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有房屋资源的管理,合理使用公
有房屋,节约办学资源,提高公有房屋的有效利用率,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长沙理工大学公有房屋系产权隶属
于长沙理工大学的各种用房及配套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是依据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原国家
教委批准执行的《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
245 号文件)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
行)》(教发〔2004〕2 号)以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和国
家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四条 学校公有房屋的调配、出售、出租、改造、改
建、装修管理归口学校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由
使用部门负责。调配、出售、出租根据学校有关会议精神和
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房屋改造、改建、装修根据房屋的
状况、使用要求、建筑结构、批准文书决定。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学校机关、院(部)、所使用的公有房屋,按照
“定额分配、有偿使用”的原则,区分定额面积和超定额面积,
按不同单价计算房屋资源占用费。定额面积依据各单位的教
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或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人员
结构与设备资源拥有情况按统一标准核定。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的产业用房、后勤服务经营性用房
(含幼儿园、医院、小学等),按照“合同管理、有偿使用”的
原则,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
第七条 依据公有房屋的实际用途,将学校公有房屋划
分为教学与教辅用房(教室、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房、
体育用房、教辅用房)、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后勤保障用
房、经营性用房、学生住房、学生活动用房、职工活动用房、
公有周转住房、其它公有用房十种类型。
(一)教学与教辅用房系指实际用于完成教学任务的各
类房屋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供的辅助用房。
(二)科研用房系指实际用于完成科研任务的各类房屋。
(三)办公用房系指学校核定编制的党政、教学、科研
等单位,用于办公的各类房屋。
(四)后勤保障用房系指为学校提供办学保障与服务的各类
房屋。
(五)经营性用房系指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经营性用房
(包括学校授权产业管理部门管理,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服务、所使用的公有房屋)。
(六)学生住房系指学校学生的宿舍用房。
(七)学生活动用房系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用房。
(八)职工活动用房系指工会、离退处的职工活动用房。
(九)公有住房系指学校未出售的职工周转住房。
(十)其它用房系指上述九项之外的学校公有用房。如
基地房屋、办事处等。
以上房屋的调配均由后勤处牵头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使
用单位拟定使用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学校对所收房屋资源占用费纳入学校预算,用
于公房的维护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自筹、引进校外资金建房,所建房
屋亦按本办法实行管理。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校公有房屋实行学校和院(部)、处(部、中
心)、馆、所两级管理体制。一级负责学校房屋的权属管理;
二级负责部门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分配给校内各单位使用的公有房屋,由
房屋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与各使用单位签订用房协议,各单位
依协议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新建房屋竣工后,房管部门须参
与房屋竣工验收,依程序接收钥匙,并建立房屋档案,使用
单位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旧房调整时,
迁出单位应将钥匙交还学校房管部门,新用户办理了使用手
续领取钥匙后方可使用,旧房、危房拆除必须报学校领导审
批,并进行资产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房管部门要建立房管数据库,掌握房屋的使
用信息,使用单位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对房屋进行使用上的
调整,应将信息反馈给学校房屋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如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须向学校房
管部门申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改
变使用性质的,学校房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除
收回房屋使用权外,并对改变期间按市场价加倍收取租金。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在对房屋的使用中,应加强对房
屋的管理,保持房屋的完好。如使用需要改建、扩建、装修
必须向学校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呈交设计方案与图纸,经批
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房屋只有使用权,无权转让、出租
或变相出租,更不得作为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经营活动,
有此种现象的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
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有房屋资源。对侵
占公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责令其限期迁出,并给予当事
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
偿并追求其责任。
第十七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时应向所在单位退还原工作
用房。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防止房屋资源的浪费,对闲置不用
的房屋应主动交还学校,闲置超过半年的由学校收回重新调
配。
第四章 分配定额与标准
一、院(部)、所公有房屋管理
第十九条 本部分中所指“使用面积”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
单位为平方米(㎡)。
第二十条 院(部)、所行政用房定额(面积为 S1)标准。
(一)院(部)、所党政正职在岗领导办公用房 20㎡/人;
党政副职在岗领导 12㎡/人;其它行政人员(按人事处下达
的编制数核算)用房 8㎡/人;一般工勤人员办公用房标准为
2㎡/人。
(二)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均按人事处的编职数核定)
用房:5㎡/人(该房可作为教研室)。
(三)学科建设办公用房:国家级重点建设学科用房 40
㎡/个、部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用房 30㎡/个、博士后流动站用
房 20㎡/个、博士点用房 10㎡/个、硕士点用房 10㎡/个,不
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资料室(含图书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
接待室等)用房定额(面积为 S2)标准为以下两部分之和。
(一)院(部)资料室用房标准,单位基数:理工科 80
㎡,人文社科 100㎡。
(二)按行政事业编制数核算:1㎡/人。
第二十二条 院(部)学生活动用房面积(S3)标准。以
在校全日制学生人数(N)为基准,分段计算,由以下四部
分组成。
(一)学生数在 501 人以下部分(N≤500):基数为 40
㎡。
(二)学生数在 501-1000 人部分(501≤N≤1000):㎡/人。
(三)学生数在1001-1500 人部分(1001≤N≤1500):㎡/
人。
(四)学生人数在 1501 人以上部分(N≥1501):㎡
/人。
第二十三条 教室(含普通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
教室、毕业设计教室、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多媒体教
室及其附属用房等)的面积按国家标准控制在 ㎡/生,教
室的使用权属教务处,临时借用教室必须经教务处批准才能
使用,改变教室的用途必须经后勤处和教务处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教室的日常维护管理(含教室内灯具、电
器、黑板、桌椅等的报修)由大楼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教室
的教学设备(如多媒体教室、语言教室的设备)维护、维修
由该教室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院士、学者、教授工作室和重点实验室用
房定额面积(S4)标准。
院士(含双聘院士)、长江学者、芙蓉学者和湖湘学者为 40㎡
/人;二级教授为 30㎡/人;三级教授为 20㎡/人;四级教授为 15㎡
/人;国家级重点(教学示范)实验室、国家级工程中心、部
省级重点(教学示范)实验室、部省级工程中心、大型教学
实验仪器设备(设备台套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 20㎡)及需特
殊补贴的教学实验用房和国家、省、部级文科研究基地定额
面积由后勤处商相关部门核定,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用房定额面积(S5)标准。
实验教学用房定额按院(部)承担当年的教学实验任
务量计算。教学实验任务量由教务处、研究生部与相关学院
核定。根据不同的实验性质将实验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
基础实验、专业实验三类,定额标准如下:
(一)公共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实验台 4㎡、每学期安
排 16 周、每周安排 15 生时数实验任务为基准。
(二)专业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实验台 4㎡、每学期安
排 12 周、每周安排 12 生时数实验任务为基准。
(三)专业实验面积,以每实验台 4㎡、每学期安排 12
周、每周安排 9 生时数实验任务为基准。
以上三类实验每 4㎡教学实验室全年应安排实验时数定额见
下表:
实验课类型
每周应安排
生时数
全年应安排
周数
全年生时数
定额
公共基础实验 15 32 480
专业基础课实验 12 24 288
专业实验 9 16 144
(四)实验室使用率达到 80%~120%者视为正常。
(五)语音教学和计算机上机实验,以每实验台每学期
安排 16 周,每周安排 24 生时为基准,其定额标准为 3㎡/台。
(六)博士生实验课每学时折算为 3 学时,硕士生(在职
研究生暂不考虑)实验课每学时折算为 2 学时。
(七)在第二十三条所涉及的实验室中进行的实验不列入
本条核算。
(八)各学院教学实验用房面积 S5 计算公式如下:
S5=(M1/480+M2/288+M3/144)×4*K+M4/768×3
M1 为全年公共基础实验生时数,M2 为全年专业基础实
验生时数,M3 为全年专业实验生时数,M4 为全年计算机上
机与语音教学生时数,K 为院部科类调整系数,具体如下:
学院名称
科类调整
系数
学院名称
科类调整
系数
文法学院 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
外国语学院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设计艺术学院 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汽车与机械工程学院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土木与建筑学院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水利工程学院
交通运输工程学院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补贴面积 S6=论文时间
*定额面积*学生人数*K。
补贴面积标准如下表:
本科生 硕士生 博士生 博士后
定额面积(㎡) 2 4 5 5
学制(年) 4 3 3 2
论文时间(年) 1/6 2/3 2/3 2
第二十八条 科研用房(SK)在给定的基本定额面积内
按成本价租赁使用,超基本定额面积按市场价租赁使用。
(一)院(部)、所科研用房基本定额面积 S7=60㎡按成
本价(6 元/㎡月)收取租赁费。
(二)院(部)、所科研用房超基本定额面积 S8 在科研
合同期限内按市场价(15 元/㎡月)租赁使用,超过科研合
同期限在市场价的价格上每月递增 10%的租金。
(三)专项科研用房面积(S9),特指大型仪器设备(台
套占用面积 100㎡)和装置所占用面积及某些特殊用途用房
面积。该部分租赁面积由使用单位书面向房管部门申请,报
学校领导批准,按批准面积执行。
第二十九条 院(部)、所用房定额面积计算。
(一)行政及辅助用房定额面积 SB=S1+S2+S3。
(二)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 SJ=S4+S5+S6。
(三)科研用房定额面积 SK=S7+S8+S9。
第三十条 各类用房的定额面积均须单独核算。允许绝
对误差在±30㎡以内,可视为符合定额标准。
第三十一条 院(部)、所用房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的标
准:
行政及辅助用房、实验教学用房、额定内面积零租租赁,
定额外按市场价(最低价为 10 元/㎡月)收取。
二、学校机关公有房屋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部分以具有部门人事编制的单位为基本
核算单位,所指面积为“净使用面积”。
第三十三条 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用房标准。
(一)工作人员办公用房标准:
1.在岗正处级 20㎡/人;在岗副处级 12㎡/人。
2.副处级以下职员 8㎡/人。
(二)面向全校的专项办公用房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单位
提出用房申请,经房管部门核实标准后报校领导批准。
(三)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等办公辅助用房书面向
房管部门申请,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实际使用面积允许相对误差在±10%以内,
可视为符合定额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机关公有房屋收费标准。
(一)定额内免交房屋资源占用费。
(二)超定额部分由学校收回,占用者按市场价收(最
低价为 15 元/㎡月)收取资源占用费。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期刊中心参照机关用房执行。
三、后勤保障用房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后勤保障用房属学校公有用房,使用单位
属后勤实体。分为基础设施用房和公益服务用房两类,实施零
租赁用房。
(一)基础设施用房是指保证学校运行的必需用房。如
配电用房、水泵房、锅炉房等。
(二)公益服务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服务的用房。如食
堂、开水房、医院、幼儿园等。
第三十八条 后勤实体的办公用房参照校机关用房标准执
行。
第三十九条 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必须经校领
导批准,并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
的,学校收回其房屋,拒绝交还学校房屋的,按市场价两倍
收取房屋资源费,并追求直接领导人责任。
四、经营性用房
第四十条 后勤实体的经营性用房(指后勤实体利用学
校房屋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用房)根据“合同管理、有偿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产业用房根据“合同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进行管理。其标准按长沙市相关行业房屋租赁标准执行。
五、学生住房
第四十二条 学生住房是学校提供给学生的住房,由学
生公寓中心管理。学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执
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住房改为其他用途必须经学校领导批
准。未经批准改为他用的学校按市场价收取资源占用费。
六、职工活动用房
第四十四条 职工活动用房面积按学校领导批准的房屋
面积执行。非营利性房屋按零租赁计算资源占用费,营利性
房屋按与学校的合同执行。
七、公有周转住房
第四十五条 公有周转住房的管理按《长沙理工大学公
有周转房管理条例》执行。
八、相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细则只用于确定各单位定额用房的标
准,不作为各单位具体分配公房的使用依据。具体分配使用
办法由各单位自己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细则所涉及的各项定额及收费标准学
校可根据国家及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章中所需计算房屋定额的基础数据涉及
到各部门时,各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
第四十九条 收费面积的计算。
(一)定额标准采用“净面积”时,其收费面积=净面积除 。
(二)定额标准采用建筑面积时,其收费面积=建筑面
积。
第五十条 每年 10 月由学校房管部门按年度房屋使用情
况核定各单位房屋占用费,由财务部门于 11 月一次性从使
用单位或个人的费用(预算经费、科研经费)中扣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凡此前颁发的
有关管理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