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股东合法权益,适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
法》和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
纳税的典当企业法人。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
利用自身的经营特色,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自然人
提供融资服务,为国家增加收入,为自我发展积累资金,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业务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各级商
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稽核。
第五条 公司名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经营以下业务:
(一)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 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 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 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 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七条 本典当行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由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经省级商务部
门批准后(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 万元以上的除外),到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与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第八条 各股东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出资。经过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本行股东姓名、出资及股
东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依法出资认购公司股份者为公司股东,股东享有以
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
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 依照出资比例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股本和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 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如期缴纳所认缴的股本金;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四) 遵守本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 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或他人侵犯股东权利,股东可通过董事
会书面请求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所导致的经
济损失。如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
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
其所拥有的股份其他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他股
东认购。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
东以外的人转其出资时,必须获得 2/3 以上股东表决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
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 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份变
更和转让应经省级商务部门批准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
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董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
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
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代表 l/4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的董事,或
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
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
由代表 l/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行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本行形式、
修改本行章程所作出的决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三人组成,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以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
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
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四条 公司遇到下列情况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公司出现严重亏损;
(二) 董事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 发现公司经营决策有重大失误,会给公司造成重大
失误时。
第二十五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的临时董事会议,
应及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须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表决通过:
(一) 重大人事任免;
(二) 重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二十七条 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期十天前通知
全体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要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录上签名。
第七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转让出资后,股东人数不足有限责任公司规定
的最低限额时;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五)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六)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依法定顺序消偿后,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清偿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立即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
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任何违反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
害的,公司有权予以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设立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修改。
(注: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待公司批准后,全体股
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