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革命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 第二节 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 第三节 退役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
• 第四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法规与政策
主要法律依据:
1.《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已废止)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8月1日))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11年8月1日)修
订)
3.《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 (已废止)
4.《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1987) (已废止)
新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
第一节 革命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一、烈士认定
•二、烈属抚恤和优待
•三、烈士褒扬
(一)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情形
1.《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
五种情形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
五种情形
(增加)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
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3. 对历史问题的处理
(二)烈士批准机关
死难情节 身份 批准机关
因战牺牲 现役军人 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
其他人员 县、市、市辖区政府
因公牺牲 现役军人 军队军级以上政治机关
其他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法律规定以外的
其他情形
现役军人 军队军级以上政治机关
报总政治部批准
其他人员 省民政厅审查报民政部
批准
因战牺牲 执行边防、消防、警卫
工作的武警
武警支队团以上政治机
关
非因战牺牲 公安部政治部
•(二)烈士批准机关(新)(公民)
置
死难情节 批准机关
第八条 第一款
第一、二项
县民政初审、报县级政府审核、
报省政府评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
相关部门出具评定报告、
报民政部审查评定
第八条 第一款
第五项
县级政府评定报告
逐级上报到省政府审查后
报民政部审查评定
(二)烈士批准机关(新)(军人、涉军)
死难情节 批准机关
因战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非因战 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其他 总政治部批准
(三)《烈士证明书》发放
批准机关填发《烈士通知书》
邮寄烈士遗属居住地县政府
县政府填写《烈士证明书》发遗属
二、烈属抚恤和优待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证明书》
• 新:(---烈士褒扬金)(城镇居民收入的30倍)
(---遗属定期抚恤金)
•发放机关:遗属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
•《烈士证明书》 烈士父母(遗属)
•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顺序:
(1)配偶、父母
(2)子女
(3)共同生活未满16岁的弟妹
(4)抚养烈士的其他亲属
• 新: (1)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2)兄弟姐妹(条件:未18;供养)
--一次性抚恤金(视情形因公牺牲、工亡、其他)
(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或20倍收入 + 40月排职工资)
•生活困难的遗属以补助和优待
三、烈士褒扬
(一)整理烈士史料
(二)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
•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 (2010年12月1日修订)
• (1)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 (2)土地保护
• (3)禁止随意迁移
• (4)禁止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第二节 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一、 抚恤优待的含义及对象的认定
二、 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三、 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四、 优待的具体内容
一、 抚恤优待的含义及对象的认定
(一) 抚恤优待的含义
(二) 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一)抚恤、优待的含义:
1、抚恤
----是指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
军人遗属,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与抚恤金优待,分为
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两种。
2、优待
----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
对象发给优待金,以及在社会生活有关方面提供的优惠
待遇。
(二)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八个对象:
1、现役军人: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
2、残疾军人:一至十级残疾军人
3、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复员的军人
4、退伍军人: 1954年11月1日之后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烈士遗属:烈士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兄弟姐妹
6、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同5
7、病故军人遗属:同5
8、现役军人家属:同5和抚养军人长大现在需要军人赡养的人
二、 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死亡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二)死亡抚恤待遇
(一)死亡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死亡抚恤对象: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
病故军人
现役军人死亡性质:
烈士
因公牺牲
病故
(新)1.烈士褒扬金
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30倍。
(二)死亡抚恤待遇
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标准:烈士--------------军人生前8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军人------军人生前40个月工资
病故军人----------军人生前20个月工资
(最低标准,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
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条件和标准:
生前荣获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增发35%
生前荣获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增发30%
立一等功------------------------------------增发25%
立二等功------------------------------------增发15%
立三等功------------------------------------增发5%
(新:烈士、因公牺牲:上一年度全国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
个月的工资)
(新:病故: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新)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可给遗属发特
别抚恤金
发放顺序:第一顺序: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条件: ①未满18周岁或者②已满18周岁、无生活
来源且有军人生前供养)
发放规则:1)第一顺序优于第二顺序。
2)得到抚恤金额一般均等,也可协商确定。
3)遗嘱优先。
定期抚恤金
(1)遗属享有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1)父母(抚养人)、配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
生活水平;
2)子女:
----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
来源
3)兄弟姐妹:
----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有
该军人生前供养
(2)遗属享有定期抚恤金的标准:
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
(3)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及终止:
前提:享受定期抚恤对象死亡。
处理:增发6月抚恤金。
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三、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残疾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等级的
认定
(二)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及待遇
(一)残疾抚恤的对象和
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等级的认定
1、残疾抚恤对象:
因战、因公致残--- 一至十级享受抚恤
因病致残--------- 一至六级享受抚恤
2、残疾性质的认定:
(1)因战致残
(2)因公致残
(3)因病致残
3、等级认定:
(1)认定依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2)标准确定:民政、劳动保障、
卫生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
(3)具体认定略。
(二)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及待遇
1、抚恤金标准:
(1)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
(2)由民政部、财政部规定。
(3)特殊困难可增发。
2、其他抚恤待遇:
(1)残疾军人死亡:
1)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
---按因公牺牲对待
2)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
---按病故对待
3)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
---增发12月残疾抚恤金
(2)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供养方式:集中供养
分散安置(护理费)
(3)配制辅助器械。
负责部门:军队军级以上单位、省级民政部门
四、优待的具体内容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受的相关优待
(1)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庭享受优待金等优待。
(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工作职位保留。
(3)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承包地保留并减免相关负担。
(4)义务兵平信免费邮寄。
2、医疗优待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国家保障其医疗费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治疗费用予以保障
(3)优抚对象享受有关医疗优惠待遇。
3、劳动保障优待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待内容:
(1)享受同等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2)不受因残疾原因而被辞退或解聘。
4、交通优待:
(1)残疾军人: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乘坐民航、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享受
50%票价优惠
(2)现役军人:
---乘坐民航、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优先购票
----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待问题由地方政府规定
5、参观游览优待:
对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
优待内容:免费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
6、入伍优待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子女、兄弟姐妹优
先批准应征入伍。
7、教育优待: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以后,报考公务员、中等职业院
校和高等院校,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2)优待对象子女入学优待。
8、住房优待
9、安置优待
----随军家属和无法随军家属和遗属的安置优待。
10、补助优待
----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优待。
11、供养优待
----优抚对象享受治疗和集中供养优待。
五、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情形
一、参战参训的非现役军人(预备役、民兵民工)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死亡)
三、其他社会人员(见义勇为)
第三节 退役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
• 1.《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 (已废止)
• 2.《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 (1987) (已废止)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
一、 退伍义务兵安置安置办法
二、 退役士官安置办法
一、 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一)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
(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形式
(一)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
1、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
一般服役期为2年,有超期服役情况
2、服现役期未满,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五种情形:(1)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
(2)患病不适合继续服役
(3)裁军
(4)家庭出现重大变故
(5)国家建设需要调处部队
(新: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形式:
1、安置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2、安置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新: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
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
兵安置制度。
(新)自主就业:
条件: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
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发放:一次性退役金(按服役年限)
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新)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
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
(四)是烈士子女的。
(新)退休和供养: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
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
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安置形式:
(1)对家居农村(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1)住房(困难的)
2)安排工作(荣立过二等功以上的)
3)向用人单位推荐录用工作(有一定专长的)
4)单位招工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特殊照顾一定的退伍义
务兵。
5)复学
6)优先录取(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2)对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1)下达预分劳动指标、先安置,后结算
2)获军区级荣誉称号、立二等功以上,照顾本人意愿
3)立三等功或超期服役,尽量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4)部队培养专长,尽量专业对口
5)复工复职
6)复学、优先录取
(3)对退出现役的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4)对服役期间患有各种疾病的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1)精神病患者-----
医院收治或回家休养,政府负担医疗费和生活费
2)慢性病或旧病复发者-----
如本人家庭困难给以医疗和生活费补贴
二、退役士官安置办法
1、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役制士兵--义务兵--2年
志愿兵役制--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28年
2、士官的级别和六个服役期:
初级士官:--------第一期------3年
--------第二期------3年
中级士官:--------第三期------4年
--------第四期------4年
高级士官:--------第五期------5年
--------第六期------9年
(一)退役的条件:
一般情形:
(1)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2)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3)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5)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役的
主观情形:
(1)有严重违纪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退役
---------按退伍义务兵处理。
(2)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为服满本期服役年限要求退役
---------可作复员安置或转业安置。
(二)退役士官复员安置、转业安置
和退休安置的规定
1. 复员安置
2. 转业安置(新:满12年)
3. 退休安置
1.复员安置
(1)作复员安置的条件:
①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②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2)复员安置的办法:
①农村入伍的士官:
1)初级士官,承包地保留;
2)中级以上士官,重新划给承包地;
3)符合转业但要求复员的士官,可以落城镇户口。
②城镇入伍的士官:
政府安置工作,待安置期间发生活补助费。
2.转业安置:
(1)作转业安置的条件:
①服现役满10年的。
②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二、三等级残疾的。
④服现役未满1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⑤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或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2)转业安置的办法:
------ 按当年政策办理,待安置期间发生活补助费。
3. 退休安置:
(1)作退休安置的条件:
①年满55岁的。
②服现役满30年的。
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特等、一级残疾的。
④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
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2)退休安置的办法:
上述情形①②③参照军队退休干部安置;
情形④回原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安置。
第四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法规与政策
• 一、军队干部离退休的条件和待遇
• 二、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办法
•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
一、军队干部离退休的条件和待遇
1.退休条件:
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
因战、因公致残或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2.待遇:
政治待遇
生活待遇
住房
二、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办法
安置程序:
军级政治机关 省级民政部门
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原则:
----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
军休所的主要任务:
-----落实离退休干部各种待遇
管理体制:
-----所长负责制、党组织保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
服务工作:
-----集体性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