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永平所 曹景瑞
1
@纳税人
@征税范围
@税率及征收率
@计税原理
@税收优惠
@出口退税
@征收管理
*
1纳税人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2*
纳税人
一般规定
条例第1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
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名词解释
(1)单位
细则第9条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
(2)个人
细则第9条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 注:原细则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
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
它单位。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
3*
纳税人
其他个人 适用内容
细则29条 超过小规模标准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细则35条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个体工商户 适用内容
细则3条 内部雇佣劳务不属于征收范围
细则4条 视同销售
细则5条 混合销售
企业、企业性单位 适用内容
细则5条 混合销售
非企业性单位 适用内容
细则29条 超过小规模标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4*
纳税人
特殊规定
(1)承租承包经营处理
细则第10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国税发[1994]186号)
(2)代理进口货物:按抬头(国税函发[1995]288号)
扣缴义务人
条例第1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
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
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
务人。
5*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
条例第13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
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
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
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
税。(国税函[2001]882号)
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细则第33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经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
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标准
细则第28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
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
元以下的。
名词解释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
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
上。
会计核算健全
细则第32条 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
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7*
小规模纳税人
超过标准税务处理
细则第29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
纳税人纳税。
未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处理
细则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
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
(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8*
2征税范围
基本规定
境内
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
有偿
特殊规定
视同销售
混合销售
兼营非应税项目
其他
9*
境内
定义
细则第8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
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特殊:境内关外
销售货物
定义
细则第3条第1款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
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
细则第2条第1款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
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10*
应税劳务
定义
细则第3条第2款 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加工
细则第2条第2款 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
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
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
细则第2条第3款 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
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有偿
细则第3条第3款 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
者其它经济利益。
11*
视同销售
范围
细则第4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
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注:汇总纳税也应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
体工商户;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2*
视同销售
注意
1.视同销售货物(8项)区别于进项税转出
2.适用对象仅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
3.其中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包括第5-8项
4.其中应税范围发生变化的包括第4项(不包括外购货物)
5.特殊视同销售:代销,移送即第1-3项
其中移送特指机构开具发票或收取款项(汇总纳税的除外),
收取款项在当前支付体系下,实际认定还需要后续文件完善。
旧法下:
机构间货物移送:国税函发[1995]473号、国税发[1998]137号、
国税函发[1998]718号、国税函[2002]802号
汇总纳税:财税字[1997]97号、财税[2003]1号、国税函
[2004]736号
13*
提示:代购认定
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
收增值税:
a、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b、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
给委托方;
c、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
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
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财税[1994]26号)
14*
案例 :
【案例1】某食品企业2008年当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一般纳
税人),当年购买1万元的手机用于赠送,计入业务招待费,
取得增值税普票,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税收处理(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
【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1+10%)*= 万元
【个人所得税】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20%=万元
【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收入=1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万元
15*
案例 :
假设该某食品企业2008年当年仅发生一笔业务招待费,请计
算当年业务招待费调整额
【企业所得税】
考虑增值税影响,则该笔赠送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 万元
而比起企业原始的会计处理而言,业务招待费的数额需要增
加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万元。考虑到税法是建立在
会计基础之上的纳税调整,应增加业务招待费万元。
当年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数=
业务招待费调整额=*60%-101×5‰=万元
16*
案例 :
【案例2】上述案例中,企业如果为一营业税纳税人,专门咨
询业务,对应的税务处理又该怎样。
【营业税】
手机赠送属于货物赠送,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
【增值税】
则应交增值税=×= 万元。
【个人所得税】同上
【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同上
业务招待费调整额= =*60%-101×5‰=万元
17*
案例 :
思考:
通过上述案例的解答我们可以看出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税务
处理的复杂性,很难从从原理上进行解释:
(1)比如为什么要交增值税,本身赠送的过程未产生增加值,
也没有对发票抵扣产生影响。
(2)比如个人所得税处理,其需要明确到主体才能对应进行
处理。
(3)比如企业所得税支出,旧法下非公益性捐赠以及直接赠
送不允许扣除,而此处手机赠送是否就不应扣除。
另外从维护市场经济有序的方面来看,赠送是否有违公平竞
争,还值得考虑。
18*
混合销售
定义
细则第5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征税规定
细则第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
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
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新旧比较:税务机关的认定权未明确
19*
混合销售
征税规定的例外分别核算销售额
细则第6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
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
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
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
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是否地税、国税都可以核定,如何协调
分别核定超过了销售额等情况
20*
混合销售
名词解释
(1)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5条第2款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
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
的劳务。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
户
细则第5条第3款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
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
(3)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
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及应税劳务
年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
21*
混合销售
思考
(1)适用纳税人范围
适用范围不包括“其他个人”,仅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适用征税范围
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提
供劳务”
22*
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
增值税销售货物与建筑业包料
实务中操作的难点
消防、弱电、楼宇控制等不动产建设相关配套的征税范围。
如何认定建筑业:
(1)依照合同(《合同法》)
(2)依照资质证书
(3)依照项目鉴定(即合同管理)
《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背后深层次问题?
23*
案例 :
某混凝土公司甲(一般纳税人)与某建筑公司乙为关联企业,
2008年乙承接某项建筑工程需要商品混凝土100万,甲公
司生产100万商品混凝土需要80万的水泥与石灰、石子等原
料。
【方法1】
由甲公司购买原材料加工成商品混凝土销售
依据国税发[2000]37号则甲公司
应纳增值税税额=100/(1+6%)×6%=万元
【方法2】
改由建筑公司乙购买原料进行委托加工,收取20万的加工费。
则甲公司
应纳增值税税额=20/×17%=万元
24*
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
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
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
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
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
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
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
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
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9]273号
25*
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
广告业载体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
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
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
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
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
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摘自国税函发〔1995〕288号)
营业税劳务与增值税劳务
包括服务业劳务(修理修配)、建筑业劳务、增值税劳务
不能两头靠,不交增值税就不抵扣
26*
税率及征税率
税率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13%
零税率 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兼营不同税率情况下税率的适用:分别核算,
不能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征收率
小规模征收率 3%(征收率的调整 由国务院决定)
简易办法征收率 3%
27*
低税率
适用范围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
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其他
1.农产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28
注意:金属、非金属矿,盐与食用盐
*
简易办法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
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
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
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
更。
29*
简易办法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
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
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
售的免税品。
30*
简易办法征收率
操作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
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
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
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1*
简易办法征收率
操作规定: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
(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
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
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
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2*
4计税原理
一般纳税人
应税额=销项-进项
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额=销售额×征税率
特殊处理
33*
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条例第4条 除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应税劳务(以下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
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
转下期继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
条例第11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
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4*
进口货物计税方法
条例第14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
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特殊事项处理(惩罚条款)
细则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
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
税务资料的;
(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
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国税发[1995]15号)(国税函[2000]584号)
35*
提示: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正常经营
条例第4条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
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纳税人注销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
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
退税。(财税【2005】第165号)
36*
销项税额
定义
条例第5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
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确定
定义
条例第6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
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37*
销售额确定
价外费用
细则第12条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
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
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8*
销售额确定
价外费用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
① 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
② 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者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
管且专款专用。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
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39*
销售额确定
外币折算
细则第15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
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
更。
合并定价销售额的确定
细则第14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
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额的确定
细则第13条第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
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营业额的合计。
40*
销售额确定
销货退回或折让情况下销售的确定
细则第11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
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
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
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
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可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
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红字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41*
销售额确定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及无销售价
格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条例第7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
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细则第16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
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
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
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
定。
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确定
一般规定
细则第30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
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货退回或折让
细则第31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
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
中扣减。
43*
进项税额
定义
条例第8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
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 购买货物已纳增值税
条例第8条第1项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税控车辆销售发票、代开专票)
② 进口货物已征增值税
条例第8条第2项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
注明的增值税额。
44*
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③ 购进农产品
条例第8条第3项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
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5*
提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8]81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
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
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
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6*
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⑤ 应征增值税混合销售购进货物
细则第20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
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
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47*
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
条例第9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
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
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细则第19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
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
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48*
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特定项目不得抵扣
条例第10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
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49*
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3)兼营免税项目和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26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
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
售额、营业额合计。
【提示】
取消了“年度终了,纳税人应对按月计算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进行年度清算并调整。”
50*
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4)兼用于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抵扣
细则第21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中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
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51*
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5)进项税转出
细则第27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
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除外),应
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
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
税额。
52*
5税收优惠
减免税
税率优惠
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
53*
免税项目
条例第15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细则35条注:
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
门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细则35条注: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
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
器、设备;
54*
免税项目
条例第15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细则35条注: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它个人自己使
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
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55*
减免税管理
兼营应税项目
条例第16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
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
免税、减税。
放弃免税权
细则第36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56*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财税[2008]156号
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5)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即征即退(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农作物秸秆)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57*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财税[2008]156号
即征即退50%(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
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
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
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58*
再生资源( 财税[2008]15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取消废旧物资原有优惠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
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
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
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正常征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
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先征后退政策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
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含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
企业)。
退税比例:2009年70%,2010年50%
59*
6出口退税
条例第25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
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
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
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60*
7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申报征收
61*
纳税义务时间
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间
条例第19条第1款第1项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
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
的当天。
进口货物时间
条例第19条第1款第2项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时间
条例第19条第2款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
务发生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
细则第38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2*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
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具体为: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
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时间
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
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
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
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期的当天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
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
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3*
纳税期限
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
条例第23条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
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细则第39条 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
进口货物
条例第24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
条例第23条 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期限执行
64*
纳税地点
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
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3项
进口货物
条例第22条第1款第4项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纳税。
扣缴义务
条例第22条第2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65*
税款征收
条例第20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
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
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66*
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