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 A2 款(包工不包料装
修工程)
甲方(业主):________
乙方(施工方):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
范》(GB50327-2001),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作为
《_________》装修工程合同附件。
一、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内容和范围
1.达标要求:乙方在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期内,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规范》(GB50325-2001)要求,保障本次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达到(GB50325-2001)国
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 1、2 款)。
2.建材保证:甲方保证本工程涉及自购建材达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
范》(GB50325-2001)要求,乙方对因甲方自购建材造成的室内环境质量超标不负责任。
3.甲方保证: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工程涉及的室内空间在验收时无其他甲
方自置的装饰和家具等污染源。
4.验收时间:检测(验收)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之 6.0.1 条款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
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 7 天后、交付使用前进行,定为完工后_________日内进行,具体日
期由甲乙双方约定。
5.检测机构: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已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机构
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
6.验收监督:甲乙双方共同监督检测(验收)过程,并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
7.甲/乙方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甲方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乙方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8.通知到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应提前 2 天通知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携委托书到场监督
检测(验收)过程。
此等通知可以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接到通知
后应当到场;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现场监督权利,检测验收
照常进行,测量结果视同双方认可。
9.验收证书:由合同第 5 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检测(验收)结果证明文
件,甲乙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验收)的要求。
10.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检测(验收)证书,不达标的,乙方必须在
_________天之内重新装修或治理达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
_________。如第二次检测仍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选择:□由乙方更换建材重新装修;□
由乙方治理直至检测达标;□解除装修合同; □扣装修款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
(人民币)(参见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 3 款)。
11.检测费用支付:应由_________方一次性垫付,事前在装修工程款中预留。事后按
以下原则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初检所有项目达标,由甲方承担;不达标则 _________;
由不达标项目引起的治理和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12.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13.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作为装修工程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之 3.1.1;
3.1.2;3.1.3 条款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
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测定项目 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 ≤
外射指数(Iy) ≤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
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 3.1.2 的规定:
测定项目 限量
A 类 B 类
内照射指数(IRa) ≤ ≤
外射指数(Iy) ≤ ≤
空心率大于 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 Ra-226、钍 Th-232、钾 K-40 的放
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 、外照射指数(Iy)不大于 。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之表 6.0.4 民用建
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和浓度限量: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
(mg/m3)
≤ ≤
苯(mg/m3) ≤ ≤
氨(mg/m3) ≤ ≤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mg/m3)
≤ ≤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
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
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
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