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法律关系
•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 四、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 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
• 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
建立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
• (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只有
经过实际的法律调整后法律关系才能形成;
•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人们按照法律
规范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形成的特定关系。
•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
• (1)法律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 (2)很多法律关系也体现着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意志。
• 3.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法律主体
和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 平权型法律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
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隶属型法律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
结果负责。
•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
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
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
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 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
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
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
• 1.自然人
•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
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
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
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 2.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
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依法成立;
•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 公法人,私法人;
• 公法人:国家、国际组织、联合国等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
的主体。
• 3.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
•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
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
织,包括:
•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
体;
•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权利能力,指由法律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
• 权利能力,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存在差别。
•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 《民法通则》
•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刑法》
•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
务的权利。
•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
•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
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
•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
代理人的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
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
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
法定代理人追认。
•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
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
从事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
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一)证券经纪;
• (二)证券投资咨询;
•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 (五)证券自营;
• (六)证券资产管理;
•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
• 法律关系客体是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
它承载某种利益,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
系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
配转移某种利益。
• 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1.物;2.行为;3.智力成
果;4.人身利益。
• 1.物
• 哪些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需符合三个条件:有价值;
稀缺性;可控制。
• 哪些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规定。下
述几种物一般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
关系的客体:
• (1)人类公共物或国家专有之物。
• (2)文物或贵金属。
• (3)军事设施、武器。
• (4)危害人类之物。
• 虚拟物的问题
• 以《奇迹》游戏为例,一颗“祝福宝石”售价25元,一根
“至尊权杖”售价350元,而全套高级装备或者一个高等
级的游戏账号,甚至可以卖到上万元。
• 《海盗王online》为玩家颁发年兽套装产权证书
• 2006年1月26日,海盗王首次推出全球瞩目的“年兽套装
”。“年兽套装”拥有难以匹敌的强大属性,匠心独运的
金属文饰,突显气吞山河的王者霸气,华丽的外表,极具
艺术与收藏价值。拥有“年兽套装”的幸运儿,持有官方
颁发的产权证书,证书内标示了:用户的真实姓名与身份
证号;游戏中的帐号;所在服务器名称;竞拍获胜事件与
竞拍金额等详细内容,每一个产权证书都有唯一的证书编
号,官方根据编号可以更方便、更快捷的为玩家服务。有
了产权证书,“年兽套装”就受到了官方的专人特殊保护,
从价值上来说,拥有产权证书的“年兽套装”市场价值就
有了保证。此外,官方针对年兽套装制定的一系列保护措
施与维护方法,让“年兽套装”的拥有者,穿的无忧,玩
得放心。
• 谷歌删除虚拟宠物游戏 玩家起诉并索赔损失
• SuperPoke Pets是一款在线宠物游戏,玩家可以选择一种宠
物(狗、青蛙、绵羊等)来饲养。许多玩家用真钱购买了
宠物社区的“金币”(虚拟货币),然后用金币购买游戏
道具。谷歌最初从一家名为Slide的公司购买了该游戏,
但去年夏季决定将这款游戏从产品库中删除。对于谷歌来
说,之前的虚拟“金币”已经毫无价值了。
• 谷歌此举引起了游戏玩家的愤怒,2011年12月他们找了一
家律师事务所对谷歌提出了集体诉讼。
• 虚拟货币市场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大的规模,业内观察员
怀疑Facebook有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出售虚拟道具的交易。
Facebook近期推出Facebook Credits之后,媒体曾质疑这
是否意味着Facebook将化身为中央银行。
• 2.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
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
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
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
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 3.智力成果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 第一条 “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
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
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
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
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
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
摄影作品以及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
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
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工业》
• 第一条 (二)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
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
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
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
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 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
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
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
• 广药加多宝互诉包装侵权 知识产权学者热议红罐之争
•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加多
宝母公司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历时近两年
的“王老吉”商标之争初见结论。
• 在商标之战的尾声阶段,“红罐”包装纠纷已经开始酝酿。
5月28日,加多宝和广药分别在北京和广州召开发布会,
称其新包装产品上市。而广药集团表示,将红罐王老吉的
生产授权给其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5月30日、6月2日,加多宝两次向媒体发声明函,称其是
红罐包装装潢的开发者,也是其价值的注入者,曾有10年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考虑对广药侵权提起诉讼。
• 然而这并没能阻止6月3日广药集团正式公布其生产的红罐
王老吉产品上市。广药开始正式经营红罐王老吉凉茶。
• 7月6日,加多宝起诉大健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
装潢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正式受理;
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受理了广药诉加多宝一案,
双方案由几乎一字不差。
• 7月13日,随着北京市一中院裁定的生效,广药收回了“
王老吉”商标的许可使用权。紧接着,一场“红罐”包装
装潢支配权的争夺,又拉开了序幕。
• 加多宝坚称,加多宝既是红罐的设计者,又是其市场的经
营者和巨大商业价值的创造者。加多宝生产红罐王老吉之
初,市场上从无其他红罐王老吉产品,红罐王老吉的市场
是从零做起的。在加多宝长期经营活动中,“红罐”、“
红罐凉茶”、“红罐王老吉”获得了特定的指向性和确切
的识别功能。
• 加多宝还指出,大健康发布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其产
品的外包装与原告生产的红罐王老吉产品非常类似,并在
新闻稿中强调了“红罐”、“新装”,这一行为构成了原
告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盒装潢的仿冒,侵犯
了特有名称权,并且足以导致购买者对被告生产的红罐王
老吉产品的品质和产品来源与原告产品发生混淆,构成不
正当竞争行为。
• 广药的诉状则称,加多宝在失去许可使用“王老吉”商标
以后,现生产和销售的“加多宝”装潢的红罐饮料,在设
计的文字、色彩、图案及排列组合上与原告知名商品“王
老吉”装潢极为相似,足以引起与“王老吉”知名商品混
淆。
• 思考:如何从法律上评价广药“抢商标”、“抢广告语”、
“抢红罐包装” 的行为。
• 4.人身利益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 一、人格权纠纷
•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姓名权纠纷
• 3、肖像权纠纷
• 4、名誉权纠纷
• 5、荣誉权纠纷
• 6、隐私权纠纷
• 7、婚姻自主权纠纷
• 8、人身自由权纠纷
• 9、一般人格权纠纷
•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 二、婚姻家庭纠纷
• 20、监护权纠纷
• 21、探望权纠纷
• 三、继承纠纷
• 25、法定继承纠纷
• 26、遗嘱继承纠纷
四、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 1.法律规范
•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法律
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即规定了应然的权利和义务,
只有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或变更、
消灭法律关系就具备了条件。
• 2.法律事实
• 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和消灭的行为和事件,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中介。
•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区分
• 张某向王某借了3万元钱,承诺一年之后偿还,并给王某
打了一个借款欠条。后来,王某不慎将借款欠条丢失。一
年之后,王某要求张某偿还欠款,张某要求王某出示欠条,
王某拿不出欠条,张某拒绝还钱。王某遂诉至法院。在法
院审理案件期间,张某拒不承认曾经向王某借钱。而王某
也拿不出张某借钱的证据。法院最后判决王某败诉,对其
主张不予支持。
• 法律事实的分类
• 依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
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 (1)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如
地震、火山喷发等。
• (2)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和消灭的、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行为。
• 法律事件
• 不为当事人意志所左右,并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
灭的事实类型。
• 法律事件包括社会事件(社会革命、罢工、战争等)和自
然事件。
• 法律事件:包括战争、罢工、社会革命、自然灾害等
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 法律行为
• 当事人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的作为和不作为。
• 《合同法》
•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