;
(e) 不得将委任条款或规则规定的任何任务转让、委托或分包出去 2;
(f) 在合同双方要求时,随时与其他委员会成员一起,就尚未成为争端的有关项目的事宜
提出证据和意见。
5. 除合同和规则规定的委员会正常工作范围外,雇主、承包商以及他们各自的代表均不得
就项目情况征求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意见或与他们进行商讨。如果合同双方共同同意这样
做,并且其他委员会成员亦表示同意,则属于本规定之唯一例外。
6. 对委员会成员的支付规定如下 3:
(a) 每日历月聘请费为[ ],该笔费用应被认为是为下列工作支付的全部款项:
i. 在提前 28 天得到通知后,为一切现场考察、听证会以及委员会会议进行的准备;
ii. 熟悉项目的一切进展,保存有关文档;
iii. 为履行其职责而导致的一切办公开支和管理费,如聘请秘书、复印及办公用品等;
iv. 除下面本款(c)项提及之外的所有需要履行的服务。
从合同条件第 10 条提及的移交证书(如果是多个,以最后颁发的那个为准)签发该月
随后的那一月开始,委员会成员的聘请费应[减少到原来的三分之一]。[ 从合同条件
规定的合同期期满后下一个月起,委员会成员不再得到月聘请费。];
(b) 日酬金为[ ],该笔费用应被认为是为下列工作支付的全部款项:
i. 在委员会成员的家庭所在地点与现场或委员会会议的其它地点之间,单方向一天
(包括不足一天)至最多两天的旅行;
ii. 进行现场考察、开听证会或委员会会议的每一工作日;
iii. 为准备听证会而审阅合同双方提交的文件的每一日。
(c) 为履行职责导致的电话费、服务小费、传真及电传费;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旅行开支,
包括(可低于)头等舱机票费、补助及其它直接旅行费。这些费用应以开销的货币报
销。对于超过上述(b)款规定的日酬金的百分之[ ]的所有开支,均需要收据;
(d) 现场所在国对委员会成员根据本款获得的款项合理征收的任何税费(现场所在国的国
民或永久居民除外)。此类补偿按支付聘请费的货币来支付。
聘请费和各类酬金应在委员会成员任期的[第一]阶段[十二个月]固定不变。[之后,在执行
本委任条款的每满一周年时,合同双方与委员会成员应协商对它们予以调整。]
对委员会的付款由雇主和承包商平均分担。委员会成员应提前提交发票,以便每季度支
付月聘请费。日酬金和开支的发票应在现场考察或听证会结束后提交。所有发票应附有
在有关期间活动的简要说明,并向雇主和承包商各提交发票的一半。当事双方应在收到
后的 28 天内将发票结清。
7. 合同双方在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之后,可共同终止此后对委员会成员的委任。此类终止
不影响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或委员会成员已经获得的任何权利。
8. 合同双方彼此向对方以及委员会成员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委员会成员绝不会:
(a)被作为证人传唤到根据合同条件任命的仲裁员面前去为任何争端提供证据;
(b)因为在委任期间出现的失职、违反合同或业务上的过失,承担任何索赔,但由于欺诈
或不诚实造成的后果除外。
合同双方共同地及各自地保障委员会成员免遭一切或任何此类索赔。
9. 如果委员会的一位成员违背第 3 条的任何规定,则他无权依据该条获得任何酬金和开支,
如果此违约导致委员会的任何活动或裁定无效,他还应将已恰当支付给他的任何酬金和
开支分别退还给雇主和承包商,同时还需向委员会的任何其他成员进行补偿。
10. 适用本委任条款的法律为[ ]的法律。
11. 起因于本委任条款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争端或索赔,或对本委任条款的违背、终止或失
效等事项,均应根据在当时有效的国际商会的规则按仲裁方式解决。当事双方和委员会
成员同意接受仲裁裁决,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利(如果该放弃有效的话)。
代表雇主,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签字。
姓名:
地址:
日期:
代表承包商,在 (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 签字。
姓名:
地址:
日期:
在 (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委员会成员签字。
姓名:
地址:
日期:
附录 A 争端裁决委员会工作程序规则(适用于三位成员情况)
1£ 委员会应按照雇主或承包商任一方的要求,定期[以及/或在关键施工作业时]前往现场考
察,并且每十二个月内,不得少于[三]次。
2.现场考察的时间安排和日程应按委员会、雇主以及承包商共同商定的执行,如果他们之间
没有商定,则由委员会决定。
3.现场考察应有助于委员会了解工程的进展以及实际或潜在的问题或索赔。
现场考察应由雇主、承包商以及雇主代表负责接待,并由雇主负责协调,由承包商协助。
雇主应保证提供适当的会议设施,以及秘书与复印服务。
在每次现场考察结束时和离开现场之前,委员会应编写一份其在考察期间的工作报告,
并发给参与的各方若干份。
4.如果委员会要求的话,雇主和承包商应立即向委员会提供足够份数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
件和资料。
5.如果根据合同条件第 款将任何争端提交给了委员会,委员会应按该款规定进行处理。
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召开关于该争端的听证会,并自行决定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并且可
要求雇主和承包商在听证会之前或在听证会上提交书面的文件与论据。
该委员会应作为公正的专家委员会,而不是作为仲裁员,并有全权召开它认为合适的听
证会,不受本规则之外的任何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在不影响上述各点的情况下,它有权
采用审问式程序,也有权拒绝接受除雇主、承包商和他们各自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出席
听证会或发表意见,并有权在任一方缺席的情况下(委员会确信该方已经收到通知),开始
会议。]对于合同双方提交的任何论据的合理性,委员会不应在听证会上发表任何意见。
在听证会结束之后,委员会应秘密开会起草其裁定。
[如果一成员没有参加会议或听证会,或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则其他两位成员仍可开始
商讨并作出决定,但如果缺席者为首席成员,并且他指示不要开始讨论,或者当事双方
另有商定的除外。]
6.委员会应根据合同条件第 款或雇主和承包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向雇主和承包商提交书
面的裁定。
委员会应努力做到全体一致通过裁定,但如果不可能,则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裁定,少
数成员可起草一份报告,分别提交雇主、雇主代表和承包商。
7.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与委员会的一个成员之间的通讯以及所有的听证会应使用[ ]语言。
此类函件应将复印件报送另一方及其他委员会成员,并符合合同条件第 款的规定。
一人委员会的委任条款 1
本委员会成员委任条款由下列各方达成:
(1) [ 雇主名称], [ 地址] (以下称为“雇主”)
(2) [ 承包商名称], [ 地址] (以下称为“承包商”)
(3) [ 委员会成员姓名], [ 地址] (以下称为“委员会成员”)
鉴于:
A. 雇主和承包商(以下统称“合同双方”)为实施 [ ](以下称为“项目”)于 199 [ ]年 [ ]月
[ ]日签署了一个合同(以下称为“合同”)。
B. 合同条件(以下称为“条件”)第 款规定,成立一个争端裁决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
会”),由投标书附录中所述的一位合格人员组成。
C. 委员会成员同意,根据在此列出的条款担任委员会的[唯一成员]。
各方在此商定如下:
1. 委员会成员
(1) 在此接受在委员会中的委任(属于个人委任),并同意受本委任条款以及合同条件第
款和第 款的约束(这两款的效力应被视为与在此刊出的效力相同)。
(2) 尽管已接受了此委任,在给予合同双方合理的通知后,有权辞去此委任。
2. 由合同双方与委员会成员签署此类委任条款,在合同双方与委员会成员签署委任条款后,
本委任条款即告生效。
3. 委员会成员应始终公正无偏并独立于当事双方,以及有持续的义务书面向合同双方披露
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疑问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普遍适用的情况下,委员会成员:
(a) 除了为其在委员会的服务得到分付款之外,不应从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或雇主代表处
获得任何经济或其他利益,或者从合同中得到任何利益;
(b) 除了在其被委任之前书面向合同双方披露的情况之外,之前没有被合同双方中的任一
方或雇主代表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
(c) 在此委任之前,应向合同双方书面披露与合同双方或雇主代表的任何董事、官员或雇
员的任何业务关系或个人关系,以及任何在此之前对项目的参与;
(d) 在作为委员会成员期间,没有合同双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
或雇主代表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
(e) 除根据在附录 A 中所附的程序规则(以下称“规则”)之外,不得将项目的处理情况,告
知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或雇主代表;
(f) 在作为委员会成员期间[除非当事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对有关在停止作为委员会成员
后被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或雇主代表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的这一问题,不得与
他们中任一方进行磋商或达成任何协议。
4. 委员会成员应
(a) 在参与的项目的工作类型以及合同文件解释方面有经验,且能流利地使用合同语言;
(b) 保证出席一切必要的现场考察及听证,并遵守规则的规定;
(c) 通过研究所收到的全部文件(应保存在正在使用的一个工作文档内),熟悉合同及工程
的进度;
(d) 将合同和一切工作的细节以及委员会的听证会视为机密事宜,在得到合同双方的事先
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公布和披露;
(e) 不得将委任条款或规则规定的任何任务转让、委托或分包出去 2;
(f) 在合同双方要求时,就尚未成为争端的有关项目的事宜提出证据和意见。
5. 除合同和规则规定的委员会的正常工作范围外,雇主、承包商以及他们各自的代表均不
得就项目情况征求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意见或与他进行商讨。如果合同双方共同同意这样
做,则属于本规定之唯一例外。
6. 对委员会成员的支付规定如下:
(a) 每日历月聘请费为[ ],该笔费用应被认为是为下列工作支付的全部款项:
i. 在提前 28 天得到通知后,为一切现场考察、听证会进行的准备;
ii. 熟悉项目的一切进展,保存有关文档;
iii. 为履行其职责而导致的一切办公开支和管理费,如聘请秘书、复印及办公用品等;
iv. 除下面本款(c)项提及之外的所有需要履行的服务。
从合同条件第 10 条提及的移交证书(如果是多个,以最后颁发的那个为准)签发该月
随后的那一月开始,委员会成员的聘请费应[减少到原来的三分之一]。[ 从合同条件
规定的合同期期满后下一个月起,委员会成员不再得到月聘请费。];
(b) 日酬金为[ ],该笔费用应被认为是为下列工作支付的全部款项:
i. 在委员会成员的家庭所在地与现场之间,单方向一天(包括不足一天)至最多两天的
旅行;
ii. 进行现场考察、开听证会的每一工作日;
iii. 为准备听证会而审阅合同双方提交的文件的每一日。
(c) 为履行职责导致的电话费、服务小费、传真及电传费;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旅行开支,
包括(可低于)头等舱机票费、补助及其它直接旅行费。这些费用应以开销的货币报
销。对于超过上述(b)款规定的日酬金的百分之[ ]的所有开支,均需要收据;
(d) 现场所在国对委员会成员根据本款获得的款项合理征收的任何税费(现场所在国的国
民或永久居民除外)。此类补偿按支付聘请费的货币来支付。
聘请费和各类酬金应在委员会成员任期的[第一]阶段[十二个月]固定不变。[之后,在执行
本委任条款的每满一周年时,合同双方与委员会成员应协商对它们予以调整。]
对委员会的付款由雇主和承包商平均分担。委员会成员应提前提交发票,以便每季度支
付月聘请费。日酬金和开支的发票应在现场考察或听证会结束后提交。所有发票应附有
在有关期间活动的简要说明,并向雇主和承包商各提交发票的一半。合同双方应在收到
后的 28 天内将发票结清。
7. 合同双方在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之后,可共同终止此后对委员会成员的委任。此类终止
不影响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或委员会成员已经获得的任何权利。
8. 合同双方彼此向对方以及委员会成员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委员会成员绝不会:
(a) 被作为证人传唤到根据合同条件任命的仲裁员面前去为任何争端提供证据;
(b) 因为在委任期间出现的失职、违反合同或业务上的过失,承担任何索赔,但由于欺诈
或不诚实造成的后果除外。
合同双方共同及各自地保障委员会成员免遭一切或任何此类索赔。
9. 如果委员会成员违背第 3 条的任何规定,则他无权依据该条获得任何酬金和开支,如果
此违约导致委员会的任何活动或裁定无效,并应将以前支付给他的任何酬金和开支分别
退还给雇主和承包商。
10. 适用本委任条款的法律为[ ]法律。
11. 起因于本委任条款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争端或索赔,或对本委任条款的违背、终止或失
效等事项,均应根据在当时有效的国际商会的规则按仲裁方式解决。当事双方和委员会
成员同意接受仲裁裁决,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利(如果该放弃有效的话)。
代表雇主,在 (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 签字。
姓名:
地址:
日期:
代表承包商,在 (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 签字。
姓名:
地址:
日期:
在 (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委员会成员签字。
姓名:
地址:
日期:
附录 A 争端裁决委员会工作程序规则(适用于一位成员情况)
1. 委员会应按造雇主或承包商任一方的要求,定期[以及/或在关键施工作业时]前往现场考察,
并且每十二个月内,不得少于[三]次。
2.现场考察的时间安排和日程应按雇主与承包商共同商定执行,如果他们之间没有商定,则
由委员会决定。
3.现场考察应有助于委员会了解工程的进展以及实际或潜在的问题或索赔。
现场考察应由雇主、承包商以及雇主代表负责接待,并由雇主负责协调,由承包商协助。
雇主应保证提供适当的会议设施,以及秘书与复印服务。
在每次现场考察结束时和离开现场之前,委员会应编写一份其在考察期间的工作报告,
并发给参与的各方若干份。
4.如果委员会要求的话,雇主和承包商应立即向委员会提供足够份数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
件和资料。
5.如果根据合同条件第 款将任何争端提交给了委员会,委员会应按该款的规定进行处
理。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召开关于该争端的听证会,并决定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并且可
要求雇主和承包商在听证会之前或在听证会上提交书面的文件与论据。
该委员会应作为公正的专家,而不是作为仲裁员,并享有全权召开它认为合适的听证会,
不受本规则之外的任何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在不影响上述各点的情况下,它有权采用审
问式程序,也有权拒绝接受除雇主、承包商和他们各自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出席听证会
或发表意见,并有权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委员会确信该方已经收到通知)开始会议。]
对于合同双方提交的任何论据的合理性,委员会不应在听证会上发表任何意见。在听证
会结束之后,委员会应起草其裁定。
6.委员会应根据合同条件第 款或雇主和承包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向雇主和承包商提交书
面的裁定。
7.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与委员会成员的之间的通讯以及所有的听证会应使用[ ]语言。此
类函件应将复印件报送另一方,并符合合同条件第 款的规定。
注解:
1 本条款和规则中的许多条款中都有包含在括号中的措词。签字人应根据自己的项目情况
考虑这些措词是否适用,是否要求修改。
2 有时委员会可能认为它需要专家的意见,以便完成它对合同双方承担的职责。本条款并没
有授权委员会以合同双方的费用来征求专家意见。在此类情况下,建议委员会要求合同
双方同意以他们自己的费用去征求专家意见,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或需要的话。
3 最好商定好三位委员会成员的酬金一样,但有时首席成员的酬金可以例外。
译后记
FIDIC编写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以下简称“桔皮书”)的中译文本自
出版以来不到两年时间印刷了五次,说明国内工程建设行业的同志们学习国际经验,研究如
何将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热情很高。
为了帮助大家学习和研究FIDIC的“桔皮书”,我受FIDIC的委托,和几位同志一起,将
FIDIC“桔皮书”应用指南译成中文付印。
该书首先在前言中对编者作了介绍;在引言中介绍了合同文件标准化的必要性、“桔皮
书”的特点以及如何确定项目采购方案等内容;随后介绍了“设计—建造与交钥匙”类型项目的
招标程序。在正文中,对每一个条款编制时的构思与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都进行了较为详细
的说明和讨论。书后附有FIDIC编制的三人和一人“争端裁决委员会”(DAB)的委任范例条
款及其工作程序规则。学习后,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类“总承包”项目的合同条件,
掌握这一类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思路和方法。
FIDIC在授权书中指出:“中文译本的质量由翻译者与校对者负责,合同条件的英文版本
为正式版本。”英文版本可以从FIDIC处直接购买,FIDIC的地址刊登在封二。
在翻译本书的过程中,我们又对已出版的“桔皮书”中的条款译文进行了研究,同时吸取
了卢有杰教授提出的宝贵意见,对条款译文作了一些修改。尽管我们在译校这本“应用指南”
过程中进行了多次推敲和讨论,但限于水平和经验,译文中必然仍有不妥以至错误之处,热
诚欢迎广大读者赐教,以便再版时改正,谢谢。
本书由张水波(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周可荣(天津大学外语系)、叶永(上海建银房地
产业咨询有限公司)翻译,由何伯森(天津大学管理学院)校对。
在此,对卢有杰教授热诚地提出宝贵意见表示衷心的感谢。在本书最后审校过程中,得
到了邓斐、高矩、万彩芸、刘雯的帮助,在此也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何伯森
于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国际工程管理系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