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原则有哪些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释明权,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若
干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释明制度的核心是法官释明权,它是指在当事人
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事人误以为自己提
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
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
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证据予以补充的权能。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突出的是法官居中的消极地位,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中
立性是机制和价值的必然要求,中立性的外化必然要求法官在态势上处于
消极。但是,司法实践中,相当程度地存在对法官居中、消极地位的机械
、片面的理解,致使法官在各个诉讼环节上都过于消极被动,甚至对当事
人的陈述、主张出现不当,或者对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定不甚了解,也不给
当事人解释说明和提示指导,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积极有效的保
护。特别是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就证据而言法官仅仅成了双方当事人证据
的传递者,对证明责任、证据交换后果等不予释明,法官在证据交换中无
所作为,可能导致不恰当举证一方当事人败诉的案件增多和部分案件审理
进程的迟延。理论上,证据交换与法官行使释明权并不矛盾,法官恰当行
使释明权更能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原则在证据交换程序中贯彻。
一、证据交换程序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理念
证据交换是指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各
自持有的证据材料相互展示的诉讼活动。证据交换大体上有三项内容:一
是使当事人能够从对方获得信息,了解对手掌握的证据和对案件事实的看
法观点;二是法官相机可进行调解;三是可以通过对焦点和证据进行整理,
促使法官和当事人双方对开庭时如何审理形成一定共识。
(一)证据交换程序充分体现了程序公正。
诉讼的解决,是双方当事人在相同诉讼制度下进行的一场法律对抗,对抗
则要求程序制度的公正。举证时效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的设立,要求民事
证据必须在开庭审理前的一定期限内举出,逾期未能提交则应承担举证不
能的后果,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尽其所能的收集、提供充分证明自己
主张的证据,同时制止故意不在期限内提出证据,以期利用证据突袭而获
取胜利的滥用诉权的行为。但这并不能有效地保证当事人双方在开庭审理
前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于是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则应运而生,通过
证据的交换,能够确保案件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并据此确
定自己的对抗策略,针对对方证据,收集相应反驳证据的权利,最大限度
地创造公平对抗的诉讼格局,体现公正理念。
(二)证据交换程序充分体现了审判效率。
证据交换制度的建立是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随着程序公正重要性越来越
为人们所重视,直接将证据在开庭中提出并予以质证、认定加重了庭审的
负担,直接影响了庭审的效率,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防御。要提高庭审的
效率,就必须有证据交换制度,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在开庭审理时彼此了解
对方的证据.也便于合议庭对双方争议焦点、无争议事实,在交换过程中
予以明确,有利于法庭审理的高效、有序进行。同时,公开的证据交换也
能够促使争议双方对诉讼结果进行合理地、恰当地评估,有利于双方和解
,既节约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成本、也节约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成本。总之
,证据交换程序的进行,形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可能,体现
了追求效率的司法理念。