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商标赔光老本
深圳“人人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在东莞有个“儿子”,其招牌、价格标签及包
装塑料袋与深圳“人人乐”基本一样。深圳“人人乐”以侵权为由向法庭提起诉讼。日
前,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这家注册资本仅为 8万元的商场赔偿深圳“人人乐”8万元,要
求其书面道歉并停止侵权行为。
据深圳“人人乐”代理律师介绍,深圳“人人乐”注册了“人人乐”商标,有效期截
止到 2010年。但欧阳某某于 2002年 1月 8日,以 8万元的资本注册了东莞市沙田人人乐
商场,将“人人乐”的标志印制在商场经营场所的招牌、价格标签及包装塑料袋上,还在
其经营的中山市一服装商场中使用该标志,同时还悬挂人人乐百货的招牌。
东莞市中院一审判决欧阳某某赔偿深圳“人人乐”8万元损失,但认为只是侵害注册
商标专用权,欧阳某某在商号中使用简写“人人乐”字样合法。深圳“人人乐”不服,向
广东省高院上诉。
日前,广东省高院二审认定东莞“人人乐”商场全部关于“人人乐”的使用行为构成
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向深圳“人人乐”书面道歉,同时赔偿深圳“人人乐”损
失 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