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中货损的赔偿问题
一、案情简介2009年6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一批设备从
广州黄埔港运往印度尼西亚巨港。双方签订货运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乙
公司及其雇佣人、代理人等在装柜以及海运过程中应避免货物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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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9年6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一批设备从广州黄埔港运
往印度尼西亚巨港。双方签订货运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及其雇佣
人、代理人等在装柜以及海运过程中应避免货物的损坏,如因乙公司的过
错造成货物的损毁、灭失等情况,乙公司应按照实际情况赔偿甲公司的相
应损失。
2009年6月25日,乙公司雇佣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
(以下简称黄埔港公司)在广州黄埔港乌冲大码头对涉案货物进行集装箱操
作,并由其支付相关费用。在装箱过程中,由于黄埔港公司操作人员在实
际操作中考虑不周全而导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运输的多箱设备在装卸过程
中发生货损。
2009年
7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6月25日21点左右,有七箱设备在装
柜过程中损坏,造成了甲公司的经济损失3500000元,现正式提出索赔。
2009年7月26日,乙公司复函甲公司:我方承运你方货物一批,于2009年6
月25日在黄埔乌冲大码头内装柜,其中七箱设备在装卸过程由于货物本身
特性及码头操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考虑不周而意外受损,不属于我方过错
,我方无需作出赔偿。
2010年1月9日,甲公司向广州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乙公司赔偿甲公
司货物损失人民币3500000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