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具体范围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无非两种:第三人申请与复议机关通知。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具体范围
1、第三人应当具有合法权益
目前行政复议程序应保护的权益包括实体上的政治权利、受教育权、获得
物质帮助权、人身权、财产权、承包经营权、经营自主权、相邻权、信赖
利益,程序上的请求权、参与权、知情权、公平竞争权等,与行政诉讼相
比,行政复议的保护权利范围要大得多,但从强化行政复议救济功能,实
现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原则角度来讲,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扩大,不仅
包括现有的法定权利,还应扩大到一些尚待上升为权利的利益如信赖利益
、隐私利益、参与利益、环境利益等等,具体幅度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加以
灵活适用。
2、第三人应当与案件具有实际影响的利害关系
自然人或组织的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包括法律上的影
响和事实上的影响,即产生了利害关系和实际影响,当然这种侵犯的可能
性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实际上采取了客观利害关系标准,客观利害关系
对申请人和第三人构成了一道限制,这在相当程度上符合目前我国行政复
议制度的实际情况,但考虑到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和救济功能
,有必要扩大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的范围,特别是在行政诉讼已出
现公益化的趋势时,更应该从理论上探讨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范围如
何扩大的问题。
3、第三人必须是提出参加复议申请或被依法追加
提出参加复议申请或被依法追加是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成为第三人的
程序要件之一,当然提出参加复议申请要成立,必须是在复议期限内。
4、特殊的第三人必须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
主要适用于行政主体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