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经营行为,控制票据经营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转贴现是指其他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信用社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信用社转贴现为转入业务,信用社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本办法所称票据转贴现仅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转入业务。
第三条 转贴现是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特定为贴现银行的贴现业务,《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要求适用于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转贴现业务。
第二章 转贴现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转贴现的票据是其他商业银行已办贴现或转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 转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
第六条 转贴现期限从办理转让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转贴现业务由县联社集中办理,辖内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办理转贴现业务。
第三章 转贴现申请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转贴现的汇票承兑银行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以上机构。
第九条 转贴现申请行必须是与省联社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及所授权的省市级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及所授权的省市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并能够按照县级联社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各项申请资料。
第四章 转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 转贴现申请行向县级联社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时,除按《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申请条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业务许可证(加盖申请方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合法有效的介绍信以及经办人身份证;
(四)拟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且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到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转贴现申请书、转贴现清单(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清单》代替);
(六)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
(七)已办理贴现的贴现凭证复印件;
(八)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会计部门的业务专用章);
(九)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行业专用发票),其他能够证明该票据项下的交易已经确实履行的凭证。
第十一条 受理与初审。县级联社转贴现经办人员在收到转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申请书》后,对贴现行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并按规定填写;
(二)转贴现申请人、承兑人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条件;
(三)汇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到期;汇票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或其他必须记载事项以外的文字;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使用的粘单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清晰;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等。
(四)最后背书人、申请人、申请书签章与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名称是否一致;
(五)查询查复书、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合规;汇票、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是否相互匹配;
(六)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查询与审验。转贴现经办人员初审合格后,应将拟转贴现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以及相关材料送会计人员复审。会计人员按有关规定对票据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第十一条第三款进行审查;
(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相关要素是否齐全、有效,必要时应向承兑人再次查询。
经上述审查后无误后,会计人员在《银行承兑汇票真伪审验意见表》上表明意见并签字。
第十三条 审查与审批。转贴现经办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予以退回,做好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提交风险部对转贴现资料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审批表》(以贴现审批表代替),并签署意见,传递信贷部门审批,信贷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主任审批,超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填制转贴现凭证、转交会计人员办理转贴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转贴现票据的管理
第十五条 转贴现票据的管理与贴现票据的管理相同,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要求管理。
第六章 贴现票据的回购
第十六条 办理回购的贴现票据必须是卖出回购方合法持有的贴现票据。回购双方需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约定票据回购相关要素。
第十七条 贴现票据的回购实质是卖出回购资产(或买入返售资产)的融资业务,无论是质押式回购还是买断式回购,票据的权利义务未实质转移,一律视为卖出回购方自有票据资产。县级联社将持有的贴现票据或转贴现转入的票据卖出回购,不得在“票据贴现—转贴现”科目项下作减项核算。
第十八条 对贴现票据的回购业务账务处理需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规定。卖出回购业务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卖出回购票据款”科目核算,买入返售业务通过“买入返售资产—买入返售票据”科目核算,不得在“1306贴现资产”科目项下核算。
第七章 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县级联社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按照省联社贷款管理权限执行。凡超过各级联社咨询权限的转贴现业务,一律要逐级报备咨询。
第二十条 县级联社开展票据回购业务,融入或融出资金参照省联社资金营运管理办法执行,应报上级联社审批并向人民银行备案。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办理转贴现业务并且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机构和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限期整改;
通报批评;
降低或取消其办理转贴现业务的权限;
其他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申请书
2、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人民银行统一格式)
3、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人民银行统一格式)
转贴现申请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开户银行名称及
行号
账号
经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申请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 张, 总金额(大写) 。
申请转贴现的原因和用途:
转贴现申请人(公章):
附件1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申请书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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