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组织制度和职权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
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
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
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
商确定。
(二)职工代表的组成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
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
职工组成。
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
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
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
代表。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
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四)职代会的组织设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
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
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
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
会审议通过。
1、专门小组的设立
专门小组是为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服务
的专门工作机构,设立专门小组,可以使职
工代表大会更好地开展活动,提高工作效率,
发挥应有作用。
专门小组的设置,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行使
职权的需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2、组建专门小组的民主程序
(1)由企业工会拟定组建专门小组的具
体方案
(2)具体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
议后,印发职工代表征求意见;
(3)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3、专门小组的人员构成。
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
请非职工代表参加。
专门小组的人员一般由5—9人组成
专门小组负责人一般有企业工会相应的专门
委员会或部门负责人担任,任期与职工代表
大会的届期相一致。
。
4、专门小组的主要职责:
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
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
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
认;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
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
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生产经营专门小组、
规章制度专门小组、
生产福利专门小组、
评议监督干部专门小组等等。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
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
联席会议制度
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
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
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
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
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的人员组成:
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职工代表团组长、
专门小组负责人
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
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
关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
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
加,主要包括:
党政负责人、有关方面负责人、有
业务专长的职工代表。
召开联席会议主要程序是:
⑴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问题,由厂长、工会、职工
代表团(组)长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提出,经
企业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
⑵企业工会将拟审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发到
代表团(组)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提出,经企
业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
⑶企业工会收集各代表团(组)和专门小组的意见
后,交有关方面研究,形成进一步修改议案。
⑷召开会议时,由提出议案的负责人介绍议案制订
的依据、主要内容、目的、要求,然后进行认真讨
论,各抒己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决议。
⑸联席会议在讨论问题出现意见分歧时,可以体会,
待各方面认识基本一致后,再提交联席会议协商解
决。
⑹协商处理问题的结果送企业领导者,由企业领导
者负责落实,并由职工代表团(组) 传达给职工代表
或职工群众。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
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
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
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
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
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
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
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
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
重大事项;
(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
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
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
员;
(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
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
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除按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
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
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
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
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
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
置方案;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
的其他职权。
四、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
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若干尚不具
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
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
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区域(行业)
工会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
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五、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
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
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
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
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
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
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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