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关实务
第六章 减免税货物及其报关
教学内容
减免税货物概述
减免税货物的备案和审批
减免税货物的进口报关及后续处置
第一节 减免税货物概述
2004年5月2日,利华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利
华公司”)以该公司自用鼓励项目免税证明向某
海关申报免税进口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随附
合同中货物品名为混凝土搅拌站)一套,价值
515000美元。
经海关查明,2003年8月,民丰工程服务公司(以
下简称“民丰公司”)因施工需要,决定购买1台
混凝土搅拌站,并委托明天外贸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明天公司)作为进口代理公司。因明天公
司没有进口经营权,故又找到利华公司进行商谈,
双方于同年10月9日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同
年12月3日,由利华公司、明天公司作为买方,日
本某株式会社作为卖方,民丰公司作为最终用户,
四方共同签订了购买混凝土搅拌站的进口合同。
该合同签订后,利华公司以国家鼓励发展项目自
用物资名义申领了该设备的免税证明,民丰公司
答应为此支付人民币550,000元,双方还签订了
一份关于该设备的租赁协议。该协议中将民丰公
司实际已支付给利华公司90%的的货款(人民币
3833000元)改称抵押金,将民丰公司应支付的其
余10%的货款以及550000元的使用免税证明等费用
(共计人民币975905元)称为设备租赁费,由民
丰公司分两次支付。
综上所述,上述设备实际为民丰公司购买,由利
华公司、明天公司代理民丰公司进口该设备,三
家单位相互通谋,在明知进口货物的最终用户为
民丰公司的情况下,利用利华公司的免税指标,
将本应征税进口的一般贸易性质货物申报成特定
免税货物进口,偷逃税款约人民币150万元。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没收三当事人
共同走私进口的混凝土搅拌站设备一套;对民丰
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对利华公司处罚款
人民币200000元;对明天公司处罚款人民币
100000元。
一、减免税货物及其监管
(一)关税货物减免与减免税
关税减免:关税优惠,是关税减征和关税
免征的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进出
口货物在特定情况下关税减免可以分为两
种情况,即法定减免和政策减免,政策性
减免又可以分为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两种
情况。
法定减免税: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
赠送的物资外,其他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
无须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政策性减免税:政策性减免税是指根据国
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对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
出口货物,给予减免进出口税收的优惠政
策,包括基于特定目的实行的临时减免税
政策。政策性减免税要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二)减免税货物的监管
1、监管年限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5年
2、减免税申请人
3、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
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
6个月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
1、一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2、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
若进口货物需要提交许可证的,提交许可证义务
不能免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与保税货物的区别
特定减免税货物 保税货物
性质 单边进口的货物 进境后将复运出境的货
物
前期
准备
申领减免税证明 向海关备案,由海关核
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监管 时效管理,期限届
满解除监管
核销管理,根据去向不
同分别办理相应的手续
证件
管理
一般情况下交证 进境一般免证
三、减免税货物的范围
1、法定减免税
范围:教材131页
特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无须办理减免
税审批手续,海关征税人员凭有关证明文
件和报关单证按规定予以减免税;海关按
规定办理了减免税手续,查验放行后即为
结关。
2、临时减免税货物
3、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含义: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
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
业、特定用途的货物(三个特定)。
特定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
流园区、保税港区
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
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
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的货物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备案 审批
进口
报关
后续
管理
税款
担保
解除
监管
取得征
免税证
明
尚未取得
免税证明
使用状况
报告书
第二节 减免税货物的备案和审批
减免税货
物
备案 审批
特定企业 备案,取得“外
商投资企业征免
税登记手册”
申请审批,取得“进
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
保税区 备案,取得“企
业征免税登记手
册”
出口加工
区
海关批准建立企
业设备电子帐册
海关核准后在企业设
备电子帐册中进行登
记。不核发进出口货
物征免税证明
减免税货物 备案 审批
国内投资项目 申请审批,
取得“进出
口货物征免
税证明”
利用外资项目
科教用品 备案,海关签发“科
教用品免税登记证明
”
残疾人专用品 备案,海关签发“进
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
进出口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实行
一证一批、一证一关;可以延期一次,延
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北京某外资企业从美国购进大型机器成套设备,
分三批运输进口,其中两批从天津进口,另一批
从青岛进口。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该套设备
的减免税手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
B. 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三份征免税证明
C. 向天津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
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
D. 向天津海关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
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
第三节 减免税货物的进口报关及后续处置
一、减免税货物的进口报关
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
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程序。(不需要缴纳进出口
关税)
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下列
情况例外: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
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
设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
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制报关单时,报关单上
的备案号一栏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的12位编号。
二、减免税货物的后续处置
案例1:某经济特区内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
企业自用的名义进口了一辆旅行车,进口
后无偿捐赠给当地的一个社会福利院,应
如何处理?
案例2:某工艺服装厂承接一万套服装来料加
工合同,加工期两年,成品全部返销日本,
合同规定,外商无偿提供一套价值2.5万
美元的专用设备。合同期满加工成品全部
出口后,该厂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
该设备也随之解除海关监管。这一说法是
否正确?
案例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特定减免税
进口一辆汽车,2年后欲将该汽车按折旧价
格转让给同样享受特定减免税的B公司。应
如何处理?海关对结转的该汽车应进行监
管的期限为多少年?
案例4:某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或企业宣告
破产,清算企业对仍在监管年限内的减免
税进口物资决定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
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理是否符合海关规定
?为什么?
1、异地使用变更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办
理异地监管手续——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
通知转入地海关——减免税申请人将货物
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由转入地海关监管
2、结转
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可转让给享受同等
减免税优惠的其他单位,手续如下:
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
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
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
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
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
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
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
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
应当连续计算。
3、转让
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
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
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
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
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4、移作他用:
包括以下情形: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
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未按照原定用途、
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未按照特定地区、特
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
情形。移作他用应当事先将主管海关提出申
请,经海关批准。
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
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
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
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
应补缴税款总额。
5、变更、终止
监管年限内,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股东
变更、改制等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
自营业执照颁发30日,向海关报告。经海
关审核,需补税的应补税;可继续享受税
收优惠的,应办理备案变更或结转手续。
监管年限内,原申请人发生企业破产、改
制或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货物没有承受人。
原申请人应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
管海关办理补税和解除监管手续
三、减免税货物的监管解除
1、自动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不必向海关申
请,自动解除监管,可自行处置。
监管期届满,但企业需要““减免税进口
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
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领。海关在受
理后20日内签发证明。
2、监管期限内申请解除:
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请人
货物结关 向原签发征免税证明的海
关提出申请解除监管 签发“减免税
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能按照“结
转”办理海关手续。
A.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
策的其他单位的
B.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
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
C.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
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
D.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
免税货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