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
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
【本章内容提示】
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合同法与特别法的关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合同法与特别法的关
系、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系、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和诉讼时效的适用等内容;合同的解释这一部分和诉讼时效的适用等内容;合同的解释这一部分
主要阐述了合同解释的主体和客体、合同解释的主要阐述了合同解释的主体和客体、合同解释的
种类,范围和效力以及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和免种类,范围和效力以及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和免
责条款的解释等内容。责条款的解释等内容。
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
【知识结构简图】
合同的法律适
用与合同的解释
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的解释
合同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诉讼时效的适用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的解释概述
合同解释的规则
免责条款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种类
合同解释的主体,客体
合同解释的范围
合同解释的效力
文义解释规则
不利解释规则
其他规则与规定
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
第一节
合同的适用
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1.基本法效力高于单行法。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后法优于前法。
4.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
5.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
6.实施性规定优先适用。
7.弥补性规定优先适用。
8.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规章。
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
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无名合同是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没有
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合同法合同法124124条规定了适用原则条规定了适用原则,即,即““本法分则或本法分则或
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
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
规定规定””。这项规定确立了这样几个原则:。这项规定确立了这样几个原则:
1.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可以类推适用
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
【案例分析9-1】
某音乐系女大学生甲希望租赁乙的房子学习,但
却无钱支付房租,而房东乙正想聘请一位教女儿
学习钢琴的家庭教师。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
约定乙将房屋无偿提供甲居住,甲教乙的女儿学
习钢琴。该协议就属于无名合同,如果发生争议,
应适用何种规则?
答案提示: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也可以
参照适用与该合同最类似的租赁合同的规则。
三、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主要指合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主要指合
同的主体或者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同的主体或者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1.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见《合同法》第126条
规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2.其他规定与规则(见《民法通则》第145条)
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
四、诉讼时效的适用
(一)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
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二)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我国民法规定了四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4.涉外合同的诉
讼时效《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29129条规定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
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
(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
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我国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
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所以有关涉
外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应该依据合同的准据法确
定。
【案例分析9-2】
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在中国,乙定居在
韩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个借贷合同,其中约
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
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来双方因履行该合同发生
争议而在我国法院起诉。
答案提示: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就应当适
用英国法,因为当事人约定英国法律为合同法准
据法。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
1.合同解释的概念: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
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合同解释的主体。应当为有权解释主体。
3.合同解释的范围。应及于整个合同内容,甚至包
括对合同相关资料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4.合同解释的对象。比如:模糊或矛盾的语言、文
字的含义、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合法的合同条款。
5.合同解释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
拘束力,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要
求始能生效。
一.合同解释概述
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
二、合同解释的方法(125条)
1、文义解释规则
2、整体解释规则
3、按合同目的解释规则
4、习惯解释规则
5、不利解释规则
6、诚信解释规则
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
【案例分析9-3】整体解释规则
甲方卖给乙方一套商品房。乙方迟延付款一个月,
甲方要求乙方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
金,理由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每天万分之五。乙
方主张每天按照万分之三支付,原来合同中还有一
个条款规定迟延支付的违约金是万分之三。甲乙双
方的合同还有第三个条款,即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
应当按照每天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前两个条款互相矛盾,结合第三个条款,在公平原
则指导下运用整体解释规则,可以得出结论:乙方
应当按照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案例分析9-4】目的解释规则
甲欠乙20500元,并有欠条载明。其后甲还款给乙,
并在原欠条上注明“还欠款18500元整”,同时,
乙出具了收据一张给甲。后乙要求甲还款,但双方
对原欠条上所注“还欠款18500元整”中的“还”
字的含义发生争执。乙认为读“hai”而甲认为读
“huan”,认为已经还18500元为由拒绝付款,并
说乙出具的收据已遗失。
提示:根据立字据的目的和交易习惯,运用目的解
释和习惯解释,可以得出结论:“尚欠款18500元”。
三、免责条款的解释
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的解释
原则
2. 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
甘冒险”的解释原则
3. 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
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
4.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具体化
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
【难点追问】
免责条款除依照合同解释的规则外,还需依照哪免责条款除依照合同解释的规则外,还需依照哪
些规则?些规则?
免责条款在解释的过程中除了要遵守合同解释 的
基本规则外,还需遵循以下规则:1.免责条款不得
违反合同主要目的的解释原则。2.不得将“免责条
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原则。3.非为
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
释原则。4.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具体化。
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
【思考题】
1.试述对合同的法律适用。
3. 试述合同解释的规则。
3.简述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
【案例分析】
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
一到,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
“末年九月二十日”。后来二人就还款日期发生
争执,法院查明“末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零
零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零零四
年十月十五日。
问:法院运用了什么规则作出了判决?问:法院运用了什么规则作出了判决?
参考答案:法院运用了合同解释的文义解释和
整体解释。根据文义解释可以得出“末年九月二
十日”就是公元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而根据
整体解释可以明确是二零零三年,而不是1943年。
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
第十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
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属于转移
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本章内
容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双方当事人
的权力于义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瑕
疵担保责任和特种买卖合同。通过本章的学习要
求学生熟悉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了
解订立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买卖合同的类
型,掌握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
物风险负担以及瑕疵担保责任等内容。
【本章内容提示】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概念
和特征
买卖合同当事人
权利与义务
买
卖
合
同
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
与孳息归属
特种买卖合同
互易合同
出卖人权利、义务
买受人权利、义务
所有权转移
风险负担
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的概念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知识结构简图】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
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是双务合同
3、诺成性合同
4、不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出卖人出卖人————————买受人买受人
对于出卖人,除了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根
据《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还应当是买卖合同
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人。
有处分权人即出卖人包括
1.抵押权人和质权人。
2.留置权人。
3.法定优先权人。
4.行纪人。
5.经营权人。
6.人民法院。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三、无权处分与多重买卖
1.无权处分
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无处分权,出让该
财产,原则上不发生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如果受
让人为善意、无过失,构成善意取得,受让人即取得标的
物的所有权。
2.多重买卖
就同一标的物分别订立数个买卖合同的,依照合同自由原
则以及债权平等原则,各个买卖合同都为有效,不得确定
订立在先的买卖合同应当优先。在数个买受人中,只有—
个买受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未取得标的物所
有权的买受人,可以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
卖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
转让的物,应当依照其规定,禁止转让或者限制转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实物。
如果买卖标的物是限制流通物,买卖合同的效力应
区别对待:当事人无该物的经营资格的,买卖合同无
效。有经营资格的,买卖合同有效。订立合同的当事
人可以经由审批手续取得标的物的经营资格的,为尚
未生效的合同;待其经由审批手续取得资格时,为有
效;不能取得资格的,为无效。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五、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
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
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
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
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除了8个主要条款外,还包括
1、包装方式
2、检验标准和方法
3、结算方式
4、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交付方式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现实交付
拟制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简易交付
第一,交付的标的物有从物的,当事人如果没
有另外的约定,应当同时付标的物的从物。
第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亲自履行,
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
第三,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第四,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第五,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
物。
第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第七,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
物。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2、交付规则(时间、地点等)
【案例分析10-1】
如某甲欲出卖其牛于某乙,某乙在大路上发现该
牛而擅自将牛牵回家,此时牛的所有权如何归属
?
提示:此时尽管某乙已经对该牛具有事实上的管
领力,但因其取得事实上的管领力不是基于出卖
人的意思,故不能构成交付,某乙不能取得该牛
的所有权。
【案例分析10-2】
甲、乙于7月15订立一份买卖钢琴的合同,约定
甲8月1日交付钢琴于乙。由于甲之女儿8月20日
参加钢琴大赛,故甲、乙约定,合同订立后即为
交付,但甲可以保留钢琴至8月25日,该期间甲
直接占有钢琴。这时钢琴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提示:不转移。乙是间接占有。这就是占有改定。
【案例分析10-3】
甲乙两公司订立合同购买一批布匹,双方约定甲公司
应当在8月25日至9月30日交货。8月中旬甲公司就
将布匹运送至乙公司。甲公司拒绝收货,发生纠纷,
如何解决?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
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提前
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由债务人负担。”据此,
乙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货物或者接收货物并要求甲公司
支付增加的费用。
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出卖人应当承担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出卖人应当承担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在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在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有瑕疵或者不能完全转移标的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有瑕疵或者不能完全转移标的物
的所有权给买受人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出的所有权给买受人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出
卖人所承担的该民事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卖人所承担的该民事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
1、特征
第一,瑕疵担保是一种法定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责任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
第三,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二)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所负担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就买卖的标的物负有第三
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
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明文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
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权利瑕疵必须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
第二,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未能消除。
第三,买受人须不知权利存在瑕疵。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2.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50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是指出卖人对其所出卖的标的物在质量上所存在的瑕
疵而承担的担保责任。出卖人必须按照约定交付达到
合同中所约定的质量标准,这样才能满足买受人的需
要,也才可以实现买卖合同的目的 。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可以分为价值瑕疵担保责任、
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情况:
(1)标的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物的效用瑕疵担保责任。
(3)标的物的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3.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负担保义务
【案例分析10-4】
甲为一家房地产公司,向乙出售商品房,房屋在
二楼。乙在购买房屋之前已经详细的了解情况,
该处房产一楼也是住宅设计,且整套住宅楼为高
级住宅。乙入住后不久,甲公司为了多增加收入,
而将一楼全部改为旺铺门面房出租,每天嘈杂声
和各种气味直袭二楼,令乙异常烦恼。请问乙怎
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提示:这个案例中的甲将住宅楼改为商用楼,违
背了标的物效用瑕疵担保义务,应当给予乙一定
的赔偿或者恢复一楼的住宅楼性质。
【案例分析10-5】
甲有房屋一幢,因为欠乙债而抵押给乙,双方并
登记该抵押。在抵押期间,甲将该房屋卖给丙,
订立合同时丙没有告诉房屋设定抵押的事实,甲
将房屋交付给丙,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一年过去后,因甲不能偿还乙之债务,乙请求人
民法院拍卖了丙的房屋,致使丙遭受重大损失,
该损失由谁承担?
提示:根据出卖人所承担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可
以知道,丙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甲承担。
出卖人的义务之一,就是要按照约定或者交易
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
关单证和资料。这项义务是为实现买受人的交易
目的,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义务,是
辅助合同主义务的。
(四)其他义务
出卖人除了应当负担以上各项义务之外,还应
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负担
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
义务等法定义务。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三)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二、买受人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1.价款数额的确定;2.价款的
支付时间; 3.价款的支付地点;4.价款的支付方
式;
(二)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
交易习惯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
定条件交付的标的物,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
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
(三)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四)保管义务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三、合同的终止
买卖合同得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而终止,但也
有特殊性。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
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
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
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
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
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第三节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风险负担和孳息归属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规则。《合同法
》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
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二)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在约定的
特定条件成就之前,由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
物,但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所
有权保留起源很早,在罗马法上就曾有类似的制
度,德国也承认此种制度,现代各国都在合同法
中设定了这一制度。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案例分析10-6】
周某卖给李某一块价值3万元人民币的手表。约定:
手表先交付,3个月内分期付清款项,3万元付清
前,李某不能取得所有权。李某付款1万元之后,
将手表质押给乔某。乔某并不知道实情。质权是
否成立?
提示:该案例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体现,虽然
李某是无权处分,但是乔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
可以取得质权。
(三)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2)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时起转
移
3)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交付前转移
交付后转移
二、标的物风险负担
(一)标的物风险负担的概念:是指在买卖
合同订立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
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
问题
(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我国对风险责
任的规则原则采纳的是“交付主义”。《合同法》第
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
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11、标的物风险随标的物交付而转移、标的物风险随标的物交付而转移
22、违约与风险转移、违约与风险转移
1 1)买方违约与风险转移)买方违约与风险转移
2 2)卖方违约与风险转移)卖方违约与风险转移
33、路货的风险转移、路货的风险转移
44、承运人运货时的风险转移、承运人运货时的风险转移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案例分析10-7】
甲、乙订立一份煤炭运输合同,委托乙将一批煤
炭从青岛港口运到广州黄埔港。乙于5月1日启航。
5月3日,甲、丙订立了该批煤炭的买卖合同。5
月4日,乙之船在海面遭遇强风暴袭击而沉入海中,
货物全损。请问风险由谁承担?
提示:根据《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在途标的物
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可以知道该
风险由丙承担。
三、孳息归属
孳息归属的一般规则:交付主义。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应的概念。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
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物的所有权人有权取得孳息的所
有权,转移原物的所有权时,孳息的所有权同时转移给新所
有人。《合同法》在规定原物和孳息的所有权时,并没有遵
循这一原则。按照其规定,标的物之孳息的所有权的转移并
非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相一致,而是以占有标的物为获得
孳息的前提,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即使不享有标的物的
所有权,而因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亦归其所有。但因在一般
情况下,我国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转
移前出卖人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孳息也归其所有;转移后
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故孳息亦转移为买受人所有,因此,
在大多数情况下孳息所有权的转移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
一致的。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案例分析10-8】
甲卖给乙一头怀孕的母牛,价款为万元,约定
交付后1个月内付清价款,否则所有权仍归甲。乙
收到牛后,该牛早产,生下小牛。在付清款项之
前小牛的所有权归谁?
提示:小牛的所有权人是甲,因为小牛处于所有
权保留的状态之下,所以归甲。
第四节
特种买卖合同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
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分期
付款买卖在我国常常用于房屋及高档消费品的买卖。由于
买受人的分期支付影响了出卖人的资金周转,所以分期付
款的总价款可略高于一次性付款的价款,因此在交易实践
中,当事人双方就分期付款买卖常有以下特别约定:常有以下特别约定:
1.所有权保留的特约。即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
买受人虽然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
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一部或全部清
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
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2.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特约
当事人双方关于解除合同时一方应向另一方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约定。解除合同时,当事人双方
应将其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
一方并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分期付款买卖在由于
买受人一方的原因而由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为保
护出卖人的利益,当事人经常会作出以下的约定:
出卖人可以在解除合同时扣留其已受领的价款,
或者请求买受人支付一定金额。这种约定如果过
于苛刻则对买受人不利。
二、样品买卖合同
概念概念: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
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
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样品买卖除适用普通买卖的规定外,还产生下还产生下
列效力:列效力:
1.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
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
明的质量相同。
2.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
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
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三、试用买卖合同
1.概念: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
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
买卖合同。
2.试用买卖合同的生效:
(1)买受人应当在试用期间作出是否认可的表示。
(2)认可的意思表示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
是书面的。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一)概念: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
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
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1.招标阶段
2.投标阶段
3.开标、验标阶段
4.评标、定标阶段
5.签订合同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五、拍卖合同
(一)概念: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
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
价者的买卖方式
(二)拍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1.拍卖的表示。包括拍卖公告和拍卖师在拍卖开
始时所作的拍卖表示。
2.应买的表示。指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发出的购买
的意思表示。
3.卖定的表示。拍卖以拍卖人拍板或依其他惯用
的方法,为卖定的表示。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六、互易合同
(一)互易合同的概念和法律适用
互易合同也叫做物换物合同、易货贸易或者易货交易合互易合同也叫做物换物合同、易货贸易或者易货交易合
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的财物进行交换的合同。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的财物进行交换的合同。
互易合同也是互易合同也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合同。
互易合同是物物交换的法律形式,是最原始的商品交换互易合同是物物交换的法律形式,是最原始的商品交换
的合同形式。自货币出现以后,互易合同就被买卖合同所取代,的合同形式。自货币出现以后,互易合同就被买卖合同所取代,
不再是商品交换的主要的、基本的形式,但是,直到现在,互不再是商品交换的主要的、基本的形式,但是,直到现在,互
易合同在市场上还有存在的现实需要。这是因为,买卖有时候易合同在市场上还有存在的现实需要。这是因为,买卖有时候
会受到国家的某种限制,同时当事人还必须有足够的资金。而会受到国家的某种限制,同时当事人还必须有足够的资金。而
互易就可以避免这些限制,并且可以节省成本,因此,法律都互易就可以避免这些限制,并且可以节省成本,因此,法律都
还规定互易合同,并确定其交易规则。还规定互易合同,并确定其交易规则。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二)互易的种类
互易合同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1.单纯互易
单纯互易,是指当事人双方并不考虑给付对方的标的物的
价值,而只追求相互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互易。例如,
以粮食若干换取彩电一台,双方并不计较各自标的物的价
值多少。
2.价值互易
价值互易,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标的物的价值为标准,互换
财产标的物的互易。在这种互易中,双方互换的标的物的
价值应当相当,如果价值不等,则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
差价,或者以相当的物补齐。
(三)互易的成立与效力
现代法规定,互易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互易合同。互易合同一经
成立生效,其效力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互易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
2.当事人相互对其应交付的标的物负瑕疵担保义务。
3.当事人的互易为补足价款的价值互易的,负有补
足价款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补足应当交
纳的价款。
【难点追问】
1.为什么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未办理登
记的,尽管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但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试运用
合同法与物权法有关知识分析?
提示:提示:根据《合同法》第根据《合同法》第4444条规定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物权合同也是自成立时生效。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得出,办理登记是
不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生效的要件,而不是不动产标的物
合同生效的要件。这时《物权法》对担保法对物权合同错误
规定的纠正。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难点追问】
2. 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能否适用《合同
法》142条关于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定?
提示:提示:关于这个问题,有些学者仍有争议。他们认为不
适用《合同法》142条,而应当适用在买受人承认之前,由
出卖人承担风险的规则。但该观点不符合以下两点:第一,
在出卖人将试用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之后,标的物脱离了出卖
人的直接控制,买受人有义务、有条件来规避风险;第二,
试用买卖为无偿试用,如果出卖人承担风险,出卖人的义务
过重,没有取得与承担风险相对应的对价。所以,试用买卖
应当适用《合同法》142条,依照规定交付试用标的物后,
标的物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前沿提示】
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还是“占有”?
提示:《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
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可知合同法规
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依照交付。但是对于动产物权
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还是“占有”,学者们提出了不
同的见解。通说认为: 动产交付是转移动产所有权
的处分行为,既具处分的权能,又有公示的作用;
交付公示了权利的变动,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债权
结果具有了对世性的物权效力。
2.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交付是否适用《合同法》
动产交付的规则?
提示:根据《合同法》133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
转移采“交付主义”。有学者认为不适用动产交
付规则,理由是:按照物权法规定动产交付的规
则,动产移转的是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占有、收
益、使用和处分等权能,而在所有权保留情形下,
转移的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所以不能
适用动产交付的规则。但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适用
动产交付的规则,理由是所有权保留下的交付属
于“有限交付”
【前沿提示】
【思考题】
1.简述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买卖合同中标的构的风险负担原则是什么?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则有哪些
?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掌握?
【案例分析】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
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
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
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
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
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
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
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
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
1200元。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案例分析】
问题:问题:
(1) 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
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 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
为什么?
(3) 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
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4) 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
理?为什么?
(5) 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6) 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
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
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
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
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
售者索赔。
第十章第十章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