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δ声
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寄存财物被
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诉
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
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
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
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
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简而言之,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以前经过的期间也包括在内,暂时中止一
段时间以后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以前经过的期间完全失去效力
,从中断的事由结束后重新开始计算。
在实践中大家可能最易与诉讼时效相混淆的就是除斥期间这个概念,除斥
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只要期间经过,权利就
消灭了,且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
延长。而在合同法里出现除斥期间的几个地方在: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û有
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
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
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û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
人δ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
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
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诉讼相关知识,合同诉讼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
览,感谢您的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