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人才流失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苏墨祥法官:《彷徨与困扰——在挤压中生长的基层法院》的思考
的讲座,我了解了目前基层法院的现状。也结合自己身边的例子,进行了一些思考。我认为,目前基层法院面临的问题不少:财力困难、法院内部管理过于行政化、地方政府的干预、法官的流失等等。其中,法官的流失是基层法院所面临最迫切的问题。
人才流动是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现象。人才的合理流动,既是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目前基层法院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流动的状况,已超出了人才合理流动的范围,并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法院工作的发展,亟需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然而,解决基层法院人才流失的问题,必须密切结合中国实际,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人才流分理处的合理诉求,体现司法职业特性,符合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否则,人才流失的问题得不到根据解决,反而会衍生更多矛盾。
通过听取苏法官的讲座和自己上网查阅资料,我找到几点基层法院法官流失的原因。我将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来讲述。
宏观原因:
1、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为人才流动提供了成熟的社会条件。我国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过去些阻碍人才流动的樊篱逐步被撤除,住宅商品化、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化等一直拴着人才流动的锁链逐步被解除,单位对个人的控制能力基本消失,而户籍制度改革又打破了阻碍人才流动的最后一道坚冰,人才流动日益简便,促进人才流动的社会条件基本成熟。
2、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形成了人才流动的内在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日益呈现多元化,最大程度实现自我价值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意识。当其预期与其实际所得差异很大时,他就会考虑更换职业、岗位或以其他方式去实现其心中的预期。
3、地区、职业和单位的差异构成了人才流动的强力磁场。
微观原因:
1、法官职业收入较低——待遇差、任务重、晋升难。我国法官法对法官工资保险福利作了专门规定,但这种规定过于原则,实际上成为无法兑现的“水中月”。从整体上看,法官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基本处在同一水平。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工资构成中的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则相差悬殊。即使在同一地区,法官的收入远远低于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更难以与电力、电信、通讯、供 水、金融等企业工作人员相比。
2、法官政治待遇低。目前法院工作人员的级别仍然套用党政模式,法官等级虽然存在,但既未体现为经济待遇也未表现为政治待遇。相对于党政部门来说,因与政治待遇决定机关距离太远,法院工作人员在职务上提升的机会太少,在政治方面发展的空间过于狭窄,在获取同等政治待遇上的能力处于天然的劣势。
3、法官缺乏身份保障。主要表现为:一、将法院作为一般行政服务部门,将法官视为一般公务员,列入当地行风评议、末位淘汰等范围,一受理有投诉,不尊重司法职业 的规律和司法行为的特点,随意降、免、调法官。二、一些拥有监督权的机关,偏听偏信捕风捉影之类的指挥,轻率启动对法官的调查程序,大有不查倒法官誓不罢休之势,可最终结果证实,法官的行 为并不违法,也无不当。三、当事人对法官的态度比之以前,有了根本的变化。从以前的尊重、敬畏变为现在的随意侮辱、任意打骂。法官这个职业毫无尊严和地位可言。
4、法官承担过重的职责。“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的经典论述说明了法官只对法律负责。然而,现实要求法官不但要接受“31率”的考核,更要求行使职权必须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否则,即使适用法 律正确,也难逃其咎。由于社会效果的内容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往往成为外界干扰法官办案的正当理由,甚至成为某些人实现私利的合理根据。
5、法院内部管理过于行政化——在基层法院内部,真正办案的法官,不足百分之四十。我国长期以来将法官作为公务员、国家干部看待,在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上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评价一名法官事业成功与否,主要以其职务和职级的升迁为标准,使得法官的价值取向于政治化。在法院难以得到升迁的情况下,转而谋求调往其他一些较易升迁部门的大有人在。
6、法官职业入门条件提高。2001年修订的法官法,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从大专提高到大学本科。在具体实务操作中,法院系统还加强了对调入人员的管理力度,除坚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 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确定的“凡进必考”原则外,还出台了《关于加强任命法官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法官任职的审核程序进一步细化和严格。
综上所述,造成法官流失的问题很多。要解决基层法院的这个问题,就不得不采取相应的措施。经过一番思考,笔者总结如下:
大力推进司法体制和改革,凸显法院职业社会地位。
1、是切实提高法官职业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理解、尊重和维护法官职业的地位和权威,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2、是强化职业保障。确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不因实现原因所 致裁判错误而使法官受罚,实现对法官考核、任免、调查、追究、处分等事项的专业化、程序化、法治化,依法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免除法官行使职权的后顾之忧。
3、是合理提高法官薪酬。收入是一个人劳动价值的具体表现,没有合理的工资收入,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正确行使生杀予夺、万金归属的职责,那完全是违背人的基本需求的道义苛求。
4、是淡化审判管理的行政色彩。在提高法官素质 同时,要深化审判组织改革,逐步扩大法官的审判权限,全面落实合议庭的独任审判员的职权。
5、是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如难以延长的至少应保证法官按时退休。
(二)、强化激励机制,建立良好的用人环境。
1、是完善考核制度,实现考核的科学化和客观化。
2、是完善竞争机制,形成正确的用人取向。要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择优选拔、择优使用各类人才。
3、是完善奖惩机制,真正体现人才的价值。
(三)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一个和谐的人际环境,一个积极进取的团体,一个通畅的交流渠道,是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应具备的基本因素。
1、是建立通畅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渠道。政工部门要经常性地与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与谈心,及时了解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归纳,呈院领导或院党组决策时参考。
2、是实行人文关怀。政工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全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条件和家庭困难,对他们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对他们的缺点善意指出,对他们的困难尽力帮助,使他们形成强烈的集体感,感受集体的关怀与温暖。
3、是加强法官文化建设。教育、引导法官树立和培养正确的职业理念、职业思维、职业信仰、职业操守和职业价值观,坚定法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信念与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