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劳动法律制度
一、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
1、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
2、一定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
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者 用人单位主体
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特
点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
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劳动时间
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报酬依据之一
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约定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休息休假
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休息、用膳时间,一般1至2小时,最少不能少于半小时。
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两个邻近工作日间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6小时。
带薪休假: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
法定节日: 元旦、春节、中秋、国庆节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休假节目。
公休假日:一般安排周六和周日,特殊可灵活安排,但要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工作日的种类
种
类
标准工作日:由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所实行的工作日。
缩短工作日:在严重有害健康和劳动条件恶劣以及对女工和未成年工
实行特殊保护的条件下,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
不定时工作日:指每日工作时间不确定,实行非固定工作时间的工
作日。
综合计算工作日: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
时间的工时制度。
计件工作时间:指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
4、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
工作
时间
情况
正常情况下
非正常情况下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必须与工会协商
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最
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
累积不得超过36小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
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
处理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
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
修的。
工作时间工资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长
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
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
工资报酬。
三、劳动报酬与奖惩
1、工资和劳动报酬的概念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
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劳动报酬除工资外还包括
劳务费、佣金、稿酬等。
2、工资制度
基本工资制度:指企业在全面测评职工潜在形态劳动的基础上,结合
职工所在岗位、职务,在劳动前为职工预先确定报酬标准,供劳动后
实际支付工资时作依据的包括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工资调整等工资
制度的总称。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等几种。
最低工资制度: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
劳动报酬。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生产率;
就业情况;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根据《劳动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最低
工资标准时,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3、工资的法律保障
工
资
的
支
付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
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
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嫁、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
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
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可
代
扣
工
资
的
情
况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
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
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支付的监督
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对工人工
资的支付有监督检查的职能,对用人单位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更正和制止,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保护
劳动卫生安全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
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等。
1、概念
2、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以防止和消除伤亡事故的技术规则为基
本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规范。
工厂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
技术规程等。
3、安全卫生规程
主
要
内
容
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
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
防止噪声和强光危害的规定
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
通风照明的规定
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
职工健康管理的规定
安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
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
范。
4、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安全卫生
管理制度
安全卫生责任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的工作;
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和保健措施的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
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
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五、社会保障
1、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
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
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
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救济
社会保险
社会福利
优抚安置
核
心
社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
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
物质帮助的制度。
特点 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补偿性
养老保险: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
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
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
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
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
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社
会
保
险
种
类疾病保险:对于劳动者患病或
非因公负伤,发生困难时给予一
定经济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国家或社会为生产、
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
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
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
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
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国家通过
立法强制施行的,由社会
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
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
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生育保险:国家通过社
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
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
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2、社会保险的种类
3、职工福利
职工福利 指用人单位和国家通过兴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
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
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内 容 提供和改善医疗设施,帮助职工搞好公共卫生,预防疾
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搞好生产和工作区域的环境建设,为职工的生产和活动
提供舒适而优美的环境;
为职工提供和改进文化教育娱乐体育设施,活跃职工文
化生活;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并在职工子女入托、入学、就业
等方面提供帮助;
为职工上下班提供交通工具或发放交通补贴,接送职工
子弟上学;
积极采取提高劳动者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其他福利设施。
六、劳动监察
1、劳动监督检查的机构和职权
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
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机构,配备专门的劳动行
政监督检查人员。
职权
负责对劳动就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职
工福利、职工技能开发以及法律、法规的实
施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置的专门劳动保护检
查机构对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劳动监督检查的方式
经常性
突击性
对重点单位
集中大检查
年检
3、工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检查
权
利
知情权
独立调查权
要求、建议权
建议用人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权
参与事故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权
监
督
方
式
直接的口头和书面监督
报刊监督
群众组织的监督
劳动合同概念
劳动合同
的特征
主体特定性:用人单位、劳动者
国家干预性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
劳动合同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劳动合同的订立
1、知情权
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劳动者
单位 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2、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形式----书面形式
内容
必备条款
选用条款
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
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
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
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
事项。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
密、补充保险、福利待
遇
3、劳动合同的期限
固定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任务
为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
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合同期限3-12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任务为期限或期限不满3个月,不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
5、商业秘密
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当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约定自行失效。
6、竞业限制
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一般情况下,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7、劳动合同的无效
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合同条款
的要求,共同实现劳动过程和相
互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和过程。
劳动合同的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或
单方依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
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原劳动
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废
止的行为。
劳动
合同
解除
协议解除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形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3天
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经济性裁员
劳动
合同
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
决定提前解散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除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的情况外,还对补偿标准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经济补偿按劳动者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
资的经济补偿。
五、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
利等涉及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通过协
商谈判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主体范围
企业集体
合同
行业集体
合同
区域集体
合同
内容划分
综合性
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
合同
集体合同能够合理地协调企业与职工之间利益关系;
集体合同能够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签订集体合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法律手段。
作
用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和福利、女职工
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财源、集体
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
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合
同
内
容
合同效力
合同订立 劳动行政部门 生效
15日内无异议报送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
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往接受
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
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
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和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同接受派遣单位依法约定派遣协议。
劳务
派遣
单位
的责
任和
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励,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人
单位
的责
任和
义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
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
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特
殊
规
定
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
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不得约定试用期;
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工会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劳动者个人监督和社会监督
劳动争议的处理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平等自愿
合法
应遵循原则
组成
主任
30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特点
仲裁原则
组成
仲裁委员会
与仲裁庭
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