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孙家庆
单 位:大连海事大学交
通工程与物流学院
电 话:13050514503
主讲内容
货代风险种类与防范方法
货代业务风险防范案例分析
E-mail:dlmusjq@
代理仍可能承担责任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
止,但经追认或事实上认可除外
第三人知悉上述情况仍与其实施而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责任
代理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
益,负连带责任
授权不明的,负连带责任
代理事项违法,负连带责任
清关代理人:主要从事报关报验业务为主,尚未
从事货运业务
船代、货代及经纪人:以船舶代理与租船
订舱等业务为主
运输组织者:无船/契约承运、多式
联运业务为主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运输、
仓储等物流服务
船东 货主
运输合同/租船合同
船代 货代
后
台
前
台
后
台
前
台
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
风险增加
一、货代风
险种类与防
范方法
分包商N 货主
无船
承运人
因
分
包
商
的
过
失
等
原
因
造
成
货
损
货
差
或
延
迟
交
付
的
风
险
因
客
户
破
产
等
导
致
无
法
供
货
或
延
迟
交
货
的
风
险
拒
绝支
付运
费风
险
分包商1
风
险
外
部
内
部
风
险
各
部
门 各
员
工
信 用
实际承运人责任区间
无船/契约承运人责任区间
承担分包
商或货主
的责任
自身或代理人过错
分包人或客户的过失
背对背合同不一致
签发保函或担保
面临:货主、分
包人、第三人、
政府等的索赔
信用风险的外部原因
(1)运输合同条款不
清引起纠纷;
(2)客户经营不善,
无力偿还;
(3)客户故意占用航
运企业资金;
(4)客户蓄意欺诈。
信用风险的内部原因
(1)对客户信息掌握不全、
对客户信用判断不准;
(2)财务、销售部门相互之
间脱节、结算方式不当;
(3)对应收账款监控不严;
(4)对拖欠款缺乏有效的追
讨手段;
(5)企业内部员工行为所致。
信用风险的种类
垫付费
用
委托代
理
违规签发提单或无单放货
预付运费或租金
船舶期租或光
租
分期或延期付费
“运费到付”提
单
“运费预付”
提单
委托分包
商
信用风险的特点
航运产品质量不易控制
航运交易中重复博奕概
率下降
航运企业提供的产品不具有独占性、
独特性,在运输供给过剩、信息传递
较差的情况下,客户违约后能很快找
到新的交易伙伴。由此可见,航运产
品的同一性极易造成重复博奕的概率
下降,诱发客户违约,从而使航运企
业信用风险增加。
航运交易中的赊销期加
长:“到付运费”
客户资信状况不一且不
易核查
缺乏有效的信用风险防
范手段
缺乏信用意识、信用管
理制度尚未建立
无法采取定量模型评估
信用风险
金融领域:衍生金融工具较多
工商领域:卖方可以采取担保、抵押、
停止供货、保留货物所有权、信用保
险、期货套期保值等手段防范信用风
险。
航运领域:其一,运费期货市场,仅
限于不定期船市场。其二,在很多情
况下,航运企业实际上无法行使货物
留置权。
①
风
险
识
别
②
风
险
估
计
③
风
险
评
价
风险分析
④
风
险
管
理
计
划
⑤
风
险
应
对
计
划
⑥
风
险
控
制
⑦风
险控
制效
果评
价
狭义的风险管理
风险计划
风险
超过
可承
受的
水平
风险
处于
可以
承受
水平
放
弃
挽
救
风
险
避
免
彻
底
避
免
中
途
放
弃
改
变
条
件
损
失
控
制
风 险 救 护
分
割
风
险
单
位风
险
隔
离
应 急 计 划
复
制
风
险
单
位
建
立
意
外
损
失
基
金
风险自留
损
失
摊
入
经
营
成
本
借款
用以
补偿
风险
损失
自
负
额
保
险
非保险转移
分
包
出
售
免责
约定
风险转移
保险
租
赁
保证
书
抵
押
中
和
发行
股票
风险规避方
法(一)
销 售
过 程
客 户
开发
争 取
订单
签 订
合同
装 船
签单
到期
收款
收回
欠款
赊 销
管 理
筛 选
客户
信 用
标 准
信 用
条件
欠 费
跟踪
早期
催收
特 殊
处理
控 制
方 法
客户资信
调查技术
客户信用
分析技术
应收账款
管理技术
债务分析与
管理技术
管 理
制 度
客户资信管理制
度(事前控制)
赊销与授信制度
(事中控制)
应收账款管理制
度(事后控制)
风险规避方法(二)
(1)接触
客户——
选择信用
良好的客
户
(2)谈判—
—确定对每个
客户的商业信
用条件
(3)签约—
—选择必要
的担保方式
(4)装船
签单——实
施对应收运
杂费的跟踪
管理
(5)到期收
款 ——及 早
对逾期账款
进行催收
(6)收款失
败——自行派
人或委托机构
追讨,申请诉
讼或仲裁
理赔与索
赔技巧
承运人
责任期间
承运人
责任限制
索赔时效
与诉讼时效
承运人责任基
础与免责条款
承运人赔
偿责任限额
货运代理
直接代理 间接代
理
承运人
各种运输方式承运人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规定览表
公约或法律
名称
责任限额
责任期间 责任基础 诉讼时效 计算货
币单位
每件或
每单位
毛重每
公斤
海牙规则 英镑 100 船/船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一年
79年维斯比
规则
金法郎 1000 30
船/船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一年,3月追偿
期SDR 666.67 2
汉堡规则
SDR 835
港/港 完全过失责任制
2年,3月追偿
期 金法郎 12500
我国海商法 SDR 666.67 2
非集装箱货:船/船
集装箱货:港/港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1年,3月追偿
期
华沙公约 金法郎 250 机场/杨场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2年
蒙特利尔议
定书
SDR 17
机场/机场 完全过失责任制 2年
金法郎 250
我国民航法 SDR 机场/机场 双重责任制 2年
国际
多式
联运
公 约
包含
水运
SDR 920
收货/交货
完全过失责任制
2年,3月追偿
期
金法郎 13750
不含
水运
SDR
金法郎 124
国际铁路货
物联运公约
金法郎 50
车站/车站 严格责任制
1年,故意或严
重过失为2年 折算SDR
国际公路货
运公约
金法郎 25
车站/车站 严格责任制
1年,故意或严
重过失为3年 折算SDR
时效延长方面不同:不得延长、
协议延长时效、声明延长时效
二、有关货代业务风险防范的案例分析
(一)货代未履行职责风险防范
此方面的风险很多,以下介绍常见几种:
1、承运人选择不当
比如,货代作为货方代理选择了无资格的无船承运人,而
后发生了无单放货,则货代是否要因未尽谨慎选择承运人
之责而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的安徽某进出口公司诉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案中,就是作
为货代的被告选择了未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的无船承运人,
因而被要求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
江南公司 上海外运
以自己名义提交了盖有本公
司公章的空白货运委托书
上海外运当着海湾公司周石渠经理的面,将提单交给买方香港东如行有限公
司收货人谭启伦,买卖双方对此行为均未表示异议
承运人船公司按航运惯例,凡没有在海运
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的均按运费预付
处理,向外运收取了运费25568美元。
海湾公司(卖方)
香港东如行 (买方)
江南公司代为履行了买方的义务,由其自行
委托办理订舱、货运等手续,且又未在货运
委托书上注明运费支付方式
FOB条款
2、授权不明
讨论:江南以上海外运负有委托不明的过错责任和违反交单程
序以及应将本案的FOB上海价格条件与货运代理纠纷作为一
个整体来审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例1:空白委托书
1、未签发提单
2、记名提单无需经正本提单
3、持有签妥的空白提单即代表授权放货?
内地
公司
香港
公司
香港
公司
大连
代表
船
公
司
船
代
FOB条款,凭D/P
即期付款
缮制了以天津货代为
托运人,台湾A公司为
收货人的M B/L
凭保函要
求电放
船代帮助制作了署名
为天津某货代的H B/L
台
湾
A
公
司
保函
放货
案例2:
空白提单
天
津
货
代
已
加
盖
印
章
的
空
白
提
单
3、货代发出错误指示
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某货主委托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货物
抵达目的地前,货运代理得到货主电话要求(后来否认)后,
指示外代公司凭提单传真件和银行保函放货,外代在通知船公
司时忽略了要求银行保函这一重要条件,造成国外收货人提货
后不付款,货主损失惨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见正本提
单放货是船公司及其代理的行业惯例和法定义务,无单放货与
货运代理的指示没有因果关系,但二审法院认为,货运代理作
为原告的代理,擅自指示外代公司、船公司无单放货,而货主
的损失与此指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赔偿货主的全部损失。
在此案中,货主的指示实际上是不符合船公司见正本提单方可
放货的货运实践的,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应当取得货主的书
面授权,使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货主,以避免本不应该承担的责
任。
发货人 货运代理 船公司
1、是否有权要求发货人付运费,否则拒绝签发
运费预付提单?
2、假设发货人已付费给货运代理,但被后者挪
用,船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发货人再付运费
定期
结算
付款
交单
4、错交费
委托订舱及
收购大豆
订舱、
付费
签发“以A公司
为托运人、运费
预付的提单”
C公司
D船公司
B公司
抵押未到期支
票和房产证
取得正
本提单
A公司
(货物卖方)
取得正
本提单
B公司最终未能按约支付
运费,其理由是A公司仍
未向其支付运费,因而
也无法向C公司支付运费。
经查A公司确实以B公司
采购的大豆质量不合格
为由而拒付运费
此案中B、C两公司的身
份?C公司有无义务向船
公司支付运费?C公司是
否可以直接向A公司追偿
已支付的运费?假如此案
中,船公司未能采取“付
费交单”,则是否有权直
接向A公司索赔运费?
上海亚东国际
货运有限公司
上海经贸
嘉华进出
口有限公
司
亚东在美国的代理按照嘉华公司提供的PPW公司的电话履行了通知义务,
并向其交付了运单 。PPW公司报关后提取了货物 。以后双方按同样程序
又走了几票货物。但因事后未收到运费而向嘉华起诉,而嘉华则反诉为
错交货索赔。
嘉华公司认为,亚东公司并没有适当履行交货义务。首先是嘉华公司指定的
收货方UEGL在美国是一家不存在的公司,亚东不可能将出口货物交给
UEGL,但是亚东公司将单证交给了另外一家公司,属于不当交付。另外,
亚东公司在交付运单的时候没有查验对方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且没有向
嘉华公司提供UEGL的收货凭证,违反了交货程序。要求亚东公司赔偿货损
160余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亚东“错放货物”成立,亚东负主要责任,承担75%货损;
嘉华负次要责任,承担25%货损。
5、错交货
空运一批皮装到美国纽约
嘉华通知的收货人名称为:UEGL,联系
电话则是PPW公司的常用电话
讨论:是否履行了通知交单义务就是完成了货代义务 ?货代
对于收货方有没有审核的义务?
(二)有关当局的罚款、停单、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防范
风险源:客户托运时
未告知货物真实情况
香港
耀丰
船务
深圳
均辉
华惠
深圳红枫叶
国际物流
深圳长帆国
际货运代理
深圳蛇口到美国洛杉矶
伍某
等人
美
国
海
关
30名偷渡客
罚款5000
美元
分别以自己名义
订舱并付运费
各40英尺货柜
订舱后自行提柜、委托报关行报关并送码头
订舱
防范对策:人员培训、管理、操作和法律(在订舱单上载明代理身份、慎重
选择货主、妥善保存好和货主间的代理协议、保证书等)
货代不知
情:误收
货代
知情
不报
工厂仓库至北海港的汽车运输以及北
海至香港、香港至汉堡的船舶运输
烟
花
厂
货运
代理
汽
运
公
司
分包:工厂
与北海港
被告无运输危险品资质,且
拖运集装箱时因抢道与火车
相撞爆炸:箱及货损索赔
虽集装箱贴危险品标志,
但原告未书面通知
马
士
基
公
司
金
洋
公
司
提交自己抬头的托运单,但托运
人栏为宁德外贸,并交付货物
被告金洋公司称:他仅是陆路承运人从福建陆运至深圳与海上承运人马士基
公司的“交接”,并非“托运人”.该提单货物的托运人是福建省宁德外贸
公司,金洋公司系受托运人的委托将货物从福建经陆路运至深圳交给马士基
公司运输,并非托运人,没有义务向马士基公司支付运费。此种说法是否正
确?
签发以宁德外贸为托运人的运
费预付记名联运提单
福建 深圳 国外
海运由马士基承运陆路运输
本案焦点:托
运单性质?
案例1:船公
司向货代金索
赔运费案
(三)托运单及提单方面案例
1、托运单及提单制作
中
国
卖
方
货
代
A
货
代
B
船
公
司
船方称:货到釜山船方称因海关开箱检查原因需要滞留一星期,
故无法按期转二程船.韩国买方同意自行安排拖车运至仁川.
案例2:
付费签单签发欠费单取单大连/釜山/仁川
未付费取单
托运单及提单上均未注明”釜山转船
”
货代B向货代A索要运费,而货代A称因船东擅自转船而造成延
迟损失及增加了收货人的拖车费,为此发货人未能收到全部货
款.故他也没有收到运费,而且还提出反诉。
1、货代B在制单中有无不当之处?
2、发货人有哪些索赔权利?是否有权提出延迟等损失,其
时效为多少?
案例3:
一程船提单:汉城签发香港转船,载明货物分装九个集箱,毛重为60180公
斤,总件数为21箱; 同时批注CY-CY .在托运人订舱随附 的包装单上,列
明了每一箱号内装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其中第16和17号箱重均为8250
公斤,但提单上未具体载明哪个集装箱下货物件数或重量.
二程船提单:香港/福州.其签发的集装箱装箱单上却列明第16和17号箱重量
为4629公斤
第三被告福州港务公司:将集装箱从船边装上卡车运往集装箱堆场院途中造
成第16和17号箱货损456,765美元
第一、二被告应对本案货损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就货损赔偿可享受《海 商
法》第56条的责任限制,提单中注明在集装箱中的货物件数,应以集装箱内
货物件数计算货损赔偿责任限额 ,以两件计为;港务公司非本
案合同当事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将其作为被告不当,应予驳回。
存在问题:货代提单记载件数而船公司提单未记载
争议:一是拖车段货损是否仍享受海运责任限
制,二是是否应以公斤为计算单位?
庭审中嘉宏公司提交了其与远东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以说明其在本次运输中
只处于远东公司的代理人的地位,但其不能证明远东公司是一家实际存在的
公司。而且嘉宏公司不能证明A公司与远东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也不能
证明远东公司是基于A公司的订舱而授权嘉宏公司代办运输并签发提单。
A公司 香港公司
FOB福州,即期跟单托收
嘉宏公司
订舱
交货
以远东公司代理名义
签发远东公司提单
提单承运人的认定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根据提单抬头认定,即抬头是谁,
谁就是承运人,至少是承运人之一,但适用该标准的前提是提单抬头所标明
的船公司或其他性质的公司客观存在;二是租期内船舶受谁控制和占有;三
是以谁的名义签发提单,但实际生活中提单往往由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代
理人签发提单时又明确表示其是“代××公司签发”,因此适用这一方法的前
提条件首先是被代理的公司也应客观存在,其次是代理人能证明其代理权成
立。
因货已交
付,A公
司以无单
放货为由
起诉嘉宏
公司。
2、提单签发与交付
何人签发
货
主
A
美
商
Y
公
司
承运人M公司
提单上载明“货装舱面,
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
签发的自己抬头的提单上,同时签单处表明代理承运
人M公司签单,但提单上未加注船东所批注的条款
损坏及水湿之索赔
美商Y公司辩称,其身份是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
务。原告遭受货损系由其未购买足够保险而产生,且货损发生
与货装甲板无因果关系。
经纬服装
上海建发分公司
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项
目为商检费、包干费等
现代商船
以上海建发为
托运人的提单
上海建发分公司代表厦门建
发总公司作为代理签发NW
公司提单
观点一:NW公司系美国无船承运人,但未办理登记,建发公司也是
未登记为无船承运人,故该提单系无效提单。
观点二:上海建发分公司不是签单人。厦门建发总公司虽是签单人,
但其有NW公司授权,故上海建发和厦门建发均不是涉案货物的承
运人,依法不应承担原告所称货物失控、货款收取不能的赔偿责
任。
观点三:上海建发应当视为涉案货物承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际海运条例》虽然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办理提单登记,但
并未将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故不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上
海建发签发未经登记的NW公司提单,不应影响经纬服装与上海建
发之间运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发货人因货款无
法收取索赔案
凭保函签发
担保人
订舱(租船)
人
提单托运人
提单收货人
提货人
供货人
第三人
被担保人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船舶管理人
船长
船务代理
无船承运人
担保内容与
期限
内容拟定
期限确定
无法自行
拟定内容与
期限过短?
保函效力
清洁提单
转换提单
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
无单放货
提单电放
其它情况
1、货代作为代理时为船公司出保函?
2、无船承运人在货主要求凭保函倒签单时
是否也要求船公司倒签单等。
3、如果一定倒签提单,则应取得谁的授权
?公司还是一般人员
拒签或扣单 (1)提单所载事项与装货单或理货单不符
(2)提单与租约或运输合同规定不一致
(3)属于欺诈性提单,如倒签提单等
何时交付?
适时交付与合约约定不符的矛盾的处理:如合同允许扣单、付款交单
苏州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制作出口货物明细
表,委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代
为订舱出运货物,并将货物的发票、装箱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交给货代
公司。之后,货代公司将其出具的提单递交进出口公司,并开具发票要求
进出口公司支付海运费1,800美元、包干费人民币1,200元。进出口公司
对支付上述费用没有提出异议,但一直拖延未付。为此,货代公司向上海
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进出口公司答辩并提起反诉,称其委托货代公司出运
货物、拖欠货代公司费用都是事实,但由于货代公司未将涉案货物的外汇
核销单等退回进出口公司,造成进出口公司退税损失人民币11,元,
请求依法判令货代公司赔偿上述损失。
(1)委托订舱
(2)签发以
卖方为托运人
的提单
(4)根据
买方指示
交付提单
FOB条款
货物卖方货物买方
无船承运人
货运代理
(3)
支付
包干
费
买方装港
办事处
(5)
返还正
本提单
以修正
(6)寄修改后的正
本提单给买方,但买
方未付款给卖方
提单应交给谁——交付托运人还是订约托运人?
无船承
运人是否
将提单应
交货运代
理?
货运代
理应交给
谁?
货代作为货方代理选择了无资格的无船承运人,而后发生无
单放货,则货代是否要因未尽谨慎选择承运人之责而与承运人
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例前面已讨论过。
货代作为承运人代理:取得授权或未授权而无单放货是否需
要承担责任?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
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
实际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
无因果关系 ,比如海关认为货物属于走私而予以没收、拍卖
下是否承担责任?
3、提单收回
电放与无单放货之区别?
赚取服务合约下优惠运价
一些与船公司签署了美线合约的无船承运人凭签发自己的
提单与承揽到货物的货代分享运费。
货主
NVOC1 NVOC2
船公司
签订服
务合约
揽
货
分享运费拆扣
M B/L
NVOC2 B/L
4、有关方利用货代或无船承运提单实现某些利益的案例
FOB下赚取换单费
出借提单以赚取所谓签单费
货主 货运代理
NVOC
船公司
M B/L
H B/L
订舱
订舱
发货人 NVOC 船公司
M B/LH B/L
收货人
H B/L M B/L
NVOC卸
港代理
船公司卸
港代理
H B/L
M B/L
M B/L
付换
单费
付
签
单
费
规避风险
对货物卖方:发货人凭自己控制或所属的无船承运人所签发
的提单来达确保收货人如期支付货款。
对于船公司:在倒签、预借、转换提单时,可通过签发无船
承运提单,以求避免船公司承担风险。
对于货运代理:为逃避责任,常签发非法提单或虚构公司的
提单。
骗货
采用分单骗货
在货主订舱时(可能是国内货主也可能是国外买方),订的是
4箱货并要求出具一套正本提单。但在货已集港后,买方或其
要求卖方向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提出分单。即将4箱货由出具
一套提单改为出具两套提单,但是,买方只在银行赎其中的一
套提单,并拿一套提单在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目的港代理处去
提货。并且利用船公司目的港代理的疏忽或其他方法用一套提
单将4箱货全部提走。由于买方不赎另外一套提单,银行不得
不将提单退回,卖方就会用手中的提单,起诉船公司或无船承
运人无单放货。在这种情况下,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不得不承
担赔偿责任。这种诈骗手段,主要是利用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
在操作程序上的疏忽,但也有可能是其与目的港代理中个别的
人串通而将货物提走的。
利用所控制的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骗取货物
南京
公司
美国
公司
上海
货代
公司
美国NVOCC
船
公
司
CIF条款,凭美国NVOCC签发的H B/L和香港
YF公司签发的产品合格证收书结汇
委
托
订
舱
H
B
/L
签发以南京公司为托运人,美国NVOCC为收货人的M B/L
根据美国NVOCC指示,凭保函和MB/L办理电
放
放
货
传真要求电放电话要求交回MB/L
签发H B/L
讨论:(1)上海货代公司身份?
(2)船公司签发的以南京公司为抬头的提单应交给谁——托运人
(南京公司)还是收货人(美国NVOCC)?
青岛A
货代
03年以上海风帆货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名义 联系货运
业务,并两次合作很好,经派人考察同意月结费用马某
拖欠120万运费,因一笔二十万元的电汇水单系假的而报案
防范对策
重视对新客户的资信调查
充分意识到利润与风险同在
为风险设置“安全阀”
在时效内采取法律手段
付款宽限只给那些信誉良好且
实力卓著的客户
付款宽限应附加必要的限制
为垫付款项设置担保
延期回扣
付款放单 :是否合法?
留置海关核销单 :是否合法?
(四)拖欠运费及垫付资金的风险防范
请参阅以下案例
长期货运代理合同下一系列运费诉讼时效的起算
香港启通船务 广州外代
86年代理直至此92年扣船
船代关系:启通汇付港口使费
货代关系:外代汇付代收运费
合同约定由广州外代
“签发提单,计收全
程运费,并直接与船
公司进行运费结算,
余额汇启通公司,运
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
算完毕”
观点一:本案合同是长期合同,应将从1986年7
月10日合同成立至1992年合同结束间的履行行
为作为一个整体。故应以实际终止业务作为诉
讼时效的起算点。
观点二:虽然合同是长期的,但货运代理合同明确约定“运费争取在一个月
内结算完毕。即从清偿期限届满时,也就是签发提单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起算,
在二年的时效期间内,未发生中止和中断时效的法定事由及可延长的情形,
诉讼时效就已届满,被告就丧失了胜诉权。启通公司最后一笔运费的发生时
间为1991年11月 30日, 请求该笔运费的时效应从1991年12月31日起算, 经
过两年, 于1993年12月31日届满,启通公司于1994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
请求广州外代支付在1991年11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运费, 显然已过诉讼时效,
失去了法律的强制保护
1、海运出口运输合作协议签订日为2000年3月9日,期限为一年, “协议”规定
生效前应结清所有与原告签约前发生费用,本协议方可执行
2、 36票海运货物出口委托书不规范,比如,有的票无托运单,或对应的委托书未
盖被告业务章等。欠费明细单是原告自行用电脑编制,没有被告确认 。
3、进帐单:被告原法定代表人薛文新汇于原告工作人员简美玉帐号人民币20,000
元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经济往来,与被告无关。但原告有1999年9票业务、提单号、
费率、计算量及计算单位、币种及金额表,价值为人民币19,元,予以证实。
结合海运出口运输协议,此数额与人民币20,000元接近。故应认定该行为是公司间
业务往来。
对策:业务操作应规范,比如有规范的出口货物委托书、付费证明(垫付费用凭证)
原告提供了海运出口运输合作协议;36票海运货物出口委托书、提单、欠费明细、
确认单;付款凭证;进帐单四组证据证明自1999年11月29日至2000年11月9日间,
被告通过原告订舱配载出运海运货物,期间共发生36笔业务。被告认为本案不是两
个法人间的业务往来,而是被告原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公司职员两个自然人之间的经济
交往。——原、被告是否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
华光国际运输公司诉富皇国贸货运代理合同垫付海运费纠纷 操作不规
范案例
本案发生费用时间为1999年11月29日至2000年10月19日。那么本案起诉之日为
2002年4月5日以前所发生的垫付费用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
欢迎各位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